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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爆出最牛的人大代表建议

2008年全国两会爆出最牛的人大代表建议

 

近日,全国两会爆出了一份最牛的人大代表建议,这就是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会议前夕,向人大常委会呈递的关于党政官员公示财产的建议。

这是五年来王全杰第三次提出这类议案和建议。

该建议一提出,立即在全国引起轰动。

三天内有200多家报纸和网站予以转载和评论,读者网民拍手叫好,纷纷称这是最牛的人大建议。

今将该建议全文转载于此,广大网友可以评一评,能否真正成为2008年最牛的人大建议,说它牛,它到底牛在何处?

2008年2月28日下午3点将“公示财产”等15件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月28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15件建议文本

关于将官员收入申报制度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

当前在我国社会一些主要领域,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据报道,5年来仅各级纪委立案查处的就达80多万人,给予党纪处分的高达50多万人,而实际存在的腐败行为要比已查出的数量大得多。

腐败的问题,已成为全国上下千夫所指、万民所恨的社会毒瘤,严重地削弱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群众对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遏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聚敛财富,恢复人民对党的信任和对社会的信心,是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应引起全党全民的充分重视。

为什么党政官员收入和财产申报了12年而成效甚微,甚至出现边申报边贪污,边贪污边提拔的怪现象呢?

关键在于申报制度的本身仅仅是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而恰恰是最有力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或称舆论的监督在这个最需要监督的节骨眼上出现了缺位!

在现行申报制度中,其申报内容是对公众保密的,对其申报内容的审查监督仅仅是上级机关少数领导,而不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即使上级机关领导真的铁面无私、火眼金睛,但他对情况的了解总是有限的,因此其监督就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更何况其中不可避免的老上级老同事的人情关系呢?

这就使申报制度陷入了人民群众所说的“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怪圈,几近形同虚设,其成效事倍功半是必然的。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引入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世界上最有力、最彻底的监督是人民群众的监督,而我国的宪法也赋予人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要想保证群众的监督权,首先必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而知情就必须开放媒体,将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公示于众,才能保证群众的监督。

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党的一贯方针的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

我党一贯认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实际上个人财产隐蔽得再好,也逃不脱千千万万群众无孔不入的眼光。

如某官员有三处住房仅公示为两处,他的第三处住房邻居很容易对其揭发举报,而官员慑于群众的明察而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谎报瞒报。

既然如此,把对领导干部的私人财产监督权下放给广大人民群众应是一种最彻底的反腐措施,这就是领导干部公示财产或公开申报财产。

官员财产的公开申报制度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王国,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官员公开申报财产的法律,并为世界上所有追求廉政的国家所效仿。

目前已有包括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在内的近百个国家与地区推行了此项制度。

该制度利用媒体的公开作用,将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一切财产、财务往来、收入与借贷情况,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难怪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抱怨说,即使换把椅子都要小心翼翼。

世界各国经验证明,公示官员财产对于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是一种最有效的机制,被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的手段。

值得指出的是有些国家在实施这项制度时,仅称为“财产申报制度”,这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社会能见度高,新闻媒体呈透明状,申报的同时也就向媒体公开了。

从我党和我国的性质来说,我们更应该毫无顾忌的实行财产公示。

我们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们的党政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行为光明磊落,面对我们的服务对象——人民群众,本身就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我们还有什么私产不可向人民公开?

连那些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压迫人民、剥削人民、限制人民权利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官员都敢公示财产,我们受党多年教育、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公仆,还有什么可以向自己的主人隐瞒的?

