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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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崔木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井下电气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动力保障部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监管部门。

第四条动力保障部应有一名专职副部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动力保障部下设电管队,其职责为:

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而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性能检查、完好检查;参与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机运科职责为:

1、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落实上级和本矿制定的电气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违反井下电气管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2、组织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达标检查,并组织召开机电安全管理月度工作例会,布置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3、参与新安装电气设备的验收工作。

4、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第七条生产单位部长、机电主管职责为:

1、各单位部长、机电主管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负责。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文件和制度。

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动态达标检查和每月机电安全管理例会。

4、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检查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

5、及时安排、落实和处理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机运科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为:

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要求操作电气设备。

3、熟悉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单位处理。

第三章供电系统

第九条电管队必须定期绘制符合实际的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的规定注明内容,采区变电所要悬挂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

开关型号、容量、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电流值;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监测分站的编号、用途和电源来自方向、“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安装位置等。

第十条采区供电系统应按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第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实行“双三专”、“两闭锁”供电。

详见附件三、“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井下127V的照明和信号线应有专用接地芯线。

第十三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开关、局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具体检修周期根据设备现场运行工况而定),设备检修内容应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及以上电压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且按照高压供电管理。

第十五条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第十六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十七条矿井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双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并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双回路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第四章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

针对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制定了专门的规定,详见:

附件一、井下“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

附件二、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第五章电气保护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无保护、缺保护、甩保护运行。

第十九条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第二十条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

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馈电和总馈电),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运行中,网络绝缘降低时,必须查明原因;检漏保护动作时,必须查明故障原因,严禁强行送电。

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检查和跳闸试验应留有记录。

漏电试验和远点试验期间局扇看管人员严格执行《崔木煤矿关于局扇安装、使用、运行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

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

第二十二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保护接地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不得采用铝导体及钢丝绳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第二十四条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

检漏保护装置、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

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截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

第二十五条井下总接地网、胶带机头配电硐室、移动变压器集中配电点的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

新安装电气设备的线路绝缘、接地电阻必须在投入运行前测定,测定数据列入新安装电气设备验收单中,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

第二十七条使用JDB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应进行两次保护动作试验,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器。

第二十九条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六章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表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

检修、搬迁、检查和拆除电气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使本设备完全不带电,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检查瓦斯,在瓦斯浓度低于0.8%时(进风巷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手把切断电源时都应可靠闭锁,并挂有“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三十二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防止碰触危险。

第三十四条电气设备不准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三十五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持证的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标志牌,并注明设备型号、编号、整定值、保护线路末端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负责人、功率等项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固定。

第三十六条矿井每天应安排2-4小时的井下电气检修时间,防爆性能、电气保护是检修的主要内容。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日应进行一次外部检查。

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无计划擅自检修电气设备。

第三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入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便于观察处。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

第三十九条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做到:

1.设备外部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埋、压。

2.设备内部洁净。

3.设备要摆放整齐。

4.电气设备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

5.五小件上板管理。

6、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应有标志牌。

第四十条安装在井下大巷、主要运输系统的开关应布置在硐室内或壁龛内。

井下配电点位置应选择在无淋(积)水和噪音小的地点。

配电点的安装位置不应在弯道范围内。

开关距轨道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7m,若安全距离小于0.7m时,应另开壁龛,将电气设备安装壁龛内,壁龛深度0.7~1m,长度根据设备台数确定,高度应满足开关检修的要求。

在机车运行的巷道内检修设备时,在距离检修人员两侧各50米处设警示牌,以防车辆碰伤检修人员。

第四十一条耙矸机和喷浆机的控制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设施。

第四十二条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隔离开关)必须在停电位置、并可靠闭锁,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

第四十三条电气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要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条件下进行,并严格执行停电、闭锁、验电、放电、封接地线并挂停电牌等操作程序,接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截面符合要求。

检修低压馈电开关的馈出线、中间接线盒、下级馈电开关(或启动器)电源接线室时,要先确认真空管内部触头无粘连后,方可检修。

第四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修复后,矿应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组织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挡。

第四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不得与瓦斯管路相接触。

第四十六条在巷道内进行瓦斯抽放钻孔、探煤孔、泄放孔打钻施工及煤层注水期间,严禁在施工巷道内及其回风流中检修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井下移动变电站、胶带机配电点必须张挂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必须经相关单位审核、分管矿领导签字、并随负荷变化定期更换,现场有漏电试验记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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