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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拌砂浆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条文说明

--

 

1范围

本章说明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及与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关系。

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使用质量稳定和性能良好的预拌砂浆是解决目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中质量通病的措施之一。

因此,取消现场拌制砂浆,发展商品砂浆成为国内外建筑业的发展趋势。

预拌砂浆作为一种商品,必须制定出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具有可操作性的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统一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不适用于特种预拌砂浆,特种预拌砂浆质量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说明了本规程所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现行的许多标准、规范和规程或多或少与本规程有一定的关联。

因此,为尽可能表明这些关联和便于查阅,一并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列出。

3术语和定义

3.1对预拌砂浆进行了定义,并说明了预拌砂浆的组成、生产、运输及使用特点。

3.2说明了干拌砂浆的组成、生产、运输及使用特点。

本规程将预拌石膏砂浆列入干拌砂浆范围,是考虑到石膏砂浆作为内粉刷材料,在体积稳定性和装饰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将其列入本规程有利于石膏砂浆的推广应用。

在质量标准上仍然采用统一的规定。

本规程同时考虑到石膏砂浆与水泥砂浆在强度和耐水性等方面的差别,在其试验方法上将作适当规定。

3.3说明了湿拌砂浆的组成、生成、运输及使用特点。

3.4给出了普通预拌砂浆的定义。

本规程中所谓普通预拌砂浆,系指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其他具有特定功能的砂浆,如防水砂浆、保温砂浆和界面剂等等,属于特种砂浆,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3.5给出了特种预拌砂浆的定义。

3.6说明了保水增稠材料的作用及特性。

普通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消化石灰粉作为保水增稠材料,因为我国《建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规定消化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同时石灰膏含水率大,不能直接用于干拌砂浆生产;且作为气硬性材料,石灰还使得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硬化后耐水性差、收缩大、粘结力小。

因此本规程规定禁止使用消化石灰粉,用于普通预拌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是非石灰型的,并与水泥性质相匹配,以保证所拌制的砂浆性能良好。

现在主要采用的保水增稠材料为砂浆稠化粉,也不排除使用其它符合规程规定的产品,但应保证所拌制的砌筑砂浆具有水硬性,且和易性(稠度和保水率)、凝结时间等指标符合本规程要求,更重要的是砌体强度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要求。

3.7给出了湿拌砂浆的存放时间的定义。

存放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各类湿拌砂浆一般应选用8、12、24小时作为存放时间标准,特殊情况的存放时间可由双方进行进一步约定。

3.8给出了预拌砂浆交货地点的含义。

由于交货地点涉及供需双方有关质量检验工作的责任划分,因此需要明确其含义。

3.9给出了出厂检验的含义。

出厂检验属于供方质量控制行为,由供方承担。

3.10给出了交货检验的含义。

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解决。

4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本条说明了预拌砂浆的分类形式。

预拌砂浆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本规程所指的预拌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企业)生产的商品化砂浆,不包括施工现场自行拌制的砂浆。

规程中列出了预拌砂浆种类,仅是举例,并非全部,在实际应用中也可有其他种类。

关于商品砂浆名称有各种说法,虽各种说法无本质差别,但为了避免造成误解,本规程还是按照如下分类:

商品砂浆等同于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拌砂浆又包括普通干拌砂浆、特种干拌砂浆(干拌保温砂浆、防水砂浆等)。

本文定义名称为干拌砂浆,则与湿拌砂浆对应,两者同属商品砂浆。

如果称为干粉砂浆,易造成给人印象是该干粉砂浆不包含砂子的误解。

如果定义预拌砂浆为专指湿拌砂浆,似乎概念上不够准确,因为预拌砂浆也有干拌的含义。

4.2标记

4.2.1规定了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预拌砂浆所用符号代表了砂浆分类及使用材料。

