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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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

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农字第397号

颁布日期:

1994.12.26实施日期:

1995.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望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略)

抄送:

水利部。

附件一: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管理的各类水管单位。

  第三条 水管单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水管单位必须承担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性任务,又要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技术、人力优势,搞好供水、发,电、综合经营生产。

  第四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水管单位实行下列三种财务管理形式:

  1.对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水管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对只有一定收入,但收入还不足以弥补其成本、费用开支的水管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贴。

  3.对依靠自身收入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开支的水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财务管理。

  具体到每个水管单位实行何种财务管理形式,由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水管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水管单位经营项目撤并、分立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六条 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水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水管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各项公益服务、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各项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单位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其财产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水管单位形成的资本金视同外商资本金。

 

  对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应属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应属群众投劳折资资产。

此项资产经法定程序核实后,按投资主体计入有关资本金。

  采用投劳折资筹集的资本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劳折资总额=〔某工种投入工时×市场劳力均价×(1+某工种管理费率)-某工种实发补助总额〕

  第十条 水管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国家投资、投劳折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形式筹集资本金。

  水管单位的投资各方,必须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的,水管单位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井出具验资报告,水管单位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二条 管单位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不得超过单位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管单位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依法享有经营权,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单位利润并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帐款、应付票据、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短期债券、其他应付款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专项拨款、专项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六条 水管单位应当按期偿还各种债务。

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水管单位长期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

其中:

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现金收支和有价证券的收、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库存有价证券面额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 水管单位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应收补贴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水管单位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水管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水管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水管单位的存货包括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产品、在产品等。

  水管单位代其他单位销售的商品、储备或加工的材料物资,为专项工程或防汛储备的材料物资等均不作为单位的存货。

  第二十三条 水管单位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交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

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运输费、保险费、税金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水管单位,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水管单位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的耗费,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水工建筑物、设备、仪器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经济林木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水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八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防护及经济林木,按营林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水管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水毁修复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建、扩建、水毁修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水毁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以上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凡动用了农村劳动积累工的,其投劳折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水管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特征分为六类:

  

(一)水工建筑物;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三)设备及传导设施;

  (四)工具及仪器;

  (五)防护林及经济林木;

  (六)其他。

  第三十条 水管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安工程。

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三十一条 水管单位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 水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公益服务用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

  水库、机电排灌站同时具有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作用的共用固定资产,其折旧的计提按比例分摊。

其中水库采用库容比例法,机电排灌站采用工作量比例法。

  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折旧,计入使用期间成本。

  房屋、建筑物及传导设施以外的未使用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水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积折旧年限,并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水管单位自主确定,报上级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工作小时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水管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水管单位为公益服务的固定资产,按年度计提折旧。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再补提折旧。

  水管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 水管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岁修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大修、岁修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水管单位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水管单位无形资产是指生产经营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水域、岸线)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水管单位无形资产一股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水管单位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中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单位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单位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水管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二条 水管单位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土地(水域、岸线)开发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大修费等。

  开办费是指水管单位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

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队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水管单位开始运行或生产经营项目投产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土地(水域、岸线)开发费是指在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自交付使用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水管单位其他资产包括国家防汛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评讼中的财产等。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水管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水管单位不得以国家专项防汛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贷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五条 水管单位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水管单位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水管单位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六条 水管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七条 水管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水管单位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水管单位的长期投资,并旦在水管单位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涧时,相应减少水管单位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八条 水管单位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水管单位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制。

  第五十条 水管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供水、发电、社会公益支出,必须分别单独核算。

综合经营项目,如水产、园林、农业、运输、旅游等可按类别综合核算。

  水管单位实行内部分级核算的生产经营项目,其成本核算可按财政部颁发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水管单位从事公益服务和开展生产经营过再中实际消耗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公益支出或相关产品成本。

发生的制造费用,分配计入公益支出或相关产品成本。

  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直接材料包括水利工程运行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运行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防洪、排涝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水管单位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差旅费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结合水管单位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报水利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制造费用采用分配方法计入各成本受益对象。

同时具有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作用的水工程运行发生的制造费用,水库工程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机电排灌工程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一)库容比例法公式:

  公益服务分摊比例=防洪库容/(死库存+兴利库存+防洪库存)

  生产经营分摊比例=(死库存+兴利库存)/(死库存+兴利库存+防洪库存)

  

(二)工作量比例法公式:

   公益服务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生产经营分摊比例=提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同时具有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功能的其他水利工程的分摊比例由水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 水管单位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统称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销售费用是指水管单位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应由单位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水管单位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劳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水管单位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等。

  水管单位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管理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水管单位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所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水管单位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单位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水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咨询费是指水管单位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水管单位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水管单位因起诉或者应诉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水管单位开展综合经营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按照规定缴纳的排污费。

  绿化费是指水管单位非工程性防护林和成片经济林木以外的生活区、生产区进行绿化所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是指水管单位的综合经营使用的土地(水域、岸线)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水管单位在综合经营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水管单位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水管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以及与新产品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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