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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并非最佳选择

诉讼并非最佳选择

在您的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可能会选择到人民法院打官司,我们非常感谢您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任,也将热情为您服务。

但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成本最高的解决方式。

纠纷一旦进入诉讼,就有严格的程序和时限,不可避免的会影响您的生活和工作,加之诉讼费、律师费、路费等开销,也会给您造成经济负担。

另外,诉讼依靠证据,证据不足就可能产生“有理”也打不赢官司的情况。

即使赢了官司,还可能因对方没有执行能力落个“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

其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和和气气、公平合理的协商解决,是最简便、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请当事人都信任的中间人、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

在调解人的劝说下,当事人都互相让让步,最后寻到一个解决纠纷的合理办法,也可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恢复当事人生活的安宁。

法官提示:

纠纷化解手段多,诉讼并非最佳选择。

务必警惕“诉讼掮客”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诉讼掮客”也应运而生。

他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主动找当事人搭讪,挑词架讼,骗取钱财。

“诉讼掮客”抓住了当事人“办事”心切的心理,大多声称自己“有关系”,包打赢官司,并编造要“疏通关系”、“打点人情”、“请客送礼”等各种理由向当事人不断索要财物;更有甚者取得案件代理权,迎合当事人心理,大包大揽乱表态,信誓旦旦赢官司,毫无根据的推断官司的输赢,使本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无法调解,使一些能够息诉的案件出现上诉、申诉、上访的现象。

您在委托代理人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理智选择,不要病急乱投医,谨防被“诉讼掮客”的花招所迷惑。

法官提示:

诉讼掮客多花样,提高警惕莫上当。

谨防以“诉讼”行骗

近来有许多市民接到以法院的名义打来的语音电话,内容一般是:

“你有案件在法院审理,请到法院领取传票,否则将强制执行。

”法院一般以电话形式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某业务部门领取传票,或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将传票送达当事人,而不会通过语音电话概括地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传票。

同时,处置当事人财产时,当事人必须在送达的法律文书上签字才有效力。

因而,接通语音电话后,若提示您按数字键,再转接人工服务方式,询问个人身份信息,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将银行存款转汇到指定账户等内容,都是行骗电话。

这种情况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问询或报案。

法官提示:

谨防诉讼行骗,不要落入陷阱。

委托代理要慎重

聘请代理人时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不要轻信保证打赢官司等承诺。

要认真核实对方是否有律师执业资格证或法律工作者证件,并签订正规委托合同,在交费时要向对方索要盖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公章的票据。

如因经济条件差等原因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正规法律援助机构都是由政府机构、公益组织以及高等院校等设立,可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委托普通公民代理,要对代理人的个人情况了解清楚后再决定。

授权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的具体权限,不能在代理人出具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法官提示:

委托代理要正规,亲力亲为经过清。

为了权益实现请注重财产保全

法院经常遇到当事人拿到了胜诉裁判文书但却拿不到一分钱的情况,因为对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就将财产转移了,等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早已人去楼空。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您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保全方式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扣押车辆等等,只要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保全。

一旦被告的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您就可以依程序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即使被告拒不执行判决规定的义务,也有现成财产可供执行。

法官提示:

及时申请诉讼保全,确保权益顺利实现。

超过时效难胜诉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间。

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时效,超过法定期限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

不少当事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总是认为“只要有道理,什么时候说理都可以”,而没有及时提起诉讼,结果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当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确实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救济时,应当及时提起诉讼,至少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起诉。

法官提示:

诉讼有时效,维权应及时。

委托代理授权要明确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委托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而且委托了代理人并不丧失本人亲自参加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具体代理权限,如果是全权代理,必须写明具体授权范围,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否则,视为一般代理。

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应写明,否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就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法官提示:

委托范围要明确,授权不明有麻烦。

集团诉讼要推选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又称集团诉讼。

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无需都来法院参加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诉讼代理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利于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避免法院就相同问题做出不同的判决,提高办案效率。

法官提示:

集团诉讼选代表,省时省力效果好。

打官司有理有据才能赢

我有“理”,为什么还判我输了?

这是很多败诉方的疑惑。

道理很简单,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靠的是证据。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

只有依据认定的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证据的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当事人要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将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因此,在诉讼前应当搜集好与己方主张相关联的证据,避免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法官提示:

谁主张谁举证,有理有据官司。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质证

有些人认为自己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就行了,开庭时出不出庭没必要,认定证据是法院的事,与己无关。

所有证据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在法庭的主持下由诉讼各方紧紧围绕证据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评价与辩驳,即当庭进行质证。

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质证的证据,则不能被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法官提示:

庭审质证很重要,未质证据用不了。

证据收集要依法

从一定意义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有无事关案件最后的胜负。

因此,为了得到某一关键性的证据,一些人往往通过侵犯他人隐私、人身自由等方法取证。

证据收集一定要依法,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法律不允许违法收集证据。

但您可能会问,有些证据靠我个人没有能力取得怎么办?

