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例度市场禁入处罚案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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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例度市场禁入处罚案例汇编

2014年度市场禁入案例汇编

 

目录

一、IPO财务造假类案件2

1.海联讯2

2.天丰节能4

二、上市公司违规8

1.宝硕股份8

2.南纺股份13

3.贤成矿业14

4.新中基16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18

1.郑拓18

2.李旭利19

四、其他案件20

1.黄天定20

2.白杰旻21

3.蔡国澍22

4.余凯23

 

一、IPO财务造假类案件

1.海联讯

(1)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0年12月14日,海联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

2011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对海联讯IPO申请予以核准。

经查,海联讯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在相关会计期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并虚增营业收入,致使其制作和报送中国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事实如下:

(一)虚构收回应收账款

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2009年底,海联讯第五大股东杨德广向公司前四大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苏红宇提议通过股东垫资或向他人借款方式,在季末、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账款,并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

商量后,各股东均同意杨德广的提议,孔飙、邢文飚、杨德广等3位股东并同意自行垫资或向他人借款来解决公司应收账款问题。

客户应收账款的冲抵和账务处理事宜由杨德广决策并负责安排人员实施。

(二)虚增营业收入

为优化IPO阶段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海联讯总经理邢文飚在公司内部会议中多次强调并要求,在能通过审计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提前确认收入。

会后,海联讯营运部总监胡婉蓉(兼监事会主席)督促该部合同管理员罗自力尽力落实邢文飚要求。

同时,海联讯财务总监杨德广(兼董事会秘书)在会计期末也要求罗自力把能确认收入的项目尽快确认收入,以提前确认收入来弥补营业收入缺口。

当胡婉蓉或杨德广提出提前确认收入要求后,罗自力即向公司质量管理部了解公司已提前开工且后续可能签署合同和收到款项的项目,将其作为提前确认收入的项目,然后自行制作虚假的合同和验收报告,提供给财务部确认收入。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客户提供情况说明、海联讯财务凭证、海联讯明细账、银行单据、承诺书、当事人提供说明材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海联讯在IPO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仍存在拆借资金冲减应收账款、伪造合同和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

海联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情况为: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13,307万元,其中股东垫款2,817万元,向他人借款10,489万元。

同时,海联讯2011年度虚构15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796万元。

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12年3月31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10,817万元,其中股东垫款2,817万元,向他人借款8,000万元。

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12年6月30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11,784万元,其中股东垫款2,817万元,向他人借款8,967万元。

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2012年9月30日,海联讯通过股东垫款和向他人借款合计冲减应收账款10,813万元,其中股东垫款2,817万元,向他人借款7,995万元。

海联讯的上述行为,致使其披露的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客户提供情况说明、海联讯财务凭证、海联讯明细账、银行单据、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提供说明材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章锋、邢文飚、杨德广三人作为海联讯前五大股东,分别担任海联讯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职务,三人直接参与讨论并决定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事项或虚增营业收入事项,明确知悉海联讯报送和披露的文件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

章锋、邢文飚、杨德广三人的行为对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和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三人应对海联讯此等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其违法情节严重。

证监会决定:

认定章锋、邢文飚、杨德广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外,海联讯保荐机构未关注并审慎核查海联讯会计期末收到销售款项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未能发现海联讯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的事实;未审慎核查海联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证监会决定:

认定韩长风(签字保荐代表人)、霍永涛(签字保荐代表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天丰节能

(1)天丰节能在2010年至2012年,通过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固定资产、虚列付款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且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等行为,导致报送的IPO申报文件(含《招股说明书》、相关财务报表等)及《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报告期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说明》(以下简称《天丰节能检查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增销售收入

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通过虚构客户、虚构销售业务等手段虚增销售收入三年共计92,560,597.15元,其中:

2010年虚增11,302,460.63元,2011年虚增36,642,518.14元,2012年虚增44,615,618.38元,分别占当年账面销售收入的10.22%、17.54%、16.43%。

具体包括:

虚构安徽长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74家公司客户及其销售业务,虚增销售收入58,232,201.59元;虚构与广东恒耀工程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客户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收入18,797,508.79元;虚构与河南汇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客户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收入8,361,386.46元;虚构与湖北天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客户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收入2,327,418.09元;虚构李彦斌等6个自然人客户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收入4,842,082.22元。

(二)虚增固定资产

天丰节能通过虚构固定资产采购和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2010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0,316,140.12元,占201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的3.08%;2010年至2012年共计虚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27,923,990.26元,占公司2012年末资产总额的5.83%。

具体包括:

虚构向台湾后东机械公司和意大利OMS进口设备采购交易虚增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25,812,879.11元,其中2011年虚增固定资产9,595,120.94元,2012年虚增固定资产8,738,985.04元,2012年虚增在建工程7,478,773.13元;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虚增在建工程2,111,111.15元,其中2011年721,019.18元,2012年1,390,091.97元。

