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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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表

 

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表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口

户籍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社区村(居)委会或就业单位

户籍地址

分配地址

所属保障对象

□廉租住户公租住户

□租赁住房补贴

联系电话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

2019年1月

 

承诺书

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政策,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若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取消申请资格,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退出已配租的保障房并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保障房标准租金的差额,若情节严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本次上报的材料(请打勾):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证明(结婚、离异、丧偶)

3、□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台山市困难职工优待证

4、□残疾证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不动产登记信息表

属以下情况的请打勾:

1、□家庭中有中重度残疾人员(一、二、三级)

2、□单亲特困母亲家庭

3、□家庭中有70岁以上的老人

申请人签字并确认:

年月日

 

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表

一、年审家庭填写:

家庭户籍所在镇(街)社区,家庭联系电话:

家庭户籍住址:

家庭人口:

人均月收入:

家庭现住地址:

建筑面积:

正在实施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

申请人及

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月收入(元)

工作单位

(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报情况

相关部门审核情况

姓名上年度总收入(扣除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为元,实际月平均收入为元。

 

经办人:

工作单位/

村(居)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经核定姓名上年度总收入为元,月平均收入为元。

补充说明:

经办人: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

乡镇政府/

工业新城管委会(盖章):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姓名上年度总收入(扣除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为元,实际月平均收入为元。

 

经办人:

工作单位/

村(居)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经核定姓名上年度总收入为元,月平均收入为元。

补充说明:

经办人: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

乡镇政府/

工业新城管委会(盖章):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姓名上年度总收入(扣除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为元,实际月平均收入为元。

 

经办人:

工作单位/

村(居)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经核定姓名上年度总收入为元,月平均收入为元。

补充说明:

经办人: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

乡镇政府/

工业新城管委会(盖章):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姓名上年度总收入(扣除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为元,实际月平均收入为元。

 

经办人:

工作单位/

村(居)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经核定姓名上年度总收入为元,月平均收入为元。

补充说明:

经办人: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

乡镇政府/

工业新城管委会(盖章):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姓名上年度总收入(扣除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为元,实际月平均收入为元。

 

经办人:

工作单位/

村(居)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经核定姓名上年度总收入为元,月平均收入为元。

补充说明:

经办人: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

乡镇政府/

工业新城管委会(盖章):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业新城管委会、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填写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业新城管委会初审意见

市城镇户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⒈该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⒉该家庭月总收入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⒊该家庭财产净值元,人均净值元。

⒋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⒌该家庭未有享受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公租)资格申请条件;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资格申请条件;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原因为不符合上述第点规定,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

年月日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⒈该申请人持有本市城镇居住证。

⒉该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总收入元,人月均收入元。

⒊该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区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⒋该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工作累计满1年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单位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在本市城镇累计购买社会保险1年以上。

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公租)资格申请条件;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主要原因为不符合上述第点规定,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工业新城管委会(盖章):

年月日

 

(二)市民政局复审意见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公租)资格申请条件;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资格申请条件;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原因为: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市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三)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意见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公租)申请条件;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原因为:

已于年月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经办人:

市民政局(盖章):

市住建局(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报情况

自有房屋情况

产权人

地址

建筑面积(㎡)

购房时间

购房时价格

自有车辆情况

车主姓名

车辆类型

车牌号码

入户时间

购车时是否新车

原发票价格

银行存款及债券情况

存款银行

开户名

截至申请日止银行存款余额

股票情况

证券公司

开户名

截至申请日止股票及其帐户价值总额

合计

股票市值

股票帐户余款

 

附:

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年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

(三)《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四)《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

(六)《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

(七)《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台府办[2014]40号)

二、年审对象

每年下半年,对上年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保障的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年审时间以通知为准)。

三、提交资料:

(一)年审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表;

(六)如有低收入证或低保证等资料的一并附上复印件。

四、程序:

(一)领表:

城镇户籍在保家庭从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政府领取年审表,外来务工(农村户口)在保家庭从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领取年审表,产业园区内工作的在保家庭从工业新城管委会领取年审表,如实填写年审表后,并向领表处提交年审表和相关资料;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工业新城管委会自收到年审表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市民政部门;

(三)复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局自收到资料后,对年审家庭进行资格复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四)终审:

市民政局在完成审核后,由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资料后,会同市社保、不动产、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五)公示:

1.经审核,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年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年审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年审人继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对年审人员进行通报。

对年审不合格的家庭和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发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按照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保障资格,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公租)保障资格的家庭,可转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公租)保障资格,并按规定相应调整其租金标准或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保障资格的原公共租赁住房(公租)保障资格的家庭,按规定相应调整其租金标准。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收回其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受理地点:

台城街道办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工业新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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