如果您想要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予以调查收集证据。

法官提示:

收集证据要依法,非法证据应排除,特殊情形法院调。

证据提交应及时

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掌握的证据,先不提交给法院,等开庭时搞“突然袭击”,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

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后,要认真阅读上面的内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就自己持有的证据材料及时、全面地提交给法院,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法院在审理时将不组织质证。

当然,如果确实是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您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法官提示:

举证期限要牢记,逾期提交很不利。

证人出庭是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除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所以,如果您有证人,请您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任何人都有作证的资格,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等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除外。

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隐私权受保护,其正常生活不受打扰。

法官提示:

证人出庭是义务,合法权益受保护。

专门性问题需鉴定

法官不是万能的,法院的职能也是有限的。

对于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如果您是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您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法院同意后,您可与对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指定。

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是证据的一种,对法院并没有预定的效力,也就是说鉴定结论也需经过质证、审核认定等程序,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申请重新鉴定应有理据,不能随意提起。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如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

法官提示:

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鉴定结论不是唯一证据。

当事人可依法提供新证据

我又发现了一份证据,可是举证期限已经过了,怎么办?

如果您要提交的证据是新的证据,是会被人民法院采纳的。

具体来讲,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如果您需要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然您不应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提交证据的情形。

法官提示:

举证期限届满后,仍可提供新证据。

诉讼分为三大类

诉讼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大类,人民法院相应地设有刑事、行政和民事审判庭。

刑事诉讼所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除自诉案件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的问题,只能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则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即俗称的“民告官”案件;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即私权纠纷,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提起,且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法官提示:

三大诉讼要分清,对号入座找准庭。

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诉讼是一种程序最为严格、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些当事人会认为诉讼程序过于机械、繁琐、浪费时间。

其实,国家制定严格、规范的诉讼程序正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谚云:

“公正不仅要得以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这个看得见的方式即指公开、透明、规范的诉讼程序。

案件从受理直到执行终结,法院会按部就班地按诉讼法的规定推动进程,当事人也应按诉讼程序完成自己的诉讼义务,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法官提示:

进行诉讼依程序,按部就班讲规矩。

诉讼文书要签收

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除直接送达外,各地法院大都采用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方式。

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不在送达回证或回执上签字、拒收诉讼文书就能逃避法律责任,这是个误区,其实拒收同样产生送达的法律效果,而且会使拒收人丧失相应的诉讼权利。

例如,原告或上诉人拒收开庭传票后未出庭,可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拒收开庭传票后未出庭,可导致法院缺席审理。

如果当事人拒收的是裁判文书,则裁判文书同样会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诉讼文书要签收,配合送达少烦忧。

申请回避有前提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审理的制度,如果您认为审判人员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可以申请他们回避,审判人员也可以自行回避。

回避制度有利于监督人民法院的审理行为,但当事人不能滥用申请回避的权利。

只有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才符合回避的条件: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于回避申请要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所以,您的回避申请可能因不符合上述条件而被驳回。

法官提示:

申请回避有前提,符合条件方准许。

一审二审程序有不同

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一、二审诉讼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审理上诉案件,只能组成合议庭,而且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而迳行判决、裁定。

由于一、二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二审法院一般只针对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再进行审查。

另外,我国基本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宣告或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再拥有上诉权,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法官提示:

一审二审有不同,两审终审是原则。

依照庭审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庭审程序主要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如果您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将在休庭后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析、确认。

最后,审判长或审判员将公开宣告判决结果,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宣判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另定日期进行。

法官提示:

庭审程序要知晓,明白诉讼少困扰。

打官司中途可撤诉

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有当事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

在法院立案后至宣判前,一审的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申请撤回起诉,二审的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均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在一、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既可以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因和解而申请撤诉。

撤诉后诉讼费减半收取。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上诉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提示:

按时出庭莫延误,审时度势巧撤诉。

(二十七)庭审笔录当签字

有的当事人误以为,只要不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就不生效,法院便不能据此定案,因而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笔录是重要的诉讼材料,它是当事人的观点和言辞最原始、最有效的记录,是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事人拒绝签字,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可在上面记明原因,笔录仍然生效。

所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认真阅读或要求书记员宣读笔录。

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不符合补正条件的,书记员会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官提示:

阅完笔录当签字,更正笔误应及时。

刑事案件被害方要求赔偿要找准时机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或者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所以,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获得赔偿的好时机,这一阶段被告人及其亲属往往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求得其谅解,争取从轻处罚。

当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已经确定,赔偿不再是影响量刑的情节,此后再提出赔偿问题往往难以实现。

法官提示:

判决之前提诉请,获得赔偿更容易。

再审不是必经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

再审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和必经审级。

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法院会驳回再审申请。

即便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对案件启动了再审程序,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裁判正确,也会维持原审的判决结果。

对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再审审理后,可能直接改判,还可能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新开始新一轮的程序。

法官提示:

