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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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规定

吉林市规划建筑设计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在吉林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在《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未明确之处均按本规定执行。

实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详细规划6个月内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律按本规定重新设计。

第二章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设用地面积是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公用、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5.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设用地面积

6.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单位:

%。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

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7.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不得超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2%。

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设计方案不予批准。

8.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1).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工业项目,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用地周边应设不低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2).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执行。

(3).中小学、高等院校不低于35%。

(4).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公共建筑设施,按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

(5).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按不低于10%的比例执行。

9.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要明确保护树木的要求;在审查上报的规划方案时,要把是否伐移树木和落实树木保护方案作为重要审查内容。

对能够采取不伐移树木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和没有树木保护方案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批准。

10.邻接各类绿地的建筑,设置出入口的,其室外台阶外边缘距绿线,高层应不小于12米,多层不小于9米;无出入口的建筑控制线可不退绿线。

1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道路围合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现状能够反应现场真实情况的地形图为依据。

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定位、树冠尺寸测绘。

12.零星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

零星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

13.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的法定程序进行。

14.经公示、批准的规划设计,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需调整,应具备充分论证依据。

涉及公共或当地百姓利益的要公示15天,并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听证会后,决定是否可按规定修改,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15.小于60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房不再审批。

燃煤锅炉房用地周边应设不小于1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设于居民住宅小区内部及周边的、以燃煤为热源的洗浴、餐饮建筑一律不予审批。

16.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5000平方米)、生活区、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交通分析评价,重要地段城市景观分析,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17.确定旧区改造建筑间距系数的依据为城市建成区范围,其余为新区建设。

第三章

18.风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和与风景区性质不符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

19.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附相关部门的评估意见,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市级公园、绿地及其建设控制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附相关部门的评估意见,并征询人大、政协委员的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20.松花江堤岸以下至水边应以保护自然生态平衡为原则,严禁使用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建长度超过50米,阻断水中至堤岸生态环境的各类设施,且各类设施沿江岸间距不应小于2公里。

21.沿松花江两岸绿线外侧80-100米内建筑控制高度为12-24米,80-100米以外根据城市轮廓线及城市景观走廊需要确定建筑控制高度。

22.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外环路以及吉林市地区的公路、通往城镇地区(包括:

吉丰东、西线,高速公路连接段以及通往永吉、舒兰、过境高速公路)的路段,按道路级别控制两侧绿化隔离带宽度。

23.非建设地区、隔离地带、公共绿地、风景区等地区内,需要建少量建筑时,应以建单层建筑为主。

 

第四章

24.应保持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特征,包括整体格局、空间尺度、色彩、材质和景观特征。

2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建筑高度应对是否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景观问题进行审慎研究论证,应符合吉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并以各级行政审批为依据。

26.在重点景点上及周围,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27.文物保护建筑物的修缮,应以“修旧如旧”为原则,建国以来在文物保护建筑周边形成的各类附属建筑应逐步拆除,并不再审批新增的各类附属建筑。

寺庙建筑应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定的僧侣人数,严格控制其附属建设规模。

第五章

28.规划建筑设计风格应综合考虑地理环境、性质功能和城市色彩规定。

29重要景观地区、重点街路两侧的规划建筑设计应进行方案设计招投标。

30.一般地区规划建筑设计应报两个以上设计方案,设计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报审范本)。

31.建筑设计外饰材质、色彩等由规划审批确定,并由建设单位提供产品样本(样板)备案。

提倡使用符合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地产产品。

32.报审施工图必须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一致,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不定期检查,并负责规划竣工验收。

 

HH1H

H

 

图1图2图3

33.城市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计算,对采用坡屋面或错台式屋面形式的,应在起坡点做与水平面成25度角的控制线,起坡点距顶层屋面标高处不大于0。

6米。

坡屋面或错台屋面的建筑主体不超出此控制线的建筑,高度以檐口高度计算,此阁楼层不计入建筑层数,单独进户的阁楼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坡屋面或错台屋面超出25度控制线的建筑,但在45度控制线以内的,建筑高度以屋脊与檐口的平均高度延伸至主墙的交点计算采光间距;坡屋面或错台屋面超出45度控制线的建筑,建筑高度以屋脊高度延伸至主墙的交点计算采光间距,上述两种情况除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外,其楼层必须计入规划确定的建筑层数内。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0%,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

(图1,H1)

34.坡顶屋脊位置应位于建筑标准层平面的中轴线,建筑屋面中轴线两侧均在25度控制线以内的,可定义为阁楼层。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m,而其上部越层住宅楼面超过16m而不设置电梯的楼梯间不得通入跃层楼面。

