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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买卖合同模板
贵州朗月国际广场
甲级写字楼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LYGC/BG-MMHT-2015-XXX号
《征询意见稿》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日期:
二○一年月日
签订地点:
贵州省金沙县朗月广场
贵州省朗月国际广场
甲级写字楼买卖合同
出卖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金国用(2015)第00150号。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地字第520000*********号
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520000201320547号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522424201307240102,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2.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3.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3.1.1第【座】【层】号房【预测编号】为第
号房。
3.1.2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办公,属框架-核心筒结构,层高为3.4米,建筑层数地上27层,地下2层。
3.1.3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2该商品房以上编号均为合同约定的编号,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编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4.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4.1.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本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向买受人收取的其它任何费用。
4.1.2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按套计价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
本合同总价款不包括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向买受人收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5.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
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
理。
5.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5.3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5.4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5.4.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此条请慎用)。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此条款请选择用)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5.4.2、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额按产权登记面积调整,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6.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内交付全部总房款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
6.2、银行按揭付款
6.2.1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内缴纳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
6.2.2剩余房款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委托银行将全部贷款支付给出卖人。
6.2.3买受人须于签订合同3日内提交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后续10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交齐全部购房款。
6.2.4如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未按时提交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或者未按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或者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后未在出卖人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交清全部购房款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均应按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全额的万分之壹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15日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若买受人逾期不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每日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合同解除手续及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按照本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的相关约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7.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7.1.1逾期在30日之内(含30日):
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7.1.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应扣除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7.2、如买受人没有按照与贷款银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商品房,按照本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8.1、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备案(注意慎重选择)。
8.2、该商品房经配套设施验收备案。
8.3、该商品房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具体解释见附件四)。
8.4该商品房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承担违约责任:
8.4.1、遭遇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自然灾害和事件;
8.4.2、战争、罢工、骚乱、意外疫情(如SARS、瘟疫)、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火灾等;
8.4.3、市政配套设施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8.4.4、施工期间如遇高温、严寒、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致使无法正常施工的(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明为准);
5、因政府规划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整造成工期顺延的;
6、政府行为、与政府相关的行业行为、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7、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9.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9.1.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9.1.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在逾期交房90日之第二天起15日内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买受人在15日内未提交《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视同接受逾期交房,放弃合同解除权。
9.1.3如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交房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顺延至累加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期限后开始计算。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0.1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0.1.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10.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10.3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付款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若买受人为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偿还完毕按揭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买受人办理完毕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后,方能办理退款手续;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买受人不得因此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
10.4买受人不退房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11.1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出卖人还需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11.2商品房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1.2.1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从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即视为已经交付。
11.2.2买受人承诺:
服从并遵守出卖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及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交费用。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买受人原因或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房产证逾期或不能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负责维修达到约定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付时水、电、电梯、空调达到使用条件。
2、交付时电话、宽带设施敷设到户(多媒体信息箱),其开通及使用费由买受人按相关部门收费标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5.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产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税、费,均按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项处理:
15.1.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完毕合同解除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
(出卖人除退还已付房款和已付房款1%的违约金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15.1.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零点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出卖人履行完毕本条款约定的义务。
