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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CooperationFramework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EconomicCooperationAgreement)。

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

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背景

  2010年1月26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

大陆方面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成员包括两岸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

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海峡两岸经过一天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取得了多项共识。

海峡两岸认为,海峡两岸研究单位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体现了海峡两岸经济的现状和特点,反映了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海峡两岸一致认为,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海峡两岸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有利于海峡两岸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激烈竞争的挑战,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福祉(zhǐ)。

海峡两岸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今后将按业务议题进行协商。

海峡两岸还交换了税则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统计数据等。

  海峡两岸同意,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化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和先经济后政治的原则,尽快推动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程。

编辑本段大事记

  2005年4月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明确提出:

“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8年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8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

“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9年12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在台湾省台中市举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纳入第五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2010年1月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第一次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

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多项共识。

  2010年2月~6月随后5个月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协商,逐渐敲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然后互换文本。

热烈的掌声、炫目的闪光灯,又一次见证了海峡两岸历史性的时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

[1]

  2010年8月17日晚间台湾立法机构二读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实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关系的意愿;

  海峡两岸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海峡两岸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海峡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

  海峡两岸同意,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货物贸易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货物贸易的海峡两岸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海峡两岸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投资

  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海峡两岸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第六条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效益,海峡两岸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海峡两岸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海峡两岸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海峡两岸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第七条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海峡两岸同意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海峡两岸应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海峡两岸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

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海峡两岸保障措施列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三》。

  三、自海峡两岸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三条达成的《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实施之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海峡两岸同意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海峡两岸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实施之日起,《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

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例外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争端解决

  一、海峡两岸应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实施前,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海峡两岸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机构安排

  一、海峡两岸成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由海峡两岸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济合作信息;

  (五)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海峡两岸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海峡两岸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文书格式

  基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海峡两岸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修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修改,应经海峡两岸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实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海峡两岸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海峡两岸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终止

  一、一方终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海峡两岸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海峡两岸应就因《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海峡两岸各执两份。

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三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五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陈云林董事长江丙坤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海峡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促进海峡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为促进海峡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合作机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和假冒伪劣,特别是查处经由互联网网络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及软件等侵权互联网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假冒伪劣产品;

  

(二)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可互相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观、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协商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对于在执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信息予以保密。

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

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公文格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交换、通报、查询信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协商的公文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互相联系实施。

必要时,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履行与变更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遵守《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变更,应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因适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所生争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协商。

  十七、签署生效《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署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自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实施。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6月19日签署,一式四份,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

  大陆方面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就此议题明确提出:

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2010年农历春节到来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看望台商时说:

“现在两岸正在商谈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一件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双赢的好事。

在商谈过程中,我们会充分考虑台湾同胞特别是台湾农民兄弟的利益,把这件好事办好。

  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表示,大陆将充分照顾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

在这些方面,大陆可以做到让利。

  2010年3月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今年两会商谈工作有两大规划:

以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商谈为重点,加快两岸经济关系迈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的步伐;适时在两会商谈中增加文化、教育、卫生、新闻等议题,不断为两岸协商注入新的内涵。

  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再次表示,要让利给台湾。

这种让利,比如通过减免关税,通过早期收获实现。

另外,也要做出让台湾农民放心的事情。

“因为我们是兄弟”。

  3月30日,国台办主任王毅接受台湾媒体《旺报》专访表示,签署ECFA是台湾方面先提出来的。

并声明几点基本信息:

首先,ECFA的性质是一个经济合作协议,协议中不会有政治内容,也不会有政治语言。

二是指大陆方面选择对台湾降税的产品时,将尽可能选取能惠及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相关产品。

三是指大陆方面提出希望台湾方面降税的要求时,将尽量不影响台湾的弱势产业。

四是大陆不会要求台湾方面进一步扩大大陆农产品入岛。

五是大陆无意对台湾实施劳务出口。

[2]

台湾高层

  台湾方面认为推动和大陆签署ECFA主要有三个目的:

  一是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

目前虽然两岸都是WTO的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

  二是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

  三是为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

  2010年4月25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就ECFA进行电视辩论。

马英九表示,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台湾有利。

签署ECFA,等于打通台湾经济的任督二脉。

双方表情丰富各异。

蔡英文表现不佳,被曝"有很大的挫折感"。

  2010年4月10日,马英九到高雄向南部中小企业说明两岸经济协议,他强调签ECFA会“一帮二不三要”,就是要帮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不进一步开放农产品进口、不开放大陆劳工来台;要关税减免、投资保障和保护智慧财产权。

  2010年3月14日,马英九出席“两岸经济协议座谈会”时说,不签“两岸经济协议”的后果就是“生意难做、竞争不过”。

  2010年3月14日晚间,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针对媒体报导谭慎格指“两岸经济协议”会使台湾经济边缘化的言论,发表国民党文传会主委苏俊宾的三点响应。

  2010年3月9日,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4、5月完成谈判工作,6月签署协议是很好的时机。

  2010年2月9日,马英九表示,两岸经济协议(ECFA)内容包括减免关税、投资保障与保障智慧财产权三大部分,目的是“帮助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首度松动今年上半年签订的立场,强调“现在协商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表”。

[2]

协议意义

  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杨毅在北京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在早前结束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中,双方经过坦诚和善意的协商,已就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名称、基本结构、商谈工作机制等达成多项共识。

当务之急是双方加快推动商签的进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26日在北京举行。

双方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正式名称充分交换了意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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