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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

察规定》(第 6 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8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

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

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 45 万吨/年以上 120 万吨/年以

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 60 万吨/年以上 400 万吨/年以下的露天

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 45 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

目和 60 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

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

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

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 1 个月,但最长不得

超过 6 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

安监监察[2007]44 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9

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 万吨/年)联合试运转

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

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 万吨/年)报自治区煤

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

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

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分

级管理的原则,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呈报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批复;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预验收意见;

(6)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复印件);

(7)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

(9)建设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10)煤矿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报告;

(11)在用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1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

格有关资料;

(13)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文件;

(14)设立矿山兼职救护队文件和经培训取得救护资格队员名

单。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煤矿建设项目在投产前,煤矿企业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

质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在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委托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工作。

(1)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向所服

务的煤矿企业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批准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

书及附件和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等资料。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和安全验收

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产品检测检验结果、安全验收评价

结果负责。

(3)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

构、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

6、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对煤矿建设项目列入检测检验范围的在用矿产品进行检测检验。

列入检测检验的产品项目参数,经检测检验后,应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对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

术标准的产品,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列表上报当地县级煤炭管

理部门,煤矿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7、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应向安全评价机构提

供安全专篇变更说明书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变更的批复文件。

遇有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变更。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

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

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8、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

6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煤矿建设项

目发生变更的,应如实评价变更后各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

(1)煤矿初步设计或安全专篇的设计单位,不应承担该煤矿

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

与煤矿企业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9、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地(州、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业(集团)公司(自治区所属煤矿)组

织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内容对煤矿安全设施和

条件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分级管理的

原则向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注:

由监察分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

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监察分局受理审核。

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

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受理审核。

10、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

进行验收,应自受理煤矿企业申请验收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验收完

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设综合组、地质灾

害防治水组、通风瓦斯组、采掘安全组、防尘防火装备组、机电运

输组等六个验收小组。

12、各专业小组依照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照煤

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要求的时间

提交书面验收意见和验收表。

1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验

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4、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煤矿企业

应按照验收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整改。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申请表、验收表样式见

附表。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应

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6、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安全

许可类。

二、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

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 号)的要求,新疆煤矿安全监察

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新疆井工矿井安装通讯、压风、

防尘供水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51 号),制定了

新疆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具体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矿井,

应将“三条线”纳入设计内容,并按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应提交通

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

1、矿井“三条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

2、矿井应根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压风系统,

空气压缩机站必须安装在地面。

3、空气压缩机站工作容量的选择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选

取最大值,同时要有 20%~50%的备用量,以满足生产和救灾用气

量要求。

⑴、按照煤矿井上、下生产用气量总和确定空气压缩机站装机

容量。

⑵、按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和采掘布置情况,确定井下最大班次

人员数量,按每人每分钟 0.1m3 供风量标准计算空气压缩机站装机

容量。

4、空气压缩机站装备的空气压缩机应不少于 2 台,但一般不

超过 5 台,并保证至少 1 台备用。

空气压缩机应根据最大用气量和

备用量,选用同型号不同容量的机组。

空气压缩机站的布置形式、

空气压缩机的安装和检修配置、附属设备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等应

设置齐全。

5、井筒、井底车场、水平运输巷道设置压风主管,管道能力

应能满足矿井井下用气量需要;进入采区巷道设置压风干管,管道

能力应能满足采区用气量需要。

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设置压

风支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作业地点最大用气量需要。

6、压风管路应敷设至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和主要硐室。

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均应敷设压风管路,管道末端距离工作面不大

于 50m,并采用高压软管接入采煤工作面内。

掘进工作面压风管路

末端出风口应设置在距离掘进迎头 100m 范围内,并配备高压软管

接入掘进工作面。

进入井下主要硐室的压风管路应至少敷设至硐室

通道口处,并设置出风口。

井下所有敷设压风管路的巷道中每隔不

大于 100m 距离设置出风口。

所有出风口或与软管连接处均应设置

减压和降低噪音的装置。

7、矿井没有风动设备作业需要的矿井,建立地面制氮系统采

用空气压缩机制氮的,可利用制氮设备空气压缩机向井下送风,但

必须单独布置压风管路,并有备用空气压缩机。

没有制氮设备的矿

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

8、矿井应安装生产调度通信系统,设置程控数字交换机,所

有地点的电话均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保证矿内各部门及井上下通

信畅通。

调度通信系统主机应接入当地公用电信网,保持与矿外通

信畅通。

9、矿内调度通信系统程控交换机和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矿井地面或井下干线 20%~30%;