二审裁判是终点,再审程序非必然。

对一审判决不服申诉不如上诉

有人误以为申请再审不用花钱。

所以,有的当事人一审判决之后不上诉,而是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从而逃避上诉费。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缴纳诉讼费。

况且,申请再审经过3个月的审查,法院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才会进入再审程序,而上诉只要在15天内提起,会无条件地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

法官提示:

再审耗时不省钱,上诉便捷效率高。

申诉请求要写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状要尽量自己写,也可由代理人代写。

不服终审裁判的理据要写清楚,申请再审的请求要写明确。

诉求还要用证据来证实,理据充分才能得到支持。

在申请再审案件较多,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提交全面、详实的证据材料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申请再审诉状既要防止把一、二审代理词重复递交,又要防止花钱聘请了不了解案情的“诉托”代写,也不要花钱托人找关系、找领导签字批转申诉材料,法院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审查申诉材料。

法官提示:

申诉请求要写清,盲目告状不可取。

行政机关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好办法

平等主体间发生争议不只有提起诉讼一条路,诉讼不是老百姓维权的唯一途径。

您也可以请求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调解与诉讼相比有特殊优势:

一是手续简便、程序简单,与诉讼相比更快捷和方便。

二是行政调解是政府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当事人的总体花费相对较少,成本较低。

三是行政调解更便于当事人直接参与,了解法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基本都可以进行调解,主要有四大类:

即基层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官提示:

行政调解优势多,快捷方便成本低。

诉前调解效果好

发生矛盾纠纷后选择到人民法院诉讼,是您对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信任。

可俗话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为贵”,矛盾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是最好的选择。

有些人打官司认死理,把接受调解看成是向对方示弱,其实不然。

如果寸步不让,非要对簿公堂,会进一步加深矛盾。

我市法院普遍设立的诉讼服务中心都增设了诉前调解职能,诉前调解是法院立案调解的一部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由法官在立案前帮您把把脉,进行风险提示和诉前调解,既可以缓和当事人的矛盾,又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双方纠纷在和谐气氛中消弥的良好效果,更有利于及早化解矛盾,实现您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一场官司十年仇,诉前调解化纷忧。

调解是化解纠纷的好办法

发生民商事争议,提起诉讼并不是首选方式,更非最佳途径。

实践证明,调解具有法院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优势:

它既能使当事人在和风细雨中化解矛盾、消除隔阂,达到双赢效果;又可节省时间、减少诉累、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与和谐的统一。

从民间调解到行政调解、再到法院立案前的诉前调解、诉讼中的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判前调解,直至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和解,调解贯穿于从争议发生到彻底解决的全过程,既便捷、高效、节省成本,也避免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局面,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法官提示:

调解快捷成本低,案结事了又人和。

调解应合法自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应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发生争议后,您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的真实意愿,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不违反意思自治原则、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和对方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协议。

此外,形成协议后,可以要求法院以裁判文书方式确认协议的效力,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法官提示:

充分表达意愿,诚实守信调解。

交易风险导致执行不能责任自担

不少申请人对交易风险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总认为再难办的事,只要诉诸于法院,任何纠纷都能得到解决,都应该得到执行。

他们把交易中的风险转嫁给法院,把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在执行当中。

案件一旦得不到及时的执行,申请人就会把矛头指向执行法官,认为法院不尽力,认为法官收了别人的好处。

殊不知被执行人要么失去踪影,要么就是资不抵债。

交易风险源于您在社会、民商事活动中的风险,对方履行能力的大小,决定了您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最终决定了案件能否执行。

在执行人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如您的合法权益仍不能实现,执行中的风险责任只能由您自己承担。

法官提示:

交易风险应自担,全靠法院实难圆。

理性对待执行不能

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

当执行人员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执行措施和执行途径后,均不能使案件得到有效执行,而您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执行可能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做生意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打官司有可能赢理,不一定赢利;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可能得到执行,也有可能执行不能,需要您理性看待“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

如果您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执行能力时,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会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措施穷尽未到位,需要理性来面对。

执行和解是最佳选择

强制执行是实现您权益的最后选择,但不是最佳选择;执行和解,给被执行人一次机会,反而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有些被执行人一时没履行能力,必须分期偿付;有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一时无法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可能基于暂时原因不能及时履行义务,但极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就具备履行能力,如果立即强制执行,不仅实现不了您的利益,反而影响被执行人今后履行义务的主动性。

面对案件的客观情况,您选择执行和解,可使双方之间的矛盾有所缓和、甚至消除,可以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执行成本,可以降低您的风险、减轻被执行人的负担。

俗话说:

“解铃还需系铃人”,只要您们双方和解执行、握手言和,就能达到“双赢”、“共赢”的目的。

法官提示:

执行是最后选择,和解是最佳出路。

抗拒和规避执行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执行当中,极少数被执行人无视法律,不讲诚信,采取各种手段抗拒和规避执行。

如一起普通的民事赔偿纠纷,周某作为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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