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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市场情况.docx

中国债券市场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台的登记托管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银行间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国债柜台市场实行二级托管制度,一级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二级托管在商业银行。

  跨市场发行的国债和企业债可以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相互转托管。

目前,跨市场转托管的速度为T+1。

图1我国债券市场框架简图

 

  我国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非金融企业或公司等。

  国债:

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从债券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储蓄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四种。

  央行票据:

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

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

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

  地方政府债:

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

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又被称为“市政债券”(MunicipalSecurities)。

  政策性金融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又称政策性银行债。

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

近几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特种金融债:

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普通债:

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在相关交易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次级债券:

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混合资本债:

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与目前各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

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证券公司债:

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我国有关机构如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发行的借款凭证。

该类债券虽然不是政府的直接债务,但通常也受到政府担保,因此债券信誉比较高,风险比较低。

  公司债: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期票据:

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期限一般为5-10年。

我国的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为7-270天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40%的红线约束,比短期融资券更为灵活。

  资产支持证券:

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

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收益权份额。

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是指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几家经营状况良好、成长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组合在一起,申请发行集合债券,是企业债的一种。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是指由人民银行主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共同参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推出的一种新的债务融资工具。

这一融资工具一般由2-10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按照"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同发行。

  可转换债券:

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

  国际机构债券:

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在我国发行的,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标值的债券。

  我国债券交易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前二者都属于场内市场,后二者属于场外市场。

目前场外市场的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总额的95%以上,场内市场以上交所为主,占比达90%以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

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其主要职能包括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基本相同。

  银行间市场:

由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等构成。

银行间市场有调节货币流通和货币供应量,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余缺以及金融机构货币保值增值的作用。

本网站所指的银行间市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柜台市场:

又称OTC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完全不同,OTC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

OTC交易方式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清算安排也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

  目前我国债券产品的交易分割比较严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关主管发行的债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证监会核准发行债券只能在上海和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和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其中部分国债还可在银行柜台挂牌买卖;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在银行间和交易所挂牌交易;保监会核准发行的保险公司债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我国债券市场基本实现了债券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集中化的管理,相应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

中国结算承接了原来隶属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记结算业务,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架构基本形成。

中国结算的主要职能为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

  上海清算所: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旗下专业清算机构,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等4家单位共同发起,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清算所的主要业务,是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为主的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信息服务、咨询业务;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目前我国债券产品的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的分割比较严重。

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关主管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人均委托中债登和上清所(目前仅有超短期融资券)进行登记,其托管、清算和结算都由投资人委托中债登和上清所(目前仅有超短期融资券)进行;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人都委托中证登进行登记,其托管、清算和结算都由投资人委托中证登进行;发改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和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其发行人可委托中债登和/或中证登进行登记,其托管、清算和结算都由投资人委托中债登和/或中证登进行。

如果同时选择中债登和中证登,则投资人可通过转托管进行跨市交易;财政部发行的国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由中债登进行集中登记、集中托管和相应的清算、结算,中证登和柜台试点商业银行分别作为分托管人和二级托管人对交易所市场和柜台系统的投资人进行托管,并受托进行相应的清算和结算。

表1我国债券发行主体、产品、交易场所和结算托管机构

发行主体

产品

交易场所

清算结算和托管机构

财政部

国债

交易所市、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

中债登和中证登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债:

央行票据

银行间市场

中债登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债券

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中债登和中证登

政策性银行(国开行、农发行)

政策性银行债

银行间市场

中债登

部分金融机构

特种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债:

普通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债:

普通债和次级债

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中证登和中债登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债:

普通债和次级债

交易所市场

中证登

汇金等公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银行间市场

中债登

非金融企业和公司

公司债

交易所市场

中证登

企业债

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中证登和中债登

中期票据

银行间市场

中债登

短期融资券

中债登

超短期融资券

上清所

资产支持证券

中债登

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债登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中债登

可转换债券

交易所市场

中证登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中证登

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亚开行等

国际机构债券,如熊猫债券

银行间市场

中债登

  我国所有投资者都可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债券市场,投资人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等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含社保基金)、非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与欧美等市场不同,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不按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区分B2B和B2C市场。

银行间市场除个人投资者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只能参与银行柜台市场外,所有欧美国家定位为买方机构的投资者,与欧美国家定位的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都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然而由于债券产品的交易分割严重,我国投资人的市场分割也非常明显。

目前上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部分的非金融机构等都可参与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我国债券交易的主体只能参与银行间市场;部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交易所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

  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

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可分为债券发行监管、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以及评级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等。

这里主要介绍前三类监管,即:

  一、债券发行监管。

目前我国按照产品发行主体和发行品种两个不同维度对债券产品发行实行多头监管,比如公司发行中期票据要向人民银行主管下的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由发改委审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审批;

  二、债券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

主要通过交易场所进行自律监管。

交易场所主要包括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其相应的主管机关分别是证监会、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三、债券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

主要通过清算、结算和托管机构完成。

债券清算、结算和托管机构主要有中证登、上清所和中债登,其相应的主管机构是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

交易品种

  中国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有:

现券交易、回购、远期交易、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其中,回购交易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分市场情况如下: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

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

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的交易品种:

现券交易。

交易机制

  中国债券交易市场几乎囊括了国际上主要的债券交易机制,包括订单驱动机制、报价驱动机制和询价机制等,交易手段主要有电话、MSN、屏幕和电子平台等。

  目前银行间市场实行意向和确定报价、询价、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凡成员确认的报价,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单,作为成交确认的有效凭证,并通过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生成结算合同,经双方确认后进入结算。

交易方式主要以电话、MSN为主。

近年来,通过银行间市场现有的四家货币经纪公司达成的交易比重不断提高。

货币经纪公司集中了信息优势,本身不参与交易,只起到人工撮合成交的作用,交易达成后还是由交易双方按正常交易流程处理。

  交易所市场实行了订单驱动机制、报价驱动机制、电子询价和成交申报机制等多种机制。

  结算方式

  我国债券结算方式包括日末净额担保交收、日末全额非担保交收和实时全额非担保交收三种方式,结算周期分为T+0和T+1两种。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分别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结算系统采用实时全额交收模式,实行“纯券过户”、“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四种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为T+0或T+1。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二级托管市场,由银行作为二级托管人和投资者进行逐笔全额交易结算。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都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两种清算结算方式:

  一、是日末净额担保交收方式,结算周期为T+1;

  二、是日末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结算周期为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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