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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准则。

各车间、部门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高速铁路,是指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以及路局《行规》《行细》规定的其它铁路。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  供用电管理

第五条  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路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下同)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指导路局供电调度专业管理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

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参与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运行检修工作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检测所:

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电力试验、远动系统的规程及办法;负责全局电力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远动系统管理等工作,严格按试验标准和测试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和公证性负责;检查、指导各供电段电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远动系统工作;对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试验、远动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段:

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有关的规章、细则、办法、标准和命令,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办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负责管内高铁电力设备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管理和专业培训;开展运行、检修、抢修工作;负责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的具体推进;开展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掌握电力设备状态;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建议;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加强事故备品储备、机具配置定额管理;服从路局供电调度的指挥,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机制与专业应急处置预案。

车间:

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段有关的规章、细则、办法、标准和命令,结合实际编制作业指导书;负责管内高铁电力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供用电管理和专业培训;负责运行、巡视、检修、抢修等工作;负责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的具体落实;负责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掌握电力设备状态;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建议;负责《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做好事故(故障)备品储备、机具配置定额管理;服从路局供电调度和段调度的指挥,建立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并技术资料完备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七条  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自闭,下同)、综合贯通(贯通,下同)正常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路局(供电处)批准后,在完成运行办法修订发布、远动调试、界面修改后实行。

第八条  用电设备负荷等级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其中:

一级负荷应包括:

与行车密切相关的通信、信号、信息、灾害监测系统设备;动车段(所)运用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各所操作电源;大型、特大型站公共区照明、应急照明及隧道应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

二级负荷主要包括:

为通信、信号、信息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它信息等负荷。

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

第九条  高速铁路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路局(供电处)批准方可供电。

第十条  用户用电增容审批

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段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段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严禁供电段擅自对外办理接电业务,严禁用电单位擅自转供电力。

1.在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上接任何电力负荷,必须报路局(供电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电力贯通线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确需接其他负荷的,需经路局(供电处)批准。

第十一条 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

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灾害监测系统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用户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

特殊要求需经路局(供电处)批准。

自动转换装置投入使用前,电气接线图必须报供电段审核批准,并须具备防止电源反送措施,以确保电力设备检修人员的安全。

两路电源的用户,供电段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供电局两路电源同时停电除外),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

供电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各用户自配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段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经供电段现场确认并经路局(供电处)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供电段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

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需地方供电调度配合操作的设备检修,路局供电调度或段调度应按照调度协议规定的办法执行。

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可在天窗外进行。

第十四条 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因设备变化或运行需要调整保护整定值或熔丝时,由供电段提报调整申请,经路局(供电处)同意后调整。

第十五条 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0.9以上。

各车间应加强设备巡检和运行监视,保证变、配电所动态补偿装置在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用电计量、电费收缴

1.为单条高速铁路独立供电的变(配)电所,可在受电侧安装总计量装置,电费由变(配)电所的产权单位支付。

2.为多条高速铁路供电的变(配)电所,除在受电侧安装总计量装置外,后续接入的每个供电回路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缴电费。

3.接入既有线变(配)电所的高速铁路,后续接入的每个供电回路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缴电费。

4.电费具体收缴方式、电价等由相关方签订合同明确。

第三章  电力设备运行

第十七条  高速铁路电力供电网络的正常运行方式及高压开关的正常运行位置如下:

(一)变配电所正常运行方式

1.电力变(配)电所为两路电源同时受电、10kV单母线分段运行。

2.变配电所母联开关自投及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备供所自投、主供所重合闸功能取消,改由路局供电调度员远方操作。

不接地系统变配电所的备供所自投、主供所重合闸功能投入。

3.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应经有载调压隔离变压器供出,以保证电压质量。

当主供所的有载调压隔离变压器因故需要退出运行时,由备供所向区间供电,禁止采用经调压器联络开关直接供电方式。

4.正常运行时小电阻接地装置(或消弧线圈接地装置)必须投入,其隔离开关与有载调压器的断路器之间必须具有闭锁功能,隔离开关在分位时断路器无法闭合。

本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母线段小电阻接地装置(或消弧线圈接地装置)故障时,禁止向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供电,改由邻所供电。

5.高速铁路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供电且与普速铁路共用的变配电所,所内一级贯通及综合贯通调压器柜、一级贯通及综合贯通馈出柜的高压开关、远动装置的停送电倒闸作业以及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均由路局供电调度负责操作;涉及变配电所电源线路及母联开关的操作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同意;其他高低压开关由变配电所值班员当地操作。

