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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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点解读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二、棚户区改造政策纲要三、棚户区改造类别
四、棚户区改造方式五、棚户区改造基本原则六、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全国计划实施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000万套;全省计划实施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130万套,占全国总数6%;全州计划实施实施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13万套,占全省总数10%。
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
2016全国实施棚户区改造600万套;全省实施棚户区改造43.03万套,占全国总数7%;全州实施2.89万套,占全省总数6.7%。
二、棚户区改造政策纲要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对棚改工作要求:
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
积极推进旧住宅综合整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131号)对棚改工作要求:
通过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住建部、发改委等7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对棚改工作要求:
●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对棚改工作要求:
●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拓展到非成片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16号)对棚改工作要求:
●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稳步实施城中村和零星棚户区改造。
●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重点推进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16号)对棚改工作要求:
●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稳步实施城中村和零星棚户区改造。
●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重点推进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对棚改工作要求:
●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规划要突出前瞻、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
一是完善安置房选点布局;二是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是做好征收补偿工作;二是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对棚改工作要求:
加大棚改力度。
●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1800万套。
●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完善基础设施。
●创新融资体制--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对棚改工作要求: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就是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具体工作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四)购买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
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
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5、组织实施购买。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黔西南州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州府办发[2015]32号)对棚改工作要求:
●各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棚户区改造总体目标,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
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对棚改工作要求: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
●工作内容:
(一)科学确定安置方式。
政府可以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或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组织房源,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
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二)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结合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原则上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除综合整治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外);商品住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条件具备的地区,要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100%。
综合整治是指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加固为重点,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重点文物的保护,体现地方民俗和建筑特色,对旧住宅区住房进行实质性改建(扩建、翻建),进一步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整治主要内容:
●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加固;●完善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用房;●更换老旧的管线;●房屋外墙进行修缮。
五、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任务,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是因地制宜,多方式改造。
棚户区改造注重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坚持因地制宜,拆建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进行维修、完善基础设施、环境整治,严禁大拆大建。
●四是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五是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多方征询群众意见,得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严格执行拆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六、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
●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债券融资、市场开发等办法筹集。
1、财政支持。
在积极争取中央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同时,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2、信贷支持。
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支持棚户区改造。
3、民间资本参与。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加强指导监督。
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4、发行各类债券。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审批手续。
●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依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应保尽保。
●(三)税费政策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的改造安置住房,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