⑵、立井井筒 50%~100%;

⑶、斜井井筒和平峒不少于 30%。

10、入井电话线路应优先选用光纤线缆。

通信线缆采用金属线

芯时,严禁采用大地作回路。

井下通信装置应采用本质安全型。

11、矿井井下应在主、副井的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水泵房、

等候硐室、水平(阶段)大巷、采区进(回)风石门、轨道上(下)

山信号硐室和绞车硐室、行人上(下)山、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

室等主要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设置电话,并设立

明显的电话标志,标明调度、救援和变电所、风机房、水泵房等要

害场所的电话号码。

12、井下通信应按矿井水平、一翼、采区为单位设置分线装置,

保证井下各用户之间通信相互独立。

1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平巷应各设 1 部电话,设置地点选择

在临近工作面的安全地段;长壁式采煤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采煤

工作面除外)中上部位置应设置 1 部电话(采煤工作面设有无线通

信系统的,可不设置固定电话);掘进面距离迎头 15m 内设置电话。

对临时作业区,距离固定电话较远时,也应单独设置通信装置。

14、井下必须设防尘供水系统,供水水源引自地面消防洒水水

池或其它专用水池。

严禁在井下设置蓄水池作为防尘供水水源。

15、敷设的井上、下防尘管路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保证冬

季正常供水。

16、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防尘供水管路应到达所有采掘工作面、溜煤眼口、翻车机、

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和中间运输机巷等地点;

⑵、应在井下所有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道、上下山和正在

掘进的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供水管路上设置支管、阀门,设置间距

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⑶、在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检修硐室、

材料库、火药库附近,应安装为输送流食所用的减压装置。

17、防尘供水管路及装置的选型按矿井井下最大用水量进行设

计。

井筒、井底车场、水平总运输巷道设置供水主管,进入采区巷

道设置供水干管,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及其它人员作业地点

设置供水支管。

供水管路的选择应进行强度计算,满足压力要求,

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18、防尘供水方式尽量采用静压。

防尘供水管路系统上应在适

当位置设置减压装置。

采用静压供水时,地面管路系统应设置连接

加压水泵的装置,并配备 1 台加压水泵;采用动压供水时应至少备

用 1 台加压水泵。

生产矿井没有安装“三条线”或安装不完善的,应由煤矿企业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设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

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矿井和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应

将“三条线”建设纳入评价范围。

煤矿企业应绘制与矿井实际相符的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

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根据管线变化及时填绘。

图纸应准确

标注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管线的敷设情况,标明电话、管路、阀

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具体位置。

“三条线”应从进风井敷设入井。

“三条线”敷设应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采取防腐、防锈、防雷电及其

它防止意外损坏管线的措施。

煤矿企业应制定“三条线”检查、维护制度,实行挂牌管理,

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应装备使用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

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无线通

讯系统。

三、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

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

(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新疆煤矿实际,针对放顶煤安全管理工

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

理和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分析放顶煤开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总结

经验,组织技术力量,按照《通知》要求针对煤层条件分析论证采

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可行性,逐面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制定放顶

煤开采期间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透水、防采空区悬顶

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力量薄弱的煤矿企业,应委托煤炭科研、

设计、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含各项安全技术

措施,下同),并由中介机构指导、协助煤矿进行瓦斯抽放、强制

放顶、防治自然发火等灾害治理工作。

放顶煤开采设计要报经批准

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2、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按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放顶

煤工作面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

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瓦斯检测和

监测,瓦斯超限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建立矿压观测制度,

配备矿压观测仪器,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发现顶板悬顶超过作业规

程规定或不能充分冒落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建立地质预测预报

制度,配备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害原则;建立完善的综合防灭火系统和火灾

监测系统,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

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顶煤(顶

板)坚硬不能自然垮冒、自然发火严重、受老窑采空区(火烧区)

