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总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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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总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操作规程

XX银行总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总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集采会)职能,明确总行各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规范总行集中采购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集采会成员库依据《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设立。

主管财务行领导担任集采会主任,负责领导集采会工作,但不参加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

成员库成员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条件提出候选人员名单,报集采会主任审定。

成员库成员一经确定,长期担任,如需变更,照此规定办理。

第三条 总行集采会负责评审的集中采购范围

(一)全行营业办公用房基建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

工程施工按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总行、分行营业场所房屋装修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

(三)总、分行计算机机房工程(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30万元(含)以上的。

(四)总行运钞车、业务用车购置。

(五)总行预算金额15万元(含)以上的安防、消防系统购置与安装。

(六)全行计算机主机、网络系统及其辅助设备、银行自助设备、银行卡加密设备及产品等。

包括PC机(台式电脑、一体机电脑、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外设(磁盘阵列、磁带机、磁带库、光盘库、打印机等)、服务器、UPS电源、路由器、交换机、机房专用空调、信息安全硬件设备、自助回单机、多媒体自助查询终端、柜面终端、存折打印机、身份核查仪、验印设备、ATM、CRS、POS、制卡机、圈存机、IC卡、磁卡等,单价2000元(含)以上及数量在10台(含)以上,或成批量合计价值30万元(含)以上的。

(七)总行低值易耗品(包括网上银行USBKEY)、招待用品(礼品)、业务用品、办公设备(家具)、服装购置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

(八)全行软件产品和软件开发项目单项合同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

(九)全行机房基础设施(如机房UPS、机房空调)、计算机主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重要设备、银行自助设备及办公设备的保修服务单项总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

(十)全行以经营性或融资性租赁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运钞车辆,合同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

(十一)全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审计、评估,广告宣传策划、设计及制作,咨询与安全评估服务等30万元(含)以上的。

(十二)总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代理的。

(十三)总行房屋主体大型辅助设施中央空调、电梯、自动净水设备等在20万元(含)以上。

(十四)总行营业办公用房辅助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和自动门等设施在10万元(含)以上。

(十五)全行与供应商签订的期限为1年(含)以上的各种供货及服务框架协议。

(十六)全行年度线路租赁费用或单次线路租赁费用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

(十七)总行门楣招牌、标识标牌等购置及安装15万元以上的。

(十八)总行集中采购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新设分行在筹建期间及开业后半年内,全部项目均由总行集中采购负责实施集中采购,其采购项目及起点金额标准参照《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B类分行标准执行。

采购金额、重要性未达到上述集中采购范围的,按照《XX银行小额采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如产品来源、型号、规格、品牌与近期集中采购委员会评审过的项目相同或类似,且采购金额、重要性未达到上述集中采购范围的,可以参照最近一次集中采购会议的采购结果确定供应商或采购价格,但需最近一次该项目的集中采购经办人员会签,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及主管财务行领导签批。

第四条 集中采购方式包括:

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对于某些专业性较强、性质较重大的采购项目,可以聘请、委托行外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但事前需经集中采购委员会表决一致通过。

第五条 公开招标方式适用的范围

(一)全行营业办公用房基建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二)总行机构网点建设及改造(含装修工程等,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

(三)总、分行计算机机房工程(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50万元(含)以上的。

(四)总行运输设备购置,包括运钞车和其他业务用车。

(五)总行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安防、消防设备。

(六)全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辅助设备、银行自助设备、银行卡设备及产品单价2000元(含)以上及数量为10台(含)以上,或成批合计价值为50万元(含)以上的。

(七)总行低值易耗品(包括网上银行USBKEY)、业务用品、办公设备(家具)购置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

(八)全行软件产品和软件开发项目合同总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

(九)全行机房基础设施(如机房UPS、机房空调)、计算机主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重要设备、银行自助设备及办公设备的保修服务总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

(十)总行及新设分行门楣招牌、标牌标识等购置及安装在20万元(含)以上的。

(十一)全行以经营性或融资性租赁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运输车辆,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

(十二)总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咨询、审计、评估,广告宣传策划、设计及制作,咨询与安全评估服务等30万元(含)以上的。

新设分行在筹建期间及开业后半年内,公开招标的项目及标准金额参照总行标准执行。

第六条 邀请招标适用的范围:

项目专业性较强,技术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采购项目。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的范围:

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负责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的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如遇紧急或特殊性项目,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的投标人,或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为两家,且明显具有竞价能力的,经评委会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后,可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要求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八条 询价适用的范围: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动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 单一来源适用的范围:

只能从唯一供货单位采购的,如所购买物品如大型电子设备等;确实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如系统升级改造,技术上确实只能与原系统开发商合作等性质特殊的采购行为或软件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供货单位采购的;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单位添购,且添购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等。

第二章 评委会组成与权责

第十条 实施集中采购项目进入集中采购程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需求部门提出有效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

启动集中采购程序自选取实施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开始。

第十一条 选取实施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由财务审查委员会常设机构——计划财务部根据行长办公会议决议、财务审查委员会决议、集采会主任委员批示,或经有权人签批的项目需求和管理部门申请等,以及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内容性质,在充分协商项目需求或管理部门、监察室,会签取得评审委员选取总人数和各部门评审委员分配名额,意见一致后,在监察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负责从成员库中随机选取人员组成该项目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简称评委会)。

选取评委会人员名单由计划财务部工作人员和监察室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将名单直接通知评委会成员本人。

