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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

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

唐军

审核:

唐军

编制:

冯建文

 

二零一一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我公司所有参建项目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健康,创造安全、文明、整洁的施工环境,经公司安全部研究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扰乱施工秩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侵犯公司员工的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送公安机关依法制裁。

第三条在公司各工程项目范围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发生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适合本条例。

第四条项目部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班组或个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施工现场因争抢材料或其他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公司财产等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各项目部本着调解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制裁。

第六条按有关规定,罚款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可按划分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区给予责任班组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各班组或人员有违章、违规、违纪行为被项目部查处时,并不服从管理的,项目部有权将该班组或个人调离或开除。

该罚款从工程款项中扣除。

第七条在各项目部发出口头或书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整改要求或通知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班组或个人,将给予处罚。

由项目部代为整改的,整改所需的材料、人工费、管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班组支付。

第二章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八条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分为两种:

、警告教育

、罚款:

50元以上(含5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规定或法律、法规,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黄、赌、毒或违章操作的小型工具),项目部有权给予没收、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十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的责任人,在无能力交纳罚款时,由其责任班组负责足额交纳罚款。

第一十一章对于外来人员、送货人员、送货车辆或司机等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规定的可给予教育、警告、劝退施工现场,或给予处罚,罚款由当事人、被访人、收货人负责足额交付。

第一十二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一十三章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一十四章班组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

班组长指使的,同时处罚该班组长。

第一十五章对班组因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力、或不作为,因而造成责任区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的,将给予相关班组处罚。

第一十六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新进场人员,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态度端正并立即改正的人员。

第十七条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后果较为严重的;

2、胁迫、诱骗他人或强令违章指挥他人,违章操作的,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5、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

第三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者,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一)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借酒闹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其中之一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上(含5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含200元),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各班组或个人拒绝、阻碍项目管理人员的正确管理,情节轻微的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退场。

第十九条有下列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行为的给予处罚:

(一)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安全帽的,工人每人次处罚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100元;不扣好安全帽下颚带的,工人每人次处罚2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50元;

(二)登高作业超过2米(含2米),或在各项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临边危险作业不系挂安全带的,工人每人次处罚100元。

(三)在施工现场非吸烟区吸烟的,工人每人次处罚10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200元。

(四)在施工现场或楼层内随地小便的,每人次处罚200元;随地大便的,每人次处罚500元,并责令违反规定者将现场和楼层内所有大便清理干净。

(五)进入施工现场不穿戴整齐(如赤膊、短裤、裙服、光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每人次每项50元;在施工现场施工用水处洗澡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六)特种作业人员为持证或持他人证件上岗,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持假证上岗的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吃过期证件上岗的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相关班组长连带处罚500元。

(七)施工班组或个人违章、违规作业,不听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每人次处罚100元以上(含1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

(注: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安全技术规范》

(八)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正确安排工作的,每人次处罚500元,造成较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只管生产、不管安全,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隐患不制止、不整改、不上报,每人次处罚200元。

(一十)项目管理人员对各专业班组不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的;交底无该班组所有人员签名的;交底无针对性的;对工作有安排、无检查、为落实的;给予200元处罚,并责令整改。

(一十一)拒绝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的各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给予200元处罚;接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却未按期写反馈的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或具体责任人给予200元处罚,并责令限期写反馈单。

(一十二)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章作业的;或借酒寻衅闹事的,每人次处罚500元。

(一十三)非机械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机械设备,每人次处罚500元。

(一十四)故意损坏、移动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每人次处罚500元以上,未经项目部相关负责人批准擅自移动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每人次处罚200元。

(一十五)因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安全防护、安全标志、消防设施等未经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同意,并未报经项目部批准擅自拆除的,每处每次处罚200元以上(含200元);经批准拆除,作业后未按要求恢复的,每处每次处罚100元以上(含100元);未经批准进行有危险或安全隐患的作业(包括未办理动火证而动火;未经批准而使用机械设备;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区或禁区;未经批准乱拉接电源或停电等,也包括因临时客观原因,局部或暂时已不具备作业条件却仍继续作业)的,罚款200元以上(含200元)、

