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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福利文献综述
我国社会福利文献综述
一、社会福利概念的界定
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社会福利是一个还存在颇多歧异的多元概念。
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对社会福利的定义为:
第一,一种国家的项目、待遇和服务制度,它帮助人们满足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医疗的需要,这些需要对维持一个社会来说最基本的。
第二,一个社会共同体的集体的幸福和正常的存在状态。
在《中国社会百科全书》中的解释是:
“按其字义和一般人的观念,通常被理解为有关改善社会成员物质、文化生活的一切举措。
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在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把社会福利当作社会保障的同义词。
如《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社会保障解释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属于对‘社会福利’一词的广义解释。
在另外一些国家里,如美国、日本等国,社会福利仅指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特定的范围和领域,通常是指专为弱者所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服务与保障,如儿童福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等。
从这个意义上社会福利以此便具有化为社会福利服务或社会福利事业,属于对社会福利的狭义理解。
”我国社会福利的概念是从狭义角度来界定的,被认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它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采取各种福利措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不断改善社会状况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既包括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公益事业,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措施,也包括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以某一特定群体为对象的专门性福利事业,如为残疾人举办的各种福利企业,为无依无靠的老人举办的养老院,为孤儿举办的孤儿院等,还包括国家发放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如为城镇居民发放的副食品补贴等。
1
本文作者主要从狭义来研究社会福利。
狭义的社会福利指为帮助特殊的社会群体、疗救社会病态而提供的服务,又称福利服务(welfareservices),(《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1990,Vol.27:
421;Romanyshyn,1971:
3;Federico,1980:
4)。
目的是疗救社会病态,对象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即社会的边缘群体(这里只包括老年、儿童和残疾人群体)。
这种服务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补缺”性的,所涉及的项目是传统的社会工作的内容(Federico,1980:
4)。
从资金和服务的提供者来看,狭义的社会福利从一开始就不是国家垄断的,宗教和慈善组织及邻里和社区在传统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即使在国家大力介入之后,这一领域仍被认为是一个混合的经济领域。
一般认为,如果地方政府可以管好,最好不要由
中央政府(联邦政府,或同等机构)来干预(Richan,1987)。
二、中国社会福利事业总体回眸
中国社会福利事业内容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服务。
社会福利事业又包括多种经济成分的城乡社会福利院、光荣院、孤残儿童福利院、精神卫生福利院、荣军医院、SOS儿童村、老人公寓和乡镇敬老院等;社会福利生产,是国家、集体和社会各界为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而举办大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研制和生产残疾人使用的各种假肢、矫形器,由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和保护;社区福利服务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动员和组织社区群众开展社会互助,为社区成员提供多种姓水大福利服务。
1.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
逐步深入和城乡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中国社会福利事业也在改革中不断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和法制化,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和集体力量的福利机构为骨干,以其他多种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以众多的社区福利服务设施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多层次、网络化、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到2001年底,各种形式的福利性收养收容机构40176所,床位数134.7万张,收养收容所93.3万,福利工作者22.1万人。
其中收养性机构有39338所,床位124.7万张,收养89.3万人;收容性机构838所,床位10万张,收容4万人。
2.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基本经验;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的宗旨,吸取西方国家搞“福利国家”使国家背上沉重负担的教训,搞救助型或曰补缺型的社会福利;高度重视家庭在社会福利中的基础地位恶化作用,明确提出建立以居家供养为补充的福利服务体系;高度重视社区的福利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社区服务的社区照顾。
三、中国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状况
中国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是指在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下,对于处在特殊困境下的老年人所提供的养护、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由相关法律组成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我们通过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开辟了老年人福利服务事业的新领域,逐步形成了以国家、集体兴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以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逐步建立健全了保护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社会保障网络。
1、处在特殊困境下老年人的法律保护
中国关于保护处在特殊困境下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我国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在《民法通则》、《刑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丰富、健全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应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老年人特别是为处在特殊困境下的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农村五保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处在特殊困境下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1999年5月,建设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12月,民政部发布第19号部长令,发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老年人福利事业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必将对今后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重要的作用。
2001年3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作为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同时,国家级职业标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颁布实施,该标准对养老护理员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老年护理的进一步专业化、科学化。
2、老年机构福利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维护了处于特殊困境之中的老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目前,全国共有老年人福利机构5.1万余家,床位数总计105万余张,共收养老年人80万余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几年来,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机构保障网络和五保服务网络相结合的福利服务体系,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五保供养工作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各乡镇除敬老院外还普遍建立了由主管乡镇长、民政、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和干部参加的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并在村中建立由村委会主任、会计、妇女主任、团支书参加的五保服务站,形成五保服务网络,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生活等服务。
3、老年社区福利服务
近几年,民政部门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致力于推广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事业,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体系,开辟了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的新领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建立了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通过各种途径兴建老年公寓、小型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收养服务;开展包户服务,由社区服务中心等实体组织志愿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洗衣、洗澡、做饭、购物、家务、访谈等其它特殊服务;开办老年人食堂、浴室、理发店、婚姻介绍所、聊天站等设施,照顾本社区老年人的生活。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和保健服务。