(三)虚增利润

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利润共计34,390,224.35元,其中:

2010年虚增利润4,088,464.2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4.11%;2011年虚增利润14,044,687.34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23.46%;2012年虚增利润16,257,072.78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22.94%。

(四)虚列付款

天丰节能2010年至2012年虚列向开封市升龙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昱业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等13家供应商付款共计29,441,438.62元。

其中:

2011年虚列付款2,047,337.40元,2012年虚列付款27,394,101.22元。

(五)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隐瞒关联交易,导致在《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1.天丰节能采取先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由第三方与天丰节能关联方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等签订买卖合同的手段,将实质性关联交易转化为非关联交易,3年规避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9,777,598.92元。

第三方公司包括安阳宏午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新乡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奥克商贸有限公司、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2.天丰节能将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在财务记账时直接篡改为与非关联第三方往来,3年共计3,622,411.02元,其中2011年为747,953.25元,2012年为2,874,457.77元。

3.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投资)、河南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钢构)、天丰建设银行账户间存在大额资金拆借,未计入财务账,3年合计544,211,105.30元。

其中2010年97,630,000元、2011年437,581,105.30元、2012年9,000,000元。

(六)账银不符,伪造银行对账单

天丰节能《招股说明书》存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2011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65,499,487.33元”的虚假记载,实际货币资金余额应为35,499,487.33元。

天丰节能明细账显示建设银行新乡牧野支行41001557710050203102账户(以下简称建行牧支3102账户)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账面余额为30,380,019.96元,建设银行对账单显示,2011年12月31日该银行账户余额为380,019.96元。

为了掩盖上述差异,天丰节能伪造了建行牧支3102账户2011年度银行对账单。

此外,为了配合前述财务造假行为,天丰节能还伪造了新乡市区农村信用联合社32106232596012账户等账户自2010至2012年的全套对账单。

(2)天丰节能财务不独立,在独立性方面有严重的缺陷,《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一)天丰节能的资金运营不独立

自2010年6月至2012年底,天丰节能的所有资金运转包括银行账户开立、资金收付、票据开立、借款都是由天丰投资统一管理。

《招股说明书》存在“本公司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法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公司不存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的虚假记载。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不独立

天丰节能财务总监孙玉玲实际履行天丰投资财务总监的职能,总体负责天丰投资的财务工作。

《招股说明书》存在“公司财务会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虚假记载。

当事人李续禄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

1.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存在事实错误,其为技术型管理人员,对财务等方面知识存在欠缺,未亲自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和未实施清除和转移公司财务数据行为,主要行为由财务总监孙玉玲实施;2.天丰节能身份仅是申请人,并非被核准发行的发行人,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对象;3.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4.对其进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违反法律规定;5.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对国家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证监会认为,1.李续禄作为天丰节能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管理不存在不能履职的情形,同时又是公司发行上市的主要决策人,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最主要责任,但对公司财务相关情形的申辩意见部分予以接受;2.天丰节能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即已属于发行人身份,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如有违反则应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3.李续禄在调查初期不接受证监会调查,不接收《调查通知书》,未能要求公司配合调查。

天丰节能未在自查阶段提出撤回请求,后期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出具了相关自查报告。

李续禄提出的配合调查工作的说法存在片面性,不能完全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4.天丰节能的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李续禄应对公司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5.李续禄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作为减轻其行政违法责任的依据。

证监会决定:

(1)认定李续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认定孙玉玲(财务总监)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决定:

认定黄程(签字注册会计师)、温京辉(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光大证券在核查天丰节能IPO材料以及进行财务自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决定:

认定李瑞瑜(签字保荐代表人)、水润东(签字保荐代表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上市公司违规

1.宝硕股份

(1)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具体情况如下:

(一)截至2001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子公司被宝硕集团占用资金余额为40,000,000元,其中截至2001年6月30日占用资金19,400,000元等。

(2)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01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3)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一)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6月间发生的利息未列财务费用,记入了其他应收款-德利得中,累计增加利润190,851,911.49元。

具体情况如下:

宝硕股份将2002年至2005年间发生的236笔贷款利息共46,783,784.51元,未列入财务费用而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中,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832,321.50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15,697,456.56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17,307,151.81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12,946,854.64元。

宝硕股份2003年6月以富太公司(宝硕股份持有40%股份)名义办理了2张1,000万元的银行汇票贴现业务,贴现利息155,100.00元没有记入财务费用,而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发生额。

富太公司没有此项业务的记载。

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3年度利润155,100.00元。

宝硕股份于2002年至2005年通过其分、子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分公司)、型材公司、保定德玛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玛斯公司)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绿源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分公司)银行账户办理82笔票据贴现业务,贴现资金划归宝硕股份使用。

宝硕股份将发生的26,712,155.84元贴现利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中,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197,500.00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4,474,283.82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21,882,067.421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158,304.60元。

