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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办: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备案管理

(一)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时,需填写家庭情况核定表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区(县)、街道(乡镇)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时应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或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标明身份证件号码。

(二)各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复审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复审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备案审查,并下发《备案结果通知书》(附件1),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的“备案情况”栏中加盖“已备案”或“不予备案”印章。

印章标准:

章长3.5cm,章宽1.0cm,用一号仿宋字体。

通过备案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附件2)、《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附件3)。

未通过备案的,发放《不予备案通知单》(附件4)。

二、资格变更、取消管理

(一)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在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经审核,申请家庭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附件5)补充相关材料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其中,家庭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口的,需重新填写《申请核定表》,补充相关材料后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原登记编号不变。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配租配售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附件6)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申请资格。

(三)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配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经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书面认可后,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终止手续后,将该家庭信息录入限价商品住房审核系统,并标注优先配售。

家庭轮候超过一年的,经复核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继续纳入限价商品住房优先配售范围;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限价商品住房一般家庭配售。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本区(县)上月申请家庭变化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下发《备案结果通知书》。

三、年度复核管理

(一)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家庭资格复核和结果上报工作。

资格复核主要包括对被复核家庭申报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核实,核对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

(二)申请家庭资格复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家庭申报:

家庭按要求填写《家庭定期复核表》(附件7),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变动情况。

2.街乡初审: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3.区(县)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并依据复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做出保留资格、调整配租配售方案、终止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决定。

四、举报查处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会同街道(乡镇)、民政、社保、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可通过约谈当事人、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等方式进行。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约谈前15日按照申请人留存的联系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约谈通知。

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约谈通知。

当事人不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谈话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应有不少于两名的工作人员参加复查。

调查人员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附件8),并要求被调查人在书面材料上签字。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复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字。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查询核查对象房产情况时,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部门或房屋登记部门出具《房产情况协助查询函》(附件9)。

区(县)房屋交易部门或房屋登记部门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在接到协助查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以《房屋情况查询表》(附件10)的形式,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调查结果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复查登记表》(附件11),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的,经复查属实,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曝光。

该家庭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于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合同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开发企业发放《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附件12)。

开发企业自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并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五)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送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附件13)(以下简称《资格取消通知书》)。

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签收日期。

当事人拒绝接受《资格取消通知书》的,由送达人员邀请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后,将《资格取消通知书》留置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

(六)因取消资格收回的房源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调配。

五、其他

(一)申请家庭上年收入按照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计算,学习毕业新参加工作的申请家庭成员工作不足12个月的,不足月份的收入按照有收入月份的月收入均值计算。

申请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由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申请家庭成员购买的非住宅类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计入家庭资产净值。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房屋资产净值由审核部门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发布的同地段房屋再上市指导价格确定,或由审核部门依据申请家庭委托的有专业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签定购房合同的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成员宅基地上自有住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建住房,拆除后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办理廉租实物住房入住手续之日起30日后停发其租房补贴。

(五)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或拥有私有住房的,配租廉租实物住房时须将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拥有的私有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原住房为公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产权单位办理承租关系变更手续;原住房为私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收购。

收购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办理结果通知书

2.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3.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4.不予备案通知单

5.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

6.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

7.家庭定期复核表

8.询问调查笔录

9.房产情况协助查询函

10.房屋情况查询表

11.申请家庭资格复查登记表

12.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

13.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备案结果通知书

日期:

年月日编号:

[20]xxxxx号

申请区(县)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办事项

××住房申请资格备案(变更)

户数:

办理结果:

经审查你单位所申办的事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告知内容: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一份本机关存档,一份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联系人: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

通知单

(租房补贴家庭使用)编号:

_

申请人身份证号:

(备案编号:

):

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对你家庭采取租房补贴方式配租,家庭每月租房补贴最高金额元。

你家庭应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落实租赁房源,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协议》,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超过12个月未落实租赁房屋、办理备案登记的,视为你家庭自动放弃租房补贴配租资格。

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持以下材料:

1.本通知单,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持法人代码证书);3.所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改售房确权证明,租赁平房的需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已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一式三份);5.户名为房屋出租人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次月开始领取租房补贴。

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经办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地点:

年月日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

通知单

(实物配租家庭使用)

编号:

________

申请人(身份证件编号:

):

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经审核,你家庭符合北京市申请配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现准予备案。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你家庭申请人口人,姓名:

,配租一处□居室/□间平房廉租住房。

按照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廉租实物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摇号配租活动,活动日期另行通知。

您家庭若选择腾退原住房,请在摇号前签订腾退协议,否则不能参加摇号。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地址:

电话:

注:

备案通知一式三份,第一联发给申请家庭,第二、三联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附件3:

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编号:

________

申请人(身份证件编号:

):

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经审核,你家庭符合北京市申请购买条件,现准予备案。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你家庭申请人口人,姓名:

,配售一套居室(户型)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轮候摇号配售活动,活动日期另行通知。

您家庭若选择腾退原住房,请在摇号前签订腾退协议,否则不能参加摇号。

(注:

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通过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每年应及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地址:

电话:

注:

备案通知一式三份,第一联发给申请家庭,第二、三联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附件4:

不予备案通知单

编号:

________

申请人(身份证件编号:

