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VN2622越南建筑防火规范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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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VN2622越南建筑防火规范中文版

越南标准TCVN2622:

1995

建筑物防火消防设计标准

1.应用范围

本标准应强制适用。

当技术和安全性等级高于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以采用其他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设计、新建或改造以及设计评估和决定将建筑物投入使用时的基本防火要求。

除了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建筑物的设计必须符合其它现有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防火具有特殊要求的特殊专业建筑物,如易燃物、易爆物和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应使用特殊的防火规定—上述建筑物仅适用本标准的适当规定。

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的临时建筑物仅适用当前部分,同时应参考本标准的其它部分。

2.总则

2.1建筑物、建筑群,包括由外国人设计和/或投资的建筑物必须使用该防火标准,且这些要求应经过消防部门的批准。

2.2建筑物分为5个防火等级,I、II、III、IV和V。

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将按照其主要建筑部件的耐火极限进行确定。

2.3工业生产建筑物将根据建筑物中的生产技术和材料性质分为六个火灾、爆炸风险等级,如表1所示。

表1

生产类别

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材料的性质

A

火灾和爆炸风险

燃烧和爆炸浓度下限不超过空气体积10%的气体以及闪点温度低于280C的液体,如果这些液体和气体可以形成一种体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的5%时易爆的混合物;相互接触或与水或空气中的氧气接触时会爆炸和着火的物质。

B

火灾和爆炸风险

燃烧和爆炸浓度下限超过空气体积10%的气体,闪点温度为280C到610C的液体,在生产条件下被加热到闪点温度以上的液体,爆炸下限不超过65g/m3的易燃粉尘或纤维,如果这些气体和粉尘或纤维可以形成一种体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的5%时易爆的混合物。

C

火灾风险

闪点温度超过610C的液体;爆炸下限超过65g/m3的易燃粉尘或纤维;易燃固体物质和材料。

只有当与水、空气或相互接触时才能着火的物质。

D

未显示出任何危险生产性质

处于热、红热和融化状态的不易燃物质和材料,会发生散热、火花和火焰的工作过程;作为燃料燃烧或使用的固体、液体和气体。

E

未显示出任何危险生产性质

处于冷态的不易燃物质和材料。

F

爆炸风险

不通过液化就会易燃的气体,与爆炸风险相关的气体的量可以形成一种体积超过室内空气体积5%时易爆的混合物,且只有在工艺过程的条件下,才会发生爆炸(与火无关)。

相互接触或与水、氧气和空气接触时易爆的物质(与火无关)。

备注:

1)各生产等级的生产结构参见附件B;

2)根据仓库内储存的货物和材料的火灾和爆炸风险性质,按照表1的规定确定生产等级;

3)使用不属于生产等级A、B、C的液体、气体和蒸汽或明火作为燃料的生产技术。

2.4.根据燃烧水平,建筑材料和部件被分为三组:

不燃物、不易燃和易燃。

参见附件A。

3.术语—定义

(根据TCVN5303–1990。

消防安全。

术语—定义)

术语

定义

1

2

1.易燃物质

在火或高温的影响下燃烧、闷烧或碳化,且在与火源隔离后仍然继续闷烧或碳化的物质。

2.不易燃物质

在火或高温的影响下燃烧、闷烧或碳化,且在有火源的情况下继续燃烧、闷烧或碳化的物质。

但是,在与火源隔离后,该物质将停止燃烧或闷烧。

3.不燃物质

在火或高温的影响下不会燃烧或闷烧和碳化的物质。

4.耐火性

构造部件和建筑物保持其耐火能力以及防止气体形成和防止气温升高到临界温度和火焰蔓延的能力的特性。

5.耐火等级

样本开始标准耐火试验到出现建筑物和部件的极限状态的时间(小时或分)