35.多层新建建筑与垂直于采光方向其后侧的原有建筑平面无搭接,且在山墙最不利点于采光方向延长线间距不小于6米者,则不考虑采光间距要求;小于6米者,建筑采光间距执行《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36.按旧区改造确定采光间距的规划设计,封堵两排平行建筑短边的建筑不应大于1层。

37.三层以上居住建筑严禁设采光内天井。

38建筑室外地坪系指该建筑外墙散水处。

当该建筑不同位置的散水高程不一致时,以计算建筑高度相关方向的散水平均位置为室外地坪。

(图4中B的建筑高度取H1)

38.在规划市区范围内如建筑物散水高出相邻道路高程0.5米以上(含0.5米)的,建筑高度从道路路面计起。

相关建筑H1H2

198.28

196.38相关方向

AB图4

 

A平面关系

196.38相关方向

B

198.28

 

40.建筑高度凡与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净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41.合理层高的要求:

在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中,不同类型建筑还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结构类型、设备选用等情况依据相关规范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层数。

多层、高层住宅单层层高均不应低于2.70米。

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米,设中央空调的可不低于2.40米;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米,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米。

不得采取压低层高的方法提高建筑层数。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面,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的面积不应低于2.10米,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单元内公共楼梯不得通入阁楼层。

为居民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层高最低不得低于3.6米,单层层高不得高于4.2米。

42.建筑物(包括突出部分外缘垂直投影点)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

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43.建筑物退界距离系指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退界距离应综合考虑采光、视线干扰、防火、市政管线予留等间距要求。

退界距离按照双方等距离退界为原则,最小退界距离5米。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可比邻建设。

44.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版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5.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建筑北侧阳台、屋顶老虎窗等构件的水平累计长度小于1/2建筑外墙长度、连续长度不大于6米时,可不计)之间的水平距离。

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46.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47.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小于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平面呈拐角形布置的建筑,拐角两边均为长边。

48.非正向布置的住宅楼指被遮挡建筑长边与东、西向夹角超过15度的住宅楼,采光系数按照《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理》有关条款确定,新建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采光间距按最不利点计算,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建筑者,建筑间距不可折减。

49.底层商业网点的住宅,商业网点入口不应与住宅入口同侧,且商业网点入口不应开向住宅小区内部。

50.相交于住宅长边布置的商业网点,住宅单元入口相临商业网点一侧的,距商业网点外墙大于等于住宅的一个开间的宽度,且住宅伸入商业网点不得超过商业网点跨度的1/2。

51.新建(中)高层住宅及高层公共建筑应对其周边居住建筑进行采光分析,采光分析的范围为:

板式建筑北侧2倍于新建建筑的高度范围,1.6倍于东、西两侧新建建筑高度的范围;塔式建筑北侧2倍于新建建筑的高度范围,1.2倍于东、西两侧新建建筑高度的范围。

东、西向采光的新建建筑同上。

顶部错台式建筑按照最大范围确定。

52.根据现状或小区规模按照居住区规范的规定配置的、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商业建筑、商业网点宜独立集中布置(服务半径300米),商业服务网点不宜直接临向城市支路以上的道路。

商业网点的外立面设计应统一考虑牌匾、防盗卷闸等的安装位置。

53.新区建设,遮挡建筑同期规划的被遮挡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可将遮挡建筑的高度减去被遮挡建筑底层非居住用房的层高后计算建筑间距,最多折减一层(旧区改造和新挡旧的不折减)。

54.两栋二层或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应先按日照间距系数核算后,对照本条规定取最大值;在没有建筑间距系数规定时,可直接取本条规定的相应数值。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A)

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住宅无窗对窗情况)。

(B)

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有道路通过的不小于10米(无窗对窗和市政管线通过的情况),有市政管线通过时不小于14米。

无道路通过的不小于6米(C)

C

B

A

B

第六章

55.城市主要防灾疏散通道两侧建筑间距应大于40米,且应大于建筑高度的1.5倍。

56.为增加道路交叉口的交通通行能力,对道路交叉路口的道路红线进行抹角拓宽后的红线位置。

根据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情况,制定以下抹角拓宽方案。

与城市快速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方案以个案处理。

57.以下情况道路红线只做抹角修改,不再拓宽。

抹角边长为支路15米,主次干道20米。

(1)各类丁字路口;

(2)当三条(含)以上道路相交时;