评委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二条 评委会选取总人数一般为7人,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人员占比不得少于2/3。

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但总人数必须为奇数。

第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名额分配应以确保项目评审专业性,适当向项目主管或需求部门倾斜,相关专业技术和经济部门人员合理搭配为原则。

为防止主管或需求部门选取评审委员人数过多,影响或操纵评审结果,从项目主管或需求部门中选取的评委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项目评委会委员总人数的1/2(小数点后数字舍去)。

计划财务部评委会委员在每个评审项目中至少保持1人。

第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选取工作必须符合随机选取原则,抽签选票符合同一材质且无明显差异特征,按既定的评委会委员分配名额分发。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随机调整已选取的评审委员。

(一)同一部门正、副总经理在同一项目担任评委会委员的,随机调整出其中1位,选取同部门1位其他成员担任评委会成员。

(二)同一评委在同一时段担任独立分开评审项目超过3个时,从第4个评审项目开始不再担任评委,选取同部门其他成员担任评审成员。

(三)项目评审委员不能正常履行评审职责时,如办理调离本行手续,连续出公差1个月以上,需要回避,及其他严重影响项目评审工作进度等情况。

项目评委遇有上述情况时,应在会前主动知会项目负责人和计划财务部。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员在会前1天通知中签的评审会全体成员及监督人员,并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告知委员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方、采购标的和采购时间、地点等信息。

评审会委员有权要求需求方提供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说明和资料,但不包括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记名式评分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员负责在会后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集中采购的方式、时间以及采购程序;

(二)评价和选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招标机构;

(三)评价和选定本次投标商;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其他需要审定的重要事项:

答疑及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时间、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等。

第十七条 评委会招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依法独立进行。

同时,自觉接受稽核、监察部门的监督。

重大采购有关的会议或活动可事先通知监察室派员列席或参加。

监察室派员只对集中采购过程予以监督,不对项目评审内容发表意见。

除此外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行利益。

评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并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发表不同意见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评委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供应商或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委人员名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项目设有预算价格的,应当始终保密,不得透露给集采会成员之外的人员,包括供应商、中介机构等。

第二十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委会经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向集采会主任申请聘请成员库成员以外的专家,但外聘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1/3,并确保评委会成员总人数为奇数。

第二十一条 外聘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专家名单中选择。

专家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评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本次评委会成员:

(一)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的。

因人员回避形成空缺,按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增补足额。

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委会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统一使用行内范本,嵌入项目需求,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发放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

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其中涉及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招标项目涉及设备或系统测试或者调试环节的,招标文件应该予以明确,并通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参与测评。

第二十四条 招标标书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一)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二)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三)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四)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原则上由需求部门制作,经本行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报送计划财务部。

计划财务部对招标文件存在异议、分歧的,由计划财务部和招标文件制作部门协商解决。

经协商仍有分歧的,由主管财务行领导裁决。

招标文件由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员发送给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合理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7天。

对我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上述合理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特别项目,在相关媒体(包括网络)上公布的日期不得少于10天。

投标人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开标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采用招标以外方式进行的,按《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可借鉴招标方式操作。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本行官方网站、国家指定报刊或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当具备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两个(含)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及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此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一条 为防止公开招标过程出现串标行为,规定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少于3人。

少于3人的,评委会应当依照本规程重新招标,或选择是否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超出10人的,则采取摇标的方式,从中摇取6个投标人。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评委会成员主持当众拆封,交由投标人各自宣读投标价格,及对所投标文件要素作必要阐述。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应根据评委预备会通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

未经评委预备会通过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应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经评委会认定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并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四)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属于重大偏差: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投标文件附有本行不能接受条件的;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本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细微偏差系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经补正后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委会应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应在详细评审时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评标过程中争议事项,要求评委会全体成员表决,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评委会根据本规程第三十四、三十六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委会可从摇标剩余投标人中选择补充。

若仍未达到三个有效投标的,可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九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委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四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本行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该方法的,评委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但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委会应当对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个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四十二条 评委会可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版本投标文件的解释产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三条 对于划分成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委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本行。

第四十四条 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确定中标候选人前,任何评委会成员不得私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由评委会商定具体谈判策略,据此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的顺序应当为接受评委会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审意见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重新组织招标或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第四十六条 评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定标超过8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 评委会完成评标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十八条 评标报告应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或将有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表决结果表作为附件。

评委会成员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报告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评标报告经集采会主任、行长、董事长审定后,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依据。

集采会主任、行长、董事长可对招标活动中存在瑕疵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定标的评审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 定标与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办理退还手续。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除正式账户外,由计划财务部另设辅助登记簿管理。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凭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资金转账回执及退保证金申请书,经项目需求部门经办人、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员双签后办理。

原则上直接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指定账户。

第五十一条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原则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进行。

合同文本由需求部门依据招标文件和对中标人评标结果起草,并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后,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委托主管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与评标报告(均为复印件)应在15日内送监察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主管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本次评委会即告解散。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即时整理并移交计划财务部按规定立卷,次年度移交综合管理部归档保管。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有权依照国家和本行有关监督办法对集中采购情况资料进行调阅或检查,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查阅相关的资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评委员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招评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作如下处理:

(一)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委会成员资格,且不得再参加本行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须保密内容的,给予警告并没收收受的财物;对有上述行为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且不得再参加本行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 在评委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所有投标被评委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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