):

根据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经审核你家庭不符合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规定的申请条件,现不予备案。

不予备案原因:

□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家庭收入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其他: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地址:

电话:

注:

备案通知一式三份,第一联发给申请家庭,第二、三联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附件5:

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区(县)

登记编号

保障方式

□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

初审意见

该家庭因下列原因申请变更:

□申请家庭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从租房补贴调整为实物配租,配租人口人,配租居室(户型)。

家庭类型:

□申请家庭人口变化,仍符合申请条件,原现。

调整配租配售方案,。

经初审,同意该家庭办理变更手续,

□不调整配租配售方案。

□调整配租配售方案: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复审意见

经复审,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变更申请。

□不调整配租配售方案。

□调整配租配售方案: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附件6:

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区(县)

登记编号

保障方式

□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

初审意见

该家庭因下列原因申请取消保障资格:

□申请家庭放弃审核资格。

□申请家庭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有瞒报行为,取消家庭审核资格。

□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等情况变化,不符合规定的准入标准。

□其他。

经初审,同意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复审意见

经复审,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从年月日起,取消家庭审核资格。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附件7:

家庭定期复核表

申请人姓名

保障类型

□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

登记编号

申请区(县)

申请街乡

市备案日期

优先/特殊情况

申请时户籍所在地地址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身份证件编码

工作学习单位

月收入

①本人

(万元)

汽车价值

有价证劵

投资股份

存款借出款

房产价值(拆迁补偿款)

其他资产

资产净值小计

保障人口

家庭年净资产

万元

家庭年收入

第一处房屋坐落

使用面积

m2

产权人(单位)

承租人

第二处房屋坐落

使用面积

m2

产权人(单位)

承租人

住房使用面积

m2

人均面积

m2

配租情况

配售情况

户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本人填写

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就业

情况

工作单位

单位

性质

此次复核前12个月

本人可支配收入合计

本人名下汽车、有价证卷、存款、投资股份等资产净值合计

万元

本人名下承租或拥有房屋地址

使用面积

m2

房屋类型

□成套楼房□简易楼□平房

本人声明

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政策,上述表格中所填家庭人员、收入、住房情况属实。

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

年月日

单位填写

单位声明

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

若我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单位

填写

个人

收入

情况

本人复核前12个月的工薪收入

年社保养老金、失业救济金领取或其他收入

扣除年个人所得税,年可支配收入合计

负责人签字:

劳资(人事)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就业情况”栏填写:

在职、退休、失业、其他等。

2.“单位性质”栏填写: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

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等;

3.在职(退休)人员上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补贴、住房补贴、津贴和其他等。

4.无业(失业)人员上年收入包括非固定劳动收入、赡养抚养费、补贴和其他等。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定期复核意见

申请人姓名

登记编号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入户调查日期:

,一次公示时间:

经初审:

该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为:

元,保障家庭人口人,

家庭上年总收入为:

元(大写):

元;

家庭资产净值为万元;人均住房面积m2。

是否属于优先范围:

(属于类优先范围)

经公示该家庭无异议,或有异议已核实。

该家庭为下列第情况:

□1.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无变化,可继续配售。

配售家庭人口。

姓名:

配售住房居室(户型)。

□2.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仍符合申请条件,调整配售方案:

配售家庭人口。

姓名:

配售住房居室(户型)。

□3.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取消申请资格。

□4.其他处理意见:

经办人:

街道(乡镇)住房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区(县)复审意见

二次公示情况:

公示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地点:

经公示该家庭无异议,或有异议已核实。

经复审,

□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不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调整为:

家庭配售人口人,配售居室(户型)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廉租住房家庭定期复核意见

申请人姓名

登记编号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经调查,该家庭原住房及配租住房使用情况为:

该家庭原住房是否已经拆迁:

□是□否;原住房□自用□出租□腾退;

配租家庭是否配租住房居住:

□是□否;有无转租转借情况:

□有□无;

经审核,该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为:

元,保障家庭人口人,家庭上年总收入为:

元(大写):

元;家庭资产净值为万元;人均住房面积m2。

初审意见:

该家庭为下列第情况: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无变化,可继续配租。

租金补贴:

配租金额元/月。

实物配租:

配租一套居室廉租实物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有变化,须调整配租标准。

租金补贴:

配租金额元/月。

实物配租:

配租居室廉租实物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申请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或违反配租合同规定,取消资格。

□其他处理意见:

经办人:

街道(乡镇)住房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区(县)复审意见

经复审,

□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不同意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调整为:

家庭配租人口人,租金补贴:

配租金额元/月。

实物配租:

配租居室廉租实物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8:

询问调查笔录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申请人口:

联系电话:

申请何种住房:

□经适房□限价房□廉租房

问:

我们需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请您如实陈述。

您是否听清楚

答:

问:

您单位性质,基本情况等

答:

问:

您在单位什么部门、担任什么职务,什么职称

答:

问:

您上一年工薪收入情况,工资、各种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各种补贴、津贴及其他的明细

答:

问:

您上一年是否还有其他收入

答:

问:

您上一年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

答:

问:

您名下是否有产权房或承租公房

答:

问:

您名下是否有汽车

答:

问:

您家庭其他成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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