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水利工程PPP项目执行协议doc 3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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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

执行协议

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

第一标段PPP项目执行协议

甲方:

惠州市惠州大堤南堤管理中心

乙方:

惠州信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合同于二○一七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签订于广东省惠州市

概述

鉴于:

1、惠州市惠州大堤南堤管理中心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和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于2017年03月28日签订了《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甲方系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乙方系中建七局和建信信托联合体为履行、承继主合同义务而设立的项目公司(SPV)。

3、乙方作为项目公司,对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有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权利义务。

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有负责项目准备,监督项目实施,支付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接受项目设施、资产等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履行主合同,顺利推进项目实施,通过由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包括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工作,向甲方交付合格的公共服务产品。

为进一步细化主合同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在不违反主合同的原则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系对主合同的承继、延续、细化和补充,需与主合同作为共同的整体进行理解、执行及适用,本协议与主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主合同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合同关系。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的行政职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时,适用该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与解释

1.1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指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项目,包含以下三个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指以下三项工程中某一工程:

(1)堤路工程;

(2)桥梁工程;

(3)治涝工程。

本项目各单项工程分项实施、分别计建设期和运营期、分项验收、分别付费。

1.2政府方:

指惠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指定或基于职权需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1.3项目实施机构,是指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协议合作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编制)、采购(组织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惠州市惠州大堤南堤管理中心。

1.4中标社会资本,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竞得本协议合作项目的联合体。

1.5项目公司,是指由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成立的,负责执行本协议,建设、运营本项目的惠州信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6施工承包人:

即“施工单位”,是指经“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招标确定的中建七局,负责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施工工作。

1.7本协议“同期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均指“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当期基准利率”。

1.8投资建设运营:

指由乙方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1.9建设期:

是指本协议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协议合作项目的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止。

1.10运营期:

是指自本协议合作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协议合作项目的运营期届满之日止。

1.11开工日期:

是指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之日。

1.12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13合作期限:

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

1.14前期工作经费:

是指为开展本协议第6条约定前期工作内容而发生的费用。

1.15可用性服务费:

是指甲方向乙方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包括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建设期财务成本、运营期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等。

1.16运营绩效服务费:

是指甲方向乙方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1.17项目移交:

本项目运营期结束,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18移交日:

指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将移交范围内的资产和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之日。

1.19图纸:

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施工图纸文件。

1.20本协议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1.2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本协议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

1.22标题为便于阅读而设,权利义务以条款含义为准。

第2条合同目的、合同体系及解释原则

2.1合同目的

为了更好地执行主合同,加强对乙方的履约管理,约束政府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甲方和乙方在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义务,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保障公共利益,最终实现乙方向甲方交付合格的公共服务产品(即“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的市政基础设施及水利设施)。

2.2合同体系

鉴于本协议作为《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合作合同》的从合同,本协议的合同体系如下:

2.2.1《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合作合同》;

2.2.2《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执行协议》;

2.2.3《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合同》、《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委托运营合同》;

2.2.4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2.2.5《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采购文件》、《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投标文件》;

2.2.6技术规范(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2.2.7图纸(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2.2.8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双方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就项目的实施事项另行协商签署其他相关协议文书。

上述文件与本协议组成合同体系,共同理解及适用。

2.3解释原则

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理解适用时遵循主合同解释优先原则,主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本协议有约定或作出细化约定的则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3条承诺与保证

3.1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承诺分别承继履行主合同中惠州市惠州大堤南堤管理中心及联合体的权利及义务。

3.2甲乙双方同意,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主合同及本协议中未有约定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章项目概况

第4条建设工程

4.1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工程概况为:

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PPP项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江南办事处,起点接合生大桥匝道,终点至紫金新村,该段全长5.2Km,桩号范围K0+000~K5+200。

其中K0+000~K0+802.741段道路标准断面为20m,K0+820.741~K1+325.172段道路标准横断面宽度21m,K1+325.172~K1+814.84段道路标准横断面宽度为22.5m,以上段落按城市次干道标准进行设计,设计车速30km/h;K1+814.84~K2+050.8段为过渡段;K2+050.8~K2+845.8段为桥梁,桥梁宽度为33m;K2+845.8~K5+200段道路标准横断面宽度为45.5m,按城市主干道标准进行设计,设计车速50km/h。