无论从世界各国反腐的经验还是从我国我党的性质讲,我们都有必要将现行的“申报制度”发展为“公示制度”。

这是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也是保持共产党先进性的需要。

国情、党情、社情,民怨、民心、党心都要求我们痛下决心,尽快推出这项被世界各国证实为行之有效的终极反腐制度。

为此我们建议:

1.人大常委会尽快组织专门班子,研究制定“领导干部财产公示法”,所有向上级组织申报的收入和财产,均应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或通过有效渠道使人民群众得以查询。

2.与此相配合,全国强制推行存款实名制和账户实名制,股票和股权实名制,商业保险实名制,不动产交易实名制。

每个公民拥有唯一的、全国通行的个人账户。

个人实名以外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资产,国内资产和海外资产,均为非法资产,均应无条件的归于全民所有。

3.在财产公开制度实施前半年应在全国设立退赃帐户,在全国推行不记名、有编号、存档案、可查证的退赃运动。

对于退赃项目无论数额多少、来源如何,均受法律保护,赦免一切罪、错,永不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无条件地为退赃者保密。

4.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遗产继承制度和财产赠与制度,领导干部公开申报资产应包括其直系亲属和所有家庭成员。

5.与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阳光资产信息共同体,随时审核官员及一切公民的海外资产。

6.对于领导干部超出正常生活所需的资产,实施资产托管制度。

官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资产的融动和经营。

7.加强反腐败机构的建设,参照“联合国反腐公约”规定,建议我国受理官员财产申报的机关应与政府机关相互独立,实行逐级垂直领导,最高机关应直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8.修改“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处罚规定,加重对官员瞒报资产的处罚;立法重奖公民对官员隐瞒财产的举报行为。

只要我们真正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舍弃本属身外之物的既得利益,真心改革,痛下决心,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一定能够形成一个利及子孙、惠及百年的根本性的社会制度。

这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和历史的使命。

公布我一个,取信千万人,作为人民公仆的党政官员何乐而不为之。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一、现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规定,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关闭、破产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1、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

必要时,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

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

2、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

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

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3、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可为这些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

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

五、地方党委和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二、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接转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党组织作用“弱化”。

虽然中央和省、市委反复要求企业党组织要坚定站在工作第一线,保证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这些企业一般只聘用少数人员协助企业改革改清算小组搞好企业改制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职工安置补偿工作,党组织负责人本身也面临着下岗转岗、另谋生路的危机,根本无心顾及党组织接转工作,或不闻不问,或束手无策。

上述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出现“党的组织散了,党的活动停了,党的作用弱了”的现象。

2、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退化”。

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员因主要精力放在重新就业、忙于生计上,流动日益频繁。

他们有的长年外出务工,不与组织联系;有的成了个体工商户,“一心一意谋生路”,还有不少职工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有的组织关系该转的本人不愿转,仍留在企业;有的转出后街道(乡镇)不愿接收,组织关系就放在口袋,成为“口袋”党员。

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出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真空”,造成企业管不好,街道管不了的异常现象,导致少数下岗分流和离退休党员成了无组织管理,无活动经费,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两无、两不”党员。

三、对策与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抓好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当前,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在重组改制、减员分流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必须要有清醒认识和全面把握,做到形成共识不含糊,把握大局不动摇。

在制定企业停关破方案时,一定要将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的调整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及时调整组织设置,健全党的组织。

各级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变化,根据变化的情况健全党的组织,完善管理体制。

一是“留”:

对一些正在实施拍卖、关闭、破产,善后工作尚未结束的企业,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基本上保持不变,与企业留守处一同工作。

在保留组织设置期间,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由书记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二是“撤”。

待企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完毕、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成、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企业党组织。

三是“建”。

对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以及彻底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关闭破产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前,企业任何一级党组织不能擅自撤销,绝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3、加强和改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要及时做好停关破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基本原则,对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要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转移到居住地的党员,企业党组织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居住地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能够整体移交的尽量整体移交;对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

对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外出就业的职工党员,如原企业党组织健全,由原企业党组织管理;如原企业党组织无法正常管理,可征求党员的意见,开具临时组织关系由所

在地党组织托管;对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在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逐步办理的程序,防止漏登漏转甚至是不转不登或转而不登的“隐形流失”现象。

同时,要求党员尽量做到本人亲自接转关系并与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见面,实在无法亲自接转的可由其家属或单位党务工作者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将支部要求及时转告党员本人,留下联络方式。

2018年3月某市教育文体局工作总结

一、重点、实事项目区文化中心:

3月14日区领导再次召集教育文体局、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对区文化中心进行深入研讨,对其选址及内部功能定位再次进行了商议。

东渚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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