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农业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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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农业保险
日本的农业保险
内容摘要:
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基础之上的日本农业保险制度,从1939年实施以来,已有60多年历史。
2005年日本水稻、麦类和乳牛的承保率已分别达到90.7%、86%和87.7%。
农业保险已被政府和生产者广泛地认同为一项重要的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产量波动影响、稳定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力、合理分派农业资源的有效手段。
我国的农业生产基本情况、文化传统和日本有相似性,了解和研究日本多年积累起来的农业保险经验,对于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
农业保险,日本
一、日本农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实施的农业灾害对策的一项经济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的一般损害保险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家畜保险、果树保险、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实施再保险。
政府接受由都、道、府、县设立的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上述保险的再保险,承担对农户受灾时保险金支付的最终责任。
二是对于农作物保险和家畜保险,是政府必须开展的工作,一般是由开展农业保险的合作社实施的,这两项保险业务的对象是全国范围内栽培或饲养的农作物和家畜。
三是在农作物保险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户,不论他是否愿意,都强制性地必须加入,被称为当然加入制。
由都道府县知事设定的基准面积,如水稻为2万~4万平方米、旱稻和小麦为1万~3万平方米范围以上的耕作面积农户,必须强制加入农业保险。
没有达到上述基准的农户需要申请加入农业保险合作社,可申请参加农作物保险(《农作物共济统计表》农业灾害补偿制度,p.4,农林水产省经营局,2006年6月。
)。
四是为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政府每年承担农户保险费的1/2,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市、町、村的事务费的一部分,约为经常性开支的1/2。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减轻农业风险对农业的威胁,提高了农业经营的稳定性,保持和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防止了农业灾害损失,而且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减轻了政府灾后筹措救灾资金负担,使财政负担实现均衡化。
通过保险制度积累的公共备用财产,国家财政措施对此采取保险费负担的形式,不管是否发生大的灾害,每年拿出同样程度的财政预算为大灾做准备,如果没有这样的准备,大灾发生时为了实施救灾,单年度就必须动用巨额财政,而这一制度的实施,实现了解决灾害对策上的财政负担均衡化。
(二)日本农业保险的制度结构
日本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结构分三个层次:
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农业保险合作社)、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合作社联合会),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
合作社与农户之间是互助关系,合作社与联合会是保险关系,联合会与特别会计处是再保险关系。
另外,根据各地区(各都道府县)的意愿,可以采取将合作社和联合社的功能合并成为“特定合作社”,与政府两个层次开展保险业务。
目前,有4个都县(熊本县、神奈川县、福井县、东京都)采取了这种两个层次的制度。
这些机构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组织体系。
其制度结构如下图所示(《农作物共济的概要》农林水产省经营局,p.15,2006年10月。
):
注:
1.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联合会是以都道府县为单位设置的;2.根据各地区的意向也可以设置两个层次(特定合作社——政府)。
这一保险制度是利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同时也对受灾农户的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合作社承担农户保险费的收取、受灾农户保险金的发放等与农户直接相关的业务。
制度实施初期,原则上每个市、町、村成立一个合作社,但之后,考虑提高业务的效率而进行合并,现在每个合作社大约包括6个市、町、村(由于市、町、村也进行合并,如果按照制度实施当时的市町村计算的话,现在的每个合作社覆盖约37个市町村),合作社的覆盖范围相当大。
但是,不管合作社的范围怎样扩大也不能最终解决风险分散的问题。
因此,各合作社将自己承担的向农户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转给都道府县级的联合会,即向都道府县级的联合会进行保险,确保合作社的运作不受影响。
然而,联合会以都道府县为区域,与合作社相比具有更大的风险分散作用,但是大的灾害发生时,联合会本身也很难支付大量的保险金。
因此,联合会对合作社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向政府(农林水产省)进行再保险。
政府通过接受所有联合会的再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散。
(三)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和保险品种
目前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对象品种包括农作物、家畜、果树和旱田作物等(详见表1所示)。
对象品种的设置,是在新的保险业务的实施、农业情况变化、受灾数据的不断积累、农户需求等基础上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表1 日本农业保险的品种和业务种类
注:
1.指定柑桔:
八朔橘、柚子等12种柑桔;2.任意保险事业是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自主开展的业务。
在确定农业保险品种时,遵循三项原则,也可以说是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必须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列为强制性保险的、事关粮食安全的水稻与麦类作物;第二,必须具可操作性,即必须能确定常年产量、价格等、必须有损害评估方法和能够计量受灾率数据的品种;第三,必须是农户有需求的,如从保险品种表中可以得知,家禽类不在政府财政支持的保险范围以内,其原因就是农户没有需求。
因为日本禽类生产由企业工厂化饲养与加工,农户散养的很少。
现在实行的灾害补偿品种,也是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后多年逐步确定的。
