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委矿山生产安监工作安排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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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矿山生产安监工作安排意见

镇委矿山生产安监工作安排意见

  去年以来,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引起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尽快扭转我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实现黄金产业振兴,实现县域经济社会赶超发展、科学发展。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安全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1.进一步增强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的兴衰与黄金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各乡镇、各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我县黄金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如不采取超常规举措,下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今后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将错失良机。

  2.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每季度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担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县政府常务会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反映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专题研究解决。

  3.由县委各常委指导所包联乡镇安全生产工作。

各常委要定期深入包联乡镇,实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检查研究、解决乡镇打击非法生产和打击取缔“三小”提金问题。

  4.成立县矿山生产综合执法局。

从国土、公安、整顿、黄金、安监、环保六个单位各抽10名同志,由县国土、公安牵头,组成县矿山生产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能有:

对矿区进行不间断巡查,接受并处理有关非法生产方面的反映和举报,督促企业封堵非法坑口,打击各类私运矿石行为,打击取缔非法生产行为。

协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调查处理非法生产事故。

负责矿区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矿区民爆物品的管理。

打击取缔峪道内的“三小”提金、非法选矿、非法取渣等活动;配合环保局、各乡镇打击取缔山下“三小”提金活动。

  矿山综合执法局为隶属县政府的临时常设机构,建制及“三定”工作由县编办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继续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及时办理县综合执法局移交的相关案件和工作。

  5、增加安监力量。

给县安监局增加编制20名,由县安监局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分别派1-2名安全生产监督员常驻黄金企业,监督员由县安监局和企业双重管理。

其主要职责:

监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参与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指令;及时向县安监局反映企业重大安全隐患。

驻守企业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对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员予以责任追究。

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员具体职责及管理办法由安监局制定。

  二、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

  6.建立以企业法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制。

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坑口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形成从企业法人到分管领导、车间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要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生产过程管理。

  7.建立企业护矿队伍。

各矿山企业要组织专职的护矿队伍,由1名副职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所辖矿区进行守护,做到区域内无违法非法生产现象,区域内无闲杂人员捡矿、偷矿等现象。

对各自区域内的废弃坑口予以彻底封堵或炸毁,必要时安排专人留守。

对形成规模,企业难以自行清理取缔的,上报县矿山综合执法局予以打击取缔。

如出现矿山企业对区域内非法生产行为既不打击也不上报,或者在相关部门对矿区非法生产进行清理取缔并移交给企业后再次出现非法生产死灰复燃现象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追究责任,对矿权主体企业予以高限处罚,直至注销相关矿权。

  8.坚决取缔挂靠、转包等经营行为。

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矿山企业对现有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挂靠、承包、分成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终止原协议,自8月份起对承包挂靠、非法转包等生产经营的,对生产系统予以停产整顿,并给予企业和业主各20万元的经济处罚。

  9.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检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10.强制推行矿山安全先进技术。

推进矿山企业标准化建设,强制推行井下机械通风系统等安全先进技术和装备,建设通讯联络、供水施救、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监控监测、压风自救等6大紧急避险系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重点做好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所有矿山企业都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健全完善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县安监局要不定期组织各类安全培训。

  三、健全安全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1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牌制度。

在坑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牌,标明坑口名称、法人、矿权、投资主体、施工队、包联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人等内容。

同时,由国土局绘制各峪道坑口分布图,县安监局负责制定各坑口监管表,明确和落实各坑口、各企业、各峪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一坑一表、一坑一牌、峪道坑口分布图和企业坑口分布图”等安全监管档案。

  1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各矿山企业要积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安监局要积极协助和指导企业做好申办工作。

在20XX年12月底以前仍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坑口,一律责令停产。

对矿权设置及工程布设不合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治理、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无法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的生产系统,由县政府彻底予以关闭。

  14.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各矿山企业必须上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足5个生产坑口的企业,该企业风险抵押金不得低于100万元;6至10个生产坑口的企业,该企业风险抵押金不得低于200万元;10个以上生产坑口的企业,该企业风险抵押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前期有关企业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整合之后,依据整合情况,全额或分比例转化到整合企业名下。

因事故或处罚等原因,风险抵押金被使用或者没收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补交,否则,责令停止坑口生产。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缴、使用、补交、退还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严格实行施工队资质备案审查制度。

