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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

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

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

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

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

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章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

第三条营业线施工封锁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在运营、设备管理单位、建设相关单位等按规定实行把关到位后,方可实施。

并按施工前、中、后的重点控制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七章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为消防领导小组为组长,综合科、物资设备科、安质科科长为成员的消防领导小组。

第二条消防领导小组开工前召开会议,确定项目经理部承担施工范围的消防重点和监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针对易燃、火灾及由于用电引起的火灾及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配备、配足灭火器、水桶、黄沙及消防水池。

第四条消防领导小组成员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每个制度)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查找消防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方法要求。

务必做到问题清楚,责任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人。

第六条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消防领导小组要从深层次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管理不到位、资金短缺、劳务队伍不听指挥等方面进行分析,制定强有利的措施,安排专人进行落实、盯控,保证消防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第二条安全检查所遵循的原则

1、领导负责。

每次安全检查都必须建立有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2、明确目标。

检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安排。

3、落实整改措施。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订出计划,限期解决,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4、建档管理。

检查人员必须填制现场检查记录,建档备查。

第三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定期安全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是在项目经理部范围内开展“查管理、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活动。

2、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是项目经理部范围内开展的以某一项目、某一时期的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

3、季节性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在项目经理部范围内开展的,以查防洪、雨季施工、冬季施工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季节性安全检查。

4、日常性检查:

日常安全检查是项目经理部以查具体施工作业安全为内容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查时间规定

1、定期安全检查:

项目经理部每月一次,在召开安全例会前检查,检查结果在安全例会上通报。

2、专业检查:

项目经理部安质部门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当场给与提出并要求及时整改,并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

3、季节检查:

由项目经理部根据地区自然条件组织进行。

第五条安全隐患(问题)整改

1、安全隐患(问题)的界定:

安全问题系指管理文件(包括各单位自定标准、细则、制度、办法、方案、措施等)、管理行为、管理现状、设备设施现状和作业行为等违反国家、行业、上级和项目经理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办法和制度要求,可能间接诱发事故的物的不良状态、人的不规范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系指上述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严重缺陷。

2、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理:

凡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发放整改通知书。

3、管理措施:

通知书发送后。

因安全隐患(问题)被发书要求限期落实整改的,由于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引发事故从重追究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部安质科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问题)管理台帐(记录),定期组织分析、评价,落实控制措施。

第六条检查总结

1、定期安全大检查、结束以后,项目经理部要写出检查简要总结,上报公司。

2、检查总结一般要具体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方法要求。

务必做到问题清楚,责任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人。

第九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安全技术交底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在工程施工以前,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对参加施工的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在技术交底中,必须明确安全技术要求。

4、现场班前交底。

第二条所有交底必须形成记录,备查。

书面记录的形成要求:

所有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进行书面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写明交底范围、内容、交、接底日期,交、接底人员签字生效。

现场班前交底不限于书面交底,采用口头交底。

录像、照片、多媒体等方式作为证明。

第三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得违章违规操作。

第十章“三同时”制度

第一条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要重点分析工程实际,明确安全设施配置要求,并按应的管理办法确保达到三同时的要求。

第三条对设计文件中没有相关的安全设施的,要及时提出变更设计。

第四条对施工难度大、工艺复杂、危险性高的工序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章重大危险源告知制度

第一条交底中必须明确本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环境不利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及对策、操作规程。

第二条在施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每日危险作业告知牌》。

第三条所有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都有责任对发现的危险源及时向作业人员告知。

第十二章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小组,急救援预案领导小组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第二条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确定具体处置措施和正确决策。

根据处置的进展情况,明确调整工作对策。

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三条组长负责现场指挥,组织抢救和排除险情。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和资金的落实,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该资金不得挪用。

自备担架等一定的急救药品。

施工现场配备一辆汽车(24小时在现场),随时保持良好状态,作为应急救援之用。

备足应急照明,消防器材,抢修工具。

第五条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原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决定和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做到处置迅速及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迅速平息事态。

第六条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在第一时间内立即与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并立即向公司汇报,参加处置的人员要由政治敏感性和忧患意识,参与事故的抢救和抢险工作,现场以抢救伤员为第一要务。

第十三章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二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结案工作。

第三条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或其它快速办法。

第四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接报部门人员及时填写《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登记薄》和《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十四章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础取胜”的方针,以安全基础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强化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为重点,以建设《安全标准工地》为载体,全面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综合管理能力,消灭一切安全质量事故,实现施工安全有序可控和基本稳定。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要制定年度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规划,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创建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建设责任、检查、考核、评定等项资料齐全完整。

第十五章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每年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包括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根据国家、行业、上级和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规定,应对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接受上级公司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发生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违章、违纪、违反作业标准和项目经理部各项管理规定,按照上级和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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