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看病提供“三优先”(挂号、看病、取药)服务,定期为老年人体检;一些医疗和福利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创办老年病院,在社区开设老年门诊、家庭病床、家庭医疗咨询站等,常年为体弱多病和伤残老年人服务;各社区服务设施普遍购置健身康复器材,开展老年人保健运动和养生讲座。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和再学习条件。
目前,各地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站通过举办老年学校、老年兴趣小组,开展多种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适应老年生活,愉快而平静地安度晚年。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基层组织在社区服务工作中将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常抓不懈。
主要通过社区内的社会道德舆论和基层政权组织,帮助老人具体落实“老有所养”规定;在社区服务设施内设立维权办公室或法律咨询站,宣传法律知识,调解纠纷;成立老年人庇护所,为身心受到伤害的老人提供暂时的安身场所。
——组织老年人投身社区服务,实现老有所为。
在社区服务中,老年人已成为一支最富有生机的志愿者队伍,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成立各种老年协会,开展互帮活动,以老助老。
其次,推进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的行业化进程。
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是一项新兴的社会服务业,为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在14个部委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中对发展社区服务包括发展社区老年人服务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老年人社区福利服务业的发展,使其朝着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目前,全国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以设施服务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形式的社区福利服务网络,为保障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满足广大居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多种服务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以此带动和促进了城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要求,民政部在2001年启动“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以下简称“星光计划”)。
根据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星光计划”实施以来,全国城乡共新建和改建社区“星光老年之家”32490个。
2001年,主要在省会城市的社区中建成了7278个“星光老年之家”,共投入了30.77亿元;2002年,主要在全国地级城市的社区中建成了14943个“星光老年之家”,共投资52.56亿元;2003年,主要在县城镇和农村乡镇建起了10269个“星光老年之家”,共投资51.52亿元。
这些项目除了第三批有个别省份受气候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在5月底全部完成外,其余都已竣工交付使用。
在“星光计划”上三年总投入的134.85亿元中,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了13.53亿元,地方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26.33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3.36亿元,项目单位自筹和社会力量投入51.63亿元。
从“星光老年之家”的功能看,基本包括了文化娱乐、图书阅览、体育健身、医疗康复和老年课堂等基本服务项目,发达地区“星光老年之家”还设置了院舍住养、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紧急援助、信息咨询等服务内容。
从“星光计划”的实施情况来看,总体上是令人满意的,投资规模比预计的要大,项目建设数量比预期的要多,建设速度也比预想的要快,社会反响更是比预想的要好,应该说是比较圆满地完成了目标任务。
如今,3万多个“星光老年之家”如繁星一样遍布祖国大江南北,星罗棋布,熠熠生辉,为千千万万的老年人带来了欢声笑语,送去了幸福安康。
实践证明,“星光计划”的实施,合国情,得民心,顺民意,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和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较好地缓解了城乡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严重匮乏的矛盾,为全社会的老年人办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和实事。
四、中国特殊困境下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状况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
中国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努力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处于特殊困境下的儿童在我国主要指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对他们提供保护是中国儿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现行的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儿童社会福利事业专指以社会福利为保障手段的社会收养、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向孤儿、残疾儿童提供的社会福利型服务。
我国政府在现阶段解决孤儿、弃婴收养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在有条件的地方,举办社会福利设施,集中收养孤儿、弃婴;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采取分散供养的形式。
收养孤儿的社会福利设施主要有:
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儿童村等,此外,城市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以及优抚社会福利设施,也收养了部分孤儿。
目前,我国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基本分为三类:
一类是收养性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如儿童福利院、儿童村等,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对孤儿进行收养,并使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另一类是康复型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如聋儿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康复中心等,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对那些可以康复的残疾儿童实施治疗和康复,使其减轻残疾程度,回归社会;再一类是教育性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如残疾儿童寄托所、残疾儿童学前班、特殊教育学校等,他们的主要职能是使各类残疾儿童受到足够的教育,增强他们的生活和劳动能力,使之作出对社会有益的贡献。
以上这些社会福利设施给孤儿、弃婴提供了良好的收养、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直至他们长大成人,给他们安排工作,帮助他们成家立业。
对痴呆和重残儿童则实行终身供养。
目前,在城市,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各类儿童福利院178个,床位数2.5万张,收养儿童2.2万人;全国已建、在建SOS儿童村8所,收养健全孤儿700余名。
此外,全国各地还兴办了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培训班、残疾儿童寄养站、社区康复站等社区孤儿、残疾人服务组织近万个;个人和单位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已达上百家。
全国已形成以国家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分散供养为基础,城乡结合,社会参与的特殊困境下的儿童救助、保护格局。
在中国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我国在孤残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的成就受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方面的积极评价。
救助和保护特殊困境下的儿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肩负的任务是崇高而艰巨的。
在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和重视下,在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下,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就一定能够为特殊困境下的儿童开创一个美好的明天。
五、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状况
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福利等提供法律保障。
政府通过兴办福利企业、实施按比例就业和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等形式,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采取临时救济和集中供养以及兴办残疾人福利安养机构等福利措施,对残疾人提供特别照顾。
截至2003年底,全国城镇共有403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共有1685万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259万贫困残疾人得到生活保障;44.2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院、养老院享受集中供养、五保供养;246万残疾人得到临时救济、定期补助和专项补助;累计扶持701万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温饱。
2003年,各级政府安排残疾人事业费15亿元,募集社会福利资金近1亿元。
