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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航空学会章程

河南省航空学会章程

(河南省航空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HenanSocie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缩写HSAA。

第二条 本会由河南省内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航空、航天爱好者和航空、航天及相关领域的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引导广大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开放的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和人才成长的环境,提高航空、航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应用与发展,促进我省航空、航天科学技术与地方经济的融合,为我省航空事业的发展做好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工作。

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本会在航空、航天科技、低空飞行器、民用航空、航天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讨会、论坛和学术考察活动;

(二)做好省内航空、航天及相关领域科技项目库的储备、技术服务及咨询工作;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组织河南省内航空、航天技术成果展览及重大活动安排,推动航空、航天技术在其他领域的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论坛和科普工作;

(四)办好学会书刊、网站、公众号;

(五)开展好对青少年航空、航天科学知识的普通、教育,大力宣传我省航空、航天事业,增进提高青少年国防意识;

(六)做好技术培训和组织学术论文等工作,培训工作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工作;

(七)学会要办成会员之家,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八)积极组织发展单位和个人会员,经常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相关活动。

(九)接受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从事航空、航天及其有关专业工作,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一)申请个人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当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2.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款规定的学术水平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4.在科技方面有发明创造,或者在科研、生产、教学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

6.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者或爱好者。

(二)申请单位会员必须是与航空、航天事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使用等单位以及有关学术群众团体。

(三)具有十年以上会龄的本会会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

1.航空相关产业科学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对本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并曾任满一届的本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个人、单位提交入会申请;

2.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3.个人会员报省科协或中国航空学会备案;

4.会员应填写统一的表格并由批准单位发给统一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并根据条件资助学会开展有关的活动;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4.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其会员证;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刊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章程制定与修改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航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性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至少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航空及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仍需任职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聘用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前领导及相关领域的爱好者,可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名誉职务。

第五章关于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当冠以本会全称。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河南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可根据本会章程和相关琮理办法,结合分支机构情况,制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

第六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河南省航空学会党组织,秘书长为联络人。

委派专人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

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河南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本会于每年5月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本会的基本情况;

(2)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会计报告;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和中国航空学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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