(一十六)施工现场不听从项目部管理人员指挥随意摆放乱堆放材料、物件的;材料、物件不按要求堆码整齐的;材料阻塞通道不及时转运的;长短料混吊的;每项每次处罚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一十七)损坏各种成品、半成品,按情节轻重200元以上(含2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一十八)高空作业时掉下物体的,每人次处罚200元以上(含200元)罚款,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

掉下的物体在找不到个人时,对掉下物体所属班组给予500元的罚款,如造成伤人毁物事故,此班组应付全部责任,并要追查班组长的连带责任。

(一十九)私自罢工或以其它方式或围攻手段扰乱项目部正常生产秩序的,每次处罚班组或个人500元以上(含500),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

(二十)当日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做到随用随清、工完场清。

大量的建筑垃圾应当在当天转运到垃圾池(或指定地点),少量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并随人带走,应注意做好回收利用工作,对不能及时工完场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每处每次罚款200元。

(二十一)对于群体性违规,如:

几人以上吸烟或未戴安全帽、系下颚带、或在自己的责任区内有烟头等情况,给予班组或个人每次200元的处罚。

(二十二)脚手架只供施工人员行走和操作时立足,严禁长时间堆放各种建筑材料(余料)、建筑垃圾,如有违反,每处每次处罚200元。

(二十三)不按规定(JGJ80-91)进行安全防护的,每处每次处罚200元,并限期整改完成,造成后果的追究班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项目部提供的电箱、机械、图牌、标志、灭火器材等及其它设备、设施,必须按相关要求定期保养、维护,发现人为损坏或弄脏影响形象的,给予200元以上(含200元)处罚。

(二十五)每天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作业区、施工道路等进行检查,对前一个工作日内产生的施工垃圾货废料,未能按工完场清要求彻底清理干净的或未按相关要求堆码的,分别按(十六)款、(二十)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二十六)损坏公共设施的,赔偿同等价值款项后,处罚500元;偷盗公、私财物的,处罚1000元。

(二十七)阻扰安检人员行使正常公务,故意寻衅闹事的,给予当事人罚款300元,所属班组长给予200元的处罚。

(二十八)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每半月对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抽检一次,发现班组长未督促班组做好班前活动,或未按要求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处罚班组长100元每次。

(二十九)新进场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按安全教育制度执行,不得使用年龄未满18周岁、超过55周岁,身体慢性病或残疾的人员,违反者按人数计算每人给予200元罚款,对相关管理人员以100元每人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十)施工现场、公共场所、材料堆场及其他禁止区内,禁止乱扔垃圾、杂物、果壳、纸屑等,不听劝阻的每人次/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责任人整改。

(三十一)项目部相关责任人,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责任区临边、竖井、电梯井口、洞口、楼梯口、通道口、作业面进行检查(有检查但未在责任牌上记录视为未检查),并在安全隐患提示牌上按规定填写工整,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四章违章、违规用电处罚

违章用电、违反临时用电规范时,本条例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100——3000元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临时用电系统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未采用TN-S系统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2)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3)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每处/次处罚300元。

4)保护零线未使用黄绿双色线的;或材质不合格的;或选材不当的;每处/次处罚500元。

5)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重复接地、防雷接地、保护接零的,分别处罚每处/项500元

(二)配电箱、开关箱

1)不符合“三级配电箱两级保护”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2)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器的,无隔离开关每处/次处罚200元。

漏电保护器失灵仍然使用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3)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合理或不匹配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4)漏电保护器装设位置不当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5)电箱内隔离开关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6)电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空间狭小、不够两人同时操作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7)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8)闸具等损坏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9)电箱内无PE专用接线端子板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10)电箱无名称、编号、责任人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11)电箱进出线混乱或进出线无保护措施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12)配电箱多路配电无标记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13)电箱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14)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三)现场照明