(3)道路红线宽度≥45米的道路不拓宽,不具备单向三车道的道路路口应做拓宽处理。

58.当两个路口相距过近,如按典型方案进行修改后,道路红线出现相互搭接时,按个案处理。

 

图示单位:

 

对各类“丁”字相交路口道路红线只当平交十字路口有二个(含)以上的角

做抹角修改,不再拓宽。

抹角边长为部被永久性建筑物“填满”,道路红线

支路15米,主、次干道20米。

不再进行修改。

当二条路错口(或偏轴)相交时,只拓宽当三条(含)以上道路相交时,道路红线

抹角修改一侧,其原则是尽量使路口对只做抹角修改,不再拓宽,抹角边长为:

正,减少偏差的程度。

修改的尺寸按典支路15米,主、次干道20米。

型路口。

当二条路斜向交叉(交叉角≥105°或当二个路口相距过近,如按典型方案进行

≤75°)时,道路红线只做抹角修改,道路红线修改将产生“穿袖”(修改段搭接)

不再拓宽,抹角边长为:

支路15米,时,则只抹角,不再拓宽,抹角边长均为

主次干道20米。

20米。

≤25米≥30米

 

≤25米≤25米

抹角边长

 

区间道路之间相交区间道路与支路以上相交

红线宽度≤25米的城市道路(区间当红线宽度≤25米的城市道路与红线

道路)之间出现交叉时,路口道路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之间出现交叉时,

红线均不再进行修改。

道路红线只做抹角修改,不拓宽,抹角

边长为:

支路15米,主次干道20米。

59.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普通商业网点按建筑面积的15%,其他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的15-20%设置(办公楼、影剧院、医院、10000m2以上的商场取上限,旅馆、饭店、小型商业取下限)。

注:

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标准总和80%计算。

60.居住区配套停车位要求

普通居住区按照旧区3辆/10户、新建5辆/10户。

公寓按照1辆/户

别墅区按照2辆/户

61.为鼓励建设单位在住宅开发建设中有效利用地下空间或结合人防工程合理配置停车库,对于超出规划设计规定指标以外增设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核定容积率的计算,但计入总建筑面积。

住宅底层设置停车库应集中设置出入口。

住宅单元门两侧一个自然开间内不应开设车库门。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为25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一般为30-35平方米。

62.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

环路宽度不应小于5米,双车道不应小于7米。

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

63.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

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

开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需大于80-100米以外,次干道70米以外;

64.为保证室外用地留有足够的绿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用地、消防环路和集散空间,地下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应设在建筑内,其出入口应与用地内交通环路接通,不能直接开在社会路上。

65.公共建筑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如室内外有高差时,采用坡道连接,出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米×1.5米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

66.路口抹角拓宽范围内不得开设个体建筑单独使用的出入口;距离抹角拓宽起始点80米范围内不应开设个体建筑单独使用的出入口;出入口转弯半径应符合道路设计规范要求;因特殊需要出入口过宽时应分成两个车道;与同一路段其它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应大于转弯半径的2倍。

67.规划城市道路应设过道管(沟),间距160米。

第七章

68.城市水源地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沿线内严禁规划与供水生产无关的生活、娱乐等设施。

69.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地区,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70.结合我市总体规划修编,编制我市供热规划,对城市现有的供热中心应逐步联网,形成网络供热系统。

逐步取缔30吨以下的供热锅炉房。

71.在规划市中心区(松花江沿岸围合范围以内)、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应采用地下通讯、有线电视、燃气和供电电缆。

72.垃圾转运设施服务半径:

(1)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大于0。

5km。

(2)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大于2km。

(3)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为20km。

73.小型垃圾转运站应结合清洁工人休息室及工具仓库建设。

74.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1)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5-10平方米

(2)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千人面积指标15-25平方米

(3)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

(4)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6-10平方米。

75.公厕用地范围:

距公厕外墙皮3m以内空地为公共厕所用地范围。

公共厕所亦可靠近其他房屋修建,但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76.厕所每一蹲位建筑面积概算指标为4-9m2(三类旱厕4-6m2,二类水洗公厕5-7m2,一类星级厕所7-9m2)。

77.独立的公共厕所可结合服务设施联建,但公共厕所的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2/3。

第八章

78.设计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进行设计,在规划意见书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依据本《规定》进行设计。

79.对于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又未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80.设计单位擅自修改或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使建设单位既成违章事实的,规划部门将在一年内拒审该单位报送的其他设计。

并将其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举报相关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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