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管理办法及细则1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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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管理办法及细则12

“三违”管理办法及分类细则

机电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级严重“三违”。

1、带电作业、明火操作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

2、井下供电出现电缆破口等严重失爆的(露出芯线或导致顶闸或破口长度达100mm或深度达10mm以上)。

3、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而作业的。

4、检修时,开关未打至零位、未挂停电牌;未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挂牌、谁摘牌,谁摘牌、谁送电”原则,私自进行送电。

5、机组未停电站在机组截割臂、铲板上、小溜里里进行作业的或工溜未停电进入工溜作业。

6、低压设备开关存在多点启动的责任者。

7、违章将铁器等物拉入西翼胶带及选煤厂运煤系统的责任者。

8、造成三个及其以上头面风机供电失电的(瓦斯未超限)。

9、发生其他同类性质、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一级严重违章的行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二级严重“三违”。

1、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的直接责任者。

2、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保护装置失灵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3、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责任者。

4、无计划停电、停风、停水的责任者。

5、保护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6、高压电缆放炮、燃烧的责任者。

7、检修溜子、机组、胶带机时不停机、不闭锁作业者。

8、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失效而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9、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失效的责任者。

10、携带非防爆器材无措施入井或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者。

11、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

12、发生其他同类性质、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二级严重违章的行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三级严重“三违”。

1、设备带病强行作业、强行运转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2、采掘工作面皮带涨拉太紧、坏扣未更换不及时等(造成断带)的责任者。

3、检修设备未执行停送电制度(不闭锁开关或闭锁挂牌无专人看护等)的。

4、擅自解除闭锁、送电、送液者。

5、井下低压电缆放电、放炮的责任者。

6、成批(两台及其以上)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验下井使用的责任者。

7、临时抽放泵站无计划停运的责任者。

8、将铁器、大矸块、水煤上皮带、溜子运出情节较重的责任者。

9、偷盗电缆未遂者(被制止)。

10、皮带运行中调整滚筒或清理滚筒旁积煤的。

11、袖口未系、穿戴不整齐接近设备转动部位的。

12、使用吊链起吊设备、备件远远超过荷载、起吊点严重不合格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13、造成二个及其以下头面风机供电失电的(瓦斯未超限)。

14、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三级严重违章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四级严重“三违”。

1、皮带运行中清理机头、机尾或用铁器别皮带、调整处理皮带跑偏者。

2、用皮带(底皮带、溜子)运输材料、设备的责任者。

3、机组在工作状态下(割煤、行走期间或未停电闭锁),进入机组工作区域、转载两侧的责任者(采取安全措施在转载机尾看护、清煤的除外)。

4、机组司机未执行“开机开水、停机停水”规定者。

5、未闭锁工溜、未履行签字确认手续进入煤帮作业者。

6、检修电气设备未检查或未使用仪器检查瓦斯者。

7、各种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8、电气操作、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9、电气设备失爆、漏电、接地、巡查不到位的责任者。

10、井下检修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放电、误使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验电笔、验电者验电结果失实的责任者。

11、非电工而随意打开电气设备者;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12、在采掘机滚筒3m范围内作业,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者。

13、检修采掘机时,未切断电源或取下手柄者。

14、在胶带机、溜子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15、带电移动高压电缆的责任者;井下三台及其以上电气设备未进行接地;馈电开关无接地者。

16、小型或单个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验下井使用的责任者。

17、高压配电设备、线路的检修、故障处理,及需要停、送电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带电检修作业情节轻微的责任者。

18、机组停电闭锁截割头未落地的(停电搭架时为一般,按规定检修的、有措施的不算违章)。

19、停送电、停送气违反操作程序、用电话通知约时停送电者。

20、溜子机头、机尾未按要求固定进行使用的责任者。

21、运行中的溜子出现漂链、跳牙、错环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处理者。

22、因检修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而下井投入使用的责任者;因设备检修质量出现问题影响生产或安装的责任者。

