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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棚户区改造政策三篇

解读棚户区改造政策三篇

篇一:

解读棚户区改造政策

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为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补助资金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分配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20XX年补助资金已拨付地区财政部门

  20XX年,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XX年6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地区财政部门。

从20XX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每个地区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篇二:

解读棚户区改造政策

近年来,国家、省不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20XX年预计全国完成棚户区改造1800万套,重点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进行了改造;从20XX起国务院计划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按照3年内基本完成改造的目标,优先安排改造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垦区危房。

为做好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基本概念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

一是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长;二是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三是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四是城市危房、旧住宅区改扩建工程;五是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主要包括实物和货币化两类,实物安置原则上以产权调换为主,主要分为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目前我市执行的是城中村改造政策(每户24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居民按建筑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按照拆迁房屋建筑成本进行补偿;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和团购安置等形式。

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国家提出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棚改项目的质量、落实项目前期等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

二、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资金

1、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通过财政口下达,按照各地纳入全省棚改计划任务套数,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基础设施配套、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据以往测算,棚户区改造每套房补助资金在2万元左右。

具体申报要件包括:

(1)列入国家20XX-2020年三年棚改规划,未纳入的原则上不再列入各年度改造计划;

(2)项目应取得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复手续;

(3)市县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方案,包括基本情况、改造方式、安置地点、建设时序等,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明确每期规模;

(4)与被征收户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

(5)标识棚户区四至边界的遥感影像图片。

2、中央预算内资金

通过发改口下达,按照各地棚改责任目标任务占全省总目标的比重切块安排,专项用于小区红线内配套基础设施和红线外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优先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影响居民分配的项目进行支持,严禁将不落实开工条件的项目纳入编报计划,投资计划下达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

按照往年标准,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可达配套项目总投资的90%左右。

具体申报要件包括:

(1)申报小区红线内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在主体工程手续前期完备的基础上,只需提供配套基础设施的工程量清单和财政评审结果,不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但主体工程必须基本完工、配套设施建设可以顺利展开;

(2)小区红线外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是完成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不存在阻工现象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和规定,进行核准、备案或审批,并办理完成土地、规划、环保、图纸设计、施工许可等手续,能够提供工程量清单和财政评审结果。

(二)政策性资金

当前,XX开发银行、XX发展银行正积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政策倾斜,融资利率执行同期优惠利率,目前在4.3%左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7号),融资要件主要包括:

1、列入国家三年棚改计划;

2、立项、土地、规划等必要的前期手续;

3、政府(或部门)出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贷款资金(本息)还款计划应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5、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6、市、县级国有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

三、我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情况及工作建议

20XX年以来,我市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国有工矿棚户区为主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全市共开工建设XX区、XX区等棚户区改造项目11个8699套(户),截至目前,基本建成3415套,分配3984套,累计完成投资约19.5亿元,银行融资规模达到4.5亿元。

但在项目推进中,也存在着建成后空置、前期手续不全、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项目储备不足等突出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加快解决,现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1、调整棚改计划。

由市级领导牵头,协调住建、发改等部门结合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尽快拟定我市近期计划实施的重点棚改项目,积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申请调整三年棚改计划。

2、落实项目前期。

严格筛选纳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拆迁安置、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前期手续,提前做好项目落实、资金筹措等工作,推动我市棚改项目早开工、早见效。

3、加大融资支持。

根据现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融资政策,建议市政府成立棚改专门机构,出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棚改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市投资集团作为承接主体,组建市级层面的棚改项目融资平台,选择国有公司作为建设主体,统一进行融资,确保我市棚改工作尽早取得突破。

篇三:

解读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1.棚户区的概念

棚户区(危旧房)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农垦区危房。

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50户以上,包括城中村、旧住宅区。

2.棚户区改造的意义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通过棚改,可以有效地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是惠民生重点,稳增长支点,提升城市品质的关键点。

3.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

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让利于民、鼓励货币安置”的原则。

4.棚户区改造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

征收部门:

县征收办;

实施主体:

项目指挥部、乡镇、产权主管单位。

5.棚户区改造有哪些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进行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6.什么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在改造过程中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以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货币补偿,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支持。

7.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好处

一是缩短过渡期。

因为建设安置房一般要两到三年时间,通过货币化的安置可以马上就让动迁居民住到新的房子里去,可以免受过渡之苦。

二是增加了自主选择的余地。

这是每一个棚户区居民最欢迎的事情,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安家新建商品房。

8.什么是政府集中购买

政府集中购买,是指政府集中统一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安置。

9.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

棚户区改造资金以国家开发银行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贷款为主,以专项补助资金、县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为辅。

10.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征收程序、统一征收补偿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督考核。

11.哪些范围可列入房屋征收决定?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1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流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及批复;

(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线图,发改、规划、国土三部门的审批单;

(3)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建筑面积及构筑物、附属设施摸底调查结果公告;

(4)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

(5)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公示处理结果;

(6)下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7)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拟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由实施单位入户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9)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0)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含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修改稿>);

(11)资金专户存储情况说明;

(12)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3)选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出具评估结果相关资料;

(14)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5)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16)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如何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

1.1的比例进行调换。

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批准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等面积调换。

14.房前屋后的空坪隙地怎么补偿?

答:

关于空坪隙地补偿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的前后空地超过该栋房屋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超出部分可以考虑补偿,未超出部分不作补偿。

房屋左右间距作为交通通道的不予补偿。

15.深基础能单独计算补偿吗?

