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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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城阳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1.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含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许可条件

1.民办学历教育设置审批暂行规定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建校初期,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应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原则上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应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人)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建校初期,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摸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设置初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建校初期,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建校初期,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其中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0%。

(三)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8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3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2.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审批暂行规定: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或副校长。

(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一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有相对稳定的校舍及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校舍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专用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校舍、办公场所的租期不低于二年。

(四)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4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许可程序

审批流程图:

1.办学主办单位(人)需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

(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非在职证明及学历或职称证明)

2.审查各种材料,材料齐全者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办学审批登记表》;材料不全须继续补充。

3.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办学场地实查,检查内容包括:

管理人员、师资、场地、教学计划、设备情况、验资证明等。

4.办学场地实查后,条件具备的10个工作日批准试办,办理临时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

5.持临时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试办期一般为3-6个月,试办期满当月的上旬须由申办单位、申办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批准正式办学,不合格者将延期试办或给于停办。

四、申请材料目录

1.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学校法人代表、校长身份证明。

3.学校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4.办学管理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

5.任课教师学历或职称证明。

6.专职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辞职、待业证明,主办单位派出专门管理人员证明。

7.校医从业资格证书。

8.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书、校长任命书、聘任书。

9.办学场地、设备租借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10.担保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

五、办理机构

机构名称:

城阳区教育体育局成教科

地址:

城阳区明阳路202号

电话:

87868390

2.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

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2号)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函[2003]9号)

二、许可条件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三、许可程序

(一)工作流程

(二)认定须知

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

(一)

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认定须知

一、人员范围:

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

二、受理时间:

6月2日-3日。

三、受理地点:

申请人在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市内四区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直接由青岛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其它申请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各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

四、申请教师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五.7月2日前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网站公布认定结果,公布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532)82669830

网址:

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

(二)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认定须知

一、人员范围:

非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

二、认定程序:

(一)4月7日-4月10日,申请人到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教体局报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1.填写《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报名登记表》,现场照相;

2.申请人自愿报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购买培训教材,领取听课证。

(二)4月11日-7月24日,申请人办理以下手续。

1.报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的申请人参加教师资

格认定机构组织的培训;

2.6月12日-13日,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各区、市教体局报名点领取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准考证;

3.6月18日,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4.7月5日前,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网站公布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

5.7月7日-8日,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报名。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人员持3张一寸彩色照片,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市内四区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直接由青岛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其它申请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各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

下同)报名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领取《测评通知书》;

6.7月16日,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7.7月24日前,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网站公布测评结果。

(三)7月28日-29日,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7.《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四)8月28日前,青岛市教育局人事处网站公布认定结果,公布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时间。

监督投诉电话:

(0532)82669830

网址: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7.《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张。

五、收费项目、标准

1.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00元,其中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每科32元。

2.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3.报考人员体检、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六、收费依据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85号)

七、办理机构

机构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教育体育局人事科

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202号

联系电话:

87868743

 

3.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

一、许可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条“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3、《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申请开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单位、个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资料。

二、许可条件

《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提条件:

(一)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1.园、所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

2.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3.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4.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5.按照规定的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

幼儿园、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

(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幼儿园、托儿所的园长、所长、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

幼儿园、托儿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禁止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从事幼儿园、托儿所的工作。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程序

1.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属街道所辖范围内的举办者须先向街道教委办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同意后方可向区教体局托幼办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材料三日内给与登记,准予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申请书》,幼儿园、托儿所筹办期限为60天(逾期不办,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期满后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

3.幼儿园、托儿所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其中,属事业单位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和事业单位登记手续。

4.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按规定报批。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审批流程图

向街道教委办提交申请

向托幼办提交相关证件

审查

审核

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申请表〉

齐全

30个工作日办结

具备条件

现场实查

四、许可期限

三十日内

申请材料目录:

幼儿园登记注册材料目录

序号

内容

份数

1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申请报告书

2

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

3

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发展规划

4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

5

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6

四邻证明

7

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金来源证明

8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9

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

10

拟聘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11

教职工聘用合同书

12

教职工健康证明

13

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申请书

14

教育主管部门的现场实查情况记录表

15

联合办学协议书

五、办理机构:

名称:

城阳区教体局托幼办

地址:

城阳区明阳路202号

联系电话:

8786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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