在预拌砂浆符号方面,第一考虑了以尽可能简明的符号代表最重要的预拌砂浆的信息;第二考虑到与国际接轨,采用英文头一个字母。

4.2.2给出了干拌砂浆标记,干拌砂浆标记包含砂浆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所用胶凝材料种类的信息。

4.2.3给出了湿拌砂浆标记,湿拌砂浆标记包含砂浆种类、强度等级、稠度、所用胶凝材料种类和凝结时间的信息。

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将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分成三个阶段来考察,第一阶段干拌料(湿拌砂浆无此阶段)、第二阶段砂浆拌合料、第三阶段砂浆硬化体。

三个阶段的产品均应满足相应规程、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

5.1.2规定了普通预拌砂浆的等级依据其硬化体的标养抗压强度(单位采用MPa)来划分,其强度等级划分间隔应为2.5或5。

本规程10.1条规定了预拌水泥砂浆和预拌石膏砂浆试件标准养护条件。

5.1.3规定预拌抹灰砂浆因主要用于室内,其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关于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5.1.4说明普通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在抗压强度上的对应关系。

为了顺利进行从传统砂浆到预拌砂浆的过渡,特列出了同强度等级的传统砂浆与预拌砂浆的对应关系。

当抗压强度基本相同时,试验表明预拌抹灰砂浆粘结强度与传统砂浆相当,而保水性(分层度或保水率)指标优于传统砂浆。

5.2干拌砂浆质量标准

5.2.1~5.2.3这三条说明了不同用途干拌砂浆的强度范围及其他基本性能限值。

干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规定的砂浆强度等级选取;M20以上高等级干拌砌筑砂浆主要满足混凝土小型砌块配筋体结构工程之需。

干拌地面砂浆参照《建筑地面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现场拌制的抹灰砂浆最终质量反映在其工程质量,我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主要规定了“抹灰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等缺陷。

”我国目前按材料组分划分抹灰砂浆种类。

而干拌抹灰砂浆作为一种商品,必须提供其材料的品质指标,最能综合反映干拌砂浆硬化后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便是抗压强度,因此,本规程也将抗压强度作为干拌抹灰砂浆的一个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干拌砂浆性能中砂浆工作性的指标要求,本规程规定用稠度和保水率来表征。

之所以采用保水率指标,是由于目前国家禁用粘土墙体材料,而大力推广使用非粘土墙体材料制品,特别是采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这就要求砂浆有更好的保水性,保证砂浆本身强度和粘结强度。

关于砂浆的粘结强度。

砂浆粘结强度检测为材性检验,不同于现场拉拔试验,本规程确定实验方法原理与设备参照DL/T5126《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但须对其所用拉力机精度量程、试验养护条件、粘结强度基底、试验操作进行重新修改细化。

抹灰砂浆的最终质量反映在其工程质量,抹灰砂浆的抗压强度一般在5MPa~20MPa。

目前抹灰砂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开裂、空鼓脱落,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砂浆的粘结强度低。

所以对于抹灰砂浆来说,粘结强度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内墙抹灰砂浆的粘结强度及外墙抹灰砂浆的粘结强度参考了国外标准,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并经大量试验,参照DL/T5126《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制定。

抹灰砂浆中含有一定的空气量,一方面是对抗裂有好处,另一方面可以改善砂浆的工作性。

地面砂浆要求抗压强度高、耐磨,强度分M15,M20,M25MPa三个等级。

表5.2.1~表5.2.3还规定了干拌砂浆的收缩率要求。

5.2.4干拌砂浆组成材料的密度、粒径相差悬殊。

散装干拌砂浆在物流运输,特别是靠压缩空气输送中,不同组分间存在分离倾向。

干拌砂浆中的有机添加剂含量很小,但对于砂浆性能影响很大;而这类添加剂的密度和粒径一般都较小。

为了保证散装干拌砂浆的质量,有必要增加一项均匀性检测项目,用筛分法检测砂浆粒径的均匀性,用抗压强度代表砂浆力学性能的均匀性。

5.3湿拌砂浆质量标准

5.3.1~5.3.3说明了不同用途湿拌砂浆的强度范围及其他基本性能限值。

由于湿拌砂浆采用的砂的质量低于干拌砂浆用砂,并且湿拌砂浆的工作性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损失,因此本规程制定湿拌砂浆保水性指标低于干拌砂浆。

