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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

篇一: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乙方受丙方的委托,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为甲

丙双方所签订的年字第号借

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

甲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乙方作为丙方的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人。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年

月日在(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

同。

第一条保证金额

乙方对主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补、补充条款中丙方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丙方未按主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保证期间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约定的还款届满之日起算。

第三条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

在任何情况下,在甲方尚未全部收回借款之前,无论乙方是

2

否已经向甲方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甲方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丙方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2、甲方给予丙方和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

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本合同签订地:

第2页共2页篇二:

保证担保合同(企业)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天书面通

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

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

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

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

制妥当。

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

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

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

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篇三:

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为企业)合同编号:

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

乙方(担保人):

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认真仔细阅审后签署。

鉴于甲方与债务人签订了编号为【号】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保证担保。

为此,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格守信用,在青岛市区签订本合同,并保

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甲

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案件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

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如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保证的独立性:

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无效、可撤销而有所改变,也不因甲

方、债务人或乙方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第五条承诺与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

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乙方具有合法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资格,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

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乙方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

准确、合法和有效,未向甲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资信

状况和担保能力的任何信息,在甲方审查其资信材料和担保

能力情况是积极配合;

3、乙方自愿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完全了解主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4、乙方保证在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甲方借款本息时,无条件偿还

债务人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法院强制执行时,自愿放弃法律上的一切抗辩权,无条件接受执行。

5、乙方有足够经济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因任何强制指令,或财产状况的改变,或

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乙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在书面通知后10日之内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6、乙方在保证期间内有义务对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7、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本合同的提前履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乙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

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第七条主合同的变更:

乙方确认甲方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变更无须事先征

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仍将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

将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向主合同之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条

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

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

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债

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

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

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

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共同欺骗甲方,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甲方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中乙方保证所列联系地址为准确有效联系地址,并保证甲方按该联系地址邮

寄的信件均会得到乙方的签收,若出现拒收、代收或信件被退回等情形,均视为乙方已签收。

如乙方变更联系地址等情况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所载联系地址发出通知或函件后五日,视为已经送达乙方。

2、以上条款均系甲、乙双方真实意向的表达,缔约人对上述条款已经充分了解并完全

同意,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且确认并不构成任何格式内容;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及主合同的效力,

缔约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力。

债权人(签字):

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邮政编码:

担保人1(签字):

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邮政编码:

住所地:

担保人2(签字):

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邮政编码:

住所地:

担保人3(签字):

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邮政编码

所地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四: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标准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债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作为保

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

(包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

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

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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