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民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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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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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8〜20120726

一、总论

1、[2008,15分】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其在我国民法中的主要体现有哪些?

答: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善良诚实之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

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论说不一:

一是认为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二是认为是交易的道德基础;三是认为与罗马法上的一般的恶意抗辩的意义相同;四是认为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

较多的学者赞成第四说。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二、在民法中的体现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礼仪,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后段)。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42条前段)。

2、[2007,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确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确认,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请从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析前述法条。

答:

一、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民法上所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在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I'可的利益是否失衡;不同之处在于,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其更注重道德标准。

而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公平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的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

二、对《民法通则》59条和《合同法》54条的评价。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须为有偿行为;第二,须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第三,该不公平的结果是表意人无经验所致,即表意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不正当干涉的结果;第四,无错误情事。

L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强调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当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导致了客观上不公平的安排时,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可以重新实现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同时,法院坚持“不告不理”,并不主动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是待一方当事人提起变更或撤销之诉后,才被动地审查争议的民事行为,这也体现了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

2.对所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不加区分地一概予以变更或撤销,可能给意思自治原则施加过度限制。

民法上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这一主观要素上,而不是建立在内容合理或正确性这一客观要素上的,正所谓“对心

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

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使,完全可能形成显失公平的利益安排,该当事人应当对此予以预料并做好应对,并应当对自己行使自由意志导致的受过承担责任。

在我国,显失公平己经与乘人之危脱离,若允许将任何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则无异于将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卸给对方,给对方的意思自治施加过重限制,并且难以培养民事主体的责任意识,进而不可能行使真正的自由意志。

3、[2005,20分】论述各项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答: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平等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自由。

二、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民事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在民法诂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也是自愿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及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2、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由自愿原则派生出的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由、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理念,是自愿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不同领域冲突利益关系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

在一般的意义上,民法保证了自愿原则,就是保证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

3、公平原则是对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的保障。

如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坚持了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就是坚持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失衡,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和风险负担的平衡。

4、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意思白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着力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里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交易道德的要求。

而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乂是市场经济能够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承担着以强制规范的形式限制意思自治,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在现代社会,它承担着派生禁止性规范限制意思自治,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既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又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民事主体行使权力,超越一定界限就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要和谐共存,就必须相互承诺并兑现权利形式不得超越某一界限。

从此方看,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但从彼方看,这恰好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反之亦然。

事实上,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经常发生冲突,对权利的限制是为了所有人的权利都能实现,限制权利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利。

4、[2007,10分】请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类型区分。

答:

一、民事权利类型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民法而享有的为实现其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其核心内容是实现受民法认可和保护的民事利益。

而民事利益体现为民事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此,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即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

2、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

二、某些特殊权利的属性

1、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又有人身因素。

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利,属于人格权。

2、继承权,就其内容看属于财产权,而通常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关系而取得的。

在继承开始前属于期待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物权、债权等权利。

3、社员权,是民法上的社团成员基于其成员地位享有的权利,社员有参与社团的管理、监督的权利,有些社团的社员权有财产权。

三、分类的意义

虽然民事权利区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十分精确,但是应当肯定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例如,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具有财产因素的方面适用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具有人格因素的方面适用人格权的有关规定。

5、【2000,5分】简述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并针对《民法通则》对设立监护人的主要规定,提出两条以上法律改进的意见。

答: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具体有以下两点:

1、被监护人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不足而受影响,监护制度弥补了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可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2、被监护人由于缺乏对自身行为社会后果和法律意义的正确认识,可能实施不法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影响社会秩序。

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以监督和管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一旦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监护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6、[1999,4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特点?

答:

一、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是行为的结果。

如企业法人的登记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关键行为,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行为使法人终止。

2、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的内容。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的特点,不同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宗旨、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差异性并不影响不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地位,各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7、[1998,4分】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实质要件

依《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实质要件有三项,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妥当。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他们的民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的,法人只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但是,从维护相对人利益和维护市场关系的稳定性出发,“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

其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一民事行为。

其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3、内容妥当

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适法、可能和确定,即内容妥当

(1)适法,是指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2)可能,是指民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称为标的不能,标的不能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

(3)确定,是指民事行为的内容自始确定,或者能够确定。

二、形式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爱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如书面形式。

8、[2012,15分田豳■《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93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请综合分析、解释上述两个规定,并举例说明。

答:

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确立了附解除条件合同制度,该法第93条第2款确立了约定解除权合同制度。

这两项制度从效果上看有一定的共性,但其实有根本区别。

1、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旦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9、[1997,3分】如何认定胁迫行为?

答:

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

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强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胁迫的构成要件是: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自由,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隐私及财产。

已经开始的损害,不足以恐惧的,也为胁迫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所说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意思表示。

胁迫故意的含义有二:

一是有使表意人陷入恐惧的意思,二是有使表意人因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性。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恐惧状态应依胁迫人的主观状态决定。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10、12001,5分】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厉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两者区别在于: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同意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同意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11、[2002,5分】代理的法律特征

答: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

但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才能直接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民事行为,只有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才是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被代理人享有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同时

也应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1999,5分】无权代理有什么法律后果?

12、

答:

一、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右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其法律后果表现为:

1、本人得以意思追认。

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时候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效力。

2、在本人追认前,第三人享有催告和撤销权。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对等的原则,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追认之前,应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为了积极主动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第三人催告本人在一定时期内作出是否追人的意思表示或者主动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而不是仅仅被动地等待本人的追认。

3、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对对第三人所负责任的内容,应根据第三人的选择,或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行为人对于本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如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本人的损失,由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13、(2006,15分】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答: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也常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处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就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等。

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1、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2、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

3、对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之I'可关系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而遭受损害的,有权向表见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4、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而遭受损害的,有权向表见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二、物权

14、[2002,5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答: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

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空间利用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

区别:

在设立、变更上有明显的区别。

动产除交通运输工具外,其物权的设立、变更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1、取得方法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

3、行使方面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争议管辖方面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

15、【2005,15分】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答: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这是因为物权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

1、对于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对于非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事实行为等,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

2、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从各国立法例考察,始于抵押权制度。

人们可以通过登记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

3、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的方法公示,只能用转移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二、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

动的效力。

综上所述,对于物权的变动,不但应采取公示原则,对于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也应采取公信原则,对于动产予以交付(占有)公信力,对于不动产则予以登记公信力。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气这样,一般来说,物权的变动本来应当是在实施和形式上都是真实的才会产生效力。

但是由于这两个原则被采用的结果,就会发生即使事实上已经变动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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