湿拌砌筑砂浆的抗压强度离差较大,各等级之间2.5MPa的差距可能太小,但为了与国家规范一致,按《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的规定,湿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划分为M5~M30七个等级。

表5.3.1~表5.3.3中,凝结时间均为终凝时间。

对于表5.3.1~表5.3.3中规定的4、8、12、24小时的凝结时间,可由供需双方合同明确选定其中的一个为凝结时间。

考虑到湿拌砂浆使用时间较混凝土长,为给施工提供方便,特别是下午送到现场的砂浆能贮存到第二天继续使用,故规定了湿拌砂浆终凝时间最长可达24小时。

但更确切地讲应提供保持可操作性的延续时间(即存放时间)。

因此本规程规定在合同指定的存放时间内,湿拌砂浆稠度损失应不大于35%,即在合同规定的存放时间内,应保证湿拌砂浆具有可操作性。

除以上说明外,第5.2.1~第5.2.3的条文说明也适用于第5.3.1~第5.3.3。

5.3.4湿拌砂浆的稠度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应对其加以限制,保证砂浆的和易性。

5.3.5规定了湿拌砂浆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h,有特殊要求的执行供需双方之间的约定。

这里存在两个时间概念,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其一是湿拌砂浆保持可操作性的时间,这个时间由供需双方合同规定,但不得长于砂浆的凝结时间;其二是凝结时间,本规程规定湿拌砂浆的凝结时间不得长于所选定的凝结时间。

6生产质量控制

6.1预拌砂浆原材料与配合比

根据本规程对普通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定义,两者(不包括石膏砂浆)的原材料(外加剂除外)和配合比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本规程统一给出对原材料品质要求的规定。

6.1.1规定了预拌砂浆必须符合相关室内环境要求。

6.1.2胶凝材料

6.1.2.1水硬性胶凝材料不仅包括硅酸盐系列水泥,还包括其他种类水泥和碱激发胶凝材料,只要所配制的预拌砂浆满足相应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要求即可。

石膏类气硬性胶凝材料适合用于粉刷和配制石膏砂浆,但由于石膏胶凝材料强度一般低于水泥,而目前有关建筑石膏的标准对石膏性能的要求与预拌石膏砂浆对石膏性能的要求之间尚有差距,因此本规程规定石膏预拌砂浆必须满足本规程相应要求,以此控制产品质量。

6.1.2.2水泥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水泥由于与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相容性较好,适宜预拌砂浆使用。

GB50209-2002第5.3.2对地面水泥砂浆面层所用水泥规定为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从水泥特性上看,矿渣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保水性差、收缩大和耐磨性差,不利于保证预拌地面砂浆质量。

对所用水泥,应按批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

应相对地固定水泥生产厂,以便于更好地熟悉和掌握该水泥性能,并利用性能。

当长期采用同一水泥生产厂生产的、质量稳定的水泥,并熟悉和掌握性能时,以生产间隔时间不超过10天的500t水泥为一批。

如有异常情况应作相应项目的检验。

6.1.2.3目前尚无石膏砂浆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而《建筑石膏》(GB9776-88)对各种建筑石膏性能的要求与预拌抹灰石膏砂浆对石膏胶凝材料的要求尚有差距,如果在本规程中单独列出对石膏砂浆的质量标准要求,也没有相应的试验方法可以检验。

因此本规程规定预拌抹灰石膏砂浆必须满足表5.2.2要求,其均匀性必须满足表5.2.4要求,试验方法基本上仍然采用水泥砂浆的试验方法,只是在养护条件上有所不同,以此控制产品质量。