(一)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关心残疾人劳动就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特别是从1988年起国务院先后批转了三个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及配套实施方案,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经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残疾人劳动就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集中就业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取得历史性的突破,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发展迅速。
“九五”计划实施三年来,共安排53.1万城镇残疾人就业,完成任务指标的81%;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人数达到1003万人;残疾人就业率从“八五”末的70%提高到75%。
残疾人劳动就业形式多样化发展,就业渠道明显拓宽,就业层次逐步提高,开始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1、集中就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样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
为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在党和国家的鼓励和扶持下,民政部门组织残疾人开展生产自救,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了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就业。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制定了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系列扶持政策,集中就业有了长足发展,福利企业由改革开放前的869个发展到34331个,安置了68.1万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福利企业顺应市场经济要求,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积极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并对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进行了试点、探索和实践。
在改制中,坚持福利企业的属性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鼓励结合起来,取得了初步成效。
不少福利企业摆脱了困境,一批福利企业已经成为有活力、效益好、竞争力强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
福利企业在改革中,坚持保障残疾职工权益的原则,采取措施,保证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保险的落实。
许多地区还在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将残疾职工的部分基本生活费和养老保险等纳入财政预算,解决了残疾职工的后顾之忧。
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减免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办法是: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94年发布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
﹙3﹚.先征后返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94年发布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是:
1.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此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2、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发展迅速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党和政府大力提倡和鼓励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后,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制定了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办法。
优惠政策的落实,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迅速发展,就业人数已从八十年代末的10万增加到120万。
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已经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途径。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取得历史性突破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借鉴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依法推行的一项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战略性举措。
从1998年开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已在全国基本推开,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二)对我国残疾人工作提出的几点建
1、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组委会"改为常
设机构。
"联合国残疾人十年组委会"是我国残疾人工作的协调机构,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结束前,建议成立领导残疾人事业的常设机构。
2、尽快制定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并着手制定有关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活动等专项法律法规,使我国残疾人法制建设完善化、系统化,使残疾人依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使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工作者依法为残疾人办事。
3、我国残疾人设施少,不能满足需要,加上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中残疾人的比例不断上升,应当加快建设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生活、安养设施,切实落实已经颁布执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加快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的无障碍建设。
4、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培养,适时在一些大专院校中开设"残疾人工作"专业,培养社会福利工作的专门人才。
5、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预防残疾发生问题加强研究,有关部门要制定法规,切实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残疾的发生。
六、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创建,应自中华民族的成立后算起。
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它经历了如下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是传统福利模式时期(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
这一时期在改造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福利设施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负责、官方包办的的民政福利和单位包办,有可分为不同时期,民政部门主办的福利事业是在建国初期是与社会救济联系在一起的,其任务主要是解决战争时期遗留下来的流亡人员和无依无靠人员的生活安置问题;20世纪50年代末后,这种福利事业便从社会救济中分离出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农村也开始涌现出集体举办的敬老院等福利设施。
第二阶段是春天福利制度向现代福利制度变革的时期,它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至今,其变革步伐较整个中国经济改革要滞后一些,但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制度重塑,并逐渐向社会化福利发展。
由于新型福利制度还在改革中探索,福利制度的转型尚未完成。
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模式应当是:
以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依据,以不断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追求目标,走社会化、多层次的社会福利发展道路。
这一道路应包括以下四层涵义:
1.社会福利制度的结构,应该向目标完整、功能全面、服务系统的方
向发展。
其中社区服务应当成为整个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社会化福利则够长整个福利制度主体,而职工福利则在恢复其本来面目的条件下充当着社会福利的补充角色。
2.确立社会福利制度应当以不断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
目标,在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中,既要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保持协调性,又要有所区别,而不能把救济与福利混淆在一起,更不能把福利待遇和劳动所得混在一起。
福利制度应当侧重于满足社会成员较高水平或较高层次的生活服务需求,包括服务需求和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等。
3.社会福利应当尽快走向社会化。
无论是官方直接举办的民政福利事
业,还是耽误举办的职工福利事业,均应尽快走出板块状的自我封闭,对整个社会开放,并采取社会化的手段来筹集资金,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来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社会福利应当坚持多层次化。
由于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化,社会成
员的阶层分化十分明显,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是不同的,国家福利制度的安排必须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在这种情况下,福利制度的设置与水平结构等应当体现出多层次性,如孤老残幼学要得到更好的照顾,但并不影响其构成城市社区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当且可以主导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却又不能包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新的福利制度应当将社区福利、民办福利等纳入其中,并继续维持家庭的福利功能,同时在鼓励企业自主决策、自主设计的原则下建设新型大职工福利,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