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之兴业银行担保合同.docx
《担保书之兴业银行担保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担保书之兴业银行担保合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担保书之兴业银行担保合同
兴业银行担保合同
【篇一:
兴业银行委托书样本】
委托书
委托人:
_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婚姻状况:
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
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_(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_________贷款业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______年。
在借款人申请___________贷款过程中,授权受托人代本委托人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借款合同)、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个人担保函、借据、贷款申请审批表等与借款人贷款和房产抵押相关的材料。
同时办理领取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手续。
受托人签署的上述一切合同、文书,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本委托人承担。
本人同意并授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本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
本人同意,在本人发生与贵行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贵行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人的违约信息,并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若本人的业务审批不通过、未实际发生,本人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以及本人的基础资料、信用报告等。
委托人签字样本:
委托人:
年月日
【篇二:
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总则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担保,指本行在办理信用业务过程中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各项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票据贴现、保理、拆借、贷款承诺(意向)、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以及融资性租赁业务等。
……。
第二章担保方式的选择
……
第八条下列符合物权法、担保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抵押人有权处分并经本行认可的财产,可以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空臵3年以上的商品房除外);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臵
—1—
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其中,需要从严掌握、审慎接受的抵押物包括:
(一)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专业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其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较差,或本行较难管控的抵押物。
对审慎接受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的核心资产;或者能通过本行集中专业操作完善过程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限制接受的抵押物包括:
(一)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二)第二清偿顺序的不动产抵押;
(三)其他价值难以评估,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差,或本行难以管控的抵押物。
——2
原则上限制接受的抵押物不能单独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担保。
第九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条下列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或经本行认可且出质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可以作为本行信用业务质押担保的质物:
(一)出质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
(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具有储金性质的保单;
(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四)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3—
(五)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气,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本行认可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其中,需要从严掌握、审慎接受的质押物包括:
(一)法律或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或权利提供的质押,如保单、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受益权、高校医院收费权、农村电网收益权、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出租车及其它营运车辆经营权等。
现有法律框架下,接受上述品种质押,在对抗第三人、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以及本行优先受偿权等方面存在法律瑕疵。
实践中应密切关注此类质押物的法律风险,切实保障本行权益;
(二)仓单;
(三)应收账款中,包括:
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4
(四)上市公司非限售股权;
(五)其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较差,或本行较难管控的质押物。
对审慎接受的质押物,必须是质押人的核心资产;或者能通过本行集中专业操作完善过程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限制接受的质押物包括:
(一)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二)应收账款中,包括:
供应水、电、气、暖气,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三)股权(不含上市公司非限售股权);
(四)不能交付我行占有或交付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管的动产提供的质押,以及未能与质押人的其他财产有效区分,无法特定化的动产提供的质押。
(五)其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差,或本行难以管控的质押物。
原则上限制接受的质押物不能单独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担保。
第十一条本行不接受出质人以本行股票设立的质押担保;本行不接受出质人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设立的质押担保。
……
—5—
【篇三:
兴业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兴业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
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电传:
借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电传:
签订地点:
特别提示:
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
借款人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
如迟于第一款记载的放款日发放借款,到期日可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贷款人将在上述日期将约定数额借款转入借款人帐户。
分次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
借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开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贷款人在此特别提示借款人及时关注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贷款人也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告。
对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归还情况,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及时征询贷款人,贷款人将进行解释。
第五条借款本息偿还
一、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种方式约定还款和计收利息:
(一)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结息日。
(二)分期还本付息。
l、等额还本付息。
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和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每期等额偿
还借款本息元;
2、平均偿还借款本金,采取下述第——种约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月利息。
(2)按季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本季起每季末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应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还款付息日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借款利息。
第六条借款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质押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七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必须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有关其资信状况的情况。
二、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但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放款。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个人合法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偿时,贷款人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借款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五、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和借款人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且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六、借款本息清偿前,借款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地址、经常居住地、电话及其他通讯联系方式变更;
(四)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五)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六)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七)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承担。
第八条提前收贷
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
提前收贷时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的,贷款人应提供确切证据。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扣收款项。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生欠息;
(二)借款人经营亏损或财产明显减少;
(三)借款人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四)借款人挪用借款;
(五)借款人拒绝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虚构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借款人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因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危及借款及时清偿的情况;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义务;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四)从借款人的帐户扣收所欠借款本息。
贷款人因提前收贷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五)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
三、贷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应对未发放贷款部分承担日万分之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借款人配偶承诺
一、借款人的配偶承诺如下:
(一)如借款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则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
(二)在借款人因疾病、事故及其他客观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代为履行各项义务;
(三)在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立即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担。
第十一条罚息与复利;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复利。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罚息利率为:
借款利率上浮%。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浮动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逾期期间的浮动周期不变。
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三、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即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种
约定执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挪用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罚息利率为:
借款利率上浮%。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挪用期间仍按浮动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挪用期间的浮动周期不变。
罚息利率为:
借款利率上浮%。
四、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息。
第十二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管辖
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除外。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费用
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时,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贷款人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章后生效;贷款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本合同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本合同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后失效。
第十六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份,,立约双方及登记、公证机关各执壹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
补充条款:
贷款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借款人本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