15.2、若因买受人原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可继续协助买受人办理。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16.1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6.2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出卖人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出卖人履行维修义务时,买受人应该尽力配合维修。
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维修延误而导致损失扩大,相关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基于邻里关系产生的协助维修事项,出卖人进行协调,买受人有义务配合,如果由于买受人不配合维修造成其他业主的损失扩大,由不尽配合义务的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7.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由出卖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
17.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由出卖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
17.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17.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17.5、该商品房外墙、公共内墙、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公共广告位的设立、管理由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17.6、建筑红线内的地上停车位由出卖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
17.7、地下车库/车位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对外出售、出租。
17.8、买受人自交房之日起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并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不得在公共部位和设施设置任何物品、任何图文信息、宣传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其他买受人正常使用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九条争议与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页,附件页。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
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房管局份,建委份,银行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导入JPG图片)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机房、电梯厅、电梯井、楼梯间、设备管井、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墙体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2、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00%
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3、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注:
本说明如与金沙县规划局测量有不同之处,以金沙县规划局测绘报告为准。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设备:
1、空调:
提供冷暖空调至末端设备(空气处理机/风机盘管),电费由客户自理(用户配电箱至空气处理机/风机盘管电源线由客户自理)
2、供电:
电源接至户内配电箱。
3、安全设备:
监控—广场内室外电视监控和楼号内电梯厅电视监控
喷淋—公共部位喷淋总管安装完成,室内按消防一次验收标准布置上喷头。
报警(烟感)--按规范配置安装到位
4、电信/宽带:
每100平方米提供2门直线线路,申请开户由客户自理
装修标准:
1、天花板:
原状
2、门:
只留门洞,门扇由客户自理
3、窗:
玻璃幕墙外开窗
4、内墙面:
原状
5、地坪面:
原状
6、卫生间、给水、排水管道接至室内,排废水管、排污管只预留主管道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本买卖合同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
1、买受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已认真审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并充分理解和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
2、以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名义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理该商品房买卖事宜。
3、有关该项目的广告、宣传资料、口头介绍、供展示用的样板间等内容不作为要约及签约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构成买卖双方关于买卖该商品房的全部合同内容。
4、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商品房建筑面积的预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买受人知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3)商品房买卖登记费;(4)银行按揭贷款需缴纳的房屋抵押手续费、抵押登记费、转让抵押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5)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水、电、空调、宽带、电话及其安装使用费等;(6)根据国家、地方规定需由买受人交纳的其他税、费。
5、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如买受人发生地址迁移或联系方式变更须提前7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因买受人提供资料不实、联系邮递地址错误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出卖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所有函件均视为有效,因买受人原因造成的通知延误或不能送达,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6、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呈、快递、邮寄、挂号信、公告送达(省内发行的报纸公告)等方式。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发出当日为送达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发出的文件,以寄出信件之日为送达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刊登公告之日即视为送达。
在一方按照另一方在合同中所留地址或另一方通知更改的地址投递邮件的情况下,若出现邮件被退回、拒收或任何第三方代收的,均视为邮件已送达另一方。
若买受人(包括共有人)为多人时,出卖人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买受人(包括共有人)全体发出通知。
二、付款方式
1、关于选择贷款方式的付款约定
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在按揭贷款办理完毕后按月还款的过程中,如果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还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
出卖人按照本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相关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并有权向买受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还款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因追偿该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
2、付款日期的确认
买受人须按本合同和本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款。
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起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之日为付款日。
三、合同变更或转让的约定
预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转让;未办理完房产证,不得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更名。
如买受人出现法定事由或确需要更名的,在办理完房产证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四、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承担,具体事宜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若因买受人未及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导致无法按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规定
双方约定,买受人已明确知晓该项目分批交付,由此产生的如物业管理、车位的使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使用、设施设备的开通等一切问题,买受人不会因此与出卖人产生任何的纠纷。
“该商品房经单体验收合格”,是指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卖人(甲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的单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四方确认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经单体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在房屋交接时要求对房屋
进行维修的,维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六、规划、设计变更条款
如果出卖人未按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尽快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如提出退房的,应自出卖人发出规划、设计变更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送达书面退房通知书;逾期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权利,并认可规划、设计变更方案,买受人同意不再对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变更问题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七、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出卖人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买受人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且买受人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先行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遵守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
买受人迟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次日起计算。
八、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及退款的约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否则,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2、买受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和解除借款合同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卖人有权在已付房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及其它费用,不足抵扣的买受人须另行支付,否则出卖人有权追偿,买受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九、其他
1、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2、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
买卖双方已确认以上协议内容,共同遵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