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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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破解新时期农村矛盾问题、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党的基层建设、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推进农村脱贫致富及现代化进程,根据《XX省财政厅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实施意见》(XX财农改〔201X〕16号)和《XX省财政厅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XX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推进方案》(XX财农改〔201X〕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资源,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是对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对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统领,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为目标,因地制宜探索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切实增强村级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保障能力。

试点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市场引领,政府指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眼市场选产业、选项目、选合作伙伴,做实产品、做精质量、做出品牌,实现持续发展和持久增收。

市政府是试点工作的主导力量,发挥市乡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用,因村施策,分类指导,帮助村级科学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目标。

——村为主体,民主决策。

市乡党委、政府只指导不包办,运用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调动村民参与积极性。

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体作用,培养村“两委”班子和广大村民发展集体经济、管理村级事务的能力,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坚守底线,改革创新。

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探索村级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民增收的经营管理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

——集体所有,成果共享。

坚持集体资产集体所有,保障集体成员收益权,把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益、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实现集体增收和农民致富双赢,农村经济发展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步提升,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集体所有成员。

二、试点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

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既能够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还有利于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

三、工作重点

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我市201X年拟安排10个试点村,重点探索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

各乡镇政府通过推荐试点村及试点村拟实施的项目优势,在认真总结和借鉴外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抓管理、促发展,创新思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市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论证、竞争立项,确定试点村。

多元化、多形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

四、试点主要内容

根据试点村的资源资产状况和区位条件,统筹考虑,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试点,也可以选择其他适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实现形式,科学合理地确定试点内容。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立足试点村资源资产状况和区位条件,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

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生产服务、实施物业管理、推行混合经营等试点实现形式。

(一)资源有效利用。

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

采取村集体成员认可的经营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

鼓励村集体利用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性资产,发展现代特色农林业、品牌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二)提供生产服务。

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业,为粮食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它各类经营主体提供购销、加工、运输、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综合性托管服务,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

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开展农产品产地加工。

支持劳务合作组织在提供农业服务的同时,以劳务总承包等方式对外承接社区服务、道路养护、绿化管护、家政服务、建筑施工等劳务。

(三)实施物业管理。

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市场和农家乐经营点、农家乐管理中心、车库泊位等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

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非经营性资产,开展租赁经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区位优势明显地区或城镇规划区,通过异地兴建、联村共建等多种形式,增加村集体资产和物业经营收入,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

(四)推行混合经营。

鼓励村集体以集体资产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

有条件的村,可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创新基金运作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强村带弱村、村企联手共建、政府定点帮扶、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实现多元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与其他经济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不断丰富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在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过程中,加强同乡镇经济发展在市场、品牌、产业、劳动力等方面的联动与合作,发挥乡镇经济联城带村的龙头作用。

同时,注重推进一二三产业在乡域、县域内的融合发展,培育主导产品品牌,提高产业外部竞争力。

五、项目管理

(一)确定项目制定方案。

拟参与竞争立项的项目村,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支村两委班子会议科学决策,研究提出拟实施项目,并由村委会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议定,且形成相关会议记录。

确定试点村后,各乡镇政府要指导试点村制定试点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试点村名称、地址、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资源情况、经营性资产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试点探索的实现形式、经营组织管理方式、投资盈利模式及预期收益水平、经营收益分配机制等经营管理情况;村集体成员对项目发展意愿或经过一事一议决策机制议定情况;试点项目的时间安排、保障措施;村集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信息和情况。

(二)试点村确定及项目论证。

市政府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论证小组,成员由组织部、农工委、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工信局、林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局、供电公司、文广新局等业务骨干组成,对各村领导班子、村民民风、拟实施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1.试点优势明显。

确保所选择的试点村具有与试点内容相适应的可利用的土地等资产资源、良好的生态资源、区位优势、发展现代特色农林业、品牌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的基础,以及与试点相关的其他优势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2.工作基础良好。

乡村领导班子执行力和公信力较强;具备会管理、善经营、威望高的现代农业经营管理人才;村集体成员有意愿,民风好。

3.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选定“两委”班子政治素质及经营能力强、自身资源特色优势突出、有一定产业基础、村民发展意愿及支持配合主动性强,同时要兼顾经济薄弱村空壳村以及村集体经济收入薄弱、影响或严重影响基层组织执政能力的村开展试点。

