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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种类及融资核算分析

第八章信用证(下)

第一节信用证种类

(一)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信用证

(二)保兑的与不保兑的信用证

(三)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四)即期与远期信用证

(五)可转让信用证

(六)背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

(七)预支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

(八)备用信用证

 

(一)、不可撤销与可撤销信用证

1、含义: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Credit)是指

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银行为申请人

提供不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或通知,随时

由申请人提出修改、撤回或注销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Credit)

是指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

销性。

2、不可撤销信用证的特点有二:

(1)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

(2)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二)、保兑的与不保兑的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confirmedL/C)

(1)构成

(2)双重的确定付款承诺

(3)保兑的需要和做法

第一、保兑目的

第二、保兑行的责任

第三、保兑费用

第四、保兑文句

2、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

 

(二)、保兑的与不保兑的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有无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加以保

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CreditandUnconfirmed

Credit)。

---一家银行所开的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保证,

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经过

这样保兑的信用证叫保兑信用证。

---未经另一家银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兑的为不保

兑信用证。

 

(三)、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交单给指定银行办理结算时,

使用信用证的不同方式来分类,有:

1、即期付款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

4、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含义: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

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

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特点:

第一、开立汇票或不开立汇票

第二、开证行自己付款或其他银行付款

bypaymentatsight

 

2、延期付款信用证

含义:

延期付款信用证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

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

长直至到期日付款。

该信用证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

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

于远期信用证。

特点:

1、开证行在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

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

2、卖方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

3、不开汇票

4、货价较高

bydeferredpaymentat

 

3、承兑信用证

含义:

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

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

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

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byacceptance

 

4、议付信用证

含义: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

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

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

特点:

1、一般都要求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

2、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不能是申请人)

3、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议付行所在地

4、议付行可以指定或任意。

Bynegotiation

 

(四)即期与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

汇票为即期(即期付款、议付信

用证)

2、远期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

即期付款--受益人立即100%获得货款,

付款行借记开证行帐户,贷记受益人帐户。

议付信用证--受益人立即(100%货款-

贴息)

议付行索偿。

即期信用证对卖方有利。

 

2、远期信用证

对进口商来说:

其好处是可以利用出口商的资金,有利于他

本身的资金周转。

对出口商来说:

有利于成交和扩大出口,收汇也较托收方

式安全。

但双方都要承担汇价变动风险。

此外,还有利息问题,出口商在收回货款

之前要承担利息上的损失,如出口商将相应的

利息加到货价上,则进口商就要支付较高的货

价。

贴现利息由出口方支付

 

3、假远期信用证

(1)含义:

开立远期信用证,远期汇票,但出口商可以即期

收到十足货款,贴现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2)原因:

进口商之所以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其好处是:

(1)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银行的资金,以解决资

金周转不足的问题。

利用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

款行的资金。

(2)可以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

制。

如某国政府规定,凡进口商品一律采用远期付款。

当该国商人与外国出口商签订即期付款的合同后,只

能采取开假远期信用证的办法来解决。

 

3、假远期信用证

真远期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有何区别?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

的贸易合同为基础,真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

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买卖

双方的合同原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商做远

期汇票。

同时在信用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

付,由付款人负责贴现,有关贴现费用及贴现利息由

开证申请人负担。

而真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

担的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

息由进口商负担,真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

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

 

(五)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划分,

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CreditandNon-

transferable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

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出口地银行在

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1、含义

2、转让原因:

中间贸易、总公司出口,分

公司交货

3、特点:

一次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

人、注名“可以转让”,根据开

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

4、内容:

金额、装运期、有效货期、单价

一张信用证转出一部分权利给实际供货方。

 

(六)背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和其他信用证的关系来分,可分为对背信

用证和对开信用证(BacktoBackCreditand

ReciprocalCredit)。

----对背信用证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

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另外开

立一张内容近似的信用证,这张信用证就叫对背信用

证。

----对开信用证是由两张相互依存的信用证组成,一般

是在买卖双方有买有卖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同时互相

开出信用证,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另一张信用证的

开证申请人,而另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一张信

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二张

信用证的通知行,而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则是第一

张信用证的通知行。

 

1、背对背信用证的含义

通常是在中间商人转售他人货物,从中赚取价

格差额,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

而需通过第三者来沟通贸易的情况下,均可使

用背对背信用证。

2、比较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点。

3、对开信用证

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分别生效。

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

 

比较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点

相同点:

用于中间贸易

不同点:

如下图:

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与原信用证开证申

请人、开证行的关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

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

行无关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必须经过原信用

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授权放可开立

可转让信用证是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

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二受益人。

张数

与原证是两张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第二受益人

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

开证行的关系证行的付款保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不会增加付款责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

任。

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转让行的责任

 

(七)预支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

1、预支信用证含义

2、循环信用证的含义

自动恢复循环

非自动恢复循环

半自动恢复循环

 

1、预支信用证

(1)含义:

(2)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

全部预支信用证仅凭出口方的光票付款,实际上等于是预付

货款,也有的要求出口方在凭光票取款时,应附交一份

负责补交货运单据的声明书。

部分预支信用证又分红条款和绿条款信用证两种。

红条信用证是在信用证的特别条款项下用红色打成或写成,

允许出口商凭以后补交单据的书面担保,即可预支部分

货款的信用证。

不过现在即使用黑色打上预支条款,也

同样起到红条款信用证的作用。

绿条信用证则是在信用证上用绿色打上预支条款,但现在也

不一定非以绿色表示不可。

不过绿条款信用证的条款要

比红条款信用证严格一些。

例如;规定出口商预支货款

后应将所采购的货物以开证行名义存放仓库,以后再补

办出口装船的手续

 

预支信用证通常在下列情况下采用:

(1)在市场缺货的情况下,进口商需货

心切,或在市场看涨的情况下,进口商为

了不失时机地利用有利的价格抢购现货。

(2)在出口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进口

商企图以预支货款的方式进行压价。

 

2、循环信用证

(1)含义

(2)条件

(3)循环信用证通常有下列三种循环方法:

自动式循环——信用证金额在每次用完后,不必等

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每次使用后须等待若干

天,如在此期间,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

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用完后,须等待开证行

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八)备用信用证

1、含义:

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

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

的信用证。

2、原因

(1)起源于美国,不许开立银行保函

(2)香港、日本

3、性质

(1)属于信用证UCP5OO号范围

(2)实质:

见索即付保函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相同点:

两者均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独立文

两者均可以凭单付款,开证行承担第一

性的付款责任

不同点: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商业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用途

付款

贸易结算货款

非贸易,货贸易担保融资方面

每证不一定付款

每证必须付款

汇票和声明书单据,

有效期,无装运期,无交单期

全套单据,

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

单据时间

适用条款

付款条件

UCP500号

部分UCP500号

申请人违约

单证一致

 

第二节信用证贸易融资

一、出口信用证融资

打包放款

出口押汇与汇票贴现

二、进口信用证融资

进口押汇

交纳保证金融资

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

 

一、出口信用证融资的种类

1、银行对出口商装运前的融资

(1)打包放款

(2)红条款信用证

(3)打包放款与红条信用证比较

2、银行对出口商交单时的融资

(1)出口押汇

(2)汇票贴现

 

二、进口商信用证融资

1、进口押汇。

2、交纳保证金的融资。

3、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

4、专项贷款融资。

 

第三节信用证结算分析

一、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

(一)信用证结算的优点

1、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

2、融资较方便

(二)信用证结算的缺点

1、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2、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

3、结算速度慢、费用高

 

二、信用证结算的使用背景

1、进口商资信欠佳或对进口商不

了解

2、进口国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

 

第四节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

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从1994年1月1日

起在全球实施。

共49条

 

第1条

(1)惯例的适用范围是一切跟单信用证,

在一定范围内也适用备用信用证;

(2)信用

证上应注明:

本证系根据“UCP500”而开立

的;(3)信用证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惯例

第2条讲的是信用证的定义

第3条的精神银行只管信用证、不管买卖合约

第4条又表明,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管货运

单据不管货物。

 

以上第3、第4两条的界定,

货物为2吨木耳---信用证上“2吨黄花”,---受益

人,照常发运木耳,然后把载明“2吨木耳”的货运

单据交到银行要银行付款,银行将不予付款,

进出口双方的买卖还是2吨木耳,---信用证上的商品

品名也是2吨木耳,----出口方交来的货运单据上也是

2吨木耳,即是说,买卖合约、信用证及货运单据上都

没有错,

但出口方却把货物错发成了2吨黄花,根本不是进口方

所要的货。

此时,按第4条的阐述,进口方就不应找银

行论理,他应当找出口方交涉,因为,在信用证业务

上,银行是只管货运单据正确与否,而不问具体货物

是不是进口方所要的货物。

 

◼第5条讲的是对信用证的行文措辞,切忌冗长

罗嗦,要求做到:

简明、扼要、完整

第6条讲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信用证,即可撤

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凡信用证必分属

两类中的一类,二者必居其一。

而“UCP500”

