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修订所涉行政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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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修订所涉行政许可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7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

一、保险机构

项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主要发起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5、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7、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3、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

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5、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7、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10、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11、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2、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13、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3、开业验收合格;

4、具有完整和有效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5、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6、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

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4、股份受让方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股份受让方与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1、中国保监会受理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申请;

2、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4、《反洗钱法》。

1、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

2、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6)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

2、保险公司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3、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4、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2)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3)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3、本项规定中的营销服务部包含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4、营销服务部的设立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依法批准设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

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

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管人员;

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1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1、所在地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中国保监会受理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规定。

1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4、《反洗钱法》。

主要发起人或筹备组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3、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符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6、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7、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

(2)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4)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6)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7)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应增加资本金。

但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

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1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4、《反洗钱法》。

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报告;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4、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5、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6、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7、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8、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9、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3、开业验收合格;

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3、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6、《反洗钱法》。

1、拟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

2、设立合资公司的由中外合资方共同申请。

(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

3、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改建申请;

(2)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3)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4)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

(5)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

(6)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9)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分保方案;

(10)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7)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5、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3)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对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24、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反洗钱法》。

筹建机构

1、正式申请表;

2、筹建报告;

3、拟设公司的章程;

4、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7、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8、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9、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10、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11、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12、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13、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14、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8、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反洗钱法》。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

1、设立申请书;

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无受处罚的记录;

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29、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反洗钱法》。

筹建机构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1、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更换首席代表和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1、外国保险机构;

2、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

1、设立驻华代表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申请表;

(2)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4)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5)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7)代表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8)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9)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10)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更换首席代表,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3)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更名证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

2、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3、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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