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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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模板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登记。

第三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管理。

中评协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中评协为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评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该证书后,应当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手续。

第六条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分类登记。

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人员),办理登记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复印件或者内退、下岗、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本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评估机构人员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考试合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被取消登记未逾5年;

(四)因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相关工作领域中受行政处罚,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

(五)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予登记或者被取消登记的,自不予登记或者取消登记之日起不满3年;

(六)中评协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考试合格人员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

(二)地方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审核,将拟予以登记的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三)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考试合格人员予以登记;

(四)考试合格人员可以登录中评协网站查询个人信息。

评估机构人员可以下载打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登记卡》是评估机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实行统一编号,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经登记的资产评估师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自律管理。

第十条中评协定期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分类公布资产评估师登记情况。

第三章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评协网站办理变更登记。

其中:

(一)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有关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类别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相关工作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三)资产评估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协会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后进行变更。

地方协会受理上述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协会报中评协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中评协为资产评估师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协会执业质量、行业贡献等表彰、奖励情况;

2.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情况;

3.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政府、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4.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5.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被行业协会发关注函或者谈话提醒等非自律惩戒情况;

2.被政府部门发关注函或者谈话提醒等非行政处罚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情况;

2.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师出现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填写诚信信息申报表(附件2),通过中评协网站进行申报,并对所申报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地方协会及时搜集资产评估师的有关诚信信息,对搜集的和资产评估师提交的诚信信息进行核查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评估机构人员应当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协会组织的年检。

非评估机构人员应当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协会组织的抽查。

定期检查工作由中评协监督、指导,地方协会具体负责,中评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协会的定期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存在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情况;

(三)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四)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条件;

(七)是否加入行业协会。

抽查的主要内容和时间由中评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年检材料,可以与中评协执业会员年检材料合并提交。

地方协会对评估机构人员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

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条件而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变更其登记类别;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九条对未按要求接受定期检查的资产评估师,地方协会在检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个月内,向社会予以公告并限期报送,限期内仍未提交相关信息的,不予通过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地方协会在定期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中评协确认,并通过中评协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惩戒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未按有关制度报送或者更新诚信信息。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协会报中评协或者由中评协直接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一)在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

(三)未通过定期检查的;

(四)发生第二十一条情形又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的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由中评协直接办理。

第二十五条持有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视同本办法所称经登记的资产评估师,原《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一年,视同本办法所述登记卡;原通过考试或者认定但未注册人员可以按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二寸免冠蓝底近照)

出生年月

民族

国籍地区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省(市)

地(市)

毕业学校

毕业日期

所学专业

最高学历、学位

现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职称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地点

工作单位

担任职务

考试档案号

(认定批准文号)

考试合格

时间

是否重新登记

□是 □否

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是 □否

职业资格证书

管理号

评估机构人员是否由所在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是 □否

郑重

承诺

本人承诺(请在对应□中划√):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 □否

不存在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情形□是 □否

不存在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被取消登记未逾5年的情形□是 □否

不存在因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相关工作领域中受行政处罚,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

□是 □否

不存在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予登记或者被取消登记的,自不予登记或者取消登记之日起不满3年的情形

□是 □否

本人对上述所填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地方协会

审核意见

 

(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2

资产评估师诚信信息申报表

姓名

登记编号

良好行为

奖励/表彰

奖励/表彰级别

□全国□省级□市级□县级

奖励/表彰名称

奖励/表彰时间

颁奖单位

获奖证书号/文号

社会任职

(请在相符的选项方框内划√)

□全国□省级□市级□县级

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政府部门名称

担任职务

社会组织名称

担任职务

热心公益事业

资助单位/个人

资助时间

资助方式

资助数量/数额

其他良好行为

提示信息

政府部门非行政处罚情况

监管内容

时间

监管形式

□关注函□谈话提醒

□其他(请具体说明):

________

监管部门

行业协会

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内容

时间

自律监管形式

□关注函□谈话提醒

□其他(请具体说明):

________

行业协会名称

不良行为

刑事行政处罚

处罚原因

处罚时间

处罚类型

处罚机关

其他不良行为

申报

个人

意见

本人承诺上述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特此申报。

申报人签字:

年月日

协会

复核

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协会

审核

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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