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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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5

海口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备热带海岛风光生态花园都市、健康型宜居都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目的,增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提高都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都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照《海口市都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都市规划编制、实行都市规划管理、进行都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暂时建设、村镇建设按有关专业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都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关于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原则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畴

第五条都市建设用地按《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进行分类,涉及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涉及水域和其她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都市建设用地原则时,人口计算范畴必要与用地计算范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在都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应依照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都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详见表2.2)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中未列入建设项目,应由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对周边环境影响和基本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畴。

凡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并超过《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规定,应先提出调节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成片或零星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普通、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队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队,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我市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我市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征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征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队、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队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表演场合,涉及各单位对外营业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涉及学校等单位内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城某些等用地,涉及附属业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小朋友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查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涉及以居住为主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涉及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研究生院等用地,涉及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档专业学校用地

中档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涉及附属于普通中学内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测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征询等机构用地,不涉及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备保护价值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迹等用地,不涉及已作其他用途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用地类别。

C9

其她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合、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公司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涉及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涉及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公司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储存普通货品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储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品为主仓库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

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送、港口和机场等都市对外交通运送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涉及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她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送用地

运送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送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陆域某些,涉及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涉及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涉及净空控制范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涉及其交叉口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迅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涉及单位内和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涉及其他各类用地配建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涉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气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涉及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涉及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控

U12

供电用地

制范畴内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涉及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门)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某些)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站场等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涉及粪便、垃圾收集、转运、堆放、解决、处置等设施以及环卫车辆停放、维修场用地

U41

雨水、污水解决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解决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涉及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U42

粪便垃圾解决用地

粪便、垃圾收集、转运、堆放、解决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储处和坟场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绿地,不涉及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绿化用地,涉及其范畴内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小朋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林带及绿地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绿地,不涉及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和会员别墅用地,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归入文化娱乐用地(C3),会员别墅用地归入一类居住用地(R1)。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实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涉及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合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涉及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涉及公共绿地及单位内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耕地,涉及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普通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耕地

E29

其他耕地

除以上之外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土地

E5

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用地,涉及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公司用地

村镇公司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都市、村镇与村镇之间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因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露天开采用地

 

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

 

 

用地

 

 

居住

用地

公共

设施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C3-C8

第一类

M1

 

M2

 

M3

 

W1

 

W2

 

U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О

О

2

其她低层居住建筑

О

О

3

多层居住建筑

О

О

О

4

中高层居住建筑

О

О

О

5

单身宿舍

О

О

О

6

居住社区教诲设施(中小学、幼拖机构)

О

7

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

О

О

8

居住社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О

9

居住社区体育设施

О

О

10

居住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О

11

居住社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О

О

О

12

居住社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О

О

О

О

13

居住社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О

О

О

О

О

14

小型农贸市场

О

О

О

О

15

小商品市场

О

О

О

О

О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О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О

О

О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О

О

О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О

О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О

О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О

О

О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О

О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О

О

О

О

О

24

普通旅馆

О

О

О

О

25

旅游宾馆

О

О

О

О

26

商住综合楼

О

О

27

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О

О

О

О

О

29

科技设计机构

О

О

О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工厂

О

О

 

 

О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工厂

О

О

О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工厂

33

普通储运仓库

О

34

危险品仓库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О

36

社会停车场、库

О

О

О

О

О

37

加油站

О

О

О

О

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40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О

41

污水解决厂、殡仪馆、火葬场

О

О

О

42

其她市政公用设施

О

О

О

О

注:

1、√容许设立

2、×不容许设立

3、О与否设立,由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详细条件和规划设计规定拟定

第九条为充分运用都市规划区内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详细规划控制规定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我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不不大于0平方米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要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干实行。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3规定恰当调节。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或等于0平方米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详细规划中已拟定,应按经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应按都市规划规定及关于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3规定执行。

表3.1.1—3.2.3规定指标合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原则

(一)编制居住社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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