6.1.3集料

本条规定了预拌砂浆用集料质量要求的一般规定,对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均适用。

干拌砂浆的砂必须经过粗筛,去除粗砂砾及有害杂质。

对产源、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比较大时,可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规定定期检验。

6.1.4矿物掺合料

粉煤灰的品质要求及检验,参照《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l596)的技术规定,并可作适当放宽处理。

由于砂浆中粉煤灰用量大,而高钙灰游离氧化钙有一定波动,影响砂浆体积安定性,故宜采用低钙灰。

若需使用高钙灰应经试验确定,并加强对灰的质量控制。

6.1.5外加剂

GB50203-2002第4.0.4条规定“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包括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因为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和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且影响砂浆强度。

由于石灰膏含水率大,不能直接用于干拌砂浆生产;且作为气硬性材料,石灰还使得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硬化后耐水性差、收缩大和粘结力小。

因此,本规程规定禁止使用消石灰粉,用于普通干拌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是非石灰型的,并能与水泥性质相匹配,以保证所拌制的砂浆性能良好。

GB50203-2002第4.0.8规定“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即掺加有机外加剂的预拌砂浆应提供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

试验方法按《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J129-90)执行。

如其对应于各种砌体材料的砌体强度设计值不低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表3.2.1-1~表3.2.2的各砌体强度设计值,其砌体的计算指标可按表中数据选用;如果型式检验确定的设计值低于上述表中数值,应重新确定设计计算指标。

所谓型式砌体强度的检验,应是有机塑化剂厂家对掺有机塑化剂的砂浆砌体的适用性检验。

型式检验的概念是: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

外加剂的品质要求及检验规定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一次供应10t为一批,不足一批者按一批论。

按批检验其匀质性指标,PH值和砂浆减水率。

有要求时,还应检验其他指标。

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验。

在选用砂浆外加剂时,应根据砂浆的性能要求及气候条件,结合砂浆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掺量。

对预拌防水砂浆采用的防水剂,应根据《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中的规定项目进行检验。

对于湿拌砂浆,由于砂浆生产厂一般都是每次输送一整车(几个立方)到工地,而工地施工使用砂浆的速度较慢,因此要求运到现场的砂浆有较长的缓凝时间。

因此,用于湿拌砂浆的外加剂,要求既包含保水增稠成分又包含缓凝成分,且不影响砂浆强度的正常发展。

6.1.6对预拌砂浆用水作了规定。

考虑到目前水源污染比较普遍,当水中含有有害物质时,将会影响砂浆的正常凝结,并可能对钢筋产生锈蚀作用。

因此本条对拌制砂浆用水做了规定。

使用饮用水搅拌砂浆时,可不对水质进行检验。

否则应对水质进行检验。

6.1.7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

本条适用于预拌水泥砂浆,预拌石膏砂浆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可不受此条限制,但所配制的石膏砂浆,必须经过型式检验、出场检验和交货检验合格。

预拌砂浆不含石灰膏,所有组分均可实行质量计量,本规程规定预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采用绝对体积法,并用质量比表示,经试配后其性能指标应满足有关规程要求。

砂浆材料配合比不准确,是砂浆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离散性大的主要原因。

按体积计量,各组成材料因操作方法或含水状态不同而密度变化较大,易造成计量不准,从而难以保证砂浆性能和均匀性。

本条还规定了某些预拌砂浆的最低水泥含量及矿物掺合料的最大掺量,以免水泥掺量过低或矿物掺合料过高降低砂浆整体性能。

水泥的掺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防止其长期性能偏低。

矿物掺合料由于其对干拌砂浆的性能有一定的改善作用,可以适量掺用,但不能过高掺入以免降低总体性能。

对于干拌砂浆,厂家应根据产品特性给出推荐的加水量范围。

对于湿拌砂浆,厂家应根据砂浆组分的特点、气候的变化和施工要求,在确定湿拌砂浆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确保现场使用的砂浆有合适的稠度和保水率。