6.建筑物耐火构造类型

根据主要构造部件的耐火等级确定的建筑物标准耐火性的具体类型

7.燃烧温度

易燃物质受到火源影响会发生燃烧且在切断火源后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

8.燃烧的极限浓度

易燃物质(易燃蒸汽、气体和粉尘)在与氧化物之的混合物中受到火源影响会发生燃烧的下限或上限。

9.燃烧的极限温度

与燃烧浓度的下限和上限相对应的易燃物质的下限或上限。

10.火势蔓延速度

火焰在单位时间内在水平或垂直方向上的蔓延距离。

11.火源/燃烧源

由物质燃烧带来的能源。

12.燃烧

与热辐射和光发生之间的氧化反应

13.火焰

显示气体或尘云燃烧状态的外部形状。

14.火花

飞溅出来的物质的炽热元素或在空气中放电。

15.炽热

固体物质的炽热状态、热辐射和光发生

16.闷烧

有机固体物质的无火焰燃烧,通常发生在氧气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且会冒烟

17.碳化

由于有机物质的部分热解或燃烧造成的炭和灰的行程

18.燃烧

有准备、可控制的燃烧

19.火灾

不可控制的燃烧,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20.起火原因

直接导致火灾的条件和/或状态

21.火灾威胁

能够直接引起火灾的典型情况和形势

22.火灾危险

在特定的环境条件和过程中造成物质固有火灾的能力。

23.消防安全

产品和状态或性质、方法、生产方式和消除潜在火灾发生的可能性的区域,以及采取有组织的措施和技术解决方案减少已发生的火灾的后果。

24.疏散

通过出口将人员从发生火灾的地方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

25.疏散计划

出口的书面指示以及各人的行为规范,负责人在执行火灾疏散时的责任。

26.防火系统

要求、措施、方式和方法的结合,以消除潜在火灾。

27.消防系统

要求、措施、方式和方法的结合,以预防火灾,防止火灾的蔓延,确保扑灭火灾,消除人们的危险和伤害系数,以及使财产损失最小化。

28.灭火活动

人们和消防人员用特定的方法防止火势蔓延和扑灭火灾的活动。

29.灭火剂

具有可以引发灭火条件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的物质。

30.消防供水

措施和设备的结合,为灭火活动储存和运输水。

31.灭火方法

用灭火剂和必要的设备和其它方式阻止火势蔓延和灭火的方法。

32.火灾清理

人们和消防人员用特定的方法彻底扑灭火灾和消除火灾的潜在复燃的活动。

4.引用文件

1.TCVN2622:

1978建筑物防火设计标准

2.TCVN5303:

1990消防安全—术语和定义

3.TCVN4513:

1988内部供水

4.TCVN5760:

1993消防系统设计、安装和应用的一般要求

5.TCVN5738:

1993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标准

5.建筑材料和建筑物部件的耐火性

5.1..与建筑物耐火构造类型相对应的主要构造部件的最低耐火性和燃烧等级如表2之规定。

表2

建筑物耐火构造类型

耐火等级(分)

柱子、承重墙、电梯室、楼梯

楼梯平台、阶梯和其它楼梯部件

外部

非承重墙

内部非承重墙(隔墙)

铺面砖以及水泥板其它承重部件

铺面砖以及屋顶的其它承重部件

(1)

(2)

(3)

(4)

(5)

(6)

(7)

I

150

60

30

30

30

60

II

120

60

15

15

45

15

III

120

60

15

15

60

无规定

IV

30

15

15

15

15

无规定

V

无规定

备注:

1)耐火等级为III级的建筑物,一楼和二楼的地板必须由不易燃物质构成,地下室或墙脚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且耐火等级不低于60分钟;

2)耐火等级为IV和V级的建筑物,地下室或墙脚地板必须由不易燃物质构成,且耐火等级不低于45分钟;

3)在易燃液体的生产、应用或储存室内,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4)对于带屋顶地下室且屋顶的承重结构由不燃物质构成的建筑,屋顶可以用易燃物质构成,不依赖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5)对于距离蒸气发动机列车轨道30m以内的建筑物,屋顶不得由易燃物质构成;