1)照明、动力用电未按规定分路设置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2)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42v电压以下不包括在内)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3)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4)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时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5)照明供电采用交织线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6)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或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7)使用36V安全照明电压时,线路混乱、接头处未使用绝缘布包扎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8)危险场所、通道口、宿舍等,未按要求设置照明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四)配电线路

1)电线老化、破皮处为包扎的、接头较多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2)电线随意拖地、浸水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3)线路过道无保护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4)线路过道保护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5)该使用五芯电缆而未使用五芯电缆的,每处/次处罚300元。

6)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替代五芯电缆的,每处/次处罚300元。

7)施工现场电动机械严禁使用交织线(花线、胶质线)、否则每处/次处罚200元。

8)导线未按规定绑在绝缘子或金属裸线绑扎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五)电器装置

1)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2)用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的,每处/次处罚300元。

(六)用电档案

1)无用电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无针对性的,每次处罚100元。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填写不真实的,每次处罚100元。

第二十一条违反大、中、小型施工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用电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一)井字架、物料提升机

1)使用倒顺开关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2)使用双按钮开关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3)无联络信号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4)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5)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的,每处/次处罚300元。

6)防雷保护范围以外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二)平刨

1)平刨上未作保护接零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2)无专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3)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4)电源线、负荷线未按规定保护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三)圆盘锯(台锯)

1)圆盘锯未作保护接零或接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2)无专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3)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4)采用倒顺开关或闸刀开关直接操作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5)电源线、负荷线未按规定保护的,每处/次处罚100元。

(四)手持电动工具

1)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的,每台/次处罚200元。

2)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绝缘用品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3)电源线破顺、拖地、过长的、接头较多的、走线未按规定架空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4)使用多面插座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5)无专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五)电焊机

1)电焊机未作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2)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无触电保护器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3)电焊机二次线长度超过30米,每处/次处罚200元。

4)电焊机一次线超过5米或不穿管保护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5)焊机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专用箱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6)焊把线接头超过三处或接头不符合要求或绝缘老化的,破顺开裂严重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7)电焊机未使用专用电缆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8)电焊机隔层作业或线路随地拖拉、浸水或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9)接线端子板损坏或无完好隔离罩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10)配线乱拉乱接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11)电焊机无防雨罩的、进出线无防雨罩的,每处/次处罚200元。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有特殊贡献,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项目部、班组、个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在防洪、火灾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者,视情况给予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能在特殊情况下协助项目部及其管理人员及时整改隐患,制止打架斗殴闹事等行为,表现突出者视情况给予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奖励。

(三)配合安检人员督促违章人员整改,宣传安全文明生产和绿色施工的法律法规及项目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者给予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奖励。

(四)发现隐患能及时上报项目部或及时处理的,视情况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奖励。

(五)在维护公司各项目部的人身、财产安全过程中,表现突出者给予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奖励。

(六)对举报违规、违章行为并经查实处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100%的奖励。

(七)在总公司对各项目部的综合抽检(考评)中,连续两次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在各受检项目部中名列第一时,由公司安全部向总公司汇报并提出奖励建议,奖励范围和金额由总公司决定;总分在90分以下80分(含80分)以上不奖励、不处罚;总得分在80分以下时,总公司按责任对相关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安全文明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总公司安全部及其以上部门均可执行,相关管理人员及部门应积极配合,严禁任何人出面说情。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罚款,坚决按本规定执行,至于发生的高额罚款(超过1000元),不服从者可向总公司申诉,由总公司裁决。

第二十五条对在安全文明施工中,有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部和个人的罚款,存入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在安全文明生产和绿色施工中有优异表现及符合奖励条例的项目部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以上规定从各项目部收到本规定之日起执行,奖励单或处罚单须有安检人员及总公司领导签名方有效。

第二十七条根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实际情况,总公司安全部将保留对本条例进行修改的权利,安全部负有将修改情况及时告知各项目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如果本条例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差异的,应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部准备开工及各班组进场时,应保证遵守总公司安全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奖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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