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理论章节复习.docx
《税法理论章节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法理论章节复习.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税法理论章节复习
税法总论
税收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管理体制
基本原则(四个)
1法定
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规定
构成
主体
国家:
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立法权(制定公布、开征停征):
到省级为止,不能再下放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中央(含共享)立法权
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
国务院可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调整税率、有税法解释权
经国务院授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有制定税收条例细则的权力
2公平
负担能力相等(不等)税负相同(不同):
所得税畸高
纳税单位/个人
3效率
经济效率:
资源有效配置,体制有效运行
行政效率:
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客体
征税对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内容
权利和义务(核心、灵魂)
4实质课税
根据真实负担能力,不可仅考虑外观和形式:
转让定价
产生变更与消灭
有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决定
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保护
保护对权力主体双方平等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税种立法权(实施前国务院备案)
经省级人大及常委会授权:
省级人民政府可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调整税率、有税法解释权(备案)
税法构成要素(11个)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总则
纳税义务人
纳税环节
征税对象(区别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基:
量的规定
税目:
质的界定(体现广度)
税率(体现深度)
减税免税
附则
执法权
征收权:
分税制(见下三种)
除少数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外,各地不得擅自停征开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涉外税收(含优惠措施)必须执行全国人大的统一税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罚则
税法制定与法律级次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分类
立法机关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企业税法/个税法/征管法
中央税
中央地方共享
地税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税收法规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5个暂行条例?
消费税(含海关代征)
车辆购置税
关税
增值税(国75%/海关代100%/地25%)
企业所得税(02-08年国60%,地40%)
个人所得税(银行储蓄利息归中央)
营业税(铁道部、银行保险总公司给中央,其他归地方)
城建税及附加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耕地占用税、房产税
车船税、印花税
以上滞纳金补税罚款
国务院指定
企业税实施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区)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税收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地方政府指定
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假设在国内A、国外B分别交税)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1.含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免税法(承认税收来源地管辖权独占地位)
全额抵免
B国全免
国际避税地
(三种)
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纯粹的”、“标准的”避税地)
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
实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
累进抵免
总所得*A/(A+B)
2.种类
法律性(不同征税原则:
属人/属地)
经济性(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
税制性(符合税制)
抵免法(承认税收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
我国采用处理跨国所得
有时候有税收饶让
直接抵免(自然人、总分公司、
母子公司预提
全额抵免:
总所得应纳税-在B国交的税
国际避税地形成条件(四项)
能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社会基础设施完善;政局稳定
限额抵免:
总所得应纳税-不超过限额的在B国交的税(或限额)
国际反避税措施(四项)
一般方法:
反避税条款、规定特殊义务责任、加强征管、反避税合作
完善转让定价的税制立法(趋势:
事后向事前);
预约定价安排(单双多边三种):
平等资源互信,次年起3-5年
(仅企业间,要求:
关联交易额>=4000万,次年5个月内申报)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3.产生条件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间接抵免(跨国母子公司)
一层间接抵免(母子公司间股息征税):
先求:
股息/(1-B国税率)=C
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C*B国税率
抵免限额:
C*A国税率,取小的
A应交税:
(自己所得+C)*A国税率-取小的(还有多层间接抵免)
4.产生根本原因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5.产生的形式(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公民)-居民(公民):
(三种交叉)
居民(公民)-地域
地域-地域(例如支付地与劳务发生地的差异)
国际税收协定
《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发展中国家
《经合发组织范本》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发达国家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特点
税务代理范围
涉税基础工作
税务咨询
税务筹划
公正性
自愿性
有偿性
独立性
确定性
登记、变更、注销
纳税、退税、减税
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除增值税发票外的发票领购
纳税申报、缴扣款书、涉水文书
税务咨询、筹划、培训
行政复议、纳税审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证业务
发票领购代理
建账、记账代理
基本形式:
特点
节税
利用政策导向,税务筹划的委婉表述
合法:
税法鼓励倡导
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
其他
代理自制发票审批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
经县以上批准、指定印刷厂
简易账(只需要编制应税所得表)
复式账(编报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利润表)
各种凭证保存10年以上
口头咨询:
简单快捷
书面咨询:
规范化责任明确(最常见)
网络咨询:
不受时间场所限制
常年税务顾问:
权威性强、对象专一,时间持续
代理统领发票领购
四种方式:
批量供应、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担保发售
临时需要:
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提供书面证明)
外省:
向经营地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提供保证人或小于1万保证金,限期缴销)
避税
利用税法漏洞
表面遵守、实质违背
非违法:
不倡导,招致反避税措施
发展与产生:
日本
《税理士法》
逃税偷税
逃税:
故意违反法律采用欺骗隐瞒方法
偷税:
伪造凭证、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
违法:
禁止
基本模式:
松散
型、集中型(我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和财政部收的和附加费不适用)
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登记
纳税申报管理
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登记种类
纳税人情况
登记时限
受理机关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扣缴义务人10日内
方式
直接申报
查账征收
正常
开业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生产经营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
寄出邮戳时间
查定征收
核定产量、销售额来征:
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
不领营业执照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所在地税务机关
数据电文:
系统收到电文时间
变更登记
需在工商部门办理
工商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原税务机关
备案制度:
财会制度、办法、电算化软件、程序说明及有关资料:
领取税务登记证15日内(保存期限:
10年)
简易申报:
交税就是申报
不需在工商部门办理
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延期申报
书面申请,县以上批准可
但按核定预缴税款
查验征收
查验数量按市场价征:
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商品来源不固定