23、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的责任者。

24、新安装的瓦斯管道及灶具检修完毕后未进行皂液试漏而用明火试漏者。

25、地面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者。

26、供暖期间未停气而进地沟检查检修者。

27、未停气、停水进行较大阀门检修者。

28、未按规定贴整定票、私自更改整定票内容或张贴非机电管理部签发的整定票的责任者。

29、未办理停/送电报告审批,私自停/送电。

30、未办理用电申请、减负荷申请私自拆接负荷的责任者。

31、耙岩机工作时进入耙岩区域的责任者。

32、专职看护风机(配电点)人员离开风机及其开关设备20米以外的。

33、无措施使用机组涨拉锚索的。

34、使用中的风水管连接用铁丝代替U型卡的。

35、乳化液配比不合格使用者。

36、个人同时开两部设备的。

37、地面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38、设备带病强行作业、强行运转情节一般的。

39、随意进入风机配电点休息、靠坐或爬在移变上取暖者。

40、未经允许携带非防爆或本安型电子表、小灵通、手机、摄像机入井者。

41、耙岩机未安装护栏、皮带(溜子)、电机连接筒无遮拦、护罩、挡盖使用操作者。

42、紧、接、解溜子大链违反规定或没有用紧链器(用导链者除外)者。

43、注浆、喷浆等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管路、阀门、设备。

44、起吊、安装风机过程中骑坐在风机上者。

45、发生其他同类性质、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四级严重违章的行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晃灯开设备或不使用声光信号联系开动设备、或开设备未先点动、未撤离人员开设备的责任者。

2、皮带、溜子、水泵、喷浆机等停机离岗开关手把未置于零位、未闭锁者。

3、皮带、溜子、机组等设备,未发出启动信号而启动设备者。

4、井下接地不符合要求的(支架前水泵需临时起吊泵水的除外)。

5、检修完毕开关未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的责任者。

6、各类司机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检查者。

7、发生其他同类性质、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行为。

通风、防突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级严重“三违”。

1、随意损坏通风设施、瓦斯抽放设备设施的、防尘设施情节严重的。

2、瓦斯浓度超过3%无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的。

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

4、随意停止局扇运行的。

5、损坏、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的责任者。

6、在煤仓上下口附近、井口20米范围内、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严重违反措施烧焊的。

7、随意打开、通过、进入或破坏栅栏、密闭的。

8、井下或其它要害场所使用明火、吸烟者。

9、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一通三防”制度可认定为一级严重违章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二级严重“三违”。

1、独头工作面出现停风或微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2、主要通风机停风不打开防爆盖的责任者。

3、无风巷道或盲巷存在有导电物品的责任者。

4、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作业或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制止,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5、随意更改防突牌板、移动防突锁的责任者。

6、施工排放孔严重违反规定的责任者;施工抽放防突眼虚报进尺20米以上的责任者。

7、有毒有害气体容器、管路未按规定进行检修、维护的。

8、井下烧焊未按措施施工、井上烧焊无措施责任者。

9、造成三个及其以上头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瓦斯未超限的)。

10、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一通三防”制度可认定为二级严重违章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三级严重“三违”。

1、使用不合格风筒、风筒吊挂、接口严重不合格的责任者。

2、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检工、安检工指挥者。

3、煤尘严重超标不冲洗、不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4、所有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的责任者。

5、未封堵瓦斯抽放孔、未经允许擅自开(关)阀门的责任者。

6、违反防突措施超掘达到2排、未认真控制允掘距离或擅自挪动防突锁一排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7、损坏、撞坏瓦斯抽放管支管4-6根的责任者。

10、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或调整系统不当的责任者。

11、瓦检工(安监工)班中打盹、迷糊者。

12、排放瓦斯、压裂、瓦斯超限或避灾演习未按时撤离、未按规定撤离的。

13、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入井或进入煤仓、煤山等要害场所者。

14、未按规定测风、测尘或测风、测尘弄虚作假者。

15、撞坏、碰坏、损坏瓦斯抽放管造成系统吸空或无法正常抽放的(含放水器与管路脱节、断开的)。

16、造成二个及其以下头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瓦斯未超限的)。

17、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一通三防”制度可认定为三级严重违章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四级严重“三违”。

1、未经检查风筒或通知掌面擅自切换风机造成瓦斯报警的责任者。

2、采掘工作面未湿式打眼或放炮后未及时洒水降尘强行作业者。

3、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降尘或煤尘超规定不进行除尘性质严重者;抽放打钻未安装孔口喷雾的。

