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社主要统计指标解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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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社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一、A101、A102表指标解释

1、购进总额:

指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额和工业企业原材料购进额的总和。

2、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原商品购进总额):

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物资);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社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不包括:

(1)企业为了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

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

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货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

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

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

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3、工业企业购进额:

指工业生产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买的原材料。

4、从生产者购进:

指直接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

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其生产的产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不包括:

(1)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物资);

(2)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社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

指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各种价格购进的全部农副产品总额。

(1)从农民购进的农副产品;

(2)从集体所有制农业(包括乡、村办的农、林、牧、渔场,城镇农业队、工矿企业办集体农场)购进的农副产品;

(3)从国营农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渔业捕捞队和养殖场等购进的农副产品;

(4)以工业品作价向农业生产者换购的农副产品,如以化肥换粮。

农副产品的范围原则上按产品的性质确定。

凡农业生产者从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其加工品,以及捕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均属农副产品。

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具体包括:

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粮食(包括原粮和贸易粮)、植物油(包括食用和工业用的植物油和油料)、棉花(包括籽棉和皮棉)、各种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菜、干鲜果、中药材、毛竹(楠竹)、蒿竹、棕片、木材、猪、牛、羊、禽、蛋、水产品、畜产品、蚕茧、蜂蜜、花草、虫、鸟、野生植物油料、野生纤维原料、野生淀粉原料和野生烤胶原料等种植、采集、饲养和捕猎的农、林、牧、副、渔业产品。

不包括:

(1)从各单位购进的砖、瓦、砂、石、煤炭和废旧物资;从纺织部门购进的下脚棉,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森林工业部门购进木材等;

(2)从国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农村乡、村办工业购进其生产的产品;

(3)从农民购进的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产品。

有些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按商品性质难以确定其属于农副产品或工业品时,也可以按生产部门来划分。

如土糖、土纸、草席等,从农民购进的作为农副产品,从乡、村办工业、手工业购进的作为工业品。

6、进口:

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包括对外贸易部门和其他单位)购进的进口商品。

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进口的商品。

7、销售总额:

指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额、商品代购代销额、餐饮业营业额、农业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额及工业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额的总和。

8、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额(原商品销售总额):

指对本企业以外和个人出售或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总额。

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及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

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及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不包括:

(1)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本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购货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出售、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出口商品,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商品销售。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

出口的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银行财务费用等,冲减商品销售,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冲减商品销售。

自营进口商品,如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库存进口商品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9、消费品零售额:

指售给城乡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公用消费的商品。

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生活用的消费品和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2)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和公用消费品;

(3)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专供本单位人员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组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

(4)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5)售给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

(6)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

(7)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出售的新、旧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

(8)旧货寄售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

(9)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

(10)农民售给非农业居民和社会集团的商品。

不包括:

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和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

10、市:

按行政区划定名,如定名为市的就作“市”统计。

市是指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地区(州、盟)辖市的市区和市郊区(不包括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的市区商业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

不设县的市、市区和郊区以外的地区作为市或县以下,根据当地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11、县以下:

是指在县城以下的商业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

县城关镇基层供销社所属单位基本上都设在农村的,该社数字可全部统计在县以下。

上述县以下均不包括在县以下独立的工矿林区商业企业消费品零售额。

县以下独立的工矿林区的商业企业属“市”级商业部门领导的,统计在“市”内,属“县”级商业部门领导的则不能统计在“县以下”内。

12、售给生产经营用:

指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部门作为生产或经营上使用的商品。

包括:

(1)售给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等行业为生产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筑材料以及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

(2)售给地质勘察业、水利业、公共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等行业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原材料、燃料、仓储运输用的商品;

(4)售给社会服务业各种营业用品,如售给旅馆业的家具、床上用品、日用品,摄影业的照相器材,理发业、浴池业的理发工具、毛巾、肥皂,日用品修理业的设备、工具、修理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公共交通业的交通器材、燃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等。

(5)售给餐饮业用于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商品和转卖的商品。

售给服务业转卖的商品;

(6)售给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各种科研用品。

不包括:

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消费品;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出口。

13、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

指售给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用的生产资料;包括:

(1)售给村(队)和农民农业生产用的各种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农药械、肥料、农药、种子、饲料、种畜、种禽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燃料、元钉、铁丝、工具、建筑材料、运输工具和电料、器材等。

(2)售给农村兽医站的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材;

(3)由国家财政购买的无偿供应农民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

不包括:

(1)售给农民、乡村办的专门从事工业、运输、建筑等用于生产和经营用的生产资料;

(2)售给农民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3)售给专门从事工业生产、运输、建筑的农村专业户生产经营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燃料等。

14、出口:

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

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国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

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出口的商品。

15、期末库存:

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

包括:

(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3)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

(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放在购货方的商品;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

(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不包括:

(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作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

(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末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期末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计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末库存);对于月终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末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16、商品代购代销额:

代购代销指供销社作为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资金,按其要求代购商品或代其销售商品,委托方出具购销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供销社(受托方)按代购代销额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代理商品的购进或销售额为商品代购代销额。

17、餐饮业营业额:

指供销合作社专门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店)、酒馆、茶馆等各种饮食活动的企业及从事餐饮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营业额。

18、餐饮业零售额:

包括:

(1)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

(2)不经加工直接转卖的各种外购商品,如各种烟、酒、饮料、熟食、水果等。

(3)附设非独立核算的专门销售商品的小卖部出售的各种食品及其他商品。

19、社办农业产品销售额:

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产品销售的全部收入。

20、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额:

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工业企业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21、商品交易(批发)市场:

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供销社出资或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并管理的商品交易(批发)市场。

22、交易额:

指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在市场内实际成交的商品金额,是市场内所有摊位的商品交易额之和。

23、服务业经营额:

指供销社从事居民服务业(包括美发美容、沐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及其他居民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服务业的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额。

24、仓储运输经营额:

指开展仓储、运输经营业务的收入。

25、房地产开发经营额:

指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

26、资产经营额:

指供销社将自有资产(包括柜台、门点、房屋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售和转让等形式实现的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收入)。

27、租赁额:

资产出租的收入。

28、其它经营额:

指上述各项之外的经营收入。

二、A103表指标解释

1、供销社用于农业产业化的投资总额:

指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各种方式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资总额。

2、供销社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的利润总额:

指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的利润总额。

3、供销社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上缴国家的税费总额:

指各级供销社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上缴国家的税费总额。

4、供销社社员户数:

指根据供销合作社章程,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社员股金,正式办理入社手续的农民户数(包括各级供销社的入社农户和专业合作社的入社农户)。

5、龙头企业:

指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一般应占到总增加值70%以上),并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经各级政府或部门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专业合作社:

指各级供销社组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7、带动农户数:

指龙头企业通过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及其它合作方式,形成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所带动的农户数。

8、帮助农民实现的收入:

指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商品基地等农业产业化形式,帮助农民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和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得到的二次分配收入。

9、商品基地:

指由供销社直接投入人、财、物扶持农民或农村建立的各种商品基地。

包括直接向农民提供生产资金或代农民从银行贷款和按制度对农民投放的扶持生产资金而建立的商品基地。

10、联结农户数:

指通过商品基地联结的农户数。

11、村级服务站:

指在各个自然村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开办的各类营业服务点。

个人兴建是指供销社职工和农民社员个人兴建的,自愿挂靠供销社进行社务指导的服务站点。

12、测土配方施肥:

指各级供销社为农民测试土壤进行科学配方施肥的面积。

13、技术培训、咨询:

指各级供销社向农民及乡镇企业提供各种技术培训和各种咨询服务。

14、提供种子、种苗服务:

指各级供销社为扶持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所提供的各种粮种、菜种、菌种、树苗、渔苗、种畜、种禽等的全部金额。

三、A104表指标解释

1、省(区市)社: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直辖市的辖区县(市)和基层社不包括在内。

2、省辖市(地盟州)社:

指省辖市、地区(盟、州)、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

3、县(市区旗)社:

指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

4、基层社:

指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各类的经营、服务机构、网点。

5、法人单位:

指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全部会计帐户。

法人单位一般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即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但虽经法定登记,却仅具有名义,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已停业、歇业的单位除外。

6、产业活动单位:

指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内从事或主要从事某项业务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经营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产业活动单位按以下具体办法认定:

(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

包括:

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各类法人单位所属的商店(商品部)、饭店(饭馆)、餐饮部、销售部(销售公司、销售门市部和生产加工单位等)。

一般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即领取营业执照)。

但虽经法定登记,却仅具有名义,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和已停业、歇业的单位除外。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认定条件的单位。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

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同一个专业项内反映。

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

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多产业活动单位指有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按主业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数按不同性质分别填在相应专业项内。

7、各级供销社: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自治区、盟、省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县(自治县、自治旗、县级市、县级区)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机构,不包括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社。

8、社有企业及社涉企业:

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部资产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如投资、参股)与外部门的单位或个人联合建立的股份制、合资、合作、联营等企业,不论其是否归属供销社管理、所占资产、股份比重大小,也视作供销社企业统计在内;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有社务指导关系的企业。

9、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0、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2、合作制企业: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

13、合伙制企业:

指两人以上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自负盈亏、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14、全资企业:

指全部资产归供销社所有的企业。

15、控股企业:

指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

16、参股企业:

指除全资和控股企业外,与其有资产关系的企业。

17、开门开放办社企业:

指供销社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企业。

18、批发零售贸易业:

指不直接从事商品的生产,而是从农业、工业或其他的单位那里购买(或调拨)成品或半成品,未作任何加工,或只做简单的加工(如进行简单的分类、清洗、整理和包装等),通过转卖以获取利益的企业。

19、连锁企业:

见A106表指标解释。

连锁企业对应的法人单位填报连锁总店数,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全部连锁门店数。

指在核心企业或总店的领导下,由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活动单位,采取共同方针,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经济联合组织形式,。

一般连锁商店应由若干个分店组成。

其经营特征:

(1)经营同类商品;

(2)使用统一商号;(3)统一采购配送,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20、零售商场(店):

指独立经营,未与其它商业单位建立连锁关系的商店。

21、农资经营企业:

指以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为主业的企业。

2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

批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业的企业。

23、餐饮企业:

指在一定的场所(永久、半永久或临时性的设施)内,以烹饪、调制等手段,向购买者提供各种主要供现场消费的食品、饮料,并且所提供的这种服务要大于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如娱乐)的单位。

24、服务企业:

指公共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行社、娱乐服务业及信息、咨询服务业。

25、旅店:

指宾馆、旅馆及招待所等。

26、星级饭店:

指按国家旅游业标准评定的星级饭店。

27、仓储企业:

指专门从事为货物储存和中转运输业务等提供服务活动的企业。

28、工业生产企业:

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

29、农业生产企业:

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农业生产企业。

30、运输企业:

指从事公路、铁路、水上等运输及交通运输辅助业务活动的企业。

31、事业单位:

指各级供销社所属的事业单位。

四、A105表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供销社在岗职工和开门开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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