6.2干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2.1不同干拌砂浆所需要的集料的粒级应有所区别。

原材料不得在配料前混装,标识应准确明了,原料根据需要应装在筒仓中。

6.2.2根据生产企业的相关试验确定计量允许误差。

其中计量允许误差为材料其本身重量的误差。

材料均采用计量法计量。

根据干拌砂浆的特性,出厂时其计量单位一般采取体积计量。

6.2.3为保证拌合物匀质性,对搅拌机械的类型及最短搅拌时间进行限定。

搅拌时间的确定应保证砂浆的均匀性。

依据GB50203-2002第4.0.10规定搅拌时间:

“1水泥砂浆不得少于2min;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预拌砂浆搅拌时间范围应该在2-5min范围。

搅拌时间与砂浆的组分有关,因此本规程规定干拌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由厂家在包装袋上标明,对散装干拌砂浆应在送货单上标明。

为保证干拌砂浆的性能,砂浆品种更换时必须对混合及输送设备进行清理。

6.2.4对于本条的规定,尤其要关注水泥品种、水泥矿物组成和水泥生产厂家的变更,由于这些因素的变更,会导致水泥的保水性的改变和水泥与砂浆外加剂的适应性的变化;还要注意砂的含水率变化直接影响水灰比的变化,进而导致砂浆的稠度的变化。

6.2.5产品检验

为了保证砂浆的工作性、力学性能和物理性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消除由于产品性能不合格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隐患,确定各种干拌砂浆的相关检验项目,并对检验的批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保证产品质量,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是由厂家的质检部门对其生产的产品所作的检测。

出厂检验结果应作为产品合格证的主要依据。

6.2.6规定了生产厂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组批方法。

6.2.7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

6.2.7.1规定了干拌砂浆包装、储存、标识和运输的总要求。

6.2.7.2袋装干拌砂浆参照袋装水泥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散装干拌砂浆的所谓包装与运输、储存紧密相联,因而应有密封、防水、除尘等措施。

由于干拌砂浆品种繁多,施工要求也有所不同,因而其标识应具体而明晰。

依据相关试验及国标规定水泥的保质期为三个月,因此本规程将干拌砂浆的保质期定为三个月。

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即砂浆生产所用水泥的出厂时间应在3天以内。

本条还对干拌砂浆的运输要求进行了规定。

6.3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3.1湿拌砂浆相对于现场施工砂浆的一个优势就是其计量准确,配合比严密,所以应控制计量误差在较小的范围内。

6.3.2湿拌砂浆的搅拌应该保证均匀稳定,计算机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为因素的影响。

由于湿拌砂浆中的多种微量外加剂是其性能优越的保证,所以应该对砂浆进行充分的搅拌。

湿拌砂浆相对于干拌砂浆减少了干燥储藏这一环节,所以可以采用含水率较高的湿砂,但砂的含水率必须准确测试,以保证砂浆的配合比准确和性能稳定。

6.3.3对已经配制好的砂浆额外加水将影响到砂浆的各项性能,所以本规程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砂浆的凝结时间应该大于或等于路途运输时间、工地存放时间和施工时间之和,因此,应对运输时间加以适当限制,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满足施工需要。

6.3.4湿拌砂浆的集料没有像干拌砂浆那样经过加工处理,因此质量和水分波动较大。

另外,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往往根据合同组织生产,生产准备的时间较短,不可能进行型式检验,为了保证砂浆质量,必须进行开盘检验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结果应作为产品合格证的主要依据。

6.3.5规定了生产厂进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组批方法。

湿拌砂浆的取样与组批与干拌不同,为了保证检验结果代表湿拌砂浆母体质量,作出本条规定。

6.4质量管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控制产品质量控制必须依靠健全而有效的质量体系,因此,本规程作出此条规定。