4、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5、瓦检员未按时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检查本或错报瓦斯数据的。

6、瓦检员填写瓦斯数据“三不对照”者。

7、瓦斯排放孔、钻孔未按设计施工的(包括间排距、深度、数量、角度等)。

8、损坏、撞坏瓦斯抽放管支管1-3根的责任者。

9、不按措施施工瓦斯排放孔情节一般的责任者。

10、井下职能部室管理人员、瓦检工、安监工、小班电工、班组长、防突员等不带便携式瓦检仪下井或在井下未使用者。

11、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未站岗者。

12、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

13、掘进头看风机人员离开风机20米者。

14、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的责任者。

15、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严重的:

未将甲烷测试仪从下风地段由远到近接近井口进行检查;未经确认瓦斯浓度≤1%打开井盖入井的;检查处理(包括焊接)瓦斯管道及设施时未先关掉相应的阀门(水封或加盲板)并进行瓦斯管道置换工作的;在瓦斯小井进行排放水工作未佩戴合格的防毒面具的;现场未配备2-4个合格的灭火器;瓦斯小井排放水工作现场30m之内有明火存在的、有人抽烟或闲杂人员逗留的等。

16、防突工作面进行防突预测时,迎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支护的责任者。

17、未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自救器完好、防突锁是否在原位、防突牌板填写是否真实、齐全的责任者。

18、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者。

19、随意拆卸、移动瓦斯管路及设施者。

20、施工抽放防突眼弄虚作假(虚报进尺10米以下)、未按设计施工瓦斯抽放孔的。

21、违反防突规定超掘一排的责任者。

22、防突牌板、探放水牌板未填写数据的责任者。

23、戴手套上钻杆的。

24、钻车未打柱、未稳定继续打钻的(除用自重钻机除外)。

25、打钻代替安监工、瓦检工、验收员签字的。

26、抽放打钻未使用尾抽的(措施允许打矸段的除外)。

27、钻机带病(严重故障)强行打钻的。

28、封孔前未使用筛孔管的。

29、抽放巡检工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30、打钻未带设计图打钻的。

31、灾害预防演习未按时撤离、未按规定撤离或组织不力的。

32、风机看护人员打盹的。

33、骑、靠在瓦斯管路上作业或用瓦斯抽放管路搭架的。

34、通风设施、抽放设施、风筒等保护不到位的。

35、瓦检工(安监工)班中坐岗者。

36、延接管路管路排空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执行措施的。

37、撞击或摩擦等原因导致出现火花(截割头缠绕铁器或截割铁器等)的直接责任者(巷道开口除外)。

38、存在“一通三防”严重隐患拒不处理作业者。

39、抽放钻机下风侧探头未按规定悬挂者;

40、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未按规定打木垛责任者;

41、掘进机机组、钻车堵住风筒出口1/2以上者;

42、未按规定悬挂防突牌板、预警牌板、压风自救装置的;

43、将铁器随意扔入老塘内的责任者。

44、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一通三防”制度可认定为四级严重违章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防突工作面迎头浮煤未清理干净影响预测或检测的责任者。

2、防突工作面迎头挂网未按规程措施进行连接的责任者。

3、掘进机机组、钻车堵住风筒出口1/2以下者。

4、防突工作面自救器未按“掘进工作面防突工作标准及处罚规定”中要求配备的责任者。

5、进行防突预测前,工作面迎头及巷帮未进行冲洗的责任者。

6、防突预测接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7、无正当理由随意停钻的,包括交接班随意停钻。

8、现场管路吊挂不标准作业的。

9、打钻时风便后面站人的(本人和机长)。

10、封孔材料使用数量不够的。

11、打钻未带交接班单的。

12、风筒吊挂区域锚索未套塑料瓶保护的(风筒送风后距锚索小于300mm时)直接责任人及监护人。

13、风筒破口超规定(严重漏风)未处理继续使用的。

14、设备停机未停水的。

15、防尘、降尘措施落实不力的(皮带、溜子未开喷雾;打钻未开净化水幕;停机未停水)

