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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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休息的公共场所。

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是指:

已取得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和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的交换生、委培生等。

第三条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由后勤保卫处代表学校作为甲方委托相关物业公司组织实施,物业公司在学生公寓楼成立学生公寓管理站(简称管理站,下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生活秩序、卫生保洁、零星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鼓励不同类别的学生,在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和团委的领导与指导下,依托公寓阵地,成立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目的的学生自治组织,负责学生生活服务、协调沟通、信息调研反馈、公寓文化活动和协助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后勤保卫处应为公寓各类学生自治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并督促管理站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学生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住宿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缴纳住宿费。

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责任,学校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秋学期入学新生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住宿费后,到指定学生公寓管理站领取宿舍钥匙、进行登记、办理入住相关手续(交免冠照片一张)。

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

其他特殊类别学生的住宿费收费时间和标准另行规定,缴纳住宿费收据学生要妥善保存,以备学校相关部门查验。

第七条住宿安排原则。

按系科、按班级做到“相对集中”,特殊情况下“服从调剂,统一管理”。

第八条宿舍分配原则。

学生公寓安排按照“以生为本”原则,由学校后勤保卫处根据学生公寓资源情况,按不同类别学生的住宿标准,统一调配、合理安排。

(一)新生入校前,后勤保卫处按各系科学生人数、男女性别,将宿舍的床位安排到人,并将安排情况通过系统反馈给各系科。

(二)学生公寓一经排定不再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系科学工办主任批准并报学工处。

(三)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四)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学校有权对住宿人数未满的宿舍安排其他学生和对宿舍进行合并。

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统一规划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学校宿舍调整工作,自觉到指定的房间居住,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调整。

第九条特殊类别学生住宿安排。

对不适宜在宿舍集中居住的伤残和患有疾病的学生,为确保学生本人和其他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宿舍正常管理秩序,学生管理部门和相关系科应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合理安排。

患病学生凭医院康复证明,可重新办理入住集体宿舍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毕业生退宿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后都必须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管理站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宿,逾期超过一星期的遗留物品作无主处理。

(二)接到学生退宿申请,公寓管理员须到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办理相关手续。

(三)室内设施如有人为损坏、丢失,应给予赔偿。

在不能明确责任的情况下,须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赔偿的,暂缓办理退宿手续和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其他情况退宿

(一)学生因休学、参军、跨校交流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应在离校前凭相关证明到学工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原住床位、家具空出,剩余住宿费按月计算(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予以退还。

如不办理退宿手续,仍计算住宿费用。

学生有转学、退学等结束学籍的情况,应在离校前凭教务处发出的学籍异动单到学工处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遗留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二)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申请办理退宿者,本学期已缴纳的住宿费不再退还。

学校在一年内原则上不再重新安排住宿。

(三)学生申请走读和校外租住房退宿者,学生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署书面意见,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系科学工办主任审批且加盖系科印章,报送学工处办理相关手续,到所在管理站退还钥匙。

原则上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各办理一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原则上本科生自二年级起方可办理走读或在外租房。

(五)学生办理休学、退学的,必须在学籍异动单发出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否则其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其中办理休学的学生根据自愿原则,也可选择暂时保留宿舍床位,不退还住宿费;如选择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的,必须取走个人所有物品,待复学后再重新申请宿舍。

(六)学生需要退宿或离校时,应将宿舍钥匙、空调遥控器等退还管理站,宿舍内家具物品经管理站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或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维护宿舍公共秩序。

所有学生都有自觉维护宿舍公共秩序的义务,保持宿舍安静,晚间按时熄灯。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任何宗教活动;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等扰乱生活和管理秩序的活动。

违者除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批评和处分外,还将视情节与态度予以退宿处理。

第三章住宿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实行门卫制度。

我校所有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的是委托管理模式,要求管理站安排专人24小时昼夜值班。

管理站按照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定期组织至少两名以上人员同时进入学生公寓实施安全检查,全体学生应给予主动配合和支持。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

学生公寓内除正常使用的电脑、空调设备外,不准私接私拉电线。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和违规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洗衣机、电吹风等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

第十五条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六条学生管理部门、各系科和管理站有权对学生使用违章电器、使用明火设施和器具等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收缴。

在宿舍内持有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明火设施和器具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没收上述物品并在楼内通报批评外,学生管理部门和各系科还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取消或降低其评奖评优评助的资格或等级,并给予纪律处分。

屡教不改者,将取消住宿资格。

对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的学生,除赔偿经济损失、给予必要处分外,还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违者一律没收并通报批评;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管理站,并由管理站负责调换全室钥匙,遗失者须按规定支付工本费。

遗失钥匙如不报告造成宿舍财物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第十八条禁止学生往楼梯走廊内、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禁止在宿舍楼内做饭;禁止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楼内及外墙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或海报(与公寓文化活动相关的内容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在指定场所布置安排并及时更新);禁止擅自在宿舍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商业经营活动;禁止饲养和携带各类宠物;宿舍楼内禁止停放自行车和其它禁止摆放的物品。