新建一座主线桥及其连通第三东江大桥的两个匝道桥,主线桥位于东江左岸,沿河岸布置,呈南北走向,此处百年一遇设计洪水位17.06m,主线桥下穿广梅汕铁路桥和规划建设的第三东江大桥,并有两匝道桥连通第三东江大桥;加固防洪堤,改造码头旱闸及半径沥站闸。

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水库削峰后),堤防等级为Ⅲ级,穿堤建筑物工程等级也与堤防工程一致为Ⅲ级,工程级别为3级,主要建筑物为3级,次要建筑物4级、临时建筑物5级。

实施内容包括:

道路、桥梁、下穿通道、排水、照明、绿化、交通、电力通信管线、堤防、防洪闸等工程。

以上具体内容以本项目经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为准。

第5条运营服务

5.1在乙方完成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并经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运营服务内容为:

该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为“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第一标段”的市政基础设施及水利设施。

该项目运营服务内容包括路况巡查、检测、绿化养护、道路保洁和路基路面、桥梁、下穿通道、排水、照明及水利设施等的维护和小修,确保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和各项水利设施等完好和安全运行;不包括电力通信管线、交通设施的运营维护,电力通信管线、交通设施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移交给相关部门运营。

5.2运营服务期满,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将其负责运营的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6条前期工作内容

6.1属于甲方完成的前期工作包括:

6.1.1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勘察设计、项目PPP采购文件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评估、征地移民专题报告、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性评价、林业评估及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等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定所需的审批资料;

6.1.2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工作;

6.1.3提请惠州市人民政府明确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项目沿线建设用地的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和绿地、路灯、交通标牌等地表附着物的拆除、迁改工作,并负责社会维稳,及时提交开工条件的建设用地,并确保按进度要求逐步交付建设用地。

由于本项目的征拆进度影响工期,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涉及费用调整的,须经甲方按规定确认后计入项目投入成本;

6.1.4工程监理单位的选定,监理单位依据与甲方签订的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乙方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开展正常监理工作;

6.1.5审定乙方所提交的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驳、报装及其他属于乙方前期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审批意见;

6.1.6提供办理本项目施工(报建)和运营所需的一切审批资料及清单,全力协助及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1.7协调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及个人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6.1.8政府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及项目公司的项目融资工作,并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乙方的其他合理诉求,充分提供合理必要的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还款承诺文件,提供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资源等)。

6.2属于乙方完成的前期工作包括:

6.2.1乙方在签订主合同后30日历天内,须先支付首笔前期费用1亿元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在首笔前期费用(1亿元)到账后3个月内,向乙方提交相应部分施工用地及临建用地供乙方进场施工。

同时,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施工用地计划和项目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征收补偿费、独立费及其他费用等的支付计划。

剩余前期工作经费按甲方确认的项目进度要求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支付方式为电子转账;

6.2.2按照主合同及采购文件的要求,与中建七局签订施工合同;

6.2.3乙方办理本项目施工所需的一切相关的报建手续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排放许可、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为本项目的施工取得合法手续,但甲方须提供项目报建各环节需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以上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甲方应依据行政职权及时提供必要的审批、确认等支持工作;

6.2.4负责按照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水电负荷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边缘选择合适的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并将接驳方案(含接驳点个数)报甲方、监理单位等审批后进行实施;

6.2.5根据主合同约定,为本项目购买各项必须的工程建设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所购买保险的险种、保额、费率等由乙方形成保险方案报甲方确认,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保险方案实施,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

6.2.6办理涉及跨铁路、公路、江河、市政道路等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并承担产权所属单位依相关规定要求收取的相关费用,以上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

6.2.7按主合同约定,为本项目向甲方提供保额为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全部工程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15工作日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甲方无息退还履约担保;

6.2.8其他按法律法规、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建设内容需开展的前期工作。

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述及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由乙方负责筹措,并按双方约定支付,支付的费用经甲方认可审核后计入项目投入成本。

乙方保证筹措的前期工作费用专款专用于本项目。

6.3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6.3.1需由乙方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方应依据行政职权及时提供必要的审批、确认等支持工作。

6.3.2甲方应在现行规定、制度和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落实并保持本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批准、确认工作。

第7条前期工作经费

7.1PPP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全部由乙方负责筹措及承担,包括乙方成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为准)前,因开展本项目相关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勘察费、征收补偿费用(包含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青苗的征收及补偿等费用,具体以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征收补偿标准,按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咨询费、项目涉及如铁路、航道等部门报建所需的相关费用等其他完成本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计入项目投入成本。

