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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项目生产作业计划

锂电池项目

生产作业计划

 

第一章行业背景分析

动力锂电池电池的相关概念在“十三五”规划中开始被提及,纲要提及重点突破动力电池的关键技术;而在“十四五”规划中转变为突破新能源汽车高安全动力电池关键技术。

从“重点突破”到“突破”可以看出,国家对动力电池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减弱。

储能电池相关概念在“十二五”规划中就被提及,其政策力度经历了从“增强”到“大力推进”到“加速”的演变,政策关注点也越来越全面,在“十四五”纲要中,对整体的储能产业和储能应用能力都做出了规划。

在储能电池方面,根据GGII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锂电池储能装机累计规模为2.9GW,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到2025年,我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

到2030年,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基本满足新型电力系统相应需求。

在动力电池方面,根据《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到2020年,动力电池行业总产能超过1000亿瓦时,形成产销规模在400亿瓦时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2020年,新型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超过300瓦时/公斤;到2025年,新体系动力电池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单体比能量达500瓦时/公斤。

在动力锂电池领域,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1-2035年我国将实施电池技术突破行动,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建设动力电池高效循环利用体系,其中,上海、浙江、天津等省市提出了动力电池材料和技术突破的相关目标。

在储能锂电池领域,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我国将坚持储能技术多元化,推动锂离子电池等相对成熟新型储能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和商业化规模应用,对此,上海、北京、浙江、福建、甘肃等省份也提出了电化学储能相关目标。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二、核心人员介绍

1、孙xx,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

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朱xx,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

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3、莫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

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xxx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

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监事、销售部副部长、部长;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4、武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

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段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2002年11月至今任xxx总经理。

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章经理机构

一、经理机构的地位

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在国外,经理一般由公司章程任意设定,设立后即为公司常设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在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一般被视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它既负责做出经营决策,也负责实际管理和代表公司对外活动。

然而,现代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大多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需要广开才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拔有专长、精于管理的代理人。

于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经理机构便应运而生。

公司设置经理的目的就是辅助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业务。

因此,有无必要设置经理机构完全由公司视自身情况而由章程决定,法律并不做强制性规定。

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他必须听从作为法题临务执,机关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

对于专属于董事会做出决议的经营事项,经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做出决定并执行。

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尽管经理在各国公司法中多为由章程任意设定的机构,但事实上在现代公司中一般都设置有经理机构,尤其是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常设业务辅助执行机关。

而且,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断加强,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主要权力逐渐由传统的业务执行向经营决策方面转变。

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东机构权力范围外的一切事务,而公司的具体业务执行多由董事或经理去完成,经理的作用也越来越普遍地受到重视。

在董事会权力被不断扩大的社会背景下公司立法同样呈现出经理地位被不断强化的趋势。

因此,正确界定并处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公司立法与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

既不能失去对经理的控制,使董事会形同虚设沦为经理的附庸,又不能事无巨细,都由董事会决定,使经理无所事事。

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

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三性的。

在我国由传统企业领导体制向现代企业领导体制转换的过程中,需要重新审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不仅要在股东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而且在公司经营阶层内部也要形成一定的分权与制衡机制,这也是我国的公司治理体系完善过程中正在探索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现代公司组织机构中,董事会虽为公司的常设机关,但所有的经营业务都由其亲自执行并不可行。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之下往往另设有专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机构,这就是经理。

但由于各国商业习惯与立法传统不同,各国公司法对经理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规定也不相同。

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将公司经理视为章程中的任意设定机构,即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设立经理以及经理的权限等法律并不对经理的设置做出硬性规定。

对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一)经理机构的职权

经理机构的出现与设置,使公司的管理活动进一步专门化,有效提高了公司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充分表明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企业管理方式的发展趋势。

从本质上讲,经理被授予了部分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此外,经理作为董事会领导下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为便于其了解情况汇报工作,《公司法》还规定了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经理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与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对公司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对经理、董事规定了相同的义务。

如果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在国外,经理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对第三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均由董事会决定。

对经理的任免及其报酬决定权是董事会对经理实行监控的主要手段。

董事会在选聘经理时,应对候选者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

《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做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天不得成为公司经理。

必须明确,法定的资格限制仅是选聘经理的最基本条件,因而出任公司经理的人,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才能。

只有选聘那些德才兼备者,才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

经理入选后,其经营水平和经营能力要接受实践检验,要通过述职、汇报和其他形式接受董事会的定期和随时监督。

董事会根据经理的表现,可留聘或解聘,并决定经理的报酬事项。

解聘不合格的经理,是董事会对经理进行事后制约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低估。

在西方国家,当一名经理由于经营不善而对公司衰落负有责任时,在被解聘的同时,也在他的职业历史上留下了一笔不可抹杀的失败记录。

有过市场失败记录者,很难重新谋求到经理的位置。

因此,在国外即使已经取得经理职位的人,也十分珍惜其职位。

保住经理职位的唯一途径是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使公司得以长期稳定地发展。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材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经理是必须设置的职务。

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最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关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以下规定:

①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按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评价、考核和奖励。

②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③按照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权总经理处理。

④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

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

经理由董事会聘饪或者解聘,向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国看独资公司经理机构与前文所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机构的职权、义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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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企业战略类型

一、企业稳定战略

稳定战略是指受经营环境和内部资源条件的限制,企业基本保持目前的资源分配和经营业绩水平的战略。

按照这种战略,企业目前的经营方向、业务领域、市场规模、竞争地位及生产规模都大致不变,持续地向同类顾客提供同样的产品和服务,维持市场份额。

从企业经营风险的角度来讲,稳定战略的风险比较小,但其制约了企业的成长,限制了企业的发展速度。

企业稳定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无变化战略

无变化战略可以说是一种没有战略的战略。

采用此战略的企业一般具有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过去的经营相当成功,并且企业内外部环境没有重大变化;二是企业并不存在重大经营问题或隐患,因而企业没有必要进行战略调整。

为保持企业现有市场地位、利润及企业平衡发展,避免战略改变给企业带来的不稳定,企业的战略目标、战略方向、战略规划等基本保持不变。

(二)维持利润战略

维持利润战略注重短期效果而忽略长期利益,根本意图是渡过暂时性的难关,一般在经济形势不景气时采用,以维持已有的经营状况和效益。

由于这是以牺牲企业未来发展来维持目前利润的战略,所以如果使用不当,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暂停战略

企业在一段较长时间的快速发展后,有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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