5.2某些构造部件耐火等级的增加或降低不得视为建筑物耐火等级的提升。

5.3如果耐火等级为I和II级,则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遵守表2规定的耐火等级:

a)在单层生产建筑物中使用无防护的钢结构,且不考虑该建筑物内生产的物品的火灾风险;

b)生产项目D和E时,在多层生产建筑物中使用无防护的钢结构;

c)使用A、B和C级技术时在多层生产建筑物中使用钢结构,但所有楼层的钢结构必须由耐火等级不低于45分钟的不燃物质保护,顶层除外;

d)用钢结构覆盖耐火等级为I、II级的公共建筑物的屋顶、地下室和地板,且钢结构由易燃物质或防火涂料保护,耐火等级不低于45分钟。

对于十层以上的公共建筑物,钢结构必须由耐火等级不低于60分钟的防火材料保护。

耐火构造类型为II类的工业工程、公共工程、生产建筑的仓库的单层建筑物的主要木结构的耐火等级(分钟)如表3之规定。

表3

建筑物耐火构造类型

主要木结构

柱子

由挂屏构成的外墙

屋顶

内部承重墙(隔墙)

II

120

30

30

45

15

备注:

1)对于生产建筑、公共建筑物、仓库和生产项目B的建筑物,表3所述的部件必须经过防火处理;

2)带生产项目A和B的生产建筑、仓库不得使用上述部件。

5.5.防火块部分或五种耐火构造类型的建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分钟)如下所示:

防火块部分

最低耐火等级(分钟)

1.防火墙

150

2.防火墙中的门、窗和门

70

3.防火隔墙

45

4.门、窗和防火隔墙、A、B和C级生产建筑缓冲室的防火门、屋顶地下室入口、防火屋顶入口。

40

5.耐火构造类型为I类的建筑物的防火地板(各层之间的地板、屋顶地下室的地板、夹层地板)

60

6.耐火构造类型为II、III、IV类的建筑物的防火地板(各层之间的地板、屋顶地下室的地板、夹层地板)

45

防火块部分必须由不燃材料构成。

5.6各种防火类型建筑物的门、窗、天窗、地板表面、夹层隔墙、屋顶和墙面装饰可以由易燃材料构成,第5.5段所述的部件和建筑物除外。

5.7防火类型为I、II和III类的建筑物的消防楼梯部分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60分钟的不然材料构成。

在两层公寓式建筑物中,楼梯阶梯和楼梯平台可以由木头构成。

5.8所有防火类型的建筑物的电梯室和升力发动机部分的墙、隔墙和地板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6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

如果电梯位于室外,这些耐火等级不得低于30分钟。

5.9在防火类型为I、II类的建筑物的屋顶上,可以使用易燃物质作为混凝土砌块、混凝土梁和石棉水泥块表面的隔热层。

波纹铁或金属屋顶的隔热层必须有不易燃或不燃物质构成。

在防火类型为I和II类的单层或两层生产建筑以及具有无保护层的钢构造部件的防火类型为II类的单层仓库,钢板、石棉水泥块和空心板表面的隔热层可以有易燃物质构成。

对于生产等级为A、B、C级的生产建筑、残局,可以采用自动水冷系统。

这些建筑物的隔热层不得由易燃的合成物质构成。

5.10如果防火类型为II、III类的单层、两层建筑物的外墙由钢板或石棉水泥板构成,则隔热层必须有不易燃物质构成。

5.11三层以上的公寓式居民楼中,各单元之间的隔墙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6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

各公寓之间的隔墙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4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

在楼层少于6层的防火类型为II、III类的居民楼中,建筑物一楼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可以由耐火等级为15分钟以上的不易燃物质构成。

5.12.保护防火类型为I类的建筑物的中央走廊的隔墙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3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而防火类型为II、III、IV类的建筑物的这类隔墙则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15分钟的不燃或不易燃物质构成。

对于生产等级为D、E级的II类防火建筑物,可以用玻璃墙保护。

5.13对于I、II、III类防火建筑物,其地下室和墙脚楼层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须有耐火等级至少为9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