却反其道而行之,就是说,凡信用证上既无此

词又无那词时,应视该证为“不可撤销的信用

证”。

第7条讲通知行的责任。

其责任是通过核对签

字式样或密押,确定国外来证的真实性后,把

该证转给本国的受益人。

第8条实际上是对“可撤销信用证”下一定义

 

◼第9条讲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条提到了具有四种用途

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的信用证、迟期付款的信用证、

对远期汇票承兑的信用证和对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议

付的信用证本条2款就信用证的保兑这一行为及保兑

行的概念做了精确的表述

第10条重申以上四种不同用途的信用证。

简言之,开

证行必须在证上指定一家在信用证受益人所在国或所

在地的银行,并授权该行对受益人交来的货运单据或

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当然,那家被指定的银行如

无意充当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者也可以不充当

第11条规定了“电开证”时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12条重申有关开证、改证的指示必须完整明确,否

则,通知行不予负责。

 

第13条阐明审单标准,基本点是要求达到“单

证一致”,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货运单据

要与信用证相一致;单据之间彼此也要相一致,

单单不一致就算单证不一致。

本条2款对银行

审单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自接到货运单据

之翌日计算,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完单据,

确定接单拒或是拒绝接单。

第14条规定了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和不

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的处理办法和

操作事宜。

第15条~第18条涉及银行的免责条款,诸如

信息传递中的失误、天灾人祸造成银行暂停营

业等无法预料的事故时,银行概不能负责。

 

 

第20条~第22条关于货运单据的规定。

在原

则上阐明了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出单单位和出单人,条文规定不宜

采用并冠以诸如“第一流”、“著名的”。

“合格的”、“独立的”、“官方的”这样一

些修饰语;

第二,单据原来规定非正本不可,现在则有所

放宽:

影印的、电脑处理的、甚至复写的也可

算做正本了,等等。

其中第22条涉及货运单据

出单日。

对于那些出单日在前的,银行也接受,

但必须在信用证中和“UCP500”中规定的有

关期限内交单才行。

 

◼第23条一第33条关于运输单据。

用较大篇幅

阐述运输单据,涉及海陆空货运方式,特别是

对港到港的海运提单提出了详细的具体要求,

因为海运提单代表着物权,是物权的凭证,又

可以在海运途中转让;至于与其他运输方式相

适应的运输单据,如不可转让的海运运单、租

船合约提单、联合运输单据、空运运单、公路

运单、铁路运单、内河运输单据及邮包收据等

等,各条均做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第33条涉及运输单据上有关,

若货物是按FOB价格成交者--运费待付

若按CFRCIF价格成交者--运费已付

 

第34条保险单据。

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使用的

保险单据一般有三种:

正式保单、保险凭证和

保险声明,尤以第一种、第二种用得最广;本

条3款明示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银行

不予接受,因为暂保单不属保险契约。

本条5款就货运保险的生效日不得晚于货物装

运日,本条6款明确规定货物的投保金额应为

货物的CIF价或CIP价加10%,

第35条3款提到免赔率(免赔额)。

 

第41条涉及跟单信用证项下分期装货出运的具体规定。

要求有关各方达成共识为:

在一定时期内分若干次装

货出运,如果其中某一期出口方因故不能如期出运,

则这一期和以下各期均不能再使用这一信用证了。

第42条~第47条,应认为是跟单信用证项下很重要的

关于装效期的规定。

具体说,信用证上有三个既相互

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日期、三者相辅相成,彼此制约,

任一日期均不得违背。

第一个日期是信用证的效期

第二个日期是最迟装运期

第三个日期是最迟交单期

即在货物装运后21天之内必须把货运单据交到银行,

否则,银行将拒绝接受。

 

第42条3款的规定应引起某些开证申请人和开

证行的注意。

信用证的效期应具体写明某年、

某月、某日,这一明示表明在该年月日前该证

有效,行文十分清楚。

第46条3款,专门就装运期方面人们所做的欠

明确的用语做了明确的解释。

 

第48条系本惯例中占篇幅最长的一条,专讲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中间商作为该

证的第一受益人,他把证上的授信额度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作为第二受益人的真正供货人,以

低买高卖的办法凭以从中赚取利润。

可转让信

用证的机制,简单说,就是中间商在原证中的

基础上作了某些改动后才转让出去的。

这些修

改部分共有7个方面;信用证的金额,信用证

上货物的单价,信用证的效期,信用证上规定

的装期,按本惯例第43条上所规定的最迟交单

期,货物投保的百分比,货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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