宝硕股份2006年6月补记了以前年度使用公司账户或使用其他公司名义贷款发生的341笔利息入账,未将总金额为70,186,433.13元的贷款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而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借方发生额中。

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1年度利润314,572.50元,增加2002年度利润3,080,990.39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14,067,882.47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25,479,696.64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26,183,491.56元,增加2006年半年度利润1,059,799.57元。

宝硕股份2006年6月补记了以前年度使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的票据贴现业务,未将发生的92笔贴现利息35,503,996.45元记入财务费用,而是记入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中。

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201,250.00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1,330,875.73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16,697,566.65元,增加2005年度利润15,091,332.07元,增加2006年半年度利润2,182,972.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6月补记了75笔以前年度使用其他公司名义进行的贴现业务。

宝硕股份通过其控制的账户开出汇票和收到贴现金额均通过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记载,进而将其应承担的贴现汇票的贴现息变相隐含在其他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往来中。

此项隐含的贴现利息共计11,560,441.56元。

宝硕股份因此少记财务费用,增加2002年度利润825,066.67元,增加2003年度利润5,580,279.33元,增加2004年度利润5,155,095.56元。

(二)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分公司)虚增利润

1999年至2006年,创业分公司自制采购凭证387单,自制采购发票968张,虚开支票383张,通过虚假原材料采购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748,375,387.10元;以收到销售货款的名义,通过资金结算中心进账单的形式增加账面银行存款2,233,010,598.14元。

创业分公司通过上述虚假行为,虚增销售利润484,635,211.04元。

其中,虚增2001年度利润85,547,200.00元,虚增2002年度利润82,697,500.00元,虚增2003年度利润64,885,400.00元,虚增2004年度利润52,179,507.20元,虚增2005年度利润84,469,803.84元,虚增2006年半年度利润20,474,100.00元。

(三)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富太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富太公司2003年6月虚开22张增值税发票增加销售收入13,478,644.80元,宝硕股份因此虚增当期利润4,608,083.70元。

(4)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一)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宝硕股份在2006年6月份集中补记了公司在2001-2006年发生的业务单据,共录入5103号凭证,装订67本。

宝硕股份董事、总会计师王海棠承认宝硕股份存在账外账。

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5年有230个以其自身名义及其他公司名字开立由宝硕股份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均在账外进行核算。

宝硕股份2001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59,873.22元,2002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54,893,138.43元,2003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146,923,145.22元,2004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168,010,231.78元,2005年12月31日账外银行存款余额为469,992,919.16元。

宝硕股份对外披露的2001年至2005年相应年度报告中未包含这些账户存款,直至2006年6月才将这些账户记入银行存款日记账。

宝硕股份在2003年3月至2006年6月间,与银行签订了41笔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2,870万元未在账内反映,相关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中银行借款涉嫌虚假记载。

2006年6月份,宝硕股份将这些借款记入短期借款账内。

(二)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宝硕股份及氯碱分公司、创业分公司、绿源分公司、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纸品包装分公司、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木糖醇分公司、型材公司、管材公司、富太公司、宝来公司、保定宝源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产公司、天津门窗、保定宝硕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保定轶思达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保定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先后在宝硕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宝硕股份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存款账户。

宝硕股份资金结算中心还为上述公司提供资金拆借业务,拆借业务的收入上缴宝硕股份财务处。

1999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通过宝硕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账号:

058-03)和宝硕股份资金结算中心(账号:

962-01)划转1,848,281,946.13元资金,在两个资金结算中心均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没有资金划转记录。

(三)宝硕股份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1999年,创业分公司虚制往来凭证6单,虚开结算中心进账单6张,通过虚假货币资金退回虚增账面货币资金27,103,200.00元。

创业分公司于1999年至2006年,通过虚假采购、虚假销售、虚假货币资金退回手段虚假记载货币资金,累计增加余额511,788,411.04元。

创业分公司虚制凭证158单,虚开支票159张,将虚增的511,788,411.04元,分别以上缴利润及内部转款的名义通过其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上交宝硕股份财务处。

1999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制凭证159单,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记入应付股利科目,同时增加宝硕股份银行存款账户账面的货币资金504,438,411.04元。

(5)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宝硕股份2006年8月22日公布了200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与其实际账面数据不符,存在无任何依据的人为调整报表行为。

宝硕股份财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在2006年6月将大量历年账外财务资料集中补记入账,造成2006年6月30日财务处账面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及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激增。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应收账款金额222,612,333.23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24,612,333.23元,公告数增加了198,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567,442,217.82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2,052,442,217.82元,公告数减少了1,485,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短期借款金额534,622,553.08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1,334,622,553.08元,公告数减少了800,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其他应付款金额59,902,377.22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559,902,377.22元,公告数减少了500,000,000.00元。

宝硕股份200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母公司管理费用金额37,302,216.91元,母公司依据账面记载合并后的实际报表数据是50,302,216.91元。

公告数减少了1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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