5.14对于三层以上的I、II、III类防火建筑物,电梯室以及从电梯通向外门的等候室的地板的耐火等级至少应为60分钟。

备注:

1)如果有直接出口的话,三层的III类防火建筑的地板、电梯室和等候室的门的耐火等级可以为45分钟;

2)对于防火类型为II类的电影院、俱乐部、文艺建筑物、会议室,会见室和等候室的地板必须由耐火等级为60分钟以上的不燃物质构成;

3)舞台设备仓库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60分钟的不燃物质构成;

4)对于医院、医疗检查和治疗室、妇产科医院、电影院、俱乐部、文艺建筑物、具有放置锅炉和易燃物质的内置隔间的商店,这些隔间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且II、III类防火建筑的耐火等级至少应为90分钟,IV、V类防火建筑的耐火等级必须至少为60分钟;

5)对于具有内置地下室和墙脚层的IV、V类防火建筑物,这些地下室和楼层的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耐火等级至少为60分钟;

6)如果会议室、会见室、会议室具有内置屋顶地下室,则屋顶地下室的地板必须由耐火等级至少为60分钟的不易燃物质构成。

5.15.吊顶的框架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吊顶的衬砌可以由易燃物质构成,I类到IV类防火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室、大厅、休息室、等候室的吊顶衬砌除外。

不要在吊顶和屋顶之间的空间放置气体、粉尘混合物、液体和易燃物质通道和管道。

5.16造成室内地板倾斜的建筑物必须与表2规定的防火板、铺面表面和地板部件的耐火等级相对应。

5.17在使用或保存易燃液体的生产车间内,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各种防火类型的建筑物中,V类除外,不得用易燃物质改良承重墙表面、走廊门、电梯室、等候室和会客室。

对于I到III类防火建筑物,不得用易燃和不易燃物质改良外墙表面。

用于安装消防喉管的吊柜门可以由易燃物质构成。

5.18.在工业区域,开始生产后,任何生产等级的建筑物均不得使用各种由易燃物质构成的临时建筑物。

6.防火块部分

6.1建筑物的防火块部分包括墙、防火隔墙、防火地板、防火区域;防火把手;防火门孔和门、防火隔墙。

6.2防火块部分必须有不燃物质构成。

位于防火块部分的门、窗、门孔和结构物必须由具有规定的耐火等级的不燃或不易燃物质构成。

6.3防火墙必须从地基或地基梁开始施工,高度与整个建筑的高度相等,穿过所有结构物和楼层。

如果与防火墙相邻的框架部分的耐火等级不低于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可以将防火墙直接置入由不燃物质构成的建筑物的结构框架中。

6.4如果屋顶或屋顶部分或屋顶地下室是由易燃物质构成的,防火墙必须高出屋顶表面60cm,如果是由不易燃物质构成的,防火墙也应高出屋顶表面30cm以上。

如果屋顶的所有部分和屋顶地下室是由不燃物质构成的,则防火墙可以不高于屋顶。

备注: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内的防火墙或隔墙,模拟天花板必须保护天花板上方的整个空间。

6.5.对于外墙由不易燃或易燃物质构成的建筑物,防火墙必须穿越所有外墙,并至少高出外墙30cm。

如果外墙是由不燃物质构成的,则防火墙可以不高出外墙表面。

6.6与防火墙相邻的墙表面的门孔与这两堵墙的交叉点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4m,且门的耐火等级必须至少为45分钟。

6.7可以在防火墙中铺设烟雾和排气管道;墙和管道之间的相邻部分必须用砂浆紧密填充,墙以及安装管道的位置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150分钟。

6.8必须计算防火墙的设计,确保在由于一侧受到底板、屋顶或其它结构燃烧时受到损坏时防火墙的强度。

6.9与外墙紧密相连的防火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如果建筑物的外墙可以让火灾蔓延或安装了玻璃,则防火地板必须穿过这些墙以及安装了玻璃的部分。

