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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打击拒执讲话稿精选3篇联合实验室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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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罗平县人民法院通报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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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法院通报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5月13日,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实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罗平县集中打击拒执犯罪、推动民事执行工作的状况相关状况,宣扬我国刑法有关“拒执罪”规定,震慑和教化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提高社会公众对“拒执罪”的认知,营造“遵守法律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新闻办领导,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新闻中心领导,云南省市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记者,县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相关领导,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新闻发布会。

案例一:

易全付申请执行袁某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罗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

由李某、方某共同赔偿易全付26030.70元;由袁某赔偿易全付26048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曲靖中级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以曲中民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李某、方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易全付于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袁某。

在执行过程中,袁某一再提出他已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均未供应任何依据证明。

执行人员多次找到袁某执行,袁某都是一个看法:

他就是不履行,逼急了也饶不了申请人,大不了一起死。

后经做工作,2021年6月11日,袁某承诺:

如到2021年10月30日申诉还没有结果,就把案款交清到法院。

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并未按承诺履行。

2021年4月9日,执行人员再次找到袁某执行,袁某表示坚决不交,同日,罗平县法院确定对袁某司法拘留15日。

拘留期满后,袁某仍拒不履行。

【处理结果】

2021年6月,罗平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前,6月25日,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给被执行人袁某做最终的工作,明确告知其若再不履行,将按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代表和委员们的努力下,袁某慑于法律的威历,随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罗平县人民法院遂未将本案移送侦查。

【典型意义】

刑罚的威慑功能既包括对犯罪人的威慑,又包括对社会其他人的威慑。

拒不执行行为入刑即是通过立法向社会供应一个相识拒执行为与犯罪、刑罚关系的平台,使有犯罪倾向的人望而生畏,悬崖勒马,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案例二:

黄文昌申请执行黄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文昌与被执行人黄某是同胞兄弟,二人因承包地经营权发生争议。

2021年1月17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罗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文昌承包的位于小坝埂的2亩承包土地。

黄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6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曲中民终字第216号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23日,黄文昌申请执行,经多次做工作,黄某拒不执行,2021年10月21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将被黄某强行耕种的土地执行返还给了申请人。

2021年3月7日,黄文昌向罗平县人民法院反映:

黄某在案件执行后又强行去耕种了已执行返还的土地,要求法院接着执行。

之后,罗平县人民法院多次给黄某做工作,要求他返还土地,但黄某不听,还说就算拼了命,他都不让出土地。

双方虽是亲弟兄,但为此事已反目成仇,先后发生过两次殴打,均构成轻伤。

【处理结果】

2021年7月8日,罗平县公安局以黄某涉嫌犯拒执罪为由进行立案侦查。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2021年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应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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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会与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当地基层组织的协作下,最终促成兄弟俩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办案人员又到现场对黄氏兄弟争议的土地进行了栽桩定界,彻底化解了兄弟俩之间多年的恩怨。

2021年1月10日,罗平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了“撤销案件”的确定,不再追究被执行人黄某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供应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还在于最大限度地削减和化解社会冲突,化消极因素为主动因素,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三:

师宗县冒水洞电站申请执行窦某物权爱护纠纷案【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罗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窦某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其建盖的位于师宗县冒水洞电站坝区内的四间简易房屋,复原原状。

窦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曲中民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21年8月8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罗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要求其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履行义务,但均未果。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甚至主动提出情愿接受司法拘留,并扬言:

大不了就关15天。

因窦某在申请人土地上建盖的是养殖场,共饲养有400余只山羊,如干脆组织强制执行,将导致所饲养的羊群无法安置,故本案不宜干脆将养殖场强制拆除。

【处理结果】

2021年7月8日,罗平县公安局以窦某涉嫌犯拒执罪为由进行立案侦查。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多次做工作,但窦某均未主动履行义务。

2021年8月29日,窦某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窦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在1周内即克服了诸多困难,将饲养的羊群迁出,并将养殖场建筑物全部拆除,复原了土地原状。

窦某也表示悔过认罪,对其亲属的履行结果予以认可。

9月5日,窦某被取保候审。

10月10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0月30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惩罚。