7.2为推动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同意前期工作经费由甲方根据整个PPP项目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整个PPP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单列核算,以乙方资金实际到达甲方账户和经甲方认可的由乙方直接支付的费用累计总金额为准,统一核算可用性服务费。

甲方保证以上资金专款专用于本项目。

乙方对已支付的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享有知情、查阅、核实核查的权利。

7.3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乙方按甲方确认的项目进度要求统一支付。

7.4因由一方负责的前期工作不符合法定或项目实际要求而给对方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8条建设标准

8.1本项目施工标准须适用于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国家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

乙方应保证项目建设和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批准的设计(启闭机等重要设备采购质量不得低于设计预算参考品牌)及国家部委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与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甲方有权参加和检查乙方及参建单位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参加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以及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以确保项目建设满足质量要求。

乙方应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设备交货前应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如发现货不对板和质量问题的,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拒用,并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

乙方应按水利和市政等工程施工监测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同时配合甲方选定的质量监测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对比检测,乙方不得妨碍检测单位开展正常检测工作。

8.2甲方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向乙方书面提出。

第9条工期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1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3年)。

本项目建设期:

在开工日起2年内(暂定)完工并交付使用。

建设期指本项目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止。

本项目运营期:

13年,自单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为运营期起始日计算,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运营届满之日止。

建设期工期发生顺延的,运营期也相应顺延。

第10条项目建设管理与工程质量

10.1乙方是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负责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0.1.1按照PPP项目招标文件、主合同及本协议的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单位如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10.1.2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本协议适用标准与规范,落实安全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

10.1.3确保施工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廉洁协议书等;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质量保证控制体系、关于工程建设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及应对各类施工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10.1.4应确保有相应技能和资格的人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并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交从事本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10.1.5应确保施工单位由具有相应技能和资格的人员从事施工建设管理工作,并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所有从事本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10.1.6对施工单位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本项目建设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和进度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0.1.7应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施工噪声、扬尘以及临时封道等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做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等创建或测评工作,相关费用经甲方确认后列入项目投入成本;

10.1.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承担法定的保障责任(包括劳动保护、赔偿、补偿等责任形式);

10.1.9乙方的项目管理和施工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上述,需事先将代替人员的资历报甲方同意,且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方可变动;

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建设义务所需的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10.2工程质量要求

10.2.1乙方应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项目适用的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本项目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标准,依法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10.2.2乙方必须保证本项目的施工符合批准的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和标准,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10.2.3乙方应确保本项目按国家及广东省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10.3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

10.3.1乙方应确保其与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本协议适用标准与规范,落实安全措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乙方应确保本项目按国家及广东省以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自觉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10.3.2乙方应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约定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10.3.3乙方应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单位审查。

乙方应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10.4不合格工程

10.4.1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若乙方对通知书的部分或全部有异议,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意见和说明;

10.4.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或异议回复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整改,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维修。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因此而导致的合理费用,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予偿还或不予全部偿还上述发生的合理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第11条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提供的便利条件

11.1依法负责本项目所涉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将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绩效服务费的支付依法纳入市级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2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交有关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以进入项目场地检查和测试等方式对本项目建设实施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包括:

11.2.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11.2.2本项目的建设计划进度;

11.2.3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工作;

11.2.4本项目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工作。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予以必要的配合。

11.3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11.4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须遵守项目场地安全保卫规定,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

11.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进度及质量进行随时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建设进度存在延误或质量不合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赶回进度或整改至质量合格(整改期不计入工期)。

11.6甲方负责向乙方交付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用地,并向乙方(包括:

项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条中合称“乙方”)提供下列便利条件:

11.6.1在项目建设期内进入并使用项目用地的合法便利条件;

11.6.2与项目用地相邻、因建设本项目所必需的临时用地(借地),以便进行本项目的建设;

11.6.4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1.6.5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公路、铁路、各种管线等的通过、交叉等问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11.6.6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的建设支持条件。

第12条监理

12.1甲方应根据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署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依法对本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核以及确认工作,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管。

12.2监理单位有权对乙方建设进度及质量进行随时检查,监理单位发现乙方建设进度存在延误或质量不合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赶回进度或整改至质量合格(整改期不计入工期)。

12.3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指派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监理规划对涉及的工程造价变更、工程变更等事项先审核再报甲方,并由甲方按协议约定的规定报批确认后方可生效。

12.4监理单位将每月签署确认的关于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报送甲乙双方。

第13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文物保护

13.1在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确保自身及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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