6.10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用厚度为12m以上的防火区域替代防火墙。

防火区域是一个缓冲空间,沿着该区域的总宽度(长度)和高度将建筑物隔开。

防火区域空间内不得使用或保存气体、易燃液体或物质,以及不允许使用可以产生易燃粉尘的工艺。

防火区域建筑物的部件和各部分的耐火等级必须按照以下规定:

∙防火区域和其它区域之间的隔离墙的耐火等级必须达到45分钟;

∙隔墙的耐火等级必须达到15分钟;

∙柱子的耐火等级必须达到150分钟;

∙地板、屋顶和外墙的耐火等级必须达到45分钟。

备注:

对于不使用和保存气体、易燃液体和不具有可以产生易燃粉尘的工艺的III、IV、V类单层建筑物,可以用厚度为6m以上的防火区域替代防火墙。

6.11防火区域和其它区域之间的边界必须具有耐火等级为45分钟以上的防火墙,且垂直隔离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高度不超过承重屋顶结构的高度,但不得低于1.5m。

6.1.2设计建筑物内的防火区域的设计解决方案必须可以确保当与该区域相连的建筑物被火灾部分损坏时该防火区域的功能。

6.13如果防火部分具有防火区域或防火缓冲区域,则可以安装门、床、大门、门孔。

防火部分的各类开孔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部分面积的25%,防火门和大门必须为自动关闭型,防火窗必须为手动关闭型。

6.14缓冲区的墙、地板、门必须为防火型。

缓冲区可以安装厚度为4cm以上的易燃物质构成的玻璃开孔,如果这些开孔是开向不使用、保存易燃材料和物质且不具有可以产生易燃粉尘的工艺的空间的话。

6.15不得在防火墙、防火地板和防火区域安装输送易燃气体、液体、固体和粉尘以及易燃物质的管道、通道和水井。

6.16穿过防火墙、防火地板和防火区域的用于输送第6.15段所述的物质以外的材料和物质的管道、通道和水井(水管和蒸汽管道除外)必须安装自动设备,用于在火灾发生时阻止易燃物质在通道、水井和管道内的蔓延。

6.17电梯井、发动机安装室、通道、水井以及安装管道的凹穴周围的结构物必须确保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地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60分钟。

备注:

如果电梯井四周的墙面无法安装防火门,则必须布置具有耐火等级达到45分钟的防火隔墙的缓冲区。

7.紧急出口

7.1紧急出口必须确保建筑物室内的每一个人在发生火灾时都可以在必要的疏散时间内安全逃离,不被烟尘覆盖。

7.2如果出口满足以下一个条件,则视为紧急出口:

a)从一楼的房间直接通向外面或穿过走廊、等候室、电梯室的出口;

b)除一楼以外的所有楼层的从房间通向通往电梯室的走廊,包括穿过缓冲室。

电梯室必须具有直接通向外面的出口或穿过被带门隔墙与走廊隔离的等候室的出口。

c)通向同一楼层相邻的具有a)和b)项所述的出口的房间。

在安排两个电梯室到公共等候室的紧急出口时,两个电梯室中的一个除了进入等候室的入口外,必须有一个直接出口。

出口可以穿过缓冲室;

墙脚层地下室的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

7.3出口可以是通往街道或屋顶或安全区域的门、走廊或通往外面的通道或通向独立房间的室内楼梯。

出口还包括通向同一高度的相邻建筑物的水平通道。

7.4电梯和其它人工运送方式不属于紧急出口。

7.5出口必须易于寻找,且通向这些出口的通道必须用导向标志清晰指示。

7.6出口附近不得安装镜子。

7.7一栋建筑物的紧急出口数量不得少于两个;紧急出口必须分散设置。

从人员聚集区域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如表4和表5之规定。

表4生产建筑内从工作场所到最近出口的最大距离

生产等级

防火构造类型

建筑物内的最大允许距离(m)

单层建筑

多层建筑

两层

两层以上

A

I和II类

50

40

40

B

I和II类

100

75

75

C

III

80

60

60

IV

50

30

-

V

50

-

-

D

I和II类

-

NA

NA

III

100

60

60

IV

50

40

-

V

50

-

-

E

I和II类

NA

NA

-

III

100

75

75

IV

60

50

75

V

50

40

75

F

建筑物的主要构造部件(墙、柱子、地板)必须由不燃物质构成

100

80

75

备注:

1)该表中规定的距离可以适用于多层建筑的第一层,如单层建筑一样。

2)如果最拥挤的轮班的工作场所平均面积超过75m2的话,该表中规定的距离可以增加5%;

3)如果车间可以进入不能直通的走廊,从车间门到直接出口以及到等候室或电梯室的最近距离不得超过25m;

4)该表中规定的距离包括中央走廊的长度,如果中央走廊被视为紧急出口的话;

5)对于生产等级为C级的I类和II类单层防火建筑物,如果无法适用表5的规定,则必须按照建筑物周边情况安排紧急出口,且距离不得超过75m。

表5民用建筑物内从人员聚集区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最大允许距离(m)

防火

构造类型

有两个出口的房间

具有通向中央走廊或侧面不直通走廊的入口的房间

工业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

托儿所

医院

公共

建筑物

寓所

第2、3、4、5列所述的结构物

公寓式

寓所

(1)

(2)

(3)

(4)

(5)

(6)

(7)

(8)

I

50

20

30

40

40

25

25

II

50

20

30

40

40

25

25

III

30

15

25

30

30

15

20

IV

25

12

20

25

25

12

15

V

20

10

15

20

20

10

10

备注:

1)对于具有会见室的建筑物,表5规定的距离必须按最远的座位到最近的出口的距离计算;

2)从生产建筑的辅助间到最近的出口或电梯室的距离不得超过最远的工作场所到单层建筑物的出口的距离,防火类型与表4规定的类型相同。

7.8.对于地下室或墙脚楼层中面积达300m2以上的房间,如果经常呆在该房间内的人员不超过5个的话,允许自由一个出口。

如果数量为6-15个,则可以通过尺寸为0.6x0.8m的开口设置第二个出口,具有垂直楼梯,或穿过开口尺寸为0.75x1.5m的门。

7.9.以下建筑物的屋顶必须设置栏杆或护墙:

屋顶坡度,(%)

地面到外墙或顶盖的高度

12

10

12

7

栏杆必须沿着平面屋顶(如果使用的话)、阳台、外部走廊、室外楼梯和楼梯平台的前面安装。

7.10.对于从第一层到突出的屋顶或外墙顶部(屋顶护墙)的高度超过10m的建筑物,必须设置从电梯室通向屋顶的通道(直接通向屋顶或穿过屋顶地下室、室外消防梯)。

对于具有屋顶地下室的居民建筑物、公共建筑物和行政建筑物,必须沿着建筑物的长度,每隔100m应设置一个通向屋顶的通道,如果没有屋顶地下室的话,则每1000m2面积必须设置一个出口。

对于生产建筑和仓库,建筑物周围每200m的距离必须设置一个消防梯。

如果建筑物的宽度不超过150m且具有消防供水管道的话,不得在建筑物主侧设置消防梯。

在确定通向屋顶的通道数量时,可以包括可以通向屋顶的外部爬梯。

在建筑物的屋顶地下室中,必须提供通向屋顶的通道,爬梯固定在门、门孔或窗户上,尺寸不得小于0.6x0.8m。

可以提供通向屋顶面积小于100m2的单层建筑物的屋顶的通道。

7.11.从电梯室通向屋顶或屋顶地下室的通道前方的楼梯必须设置平台。

对于高达五层的公共建筑物、行政建筑物和服务建筑物,可以设置从电梯室穿过防火门孔通向屋顶地下室或屋顶的通道,耐火等级为36分钟,尺寸为0.6x0.8m,有固定的钢制台阶。

7.12在建筑物的屋顶上,不管其高度如何,如何高度差超过1m(包括通向屋顶的区域),则必须设置一个室外消防梯。

7.13防火楼层必须布置在易于看到且易于到达的位置,最低的楼梯台阶距离地面2m以上,从地基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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