第二十条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

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

最后离开宿舍者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宿舍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保卫处或当地派出所。

宿舍内发现推销或其他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管理站,通知保卫处或当地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一条入住学生有合理使用、妥善保护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

严禁自行拆改、破坏墙面、墙体,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炽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宿舍设施、设备凡属正常使用损坏的,入住学生应及时报告管理站,由管理站自行或通过后勤保卫处组织维修或调换。

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应查明原因督促当事人照价赔偿或换回,原因或责任人不明,由全宿舍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二条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禁止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各类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除没收物品外,对造成后果者还要给予一定纪律处分,并作退宿处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学校在宿舍统一配置的电器设备,学生应按照安全操作提示合理使用;严禁使用老化故障设备,如出现设备或线路老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主动向管理站报修,避免设备带故障使用造成意外。

如发现因学生隐瞒设备故障、违规使用设备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而造成学校和学生个人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当事人和所在宿舍的其他学生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必要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外出当日不能返回者,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请销假相关规定,外出前持有效准假证明到所住管理站办理请假手续,在返回时及时向管理站销假。

本科生请假离开宿舍时必须将床卡交管理站,请假返回宿舍时到管理站领取床卡进行销假。

学生放假离开寝室前,应断水断电,锁好门窗,并办理离校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入、会客与作息制度

第二十五条入住学生出入宿舍楼必须在门系统上刷卡通过。

未带校园卡的学生应凭其他有效证件经管理站查验核实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楼,对屡教不改者按违规行为由学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宿舍来访会客,应主动出示证件,经管理站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

为了不影响学生学习和休息,学生公寓会客时间一般为上午10︰30~中午12︰30,下午15︰00~晚上21︰00。

会客时间之外在宿舍内原则上不得接待来访人员。

如有强行闯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男宾未经管理站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学生应自觉遵守会客制度,21︰00以后一般不予会客,对超过会客规定时间的人员,管理站有权要求会客者离开宿舍楼。

第二十七条管理站值班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验证,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凡因执行公务者进入学生公寓,需出示有效证件或盖有相关部门公章的证明;学生管理部门或各系科辅导员、班主任进入学生公寓进行走访或检查的,管理站应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对需要进入学生公寓进行施工的人员,凭后勤保卫处的书面通知方可进入。

第二十八条学生公寓不断电,晚间实行统一熄灯制度(周—至周四统一熄灯时间为23︰30;周五、周六及法定假日统一熄灯时间为24︰00)。

入住学生要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到达熄灯时间,应自觉关闭室内公共照明灯。

管理站在熄灯时间至次日6︰15关闭宿舍大门。

学生因自习、复习、参加实验等需要必须推迟返回宿舍的,由系科审核并报管理站备案,未备案的学生按迟归或夜不归宿论处。

第二十九条凡超过熄灯时间以后进出宿舍楼的学生都必须自觉出示学生证或床卡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并予登记,值班管理人员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每周一上午向学生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汇总信息表。

各学院要及时对夜不归宿和迟归宿舍的学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加强对未归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五章宿舍卫生检查和文化建设

第三十条宿舍室内卫生实行轮流值日,值日表一式二份,一份张贴于室内,一份交管理站备查。

值日生需于每日早上8时前将宿舍打扫完毕,并督促全宿舍人员做到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蛛网无积灰,保持走廊清洁。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要在书桌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齐。

不随地吐痰、乱抛废物,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

违者根据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原则上不得将饭菜打包带入宿舍。

第三十三条管理站按照物业管理规定要求每周至少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同时进入学生公寓进行一次卫生例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汇总后通告各学院并记录在册,同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宿舍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活动。

根据宿舍在卫生检查和公寓文化建设活动中的表现,每学期组织一次文明宿舍的评比,按评比得分由低到高分为:

不达标宿舍、达标宿舍、文明宿舍、文明示范宿舍。

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评比结果作为集体与个人表彰奖励、学生入党(团)的考察条件之一,同时在学期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或减分。

第六章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宿舍中仅提供基本生活用电,已安装一户一电表的学生公寓实行定额用电制度,每人每月补贴一定额度电量,依据不同住宿收费标准执行不同用电定额。

超过相应用电规定的额度,费用由宿舍居住人员共同负担。

第三十六条及时交付超额用水用电的水电费是居住学生应尽的义务。

逾期未交付水电费的,所欠水电费按照《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水、电、气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逾期未交水电费的毕业班学生,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生公寓电力设施安全管理。

学生公寓内电力设施不准私自移动和修理,如遇故障应报告物业管理人员,有关部门派专职电工修理。

违者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学生公寓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入住宿舍的所有学生都要自觉养成节约水电公共资源的良好习惯。

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离开宿舍时关闭所有电源、检查水龙头,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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