7订货与交货

7.1.1~7.2.2规范供需双方订货与交货行为,便于保证预拌砂浆质量和划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由于预拌砂浆强度、粘结强度等指标的测试需要28天以上的时间,因此以出厂检验为主要依据的合格证中强度数据和粘结强度数据可以滞后一段时间提供,但供方最迟应在供货日起35天内补报该批次砂浆的抗压强度数据和粘结强度数据。

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8.1一般规定

8.1.1~8.1.3预拌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和凝结时间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条规定施工前应对砂浆的上述四个基本性能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另外规定了供方应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以消除质量隐患。

8.1.4规定了预拌砂浆冬季施工要求。

普通砖、多孔砖和空心砖的润湿程度对砌体强度的影响较大,特别对抗剪强度的影响更为明显,故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仍应对砖进行浇水润湿。

但在气温低于、等于0℃条件下砌筑时,不宜对砖浇水,这是因为水在材料表面有可能立即结冰成薄膜,反而会降低砂浆的粘结强度,同时也给施工操作带来诸多不便。

此时,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的稠度。

8.1.5规定了预拌砌筑砂浆的施工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要求。

8.1.6规定了预拌抹灰砂浆的施工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要求。

预拌抹灰砂浆施工经调研分析,抹灰层之所以出现开裂、空鼓和脱落等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基体表面清理不干净,如基体表面尘埃及疏松物、脱模剂和油渍等影响抹灰粘结牢固的物质未彻底清除干净。

基体表面光滑,抹灰前未作毛化处理;抹灰前基体浇水不透,抹灰后砂浆中的水分很快被基体吸收,使砂浆中的水泥未充分水化生成水泥石,影响砂浆粘结力;一次抹灰过厚,收缩率较大等,都会影响抹灰层与基体粘结牢固。

预拌抹灰石膏砂浆中的石膏为气硬性胶凝材料,因此,必须对其使用部位作出明确限制。

8.1.7规定预拌地面砂浆施工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要求。

8.1.8规定了预拌砂浆施工验收要求。

8.2干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8.2.1规定了干拌砂浆必须分门别类堆放,并采取先到先用的做法。

规定袋装和散装干拌砂浆储存时采取遮阳防雨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干拌砂浆的质量。

干拌水泥砂浆储存期超过有效期需要复检合格才能使用。

对于干拌水泥砂浆,由于水泥的活性会随时间而下降,故其有效期是根据水泥的出厂日期和干拌砂浆的生产日期来确定的。

对于预拌石膏砂浆,同样存在活性随时间下降的问题,因此,供方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袋上标明干拌砂浆的有效期,需方应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未过期的干拌砂浆。

8.2.2规定了搅拌干拌砂浆的要求。

为保证砂浆质量,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包装袋)上规定的加水量进行搅拌;砂浆搅拌好存放一段时间后,若稠度下降,不得随意二次加水搅拌。

8.2.3规定了使用干拌砂浆的要求。

关于干拌砂浆的限制使用时间,根据湖南、山东、广东、四川和陕西等地的试验结果,在一般气温情况下,水泥砂浆在2h和3h内使用完,砂浆强度降低一般不超过20%,符合砌体强度指标确定原则。

8.3湿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8.3.1储存

a)本条规定砂浆储存时采取遮阳防雨措施,都是为了保证预拌砂浆的质量。

环境温度会影响到砂浆的失水速率,并最终影响砂浆的可施工性。

b)砂浆在储存过程中随意加水将可能导致砂浆质量下降。

c)水泥类产品均有一定的时效性,过期无效。

已凝结的砂浆再次拌合使用将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性能指标,不同品种砂浆的配合比和性能不同,混用将降低两者的性能。

8.3.2施工

a)给出了不同环境条件下,不同应用砌体上砂浆的适宜稠度。

砂浆稠度的选择主要与应用环境下的失水快慢相关,失水快的环境宜选择较大的稠度,失水慢的环境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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