答:

深基础不能单独计算补偿。

在征收评估时,被征收房屋是根据类似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来确定其价格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而深基础与房屋市场价格没有关系。

即使是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因成本法所评房屋价格为类似房屋的平均价格,不是单指某个房屋的建安造价,因此同样不能单独计算深基础补偿。

16.未经登记建筑如何补偿

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经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补偿方案予以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7.装饰装修如何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委托评估机构确定补偿金额。

18.征收体制是怎样规定的?

答:

《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19.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吗?

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0.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征收范围;

②补偿原则及补偿方式、标准;

③征收实施步骤、签约期限及补助和奖励办法、标准;

④安置房地点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⑤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保障措施;

⑥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21.如何开展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工作?

答:

《条例》第十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该范围内还可以办理工商、税务、国土等相关手续吗?

答:

《市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规划、住建、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

调查登记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②房屋及土地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③权属未登记及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

④房屋及土地出租、抵押、查封等情况;

⑤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

⑥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⑦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2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如何维权?

答:

补偿决定是一项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作出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何处理?

答: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6.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及征收评估的政策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答:

对评估机构管理的政策依据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政策依据是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XX]77号)。

28.什么样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我县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并如何进行管理?

答:

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并纳入平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备选库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方可在我县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29.在征收与补偿实施中怎样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答: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决定,组织被征收入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征收评估机构,得票率超过50%的确定为征收评估机构;如无一家评估机构得票率超过50%,则以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

抽签结果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30、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中,同一个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可由几个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评估吗?

具体怎么操作?

答: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31.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内涵是什么?

答:

装饰装修价格评估实行分项评估,评估单价为综合单价,其中包括主材、辅材、损耗、人工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2、装饰装修评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装饰装修评估的基本原则有三条,一、价值时点原则:

凡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即征收红线确定并予公布后所进行的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征收红线在确定前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征收实施时应予补偿。

二、现状原则:

装饰装修补偿以现状为准,曾经装饰装修过现场已被拆除或重复装修的重复部分不予补偿。

三、市场原则:

所评装饰装修价格为价值时点市场价格,不考虑过去装饰实际花费或沉没成本。

33、《XX市城区20XX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评估指导价》没有出价时间,因为装修价格是随时变动的,没有时点怎么调整价格?

答:

该指导价是一年一度的指导价,公布之后对该年度的装修评估均可作为指导价。

一年内的市场波动幅度并不大,并不影响指导价的效用。

3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哪个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的?

答: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成立,该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

35.征收评估报告为什么要到县征收办备案?

答:

县征收办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主要是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拟定与报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征收评估报告的备案主要是为规范价格评估机构的行为,保障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价格符合我县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灯具、洁具、锁具及窗帘等可移动设施应该补偿吗?

答:

20XX年度XX市房地产业协会、XX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发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评估指导价的通知》明确规定可移动设施设备如热水器、燃气设备、窗帘、灯饰等不得纳入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范围。

37.为什么厕所厨房防水、补漏项目不能计入装修补偿范围?

屋顶防水设施、化粪池及下水管道等不能分项进行补偿?

答:

厕所、厨房防水和补漏不应计入装修补偿范围。

因为装修补偿是对房屋主体补偿以外的补充补偿,而房屋主体补偿价格的内涵中已设定该房屋是在水、电、卫齐全,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情况下的价格。

防房屋正常使用的前提,故不应再纳入补偿范围。

至于屋顶防水设施、化粪池及下水管道等不能分项进行补偿是因为成套或成栋房屋本身应具备正常居住和使用功能,而屋顶防水设施、化粪池及下水管道为该套或该栋房屋正常使用所必具备的配套设施。

如没有相关的配套该房屋丧失其基本功能,因此对房屋主体按正常房屡进行补偿后屋顶防水设施、化粪池及下水管道不能再分项进行补偿。

38.分户评估单价中是否考虑了楼层差价,为什么与实际买价不符?

答:

分户评估单价是对楼层差价进行了考虑的。

该价格是一个市场平均价格,不是个别购买时的楼层差价。

39、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中为什么不体现复式结构房屋与一般房屋的价差?

答:

复式结构房屋与一般房屋的主体评估价均是根据市场类似房地产交易情况得出,不会因结构方式不一样而特别体现结构价差。

40.装修时一次做成的室内可动柜子及博古架,搬迁时难以搬出室外,到新房中又不适用的,应当计入装修评估中,以弥补被征收入的损失。

这种说法对吗?

答:

不对。

对于室内可移动的物件,装修评估中不能计入。

41.铝合金门窗可以纳入装修评估,为何木门木窗不能计入评估?

答:

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内涵中设定该房屋是木门木窗齐全并达到使用条件情况下的价格。

该价格中包含了木门木窗内容。

42.同类房地产征收补偿价格高低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同类房地产征收补偿价格高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权属性质、区位、实物现状。

而三因素的优先级应依次权属、区位、实物现状。

43.被征收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怎么申请鉴定?

怎么定位鉴定结果?

答:

被征收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期10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

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鉴定结果是最终确定评估结果的依据。

44.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入进行哪些补偿?

答:

对被征收入的补偿主要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被征收入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门牌、招牌为名家字画而要求补偿文化价值的,不予补偿。

45.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答: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46.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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