16、携带不完好的仪表(指通风瓦斯检查设备)上岗者。

17、瓦斯检查记录本未经现场签字或代签的。

18、瓦斯管道及设施维修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一般的(未配备至少三名以上专业人员操作的,其它人员未站在距工作地点五米以外的上风地段观察监护的;配备灭火器数量不够的;排放区域(30m范围)未设专人站岗的;在瓦斯小井进行排放水工作时,未执行1人排放、二人监护等)。

19、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等仪器在井下不开机使用者。

20、打钻便携仪悬挂位置不当或超距者。

21、存在“一通三防”一般隐患拒不处理作业者。

22、风筒出风口用锚杆顶住或用铁丝拉偏的责任者;

23、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一通三防”制度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

爆破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级严重“三违”。

1、爆破不设警戒或爆破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其他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责任者。

2、盗窃火药、雷管等违禁、违规物品者。

3、爆破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二级严重“三违”。

1、丢失火工品情节严重者或不按规定履行退库手续者。

2、爆破超量装药1/2或联放炮眼个数超一倍以上的责任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三级严重“三违”。

1、爆破前风筒、抽放管路、探头、机组等设备设施保护不到位的责任者。

2、爆破超量装药1/3至1/2的责任者。

3、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出现拒爆残爆未按规定处理的责任者。

4、井下爆破不使用放炮母线或放炮器者。

5、放炮母线有破口,继续使用放炮者。

6、未按规定进行存放、运送爆破器材者。

7、丢失火工品者。

8、无证放炮者。

9、用残眼装药放炮者;

10、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情节严重的。

11、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三级严重违章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四级严重“三违”。

1、爆破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到位且情节一般者(含安监工不在现场私自装药放炮者)。

2、爆破不使用水泡泥(小于600mm的炮眼除外)的。

3、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

4、违反爆破器材领退制度、雷管箱放在火药箱里退库的责任者。

5、放炮员不按规定联结脚线的;未按规定最后离开、最先进入放炮地点者。

6、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者。

7、未使用炮泥、水泡泥封堵或封堵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8、违章运送雷管、火药的责任者。

9、爆破超量装药三分之一以下的责任者;未保护好风筒、电缆、电气设备、信号线未造成事故的。

10、起爆器钥匙、把手未随身携带者。

11、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

12、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者。

13、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工作面。

14、放炮撤人、站岗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5、放炮时,未拉绳挂牌警戒、火药雷管箱未上锁者。

16、多人参与装药联线者。

17、火药箱、雷管箱乱扔、乱放、未及时上交的,不在监护范围的。

18、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

19、未清点火工品随意签字认可或现场监管不到位的。

20、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四级严重违章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装配起爆药卷的地点、方法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责任者。

2、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

3、背运火药、雷管在大巷行走无反光标志者。

4、放炮后违反规定进入施工地点的责任者。

5、低于最小抵抗线规定值进行放炮的责任者。

6、火药、雷管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者。

7、导线接头变形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8、爆破器材跟踪卡填写不规范的。

9、坐在火药箱上的责任者。

10、未使用麻绳拉大线的。

11、火药不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的。

12、火药、雷管箱未贴反光标识的。

13、涉爆人员信息未及时上报备案的。

14、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

监测监控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级严重“三违”。

1、瓦斯电闭锁强行送电作业的责任者。

2、过失(非主观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或监测监控系统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二级严重“三违”。

1、过失(非主观故意)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情节一般的者。

2、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监测监控中断的责任者(移挂传感器不慎掉落、碰撞,延接探头线不慎,设备割伤割断监测、电话电缆等)

3、无计划停运监测监控的责任者。

4、人为原因造成监测监控系统无法正常闭锁断电的责任者。

5、随意变更传感器位置或移动超距达3米及其以上的责任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三级严重“三违”。

1、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者。

2、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不当的或超距达1-2米者(支架靠帮等特殊情况有措施的除外)。

3、人为原因造成调度电话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四级严重“三违”。

1、倒移馈电、处理馈电故障等未做计划(或未与信息管理部机房汇报联系)导致监测监控信号传输失真、中断、不畅的责任者。

2、瓦斯传感器、光学瓦检仪未按规定检校或检校误差值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3、瓦斯、一氧化碳检测仪充电不足或存在故障发放的。