进一步提高矿山施工队伍准入门槛,从事矿山采掘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县安监局要对全县矿山施工队进行资质备案审查,坚决取缔挂靠、虚假资质等行为。

实施矿山施工队保证金制度。

矿山企业每一坑口的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60万元。

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矿山施工企业,没收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县安监局责令矿山企业辞退该施工企业,并清理出矿山劳务市场。

  16.严格规范矿业生产供停电制度。

由国土局提供各峪道矿权设置及挂牌坑口名单,由安监局提供生产坑口名单,电力部门依据安委办通知做好坑口供停电工作。

凡县内矿业生产供电,须经县安委办、县政府分管安全领导审批后,方可按电力部门有关供电规定执行。

  17.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企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限时上报制度。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如不能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故意迟报、瞒报事故的责任人,提高责任追究格次,严肃责任追究。

  18.实行生产事故、非法生产等有奖举报制度。

由县政府设立有奖举报专项基金,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管理。

非法制售、存储、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及氰化钠等危险化学品行为由公安局负责查处,经核实后给予5000元现金奖励;非法矿业生产、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非法堆浸、三小提金行为由县环保局负责查处,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停产坑口擅自组织生产、停产坑口无人值守、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等现象由县安监局负责查处,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各接报部门的举报电话要安排专人负责,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要能及时接听和处置群众举报;要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及时兑付举报奖金;对同一问题多人次举报的,仅对第一次举报人实施奖励。

各有关部门在矿山峪口公示举报电话,广电局同时做好有奖举报制度及举报电话的宣传工作。

  19.严格落实督查监察制度。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县监察局和县安委会办公室不定期对企业生产情况、部门包联情况、职能部门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报告有关领导和单位。

县纪委、监察局不定期对山口管理、电子监控平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领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把违规事项通报有关部门,由各职能部门对违规者给予追究。

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矿山综合执法大队要对规模性非法生产、三小提金、非法选矿予以立案查处。

  20.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现矿山企业区域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现象,责令矿权主体企业立即予以清理取缔,对同一矿权区域发现非法生产两处以上的,对矿权主体企业予以10万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该矿权区域停产整顿1个月;矿山企业发生一般生产事故,按法律规定高限处罚,并停产整顿2个月;矿山企业发生一起较大生产事故,有关部门关闭事故坑口、注销事故坑口所属矿权,安监部门按法律规定高限处罚,事故企业停产整顿6个月;矿山企业所辖矿区非法生产导致死亡事故,矿权主体企业承担善后等所需全部费用,并按照每死亡1人处罚30万元的标准予以经济处罚,矿权区域内所有坑口停产整顿3个月;停产坑口擅自组织生产的,由矿山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处以20万元罚款,若存在重大管理漏洞或重大安全隐患,关闭该坑口。

同时对有关职能部门包联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坑口实际出资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1.清理干部职工参与黄金生产活动。

由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社局制定清理方案,对全县干部职工参于黄金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重点人和事进行立案侦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2.打击非法拉运矿石行为。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矿区非法拉运矿石的吉普车等各类车辆进行集中清理取缔,严禁无牌及报废车辆进出峪道。

对非法拉运的矿石,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拉运车辆由交警大队依法查扣处置。

  23.集中打击取缔三小提金。

由县环保局牵头,矿山综合执法大队和各乡镇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山上坑内坑外球磨浮选、非法堆浸、混汞碾等非法三小提金予以打击取缔。

对山下私建选场、乱排乱放、库内非法取渣、河道拦渣、非法堆浸、氰化池等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追究责任等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取缔。

  四、强化综合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24.以资源整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我县资源整合的目标和要求,继续强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整装勘查区内矿权设置有关精神和要求,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通过注销、整合等方式,进一步减少矿权数量,消除“楼上楼”及“一脉多采”等安全隐患,使矿权设置和工程布设更加合理,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中深部整装堪察必须全程做好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工作。

  25.一坑一策,细化管理。

由安监局、国土局对现有生产系统进行核实,分类对待,逐坑口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

对证件齐全的生产系统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并为其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对存在一定隐患的坑口,预留一定时间进行隐患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由包联部门看死盯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也不能达到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坑口,由安监局拿出具体方案,由企业予以关闭;对各自矿区范围内的废弃和非法坑口,由综合执法大队拿出方案,由企业予以彻底封堵。

以上关闭和封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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