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

措施,对隐患进行治理。

3、各地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对放顶煤开采

的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对不

具备放顶煤开采条件的工作面,要责令停止放顶煤开采,改变采煤

方法;对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采空区大面积悬顶、自然发火严重、

受老窑采空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责令停止生产进行

隐患治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审批和验收

工作的矿井,也要责令停止生产;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

员、回风隅角未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未配备矿压

观测仪器进行矿压观测、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强制放顶设备、未建

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矿井,要责令煤矿制定整改

方案,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4、为了保证冬季煤炭供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隶属关系,

对所属煤矿编制专项设计的进度进行跟踪,指导、督促煤矿企业按

规定时限编制、上报专项设计,各生产矿井(含试生产矿井)上报

专项设计的最后时间为 2008 年 9 月 15 日。

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专

家及时审查专项设计,及时组织验收,保证符合条件的放顶煤工作

面正常生产。

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分别于 2008 年 9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前完成。

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专项设计,或专项设计未获

批准,或未通过验收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

矿井名称

位        置

工程性质

设计能力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总投资

安全设施概算

设计修改说明

企业法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年月日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

验收报告书

工程名称

设计能力

竣工时间

设计单位名称

资        质

施工单位名称

资        质

监理单位名称

资        质

建设

单位

名称、地址

邮 编

项目法人

电        话

(                       )

设计

安全

设施

投资

矿建    (万元)

实际

完成

安全

设施

投资

矿建    (万元)

土建    (万元)

土建    (万元)

安装(万元)

安装(万元)

设备(万元)

设 备(万元)

仪器、仪表

万元

仪器、仪表

安全

设施

矿建 m/m3

安全

设施

实际

矿建 m/m3

2        3

土建 m /(m )

2        3

土建 m /(m )

 

工程

×××(单位名称)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

年         月

安装

(台、

件)

设      备

安装

(台、

件)

设        备

仪器、仪表

仪器、仪表

安全设施相关工程矿区质监站认证情况

应认证单位工程数

实际认证单位工程数

备 注

矿建

土建

安装

安装包括仪器、仪表安装

序号

项    目    名    称

验    收    内    容

设计要求

实际验收

验收方法

结论

备注

验收人签字

合格

不合格

1

建井地质报告、防

治水计划及地下水

动态观测系统

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

计划,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

雨季三防措施及物资

2

地面防治水

地面疏、防、排水系统,井

口标高是否高于历年最高洪

水位,地表水防治措施

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位置、尺寸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防水煤柱的保护

及变动情况

井下防水设施

防水闸门质量、设置位置、

硐室前后护碹,来水侧篦子门,

防水闸门耐压能力试验数据,

关闭闸门的工具和配件

疏水降压

疏水降压方法,安全措施,防

水措施

一、防治水系统                                                     200  年  月  日

 

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

项       目       名

验    收    内    容

设计要求

实际验收

验收方法

结论

备注

验收人签字

不合格

分区隔离开采

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是

否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岩层中,

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探放水

探放水设备及数量,探放水

设计,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老空积水防治

查明老空积水的空间位置、

积水量和水压,防治老空积水

的方法,探放老空积水的钻机

数量、安全措施

井下主要排水

设施

水泵数量型号、能力,排水

管趟数、直径,配电设备能力,

水仓数量、容量

10

井下中央水泵

安全出口数量,通井筒出口

与泵房地面高差,通井底车场

出口的防水密闭门,泵房与水

仓间控制闸门

一、防治水系统                                                         200  年 月 日

 

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

项 目 名 称

验    收    内    容

设 计 要 求

实 际 验 收

验收

方法

结          论

备注

验收人签字

合 格

不合格

1

主要通风机

台数、型号、实际运转风量、

风压、外部漏风、工况点、等

积孔、反风设施、出风井放爆

门、通风机性能测定及试运转

记录、通风机内仪表配置及管

理制度

2

矿井通风

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

进风井(立井、斜井、

平硐)

位置、数量、断面、装备、风速、

空气温度

4

回风井(立井、斜井、

平硐)

位置、数量、断面、装备、风速、

漏风率

5

通风设施

永久风墙、风桥、风门、风速

6

主要进、回风巷

风速

7

采区通风

分区通风系统、采区上山数量

二、通风系统

(1)                                                            200 年  月  日

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

项 目 名 称

验    收    内    容

设 计 要 求

实 际 验 收

验收

方法

结          论

备注

验收人签字

合格

不合格

8

掘进工作面

通风方式、风机位置、供电方

式及保护

9

井下爆炸材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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