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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木凯淖尔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丛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规范野外用火管理,保障林业、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丛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例规定,联合木凯淖尔镇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木凯淖尔镇行政地区内。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丛林防火,是指丛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方法中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方法中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木凯淖尔镇行政地区内从事的生产、生活等用火行为,包含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沿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及其余生产领域活动的野外用火;非生产性用火是

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沿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野炊、烤火、抽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野外用火。

第四条丛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春节至清明节,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狂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丛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请木凯淖尔镇政府赞同公布通知,确立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全部野外用火,对有关活动依法进行限制。

第五条木凯淖尔镇丛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丛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例和目标、政策,督查有关法律、法例和本方法的实行;

(二)进行丛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拟订丛林草原防火举措,组织民众预防丛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丛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除去火灾隐患;

(四)组织丛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行先进技术,培训丛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当地域丛林草原防火设备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保护、管理防火设备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向,拟订扑火预备方案,一致组织和指挥扑救丛林、草原火灾;

(七)协调当地域部门之间有关丛林草原防火的重要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检查办理丛林草原火灾案件;

(九)进行丛林草原火灾统计,成立火灾档案。

第七条按镇划定丛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各责任区建立责任人一名,执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本责任区内贯彻执行丛林草旷野外用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例、规章、政策;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防火巡逻,发现火情应立刻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发现违章野外用火应立刻遏止;

(三)负责与临界的责任人协调,落实交界处丛林草旷野外用火管理;

第八条各防火责任区应逐级落实丛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起码装备一名巡护人员,防火期内每日24小时巡逻。

防火责任区内各村委会负责人详细落实本村丛林草原各项野外用火管理举措。

防火责任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详细落实本单位丛林草旷野外用火管理举措。

第二章野外用火管理

第九条丛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全部野外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应经镇丛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赞同并领取《丛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允许证》,任何非生产性用火均不予赞同。

丛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允许全部野外用火。

第十条领取允许证的用火单位及个人应严格依据允许证的规定用火,采纳有效防火举措,防备失火。

第十一条丛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的人员禁止发生以下行为:

(一)抽烟,乱丢烟蒂、火柴梗;

(二)燃放烟花鞭炮、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

(三)燃烧田埂草;

(四)野炊、烤火取暖;

(五)玩火取乐;

(六)可能引生气险的其余行为。

第十二条丛林草原防火期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增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防备被监护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

因管理渎职造成丛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监护人应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丛林草原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丛林草原防火期内,有高温、干旱、狂风等高火险天气时,镇丛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旗人民政府划定丛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丛林草原高火险期,公布通知,禁止全部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惹起丛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十四条丛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镇丛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

准,任何人不得进入高火险区。

确需进入高火险区且经镇丛林(草原)

防火指挥部赞同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时应严格依据赞同的时间、地址、

范围活动,并接受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督查管理。

第十五条丛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植被区、草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探和施工等野外作业活动的单位,该单位负责人一定与野外作业场所所属乡(镇)防火部门签署防火责任书,缴纳保证金,自行装备灭火器械,落实野外作业场所的丛林草原防火举措。

第十六条丛林草原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依据丛林草原防火需要,做好火险天气预告和火险趋向剖析。

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登载丛林、草原火险天气预告。

第十七条丛林草原防火期内,丛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展开火险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应限时整顿。

对要点火险区应进行清田边、清林边、清隔绝带边的“三清”活动,完全除去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防火部门应依据丛林草原散布状况,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划设计防火隔绝带,夏天草籽成熟落地前在市界、林缘、林内等要点地域建立防火隔绝带,保证内火不外延,外火不烧入。

第十九条切共计划烧除条件的地区,应向市丛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并获得赞同后计划烧除,降低可燃物载量。

第二十条“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高火险期,

丛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出防火检查组,进入高火险区检查督查,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一条防火期、高火险期内,丛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宽泛、深入宣传防火知识,提升全市人民的防火意识,组织野外用火巡逻员,展开丛林草原防火巡逻检查,实时发现火险,遏止违章用火行为。

别的,对当地区内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等要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推行“乡镇、村组、监护人”三级看管,并增强对地区内漂泊乞讨人员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植被区、草原主要通道和路口设置丛林、草原防火宣传牌、口号。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防火部门、值班人员一定固守岗位,增强防备,对卫星监测热门信息实时组织核查,如发生火情,在1小时以内实时、正确、逐级上报旗防火指挥部,并立刻采纳相应举措。

第二十四条防火责任区内巡护人员应准时上岗到位,仔细执行巡护职责,实时报告火情,如发生丛林草原火灾,辅助有关机关检查。

第二十五条防火期内,所有救火队员应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刻进行扑救。

扑救丛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少儿参加。

第二十六条市丛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要指导公益林管护站人员做好地区内防火工作,做到管护站即防火站、护林员即防扑火队员,发挥好公益林管护站在丛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四章奖赏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丛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以下事迹的单位和个人,

由镇人民政府赐予表彰奖赏:

(一)严格执行有关丛林、草原防火法律、法例和本方法,预防

举措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许丛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丛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丛林草原火灾实时采纳有力举措,踊跃组织扑救的,或许在扑救丛林草原火灾中起典范带头作用,有明显成绩的;

(三)发现丛林草原火灾实时报告,并全力扑救,防止造成重要损失的;

(四)发现放火行为,实时遏止或许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丛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连续从事丛林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方法例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许其受权单位责令停止违纪行为,采纳防火举措,除去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纳防火举措、除去火灾隐患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代为采纳防火举措、除去火灾隐患,所需花费由违纪单位或许个人担当:

(一)在丛林草原防火期内,经赞同的野外用火未采纳防火举措的;

(二)在丛林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灵活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许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丛林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许游客抛弃火种的;

(四)在丛林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恪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许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纳防火举措的;

(五)在丛林草原防火管束区内未依据规定用火的。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许其受权单位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各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许单位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三十条违犯本方法例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许其受权单位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赐予警示,并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一)造成丛林草原火灾隐患,经丛林、草原防火部门通知不除去的;

(二)未经赞同,私自在丛林草旷野外用火或违犯《丛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允许证》野外用火的;

(三)引起丛林、草原火警、火灾的。

(四)其余可能引起丛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除依法担当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担当补偿损失、支付扑火有关花费、限时植树还林、种草等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犯本方法例定,丛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其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上司行政机关或许督查机关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赐予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知情不报或不实时向镇丛林(草原)办公室上报丛林、草原火情的;

(二)未按规定严格贯彻执行丛林、草旷野外用火管理法律法例、规章制度、政策的;

(三)对不切合丛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许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探、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和工程建设等活动予以赞同的;

(四)瞒报、谎报或许授意别人瞒报、谎报丛林、草原火灾的;

(五)未实时采纳丛林、草原火灾扑救举措的;

(六)违犯丛林、草原防火值班、巡护制度,玩忽职责,擅离值班岗位的;

(七)怠于执行职责的其余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木凯淖尔镇丛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负责

解说。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觉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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