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爱琳幼儿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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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爱琳幼儿园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爱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爱琳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

个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学前幼儿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幼儿园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40区中商花园内。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谢志宏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纪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出资者:

谢志宏:

金额:

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

(1)幼儿园占地面积1857平方米。

(2)幼儿园建筑面积1220平方米。

(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637平方米。

(4)幼儿园经营主管部门批准可成立6个班,在园人数180人。

(二)办学层次:

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

幼儿园为普通民办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招收2.5~6岁学龄前儿童,采用学制3年的全日制教学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5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既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7)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8)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9)罢免、增补董事;

(10)内部机构的设置;

(11)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招集和主持董事会仪;

(2)落实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园长;

(2)修改幼儿园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6)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园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必须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而分之一时,其决议无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纪录有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雇。

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雇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法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幼儿园资产来源:

(1)举办者出资:

出资额;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以货币形式出资,个人出资者;谢志宏;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每年7月份进行收支核算,所有进出发票签字封存,每次结帐后必须留下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增添设备,改善办园条件;

(3)其他合法收入归幼儿园总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师考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必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无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公正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办学节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第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基办法水平、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7年4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

谢志宏、陈桂英、张丽霞、蓝雪惠、廖妍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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