宣判后,窦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救济措施是针对妨害执行的不同程度而建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当民事强制措施不能达到执行工作目的时,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情节严峻”,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已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其从轻惩罚。

案例四:

郑继逵申请执行郑某相邻通道纠纷案【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2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罗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

郑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其耳房西方的全部空心砖围墙,让郑继逵通行。

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曲中环民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2021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给被执行人做工作,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2021年1月14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强制执行,拆除了郑某所建的空心砖围墙。

但执行过后,被执行人郑某再次将通道堵塞,案件复原到执行前的状态,申请人又申请罗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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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罗平县公安局以郑某涉嫌犯拒执罪为由进行立案侦查。

2021年7月14日,郑某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执行逮捕。

在郑某被羁押期间,2021年8月5日,其家属代其履行完毕了义务。

郑某对履行结果表示了认可。

2021年10月15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4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郑某未上诉。

交付执行后,郑某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2021年1月7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书面建议罗平县人民法院撤销对郑某的缓刑。

1月23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人员一同去给郑某做工作,希望其在指定时间主动去接受社区矫正,但郑某看法恶劣,仍拒绝到执行机关接受社区矫正。

2021年1月25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

撤销对郑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郑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复原到执行前状态的,应认定为对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可对妨害人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对申请人要求解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接着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案例五:

陈绍庚申请执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2日,我院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罗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

由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绍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7月15日,曲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曲中民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2009年9月9日,陈绍庚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罗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人员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

执行期间,王某于2021年6月22日将其全部的一辆轿车过户给侄子王某(该车仍接着由被执行人运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1年6月20日,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王某被罗平县人民法院确定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未履行义务。

【处理结果】

2021年5月6日,罗平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犯拒执罪为由进行立案侦查,7月8日,王某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在羁押期间,办案人员多次规劝王某履行法律义务,他仍拒不履行。

2021年11月21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月4日,罗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属典型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

被执行人在被司法拘留后仍旧对抗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有效地发挥刑罚的惩戒、震慑和教化的功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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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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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9月24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通报了上海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集中打击、制裁拒执行为的相关状况,上海高院执行局局长韩耀武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余洪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隐匿名下豪车,转移名下存款,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实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6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与余洪钦、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归还陈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余洪钦上述义务担当连带责任。

2021年6月20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与余洪钦、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彭某归还陈某某借款721,700元及相应利息。

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作出(2021)沪卢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确定被告人余洪钦支付给上海某银行卢湾支行人民币274,754.38元。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余洪钦均未主动履行,相关债权人遂先后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合计1,996,454.38元及相应利息。

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宝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被告人余洪钦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但余洪钦拒不履行,并将其名下已被法院查封的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车(经评估该车价值为452,000元)隐匿,谎称上述车辆已交案外人周某抵债。

经调查,周某向法院陈述其从未收到过上述车辆,且余洪钦曾打电话给周某,要求其协作余洪钦作虚假陈述。

另经调取的2021年9月22日以及2021年4月6日余洪钦驾车道路交通的照片显示,在上述两个时间,该车辆仍由余洪钦本人驾驶。

还查实,被执行人余洪钦名下某银行账户于2021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支出款项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且均为进帐当天马上转出。

因余洪钦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

2021年7月22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洪钦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洪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实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峻,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将其车辆隐匿,谎称车辆已交案外人抵债,并要求案外人协作向法院做虚假陈述。

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月内支出款项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且钱款均为进帐当天当即转出。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意图特别明显。

这种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执行中有肯定普遍性,被执行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应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2:

沈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聚众阻扰法官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0日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客房、浴场经营,后因租赁房屋相关事宜发生纠纷。

2021年1月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庭洲浴场从涉诉房屋搬离;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房屋运用费。

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后进入执行程序,青浦区人民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张贴腾退公告后,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后法院通过停水、停电的强制执行方式要求停止营业。

但被执行人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松私自接通水电以供浴场接着营业,反复多次。

在执行法官赶赴现场执行时,沈松甚至纠集众多社会人员看管供电、供水设施,以员工无法安置为由抗拒阻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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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沈松拒绝、阻碍执行行为恶劣,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侦查。

沈松在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网上追逃后,很快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于2021年1月4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1年7月20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松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实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峻,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沈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惩罚。