开始时并没有这么多种类,而是随着种养业生产变化、受灾数据的不断积累和在农户需求变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保险条件的逐步增加的。
如1948年开始时保险品种还比较少,农作物险种有水稻、麦类及桑蚕;家畜险种有牛、马、种猪、山羊、绵羊。
1949年增加了任意(自由加入)保险业务,1972年增加果树保险,到1978年扩大到旱地作物和园艺设施的保险业务。
在承保率方面,目前除政府强制保险的水稻承保率为90.7%、麦类为86%外,其他自愿保险品种的平均投保率分别是:
奶牛87.7%、肉牛68.7%、马66.9%、种猪23.8%、果树24.5%、旱田作物55.8%、蚕桑74.3%、园艺设施48.2%(详见表2)。
表2 2005年日本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业绩
注:
承保率是以面积、头数或箱数计算的,家畜、园艺设施保险是2004年数据。
(四)农业保险的国家财政负担
针对农业灾害对策所采取的经济政策保险,并能保证该项制度的正常运作,日本政府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实施每年的政府财政负担政策。
2006年,农业保险的财政预算总额是1177亿日元。
其中,国库负担的保险金为689亿日元、事业费负担金额为464亿日元,这两部分合计1153亿日元,占农业保险的财政预算总额的98%(见表3)。
国库负担上述两项费用的理由:
一是日本处于亚洲季风气候地区,大范围的自然灾害经常发生,受灾率升高的话,保险费率也必然很高。
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损害保险费率,例如,建筑物的火灾的保险费率大约为0.05%,但水稻的全国平均保险费率为2.75%、麦类为11.57%,这样高的农业保险费率,全部由农户白己负担就很难顺利地加入合作社。
二是食物的稳定供给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必须确保灾害的短期恢复和农业的再生产。
因此,政府国库负担农业保险费的1/2左右,是非常必要的(见表4)。
三是本制度运作过程中,必然需要一部分运作经费,如果这部分经费由入社农户负担的话,就给农户入社带来困难,国家在财政预算内负担一部分事业经费也是必要的。
目前,国家负担农业保险事业费负担金大约是联合会、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等经常性事业经费的1/2。
表3 2006年日本农业保险的财政预算
表4 2005年日本保险费农户和国库负担
注:
家畜、园艺设施保险费是2004年数据。
保险费国库负担比率的确定,主要是由农户的负担能力、农业政策方向、国家财政状况决定的。
与现行的每种保险业务的1/2财政负担比率相比,过去曾经有过不同的国库负担比率。
因此可以说,国库负担比率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
(五)农业保险的立法和修订
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上,日本于1929年最初制定了《家畜保险法》,1938年又制定了《农业保险法》,这两个法在1947年被废除。
之后,依据《食物、农业和农村基本法》,于1947年专门制订并实施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支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1957年,对农作物保险为主的法律进行了修改,放宽了强制加入条件,并允许市、町、村开展农业保险事业。
1963年又对农作物保险为主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原来以都道府县为单位制定的保险费率等事情,变更为由合作社等为单位,扩大了合作社的责任范围,并放宽了强制加入范围。
1966年,对家畜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采用以农户为单位的承保方式,改善了保费的国库负担。
1973年开始实施果树保险,1979年开始实施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
1985年,对《农作物保险法》做了进一步修改,根据投保人或区域的受灾实际情况,允许制定相适应的保险费率,下调了农作物保费国库负担比例,放宽了水稻保险强制加入标准。
2003年,对农作物保险等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扩大了农户对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方式的选择范围。
(《农作物共济的概要》农林水产省经营局,p.1-p15,2006年10月。
)
二、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日本农业保险事业包括以每年产量损失为对象的产量保险(产量保险的种类包括:
农作物保险、果树保险中的产量保险、旱田作物保险。
)和以资产为对象的资产保险(资产保险的种类包括:
家畜保险、果树保险中的树木保险、园艺设施保险和任意保险。
)果树是多年生植物,果树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对水果产量损害为对象的产量保险,另一种是作为每年能够产生收获的作为资产的树木损害为对象的树木保险。
(一)农作物的产量保险
1.农作物保险的目标
保险业务的对象品种,即作物、家畜、资产称为保险的目标。
日本农作物保险的目标是水稻、旱稻和麦类作物,这些作物品种在国民食物消费中占有重要位置。
2.保险事故
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金和保险事故一样,农业保险金是在事先规定的事故发生时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保险事故则是指事先规定的那些事故。
农业保险事故是指由台风洪水灾害、旱灾、冷害、雪灾以及其它气候因素(包括地震及喷火)造成的灾害、火灾、病虫害及鸟兽造成的灾害,使农作物减产(在水稻的品质保险方式和麦类的灾害收入保险方式中,水稻及麦类的减产或者品质下降带来的产值的减少。
)。
3.保险加入资格和强制加入
保险加入资格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耕作经营面积规模,二是在合作社等组织区域内有住所的农户。
面积规模的条件是指水稻、陆稻、麦类栽培面积的总和达到合作社所规定的面积以上的农户,其下限是1.5亩(1000m2)。
如果水稻、陆稻、麦类每种作物的栽培面积,达到都道府县知事规定的面积标准以上的农户必须加入农作物保险,称为当然加入,即强制加入。
所谓当然(强制)加入的具体面积标准是由都道府县知事决定,一般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农业状况、农业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来决定,各地区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见表5)。
表5 强制加入的面积标准
注:
1a=1000m2。
4.承保方式
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即以每块耕地的损害为对象的保险方式和以每个农户的损害为保险对象的方式。
每种承保方式在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灾后的保险赔偿金方面各异。
目前的承保方式有5种,如表6所示,农户基本上可以从中选择不同的投保方式。
但是,对于全抵保险方式、灾害收入保险方式以及品质保险方式,只有那些能够适当提供产量(及产值)销售资料的农户才能够加入(《农作物共济统计表》农业灾害补偿制度,p.3,农林水产省经营局,2006年6月。
)。
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