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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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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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建筑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获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节能环保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可申报承建奖和参建奖。
第四条“泰山杯”奖工程由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复查、公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评审、通报表彰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参建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申报,单独填写申报表,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
无承建奖申报的工程不得单独申报参建奖。
第六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评选。
每年同一申报单位申报“泰山杯”奖承建奖的分类工程,每类不得超过两项。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公共建筑装饰类单体面积6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面积6000m2以上;
(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m2,且为整体装饰装修;
(四)装饰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
(五)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承建奖和参建奖)施工合同金额或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额均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
第八条下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消防验收的工程;
(五)室内环境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工程;
(六)曾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
(八)出现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项目工程。
第九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工程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符合建筑节能环保标准要求,通过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
(二)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
(三)应为各市优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负责“泰山杯”奖申报工程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申请,也可向企业注册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申请,但需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签署意见;
(三)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应对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四)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
(五)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协会应将推荐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一条“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包括: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具有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八)当地清欠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证明材料一份;
(九)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6张;
(十)配有解说词长度在5分钟以内的工程实况录像DVD光盘一张;
(十一)申报参建奖的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为A4幅面,装订成册;
(二)彩色照片为7英寸;
(三)实况录像的内容包括:
工程简介,工程平、立面图,工程的特点、难点、亮点,反映出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环保节能情况,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四)报送的文字资料另需制作成txt文本格式的计算机文件;
(五)“泰山杯”奖申报表内“初评及推荐意见”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第四章工程复查
第十三条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评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市推荐的“泰山杯”奖工程质量,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复查组进行复查。
复查组的人员由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装饰协会推荐,经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确认。
并根据当年工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个复查小组,每小组3—5人。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派人带队,工程所在地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复查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复查人员以严格、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
复查组成员对复查的工程均应填写复查意见,并签字;复查组要对复查的工程形成小组意见,每个成员签字;复查工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五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并观看工程DVD录像;
(二)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
承建工程的合同书、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
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三)查验工程实体。
申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复查组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并积极协助复查组的查验工作;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五章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泰山杯”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和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装饰协会及有关单位范围内,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九条评审会议通过听取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意见、观看录象、审阅资料、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工程为获奖预选工程。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提交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最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获得“泰山杯”奖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省建筑装饰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向荣获“泰山杯”奖的单位颁发“泰山杯”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
各市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泰山杯”奖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或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取消复查工作资格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申报资料,复查记录、签字的意见,评审材料、投票表决材料等,要归档留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获得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荣誉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装饰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装饰“泰山杯”奖荣誉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半年开始,年底前结束评选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装饰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