6.凡是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的电力设备(含车站BAS系统等)远动操作时,在检修、抢修作业前,须取得路局供电调度(BAS系统为车站值班人员等)同意后将执行端的“远方/当地”转换开关切换到“当地”位,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作业完毕拆除安全措施后,须取得路局供电调度(BAS系统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切换到“远方”位,销令远动送电。

7.凡是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且为高速铁路贯通线供电的普速变配电所,所内一贯及综合贯调压器柜、一贯及综合贯馈出柜的高压开关、远动装置的停送电倒闸作业以及保护装置的投、退操作均由路局供电调度负责操作;涉及变配电所电源线路及母联开关的操作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同意;其他高低压开关由变配电所值班员当地操作。

8.凡是未接入到SCADA远动系统且为高速铁路贯通线供电的普速变配电所,所内一贯及综合贯调压器柜、一贯及综合贯馈出柜开关的操作,由路局供电调度发令,变配电所受令人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所内涉及到电源进线、母联的倒闸作业,供电段调度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许可后方可同意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

(二)一级贯通、综合贯通正常运行方式

1.一级贯通电力线路由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主供电,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供电。

2.综合贯通电力线路由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主供电,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备供电。

3.主供所电源送至备供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馈线断路器下桩头。

4.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主供、备供方向及远动控制方式不得任意改变,若要改变,须经分管段长同意并报路局(供电处)批准;跨段的主供、备供方式改变须征得邻段同意并报路局(供电处)批准;跨局的主供、备供方式改变须征得邻局同意并经两路局(供电处)批准。

5.如因计划检修、故障处理需要改变电源、母联、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主供方向等运行方式,由路局供电调度临时决定;但应尽量缩短临时性改变主供电方向的时间,一旦工作结束,要根据天窗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的供电方式,超过3天及以上的应报路局供电处批准。

备供所连续停用3天及以上的应报路局(供电处)批准。

(三)正常运行位置

1.变(配)电所、区间箱变、车站远动房(信号所,下同)、综合变电所的馈出开关除备用回路外,位置应在合位,回路名称应正确。

2.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主供、备供方向及变(配)电所综合自动化、区间箱变和车站远动房、综合变电所的RTU“远方/当地”均在远方位。

(四)变(配)电所综合自动化、沿线车站远动房及箱变等供电点RTU软件的升级须经厂家申请、设备管理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路局(供电处)批准后,路局供电调度按规定许可设备管理单位在天窗点内配合厂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列车开行时间内电力设备运行方式

1.设备正常且无作业情况下,电力供电网络均应在正常运行方式下运行。

2.当外部电源异常、供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下,可改变运行方式,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3.电力设备检修作业需改变运行方式时,应由作业车间提出申请,报路局供电调度审核批准后实施,可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4.非正常运行方式下,当异常情况消除或正常作业完成,宜适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5.正常运行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外部环境、设备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车间提出申请,经段报路局(供电处)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列车开行时间内非正常运行方式的管理。

1.当变(配)电所电源线路停电、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区间开口时,路局供电调度应灵活调整贯通线运行方式,尽量避免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只有一路电源(包括假两路)的配电所同时供电:

首选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两端变(配)电所分别供电;条件不具备时选择由有两路不同电源的变(配)电所分别供电。

2.当变(配)电所电源线路计划停电检修或电源线路故障时,路局供电调度除负责启用本所母联供其它负荷外,还应灵活调整贯通线运行方式,尽量避免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只有一路电源(包括假两路)的配电所同时供电。

设备检修和故障处理工作完成后,应根据垂直天窗情况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3.当变(配)电所两路电源同时停电时,由其主供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分别由相邻配电所供电,并自供自备。

当停电的变(配)电所具备送电条件时,应根据垂直天窗情况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4.当区间开口作业时,路局供电调度应根据工作票内容事先将须开口的两个箱变相关开关断开(没有远动功能的开关由作业工区负责操作),并应灵活调整贯通线运行方式,尽量避免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只有一路电源(包括假两路)的配电所同时供电。

5.当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跳闸后,路局供电调度应首先判断跳闸原因,如为主供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失压跳闸,路局供电调度应灵活掌握,首选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两端配电所分别供电,条件不具备时选择由有两路不同电源的配电所分别供电,尽量避免同一区段的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由只有一路电源(包括假两路)的配电所同时供电,同时本所启用母联供其它负荷,然后进一步判断主供所跳闸原因,逐步排查,直至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如为主供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过流跳闸,应选择手动试送一次(不接地系统变配电所通过备自投、重合闸功能自动试送),如试送不成功,禁止盲目再次试送,按规定进行故障查找、隔离故障区段并由两端变配电所分段供电。

如为主供所一级贯通、综合贯通速断跳闸,禁止盲目试送(不接地系统变配电所可通过备自投、重合闸功能自动试送),按规定进行故障查找并隔离故障区段。

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跳闸后必须10秒后方可再次送电(不接地系统变配电所除外)。

