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证合同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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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证合同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

委托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保证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甲方向(以下简称

受益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定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主债务种类及数额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甲方与受益人签定的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币种),金额(大写)。

第三条主合同履行期限

3.1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乙方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范围

5.1具体保证范围以乙方与受益人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保证期间

6.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第七条反担保措施

7.1主债务由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4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保证期间,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乙方代偿。

8.3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万分之伍比例支付担保费。

8.4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比例向甲方收取罚息。

8.5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6.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8.6.2甲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6.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6.4甲方丧失商业信誉;

8.6.5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6.6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7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意一项义务,乙方均有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请求法院责令甲方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先诉权的确定)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当向乙方交纳评审费、担保费。

支付标准:

担保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评审费率为担保金额的%,主

债务履行期超过壹年的,主债务履行期内每年度交纳一次评审费。

评审费人民币

担保费人民币

评审费、担保费的交纳时间为

9.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经乙方同意后,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伍向乙方支付罚金。

9.3甲方提前清偿主债务的,乙方以月作为时间计算单位,退还甲方未使用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期间相应的担保费。

评审费不退还。

9.4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9.5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9.6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

的检查、监督。

9.7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9.8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9.9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9.10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9.11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9.12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3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4实施可能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提前妥善落实乙方债权。

9.15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调查费、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如果甲方违反第九条第4款到第14款之义务,则需要承担金额担保费5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错误规定)

11.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1.4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务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定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条保证合同的签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质押登记手续。

12.1.2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受益人还款后,乙方有权委托受益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4.2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受益人处开立的帐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4.10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

被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甲方向(以下简

称受益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定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甲方与受益人签定的编号为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因受益人向甲方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其最高额为币种,金额(大写),具体如下:

,币种,金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币种

,金额。

主合同项下每笔具体业务均由乙方与受益人签订担保合同,乙方依据具体的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业务的办理条件为:

第三条最高授信额度使用期间

3.1最高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间为个月,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乙方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范围

5.1乙方愿就主合同项下因受益人向甲方连续提供信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具体保证范围以乙方与受益人为主合同签订的各种形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保证期间

6.1乙方的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自每笔债务合同或其他形成债权

债务所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签订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七条反担保措施

7.1主债务由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4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保证期间,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乙方代偿。

8.3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万分之伍比例支付担保费。

8.4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比例向甲方收取罚息。

8.5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6.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8.6.2甲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6.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6.4甲方丧失商业信誉;

8.6.5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6.6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在乙方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具体业务提供担保前,甲方均单独交纳该笔具体业务的担保费、评审费。

支付标准:

担保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评审费率为担保金额的%/笔。

9.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经乙方同意后,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伍向乙方支付罚金。

9.3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9.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9.5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9.6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9.7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9.8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9.9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9.10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9.11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2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3实施可能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提前妥善落实乙方债权。

9.14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错误约定,因为本合同已经就是主合同了)

11.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1.4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务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定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条保证合同的签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质押登记手续。

12.1.2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受益人还款后,乙方有权委托受益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4.2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受益人处开立的帐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证人[1]: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保证人[2]: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保证人[3]: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因(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即主

合同的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受益人,即主合同的债

权人)签定编号为的(简

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定编号为《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

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大写),币种为的保证担保。

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反担保。

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1.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如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无任何异议。

第二条保证方式

2.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范围

3.1保证人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收益人和)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

保,债权人均有权首先要求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3保证人放弃不承担主合同债权物的反担保范围以内的担保责任的权利。

债权人放弃物的反担保,或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主债权的保证反担保责任时,保证人必须承担第一顺序的反担保清偿责任。

(物权法176条,人保和物保并存问题。

如中科智公司(债权人)同时享有由借款人(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论中科智公司(债权人)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提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请求,单春河(保证人)自愿优先承担对中科智公司的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无条件地承担第一位的反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3.4保证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保证人事先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4.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科智公司(债权人)代借款人(主合同债务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

第五条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5.1根据债权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5.2对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5.3法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3.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5.3.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5.3.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3.4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

5.3.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5.4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4.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5.4.2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6被保证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6.1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6.2有权要求保证人随时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6.3有权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人应积极配合。

6.4主合同履行期期间,受益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要求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6.5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6.5.1受益人按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主债务到期前要求债权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偿。

6.5.2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发生5.3条中约定的各种事项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能力或保证人有明显缺乏履行反担保义务诚意的行为。

6.5.3保证人违反5.5条的约定且足以影响其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6.6.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被保证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6.6.2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6.3被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6.4被保证人丧失商业信誉;

6.6.5被保证人未履行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6.6.6被保证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3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7.4如保证人未按5.2条的约定将回执寄出或拒收、拒签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债权人有权以邮局的挂号信回执、特快专递回执及有关公证文书等证明其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7.5如保证人未按5.3.5条或5.4.2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8.1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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