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课后简答题温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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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课后简答题温习

一、1.经济法的特点是什么?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2)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2.经济法的大体原则包括哪些?

(1)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3.什么是经济权利?

什么是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如何?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进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必然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必然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法概念务人应当依据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必然行为或不为必然行为以知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彼此依存。

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

经济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4.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

主体:

是指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客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什么是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主体违背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征:

(1)综合统一性。

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

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2)双重惩罚性。

双重惩罚性表现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公正性与严格性,对于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试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

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非必然承担补偿责任,必需要看行为人是不是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多致使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

责任形式:

(1)经济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补偿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2)行政责任。

对违背经济法的行为,可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惩罚。

(3)刑事责任。

对违背经济法律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1.试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

(1)投资人申请

(2)工商记录

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经营自主权

(2)依法申请贷款(3)依法获土地利用权(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义务:

(1)遵遵法律,行政法规,诚实守信

(2)依法纳税(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4)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5)为职工缴纳社保(6)依法成立工会

 

三、

1.什么是普通合股企业?

普通合股企业的设立需要具有哪些条件?

普通合股企业是指由普通合股人组成,合股人对合股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股人

(2)有书面合股协议

(3)有合股人认缴或实际缴存出资

(4)有合股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简述普通合股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及责任承担。

执行方式:

(1)由全部合股人一路执行

(2)由合股协议约定或全部合股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股人对外代表合股企业,执行合股事务。

责任承担:

对合股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

3.什么是有限合作企业?

有限合股人的那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股事务?

有限合股企业由普通合股人和有限合股人组成,普通合股人对合股企业债券承担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股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股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股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股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和合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形,查阅会计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股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催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股企业?

简述特殊的普通合股企业的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股企业是指采用合股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的普通合股企业中合股人承担责任的类型取决于合股企业债务产生的原因。

合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股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穷责任或无穷连带责任,其他合股人以其在合股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若合股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股企业债务和合股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部合股人承担无穷连带责任。

在合股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合股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股企业债务,以合股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股人应当依照合股协议的约定对给合股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5.合股企业需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方可做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哪些?

(1)改变合股企业的名字

(2)改变合股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址

(3)处分合股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股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股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用合股人之外的人任合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合股企业法》对于普通合股企业的入伙、退伙有哪些规定?

入伙:

新合股人入伙,除合约协议还有约定外,应当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股人要向新合股人如实告知原合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股人与原合股人享有同样权利承担同样责任,但入伙协议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股人对入伙前合股企业的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

退伙:

志愿退伙:

(1)协议退伙:

合股协议未约定合股期限的,在合股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股人能够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发生合股人难以继续参加合股的事由;其他合股人严峻违背合股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股期限的,合股人在不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下,能够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股人。

合股人违背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规定而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股企业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

(1)固然退伙:

情形有:

作为合股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股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合股人协议约定合股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股人在合股企业中的全数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除名:

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股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股事务有不合法行为;发生合股协议约定的事由。

四、1.简述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股东责任范围,公司可分为无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分有限公司、股分两合公司

(2)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3)按照公司之间是不是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4)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公司可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5)按照公司国籍,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6)按照股分有限公司的股票是不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分有限公司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哪些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股东一路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成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成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项大体组成要素

(5)有公司居处

3.简述股分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

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数股分而设立公司。

(2)召募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分的一部份,其余股分向社会公开召募或向特定对象召募而设立公司。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召募的股本打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股分发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召募方式设立的,经创建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成立符合股分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居处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限制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行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领导,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什么是公司债券?

债券与股票有哪些区别?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按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

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集体仍是企业,都能够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分制企业才能够发行

(2)收益稳固性不同。

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够取得固定利息,而无论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

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分公司的盈利情形变更而变更,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取得。

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久归公司支配

(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

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

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

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

(5)风险性不同。

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钱变更幅度大,但却又能取得很高的预期收入。

6.简述公司利润的分派。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

(2)缴纳所得税(3)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5)向股东分派利润

五、1.试比较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三者区别。

(1)从组织形式上:

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能够是法人型合作企业也能够是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一般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但经批准也能够为其他责任形式。

(2)从出资方式看:

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灵活能够以各类出资方式不必然以货币记股权,只需肯定各方的合作条件并可提前回收投资,而合营企业必需由中外合伙者以参股方式出资,以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且不能提前回收投资,外资企业出资方式和合营企业类同。

(3)审批日期和审批程序上均有不同

2.试述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

组织形式:

(1)法人型合作企业

(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

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3.关于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有哪些法律规定?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能够先行回收投资。

六、1.简述破产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2)破产企业子啊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和取得的利息,破产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都应该归入破产财产,还有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

(3)应该有破产财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破产企业与其他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取得的利益

(4)包括破产企业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债券和投资也能够并入破产财产

(5)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份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偿,补足部份属于破产财产

(7)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土地利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破产财产

(8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9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10)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11)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和在其全资企业的财产中的投资权益属于破产财产

(12)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清算组能够将其出售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和股权收益为破产财产

2.解释破产原因。

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发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我国破产原因的实质标准是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

支付不能:

指债务人由于陷入经济窘境,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当债权人请求请求清偿时,债务人不能予以清偿或不能继续予以清偿的客观状态。

资不抵债,指债务人的全数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其所有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债务总额,因此资不抵债也称为“债务超过”。

七、1.简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1)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一般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肯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是以讹诈、胁迫的手腕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是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以合格式条款中约定免责事由无效的。

(3)确立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遵循无益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解释。

2.简述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讹诈、胁迫的手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债务自始无效或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便当事人就此签定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劳。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在性质上不可转移、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不作为债务等通常不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到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必需经债权人同意;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并存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连带对债权人负责,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4.简述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一、继续履行,指违背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不是已经承担补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需按照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份进行履行;

二、违约办法,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补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补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违约金,由合同约定的,在发生违约事实时,违约方支付的必然数额的货币;

五、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一、

1简述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1)已交付全数土地利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利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肯定施工进度和完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记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记录备案。

2比较建设用地利用权出让与建设用地利用权转让的异同。

建设用地利用权出让指国家将建设用地利用权在必然年限内出让给土地利用者,由土地利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利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利用权转让指土地利用者将建设用地利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互换和赠与。

相同点:

都是一种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利用权出让的完成以受让方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利用权出让金为前提,而转让则是以受让向转让人支付转让金为要件。

不同点:

(1)建设用地利用权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土地所有人,另一方是土地利用者;而建设用地利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两边当事人均为土地利用者。

(2)建设用地利用权出让是建设用地利用权转让的前提,只有当事人依法通过建设用地利用权出让程序取得建设用地利用权才有建设用地利用权转让的可能。

八、1.简述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能够向债务人求偿,也能够向保证人求偿。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一般责任保证承担。

(4)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2.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保全权。

包括避免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恢复请求权

(2)抵押权处分权。

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权转让或用做债权的担保,抛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清偿顺位。

抵押权人还能够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和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3.简述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非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记录。

4.比较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异同。

(1)抵押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记录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够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劳,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表现留置效劳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5.简述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抵押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点:

(1)主体的限定性。

其主体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权标的的不特定性。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标的为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抵押人有权处分设定抵押的动产。

在动产浮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的动产没必要通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6.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4)留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5)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6)留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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