6.一级贯通、综合贯通末端电压允许在9.3~10.7kV范围内波动,供电调度应加强对贯通母线线电压及一级贯通、综合贯通末端电压的监视,超出波动范围的应根据设备运行状况,适时决定调整调压器档位及投退电抗器,确保系统稳定。

7.在既有线自闭、贯通线或其它电源线路上引接有向高速铁路通信、信号、灾害监测系统等重要行车设备供电的变配电所涉及到电源进线、母联、调压器、自闭、贯通线或其它电源线馈出的倒闸作业及既有线自闭、贯通线或其它电源线路上的倒闸作业(含并网操作),操作前须征得路局供电调度许可后方可同意操作,并在操作完成后及时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

8.在既有自闭、贯通线路上引接的环网柜箱变和T接箱变(供高速铁路)应采用远动控制方式。

其中,既有环网柜箱变以远动方式纳入供电段调度操作,T接箱变以远动方式纳入路局供电调度操作。

第二十条 局界处供电方向由路局供电处会同相邻铁路局供电处组织供电段与相邻铁路局供电段签署运行方式协议,并由路局(供电处)报总公司核准。

第二十一条 高速铁路正常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相邻配电所的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禁止并列运行,不接地系统的变配电所可并列运行。

2.中性点接地系统中,中性点接地刀闸禁止断开。

3.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不接地系统运行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

第二十二条 高速铁路变配电所和一级贯通、综合贯通线路原则上不应跨所供电。

针对相邻两个或三个配电所外部电源全部停电情况下,可以跨所供电,并注意下列事项:

1.根据跨所送电距离,确定补偿装置投入数量,保证电线路末端电压抬升量小于额定电压的10%,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

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不接地系统跨所供电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

2.当一个供电臂需要跨所供电时,宜采用供电臂中间开口,由两配电所分别对停电区段跨所供电。

3.跨所供电的变、配电所应派值班人员监视设备。

4.各车间应制订变配电所跨所供电应急预案,明确每一个供电臂跨所供电需要中间断开的位置及箱变、开关名称与编号。

应急预案经段报路局供电处组织审核后,由路局供电调度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电力作业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熟悉并掌握高铁供电设备、运行方式,正确监视设备运行,及时处理故障。

2.定期巡视和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3.经路局供电调度许可,正确操作非远动控制的高、低压开关(包含熔断器)。

4.在远动设备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路局供电调度无法实现远方操作时,根据路局供电调度命令正确操作高、低压开关并及时汇报。

5.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应迅速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

6.路局供电调度询问有关设备情况时,应准确答复。

7.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和报表,妥善保管图纸、资料,管好工具、备品。

第二十四条 车间、工区应有与现场运行设备实际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系统图、变配电所高低压一次系统图、远动控制通道网络图、供用电及调度协议、电力设备厂家联系人、电话等),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二十五条 各车间、工区应备有以下主要备品、备件、仪器等,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

1.故障抢修所需工装器具、备品、备件。

2.夜间“天窗”作业所需照明设施。

3.夜间巡视所需移动照明设施。

4.电缆故障探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缆路径仪、带电电缆识别仪、定点仪)。

5.应急发电机。

6.电力运行设备检测所需仪器。

7.应急抢修箱式变电站。

8.备用电缆:

单芯、三芯,按设备数量的1~3%配备。

高铁车间(检修)工器具、高铁电力工区工器具、高铁车间抢修、高铁电力工区抢修材料配备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车间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

1.抢修车辆的分布,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根据工区分布情况自定)内到达现场。

抢修车辆应随时待命,能够及时出动抢修。

2.路局供电调度、段调度、变配电所、运行检修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的通讯联系,应保证可靠、畅通。

3.向高速铁路供电的既有变、配电所应有供电公司的联系方式。

4.变配电所应有与路局供电调度联系的直通电话及具备外线功能的电话。

5.段调度、车间、工区应配备铁路专用GSM-R手机(或手机卡)。

第二十七条  高速铁路设备投运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对设备进行统一命名、编号,现场应与调度台保持一致。

2.由车间安排技术人员确认保护定值、保护功能及自动装置设置是否正确。

3.应完成供电远动系统的系统调试。

电力配电所编号规则如下:

(一)编号原则

1.正常情况下为一级贯通线供电的电源为电源一,10kV高压柜编号为单号,依次为N01、N03……N25;35kV高压柜编号为单号,依次为G01、G03……G15。

2.正常情况下为综合贯通线供电的电源为电源二,10kV高压柜编号为双号,依次为N02、N04……N26;35kV高压柜编号为双号,依次为G02、G04……G16。