(三)购买服务。

试点村及项目确定后,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议定的项目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预、决算进行评审,对项目施工进行监理、验收等。

(四)项目及资金管理。

试点村项目适合《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的,应采取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资金及管理费用实行乡级报账制,由乡镇政府严格把关。

项目竣工验收后,市政府将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农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试点村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专项审计检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发现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

要加强试点资金资产风险管理防控,设置风险红线和退出机制,保障村集体及其成员利益。

试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中经营性资产可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并作为其参加集体此项试点收益分配的依据。

要注重将试点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形成固定资产,一般不用于任何抵押、担保;村集体以资金参股进行合作经营的,可探索通过合作方资产担保等方式实现试点资金保全;合作方以资金入股进行合作经营的,可要求合作方首先使用合作方入股资金。

(六)完善村集体内部管理制度。

要指导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细化内部责任,加强内部经济核算,严格控制资产负债比例。

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使用,支持农村公益、扶贫济困等事业发展,增强村集体自我保障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工作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需要市、乡、村三级和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市政府成立“XX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长、农工委书记、主管农业的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组织部、农工委、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工信局、林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局、供电公司、文广新局等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协调试点项目所涉及本单位的全部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财政局农税局长担任。

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有序推进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试点村确定后,相关乡镇政府也要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乡镇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主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要经常性的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因地制宜地提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新模式和新思路,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中遇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抓出成效和机制,确保试点村资产不流失,资金出绩效,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后劲十足。

同时,市委、市政府会把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机制,作为考察乡镇领导工作能力和以后职务的任用条件。

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配合试点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全力提供一切便捷,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有益的指导和有效的服务。

(二)职责分工。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市、乡、村和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1.市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负责定方案、定方向、定内容,统领全市试点工作。

审定全市试点方案,审定试点村名单和试点项目内容,负责组织、调度、督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试点项目。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职责。

主要负责政策上把关、业务上指导,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审核、审批试点村实施方案等相关手续,负责督导项目招标、验收、资金拨付、乡级报账、档案整理等,向市领导小组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试点村开展工作。

3.部门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在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力推进试点工作,试点村项目涉及到任何一个部门或成员单位,都不得推诿扯皮,紧紧围绕试点项目做好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组织部门、农工委要加强对项目村支村两委的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通过加强党建工作,提高试点村领导班子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推进试点村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发改局负责相关项目立项指导与审批;环保部门负责试点村项目的环评工作;供电部门指导做好新能源光伏发电的政策、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村集体合作社或公司的建立、审批、管理工作;审计局、农牧局负责做好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监管、账务处理及审计工作;文广新、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功能,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监察力度,确保各乡镇试点村的目标任务落实。

4.乡镇职责。

负责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项目运行的安全性,责成专人协助试点村开展调研,合理筛选试点内容、审核试点村实施方案相关信息,具体指导试点村签订施工或合作协议、开展项目建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合理确定股权比例和收益分配,做好试点村信息公开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5.村级组织职责。

村级组织负责筛选适合民情民意的可行性项目,制定试点村实施方案、实施试点项目建设、前期手续准备、申报、招投标、民主议事等工作,加强村集体内部的经济核算,完善相关的管理机制及收益分配机制等工作。

(三)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试点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的具体环节、流程和要求;按照《XX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研究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试点村的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支出。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各类组织建设,形成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委会和其它组织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

加强村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建立健全村级组织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积极探索充满活力的村级组织运行机制。

加强对村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规知识和经营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

(五)强化服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稳健原则,降低市场风险,做到项目可行、程序到位、建设规范、效益明显。

市财政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及验收。

(六)注重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教广场等宣传媒介,加大对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和目的意义等方面的宣传。

要不断发现和培育试点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实现以点带面,努力完成试点村扶持转化目标。

(七)落实监管。

在试点项目建设中要做到全程监督、公开透明,进一步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农牧局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及时督导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将试点资金形成的资产登记村集体固定资产账目,村集体未经相关部门的授权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不得随意处置该资产;不得用于任何抵押、担保,不得转让、变卖。

因特殊原因转让、变卖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发展新的村级集体经济,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不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为确保项目真实,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可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督。

试点村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对提供虚假合同、凭证及相关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财政资金,并停止当年试点村项目建设。

对违法、违纪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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