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实力执行生效判决,刚好腾退房屋,但其法定代表人不仅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甚至公然聚众抗拒执法,漠视法律行为恶劣,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峻影响司法公信力,受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处。

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的认罪看法,主动投案,以及刚好履行判决义务等状况,法院确定对其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3:

刘丽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3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丽燕、俞某应支付原告江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5万元,并偿付相应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丽燕与申请执行人江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刘丽燕出售其名下的闵行区金平路788弄188号X室房屋用于偿还欠款。

之后,被执行人刘丽燕将出售上述房屋所得款项中的100万元支付给江某后,在尚有结余且明知该笔款项应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的状况下,仍将剩余钱款转移用作他用,并有意通过更换手机等通讯方式拒与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联系,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接着执行。

鉴于此,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刘丽燕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状况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21年2月15日,刘丽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到案后照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在此过程中,刘丽燕亲属代为向江某偿还全部剩余欠款31万余元,并取得江某的谅解。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丽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出售房屋后,所得钱款完全有实力执行生效判决,支付余款,但其不仅拒绝执行,且私自转移财产,并有意更改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使法院无法联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行为人抗拒执行的主观有意明显,情节严峻,依法应予惩戒。

行为人到案后照实交待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代为清偿剩余全部债务,并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最终的从轻惩罚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4:

杨岳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将公司经营所得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拒不履行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浦民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1,286,470元。

因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执行荣耀公司财产人民币1,286,470元及拖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岳云曾承诺分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履行,后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2日间,银行帐户中共有人民币4,590,255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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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但未向法院申报,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杨岳云表示,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对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也完全清晰,但上述款项大部分被其用来购买生产所用的设备,小部分款项被用来支付工人工资。

上述转移财产金额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鉴于杨岳云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情节严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21年6月24日,被告人杨岳云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根据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义务。

义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裁定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范围。

本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岳云在明知单位有账款进入,具有履行实力的状况下,仍旧将所获款项用于其他支付,未刚好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执行不能,且数额巨大,故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5:

冯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明知房产被查封仍对外出售,并将售房所得款用于他处,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7日,闸北区人民法院对倪某诉冯颉、王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冯颉、王瑾归还倪某房款135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冯颉、王瑾未自觉履行义务,倪某遂向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诉讼中,法院依照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冯颉、王瑾名下的房产。

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颉、王瑾发出执行通知,要求限期履行义务。

2021年5月3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颉、王瑾同意在2021年7月15日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承诺如到期未履行的,同意将名下被查封的房产由法院拍卖以抵偿债务。

然而,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与案外人臧某私下签订关于被查封房产的买卖合同,案外人臧某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接连将大部分房款共计170万元打入被执行人冯颉账户。

后上述房款用于他处,并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及和解协议的内容。

2021年1月28日,被执行人冯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7月12日,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冯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实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峻,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其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冯颉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峻,造成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短暂无法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私下出售查封房产给案外人,给法院执行制造障碍;其收得钱款后用于他用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峻,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6:

吴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将法院打算处置的房屋私下抵债给案外人,造成法院执行不能,导致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诉被告吴均、葛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2021)奉民一(民)初字第4933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吴均、葛许娟归还原告谢某借款人民币6,09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谢某向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保全查封了吴均名下位于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885弄X号房屋。

执行中法院对房屋张贴强迁公告,要求吴均限期搬离房屋,以进行拍卖处理。

吴均表示正在协商将房屋抵债给谢某,要求法院延期执行。

但吴均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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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下将房屋以169万元的价格抵债给自己的另一债权人黄某,给法院执行造成障碍。

执行法院发觉后,马上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吴均拒不到法院说明状况,也不履行义务。

据此,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2021年12月17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吴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实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案,并照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惩罚。

最终判处被告人吴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明知其依法应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不仅未主动履行或协作法院执行,反而通过假借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抵债之名,擅自将其全部的房屋抵债给案外人,给执行造成障碍。

其行为充分表明其存在拒不执行的主观有意,且转移的财产价值超过100余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峻,应依法予以惩戒。

该案例警示公众,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刚好履行,协作法院执行,如存在转移、变卖、处置财产等行为拒不执行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7:

王保贵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被执行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处置,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基本案情】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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