3.高压柜断路器以3位数字编号,以电压等级加柜号编号,10kV电压等级以1开头,35kV电压等级以3开头。

如,10kV电压等级N03柜断路器以103编号,N25柜断路器以125编号,N22柜断路器以122编号;35kV侧G03柜断路器以303编号。

4.一级、综合贯通馈出命名原则如下:

高铁(客专)+邻所简称+馈线简称,如溧阳配电所位于溧水配电所与宜兴配电所之间,则溧阳配电所一级、综合贯通馈出应分别命名为客专宜兴一贯、客专溧水一贯、客专宜兴综贯、客专溧水综贯。

5.所内隔离开关一般以4位数编号,直接联接于母线的上隔离开关以本柜断路器编号(柜号)后加1编号,如N03柜上隔离开关以1031编号,如N08柜上隔离开关以1081编号;直接联接于线路侧的下隔离开关以本柜断路器编号后加2编号;三工位上隔离开关以4位数编号,即本柜断路器编号(柜号)后加1,接地开关不再单独编号(倒闸时以文字表述为“1031隔离开关置接地位”);单独设置的接地开关编号为相应隔离开关编号后加D;手车柜不编号,文字表述为“XX柜手车”。

6.小电阻接地命名为XDZ1(一级贯通)、XDZ2(综合贯通)。

7.与牵引变电所合建的电力变配电所,为避免开关编号重名,10kV电压等级以4开头。

(二)电力箱变编号

1.电力箱变主接线图须一贯在左侧,综贯在右侧。

2.开关编号规则:

Y为一级贯通、Z为综合贯通;1为上行方向、2为下行方向、3是变压器、4是电抗器、综合贯通中5为牵引所亭所用电源馈出。

如,Y1、Y2、Y3、Y4,Z1、Z2、Z3、Z4、Z5。

一贯低压进线总开关为1-1, 一贯低压馈出回路开关依次命名1-2,1-3,…,1-N;综贯低压进行总开关2-1,综贯低压馈出回路开关依次命名2-2,2-3, …,2-N等。

3.电力箱变命名规则:

箱变名称应标注在箱变醒目位置,箱变外部应有明显标识,清晰区分一级贯通、综合贯通。

电力箱变名称采用三重命名,箱变全称由“箱变名称+箱变里程+箱变代码”三部分组成。

全称如:

××通信基站箱变(K××+××)/LY-01-TX。

①箱变名称:

××(地名)××(主要供电负荷名称)箱变。

地名为箱变所在地主要地理标志,如道路、桥梁、隧道、村庄名等;主要供电负荷名称多为通信、中继、隧道照明等负荷,应与相应设备管理单位命名一致,故障处理时供用电双方不产生歧义。

②箱变里程:

里程应为运营里程K××+××。

③箱变代码:

LY-01-TX。

LY--指溧阳配电所至宜兴配电所间电力箱变(不含信号所),取两所首字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如:

溧水配电所至溧阳配电所为LL。

01—指溧宜贯通区间从南京方向至杭州方向第一个箱变,下一个箱变依次编号为02号(LY-02)…溧宜N号(LY-N)箱变。

TX—指通信基站箱变,若为信号中继站箱变称“ZJ”,隧道照明箱变称“SD”,取重要负荷简称首字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

4.信号所(信号变)编号同电力箱变。

(三)综合变电所编号

1.高压部分:

编号规则同电力配电所,例一级贯通柜号为N01、N03,断路器103,隔开1011;综合贯通柜号为N02、N04,断路器104,隔开1021。

2.低压部分:

两把总开关为3-1、4-1,后面开关按照顺序依次排列:

3-2、3-3…3-N,4-2、4-3…4-N。

柜名为柜号+用途,如D01电源柜、D03电容柜D06馈出柜;单路电源顺序编号,两路电源按奇偶编柜号。

(四)交直流屏编号

1.交流屏交流进线开关编号为:

交流进线一为J1,交流进线二为J2,母联开关为J3,一段(进线一侧)馈出开关为J101、J102、J103…,二段(进线二侧)馈出开关为J201、J202、J203…。

2.直流屏交流进线开关编号对应交流屏“馈出开关编号”+“-1”,模块开关J12-1(J12-2、J12-3,防雷开关J12-4,电池开关、放电开关、硅链开关按Z31,Z32…依次顺序编号。

3.若有母线开关则按Z01,Z02…依次顺序编号。

4.电池剩余容量按百分比数值上传至综自后台。

5.接合母的馈出为Z101...Z1MN,接控母的馈出为Z201…Z2MN。

第二十八条  运行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1.变压器内部音响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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