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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

“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岗位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设置“三助”岗位的单位和导师,应对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严格要求,按照岗位职责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选用条件

第四条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

应避免出现研究生因从事“三助”工作而影响正常学习、研究甚至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

第五条定向、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酬金的“三助”岗位。

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的“三助”岗位。

第六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研究生“助教”岗位:

研究生承担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指导实习、试验环节等基础教学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助研”岗位:

研究生承担项目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助管”岗位:

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辅助工作、校机关部处管理辅助工作等。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十一条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能设立“三助”岗位。

第十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数量,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情况总体掌握。

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设置的“三助”岗位数量,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选拔、日常考核和平时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三助”工作总岗位数,结合各教学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调配。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助教”岗位。

第十四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由项目组或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主设置,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根据当年“三助”工作总岗位数,结合各教学单位、校机关各部处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配。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助管”岗位。

“助管”岗位以硕士研究生为主。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全体研究生导师应尽积极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

第五章岗位酬金

第十七条岗位酬金标准:

“助教”:

不超过350元/月,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

“助研”:

博士研究生不低于400元/月;硕士研究生不低于300元/月。

工作量和酬金以及发放方式,由导师和研究生协商确定,但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助管”:

不超过300元/月,每月工作量为30-50小时。

第十八条“助教”岗位酬金:

由学校支付。

“助研”岗位酬金:

由项目组或导师支付。

“助管”岗位酬金:

由学校支付。

第十九条“助教”、“助管”岗位酬金按每学期5个月发放。

“助研”酬金可以按每学期6个月发放。

酬金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第六章岗位申请

第二十条研究生“助教”岗位公布后,由各学院受理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

“助教”岗位按学期选用。

第二十一条“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助研”岗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选用。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助管”岗位公布后,由各设岗单位受理研究生“助管”岗位的申请。

“助管”岗位按学期选用。

第二十三条助教、助管选用结果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

所有岗位申请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助”岗位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特殊情况需经研究生院同意。

第二十四条“三助”岗位人员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岗位考核

第二十五条“三助”岗位严格按照设岗要求进行考核。

一个选用周期考核一次。

第二十六条“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单位、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助研”岗位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导师和课题组考核。

第二十八条“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等给予考核。

第二十九条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选用,停止发放岗位酬金,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对选用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学校取消该研究生的“三助”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研究生助教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与本科课程相关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试验和实践环节等工作。

第二条研究生助教工作分为理论教学辅导和实践、试验课程辅导两类。

理论教学辅导以承担一个教学班一学期的教学辅导工作(每周至少批改一次作业、参加一次答疑)为一个基本工作岗位任务;实践、试验课程辅导以每学期指导40个学时为一个基本工作岗任务。

第三条研究生助教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能设置“三助”岗位。

二、选用条件

第五条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非定向、非委培、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者)。

第六条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不得申请。

第七条每位申请人每学期只能申请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三助”岗位。

三、岗位选拔

第八条研究生助教岗位按学期设立,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拟设立研究生助教岗位向研究生院申报,由研究生院根据全校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将最终确定的助教岗位信息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九条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院发布的岗位信息自愿申请。

申请人统一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并送交设岗学院。

第十条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选拔考核(包括面试),择优确定助教人选。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及未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

选拔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查并备案。

第十一条助教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助教工作中与设岗学院发生纠纷,由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四、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学院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助教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凡从事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由学院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每学期末,由学院负责对研究生助教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听取学生和主讲教师的评价意见。

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对无法履行助教工作职责或因助教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可由课程主讲教师或导师提出终止其助教工作的建议,经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从事助教工作中发生事故,由学院负责处理。

五、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每位研究生助教基本工作任务的岗位酬金为250元/月,各设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增加岗位酬金,每个助教岗位酬金最高不超过350元/月。

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主讲教师建议按照实际承担的助教工作任务发放。

第二十条研究生助教岗位酬金由设岗学院按月造表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帐户。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我校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研究生助教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项目组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二条研究生助研岗位周工作量不低于12学时。

第三条研究生助研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

助研岗位的设置须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的项目作为支撑。

第四条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能设置助研岗位。

二、选用条件

第五条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不得申请。

第七条每位研究生不得同时参与两个及以上助研工作。

三、岗位选拔

第八条研究生助研岗位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设立,助研人员选用与考核由项目组或导师负责。

具体选用条件及原则由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特点统一制定或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第九条项目组或导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选拔考核(包括面试),择优确定助研人选。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及未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

选拔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查并备案。

第十条助研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助研工作中与项目组或导师发生纠纷,由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根据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由项目组或导师提出申请,培养单位进行审批,研究生处备案后,可以终止选用和变更助研研究生。

四、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项目组或导师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助研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凡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应由项目组或导师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每个选用周期末,由项目组或导师负责对研究生助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研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对无法履行助研工作职责或因助研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可由项目组或导师提出终止其助研工作的建议,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参加助研工作中发生事故,由项目组或导师负责处理。

五、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助研岗位酬金从项目组或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其支付应符合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助研岗位酬金的支付具体额度由项目组或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确定,原则上博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300元。

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项目组或导师建议按照实际承担的助研工作任务发放。

六、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发挥研究生在我校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研究生助管岗位是指在校研究生承担本科班主任、辅导员、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辅助工作、机关各部门管理辅助工作等。

第二条研究生助管工作以每月承担工作30至50小时为一个基本岗。

第三条研究生助管工作实行“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按岗付酬、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不能设置“三助”岗位。

二、选用条件

第五条岗位申请人仅限于本校在读的非定向、非委培、未受校纪、行政或刑事处分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者)。

第六条申请人应是思想品德优良、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者,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规校纪者不得申请。

第七条每位申请人每学期只能获得一个由学校提供酬金的“三助”岗位。

三、岗位选拔

第八条研究生助管岗位按学期设立,各学院和机关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拟设立研究生助管岗位向研究生院申报,由研究生院根据全校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将最终确定的助管岗位信息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九条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院发布的岗位信息自愿申请。

申请人统一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送交设岗单位。

第十条设岗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选拔考核(包括面试),择优确定助管人选。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及未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

选拔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查和备案。

第十一条助管研究生上岗前应签署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甲(“三助”设岗单位)、乙(上岗研究生)双方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助管工作中与设岗单位发生纠纷,由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四、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设岗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助管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凡从事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应由设岗单位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每学期末,由设岗单位负责对研究生助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申请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再选用。

第十七条对无法履行助管工作职责或因助管工作影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可由设岗单位或导师提出终止其助管工作的建议,经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从事助管工作中发生事故,由设岗单位负责处理。

五、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每位研究生助管基本岗位酬金不低于200元/月,各设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增加每月岗位酬金,每个助管岗位酬金最高不得超过300元/月。

如承担工作量不满基本工作任务时,可根据实际承担的助管工作任务发放。

第二十条研究生助管岗位酬金由设岗单位每月造表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计财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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