注销
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改变主管登记机关
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注销,30日内向迁至地
原税务机关和迁至地税务机关
发票管理
税款征收原则
破产、解散等中止
先注销税务再注销工商
原税务机关
增值税发票由国务院指定企业印刷
其他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
未经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税务机关师唯一行政主体
依法执行,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税款:
完税凭证;扣押查封:
收据清单
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税款优先: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发生欠税在前,优先于抵质押/留置权,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定期定额
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不需在工商部门注销
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之日起15日内
委托代征
小额、零散税源
停复业登记
定期定额制纳税人
停业、复业前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
单位和个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领购
无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不健全:
有权要求提供担保人(保证金)
邮寄纳税
能按期纳税但不方便
外出经营登记
(一地一证)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人外出经营
申请《外管证》有效期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届满10日内缴销)
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
其他方式
网络、用IC卡
税控管理:
不安装罚<2千或2千到1万
税款征收制度(代扣代缴义务人被拒绝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延期纳税制度
(特殊困难:
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交社保发工资以后没钱纳税)
省……级批准(比延期申报高一级)
不超过3个月,同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税收保全措施(<6个月)
强制执行措施
形式:
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扣缴义务人
不同
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生产经营、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不按规定设帐
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2000-5000
改不改都罚
越来越严重,额度也越来越高
不按期申报
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2000-10000
冻结相当于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相当于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
还包括滞纳金、罚款
可直接扣款
可拍卖变卖查封物(多余款项3日还内)
全查法、抽查法
顺查法、逆查法
现场法、调帐法
比较分析法
控制计算法
审阅法
核对法
观察法
外调法
盘存法
交叉稽核法
不履行扣缴职责
未收款50%以上3倍以下
偷税(扣而不缴)
未收款50%以上5倍以下
纳税义务人
滞纳金制度
滞纳税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五
偷税
未收款50%以上5倍以下
数额较大且>10%应纳税额(刑法203条)
偷欠和上面的偷罚款一样
减免税收制度
报批类
未按规定申请报批的不得免
相同
县以上税务(分)局局长
备案类
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免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住房用品不行
单价5000以下的不行
欠税
未收款50%以上5倍以下
不需审批备案
没有申请期限,能享受而未享受的可在3年内申请减免要求退还,不加利息
抗税
未收款1倍以上5倍以下,触及刑律的,3年以下处罚金(罚款),严重的3-7年
抗、骗、不申报罚款一样
关系
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退还和追征制度
骗税
未收款1倍以上5倍以下
关税(113)
征管法(3335无)
不进行申报
未收款50%以上5倍以下
虚假申报
50000以下
没有结果……
溢征
海关发现立即退,纳税人发现1年内书面申请,加银行同期利息
税务机关发现立即退,纳税人发现3年内书面申请,加银行同期利息
职责
税务代理人
县以上批准
从事生产经营的存款账户
以前会计年度资料:
3个月还
造成纳税义务人少缴未缴
未收款50%以上3倍以下
欠税清缴制度
限期缴款通知书不超过15日
补征
海关1年内补征
税务机关3年内补征
纳税担保
市、自治州以上批准
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当年的资料,30日内还
担保形式:
保证、抵押(不移交所有权)、质押(移交所有权)
担保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及相关费用(抵质押登记、保管,保管拍卖费)
保证期间:
届满60日(过期限就不管了)
履行保证责任期限:
15日(接到税务通知15日内交钱)
离境清税,实行代位权撤销权、公告制度
追征
海关3年内追征,加万分之五滞纳金
计算失误:
3年(>10万5年)偷抗骗无期限加万分之五滞纳金
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改动大)
规定
部门
设定形式
当场填《处罚决定书》
公民:
<50,法人<1000
不一定当场交罚款
不听证,但可复议诉讼
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管辖
基本规定
申请人
申请人或代表
行政行为的作出
被申请人
申请人超5人:
推选1-5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提交授权书明确事项权限期限)可口头委托
解除变更时要书面告知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无
征税行为(复议是诉讼必经前置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发票管理、保全、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不履职(税务登记、开凭证、赔偿奖励)、资格认定、担保、信息公开、等级评定、阻止出境、其他
各级国家税务局
上一级国家税务局
合伙企业
工商部门核准的申请人合伙人为代表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各级地方税务局
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本级政府
国务院
不能限制人身自由
国家税务总局的
向自己,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请国务院裁决(最终裁决)
合伙组织
合伙人共同申请
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不服
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负机关
省……计划单列市
非经营活动:
罚款<1000
经营活动:
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30000)没有违法所得<10000
不具法人资格组织
主要负责人/共同推选
对代征行为不服
委托代征税务机关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其他
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
复议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复议期间行为不停止执行: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执行机关需要,或申请人提出被认为合理时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计划单列市
省级税务局
股份制企业(**会)
以企业名义
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名义
税务机关、组织共同
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
听证:
公民>2000,法人>10000
送达告知书告知有听证权,3日内提听证要求,15日内听证会,7日前告知
税务所
所属税务局
公民死亡
近亲属
税务局的稽查局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
税务机关和其他组织共同名义
税务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两个以上机关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县级政府传送
组织合并分立中止
权利承受法人或组织
经上级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
行政诉讼
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特别授权)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被撤销
继续行驶其职权的机关上一级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有利害关系的
申请作为第三人:
复议机关通知、不参加不影响审理
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审理委员会所在的税务机关
有前置程序:
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
无前置程序:
接到通知/知道日15日
因税务机关原因逾期:
2年内知道日起15日
行政处罚执行
不缴罚款加处罚款
做处罚决定机关
派出、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XX以自己名义
税务机关
收到决定书15日之内,届满后按罚款数额每日3%
罚款本身
做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非行政管理相对人但相对人没复议
可单独申请
税务行政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