4、随意拆接调度电话的责任者。

5、丢失帽卡3天内不及时补办者。

6、未按规定悬挂瓦斯传感器(500mm以内除外)、便携式瓦检仪、CO检测仪的责任者。

7、移动探头违反规定(瓦检工不在现场、未打电话汇报信息部机房等)

8、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四级严重违章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移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及电缆未进行汇报的责任者。

2、下井帽卡和安全帽分离者。

3、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

运输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级严重“三违”。

1、斜巷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含绞车斜巷运输未设警戒或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

2、车辆在坡巷运行区域未设警戒、大巷违章行走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责任者。

3、胶轮车司机开车过程中打盹、迷糊、睡觉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二级严重“三违”。

1、轨道上有行驶的车辆或车未停稳进行搬道叉的责任者。

2、电瓶车、胶轮车、绞车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严重失效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3、胶轮车司机撞坏设备、设施价值达1万元以上的责任者。

4、损坏、撞坏瓦斯抽放管路或支管6根以上的责任者。

5、抢险救灾不服从调度指令发车、运输者。

6、驾驶车辆不慎撞墙、车辆相撞或撞坏设备设施者(造成车辆或设备设施轻微损坏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三级严重“三违”。

1、辅助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继续使用者。

2、撞坏设备设施经济损失在3000-5000元以下责任者。

3、运输“四超”件时,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运输者。

4、运输线路范围内有人员、障碍物而强行进行运输作业者。

5、胶轮车撞车、追尾的责任者。

6、驾驶车辆不慎刮蹭巷帮或撞墙者(未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

7、井下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相撞或撞坏设备设施但不影响系统运行的责任者。

8、驾驶安全装置失灵的车辆者。

9、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段的责任者。

10、1米以上长杆状工具、材料或5公斤以上物件坠入立井井筒的责任者。

11、乘坐猴车荡秋千者。

12、副斜井、副立井信号工、绞车司机发信号、停机不及时者。

13、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三级严重违章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四级严重“三违”。

1、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或不带电放车的责任者。

2、胶轮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者。

3、乘车人员违犯《煤矿安全规程》第360条规定的责任者: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的;车辆行驶或未停稳时上、下车、在车内站立的;在机车上或任何工具箱之间搭乘;扒车、跳车、坐矿车(非运人车)等情况的。

4、5°及其以上坡巷停车未打眼者;胶轮车司机离岗未设有效阻车装置者。

5、胶轮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未熄火者。

6、车辆撞击风门或过风门不按规定停车、通过者。

7、无证驾驶胶轮车的责任者。

8、不符合安全条件强行超车者。

9、在驾驶室外操作车辆者。

10、运送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任者。

11、乘坐非运人车辆者;非运人车司机拉人者。

12、运人车辆未停稳上、下车者。

13、驾驶有安全隐患车辆者

14、机动车辆前(或后)无照明(两盏灯同时不亮)或豹狮人车无红灯运行的责任者。

15、人力推车未挂绳者。

16、斜巷声光信号不全或失效提放车辆者。

17、停放车辆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18、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时,下行侧未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人员站在下行侧作业或绞车无人看守的责任者。

19、超员乘坐罐笼、强行挤罐或将物件掉入立井井筒责任者。

20、在运输线路上作业两端未挂警戒牌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21、绞车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者;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

22、主斜井井口窜叉、一般巷道掉道的直接责任者。

23、副斜井口压绳、井底余绳、大件装车不牢、副立井挤链、撞门等原因引起副斜井、副立井停运(不超1小时)的。

24、斜巷(坡度大于8度)行车时,车辆掉道不按措施处理者。

25、机车闯红灯责任者。

26、“四超”车辆没有按《辅助运输管理制度》规定强行运输者。

27、未开通行证进入换装站或横川运输大巷(行走大巷20米以下的)。

28、扒、蹬、跳行进的机车、汽车、三轮车等。

29、副斜井把钩工坐岗、打盹、进入信号房或不负责任、联系信号工不及时的。

30、副斜井、副立井信号工、绞车司机注意力不集中、打盹、看书或走神者。

31、人与车、车与车相向行驶,未停车避让的。

32、行吊等重要设备未按规定检修。

33、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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