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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例题

下列活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

A公安局对警察张某的纪律处分

B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

C工商局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D人民法院审查土地局处罚决定

下列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是:

A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解释

B上海市政府的会议纪要

C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D奉贤区政府的第12号文件

案例2004年6月3日,张某在上海某超市购物,在其走到出口处被超市保安人员拦住。

保安人员在怀疑他偷东西,当众多次搜查其衣袋,但未发现什么。

围观的人指指点点,张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分析保安人员不具有搜查公民身体等公安机关特有的侦查权,因此,保安人员的行为不合法。

具体而言:

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受到我国《宪法》保护,只有国家规定的机关才能依法行使搜查权,企业、商场没有这种权力。

张某可以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案例2004年6月10日,陈某在超市购物,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一包价值120元的婴儿纸尿片带出商场,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

陈某当即表示认罚,自愿按店堂告示“偷一罚十”罚款。

事后反悔,要求退回多收部分钱款,商场认为“罚款”系陈某自愿所为,不予退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回1200元“罚款”,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

分析“偷一罚十”是我国众多商家的撒手锏,但是,这一手段从一开始就争议不断。

超市“偷一罚十”的告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无法律约束力,顾客无义务遵守告示内容。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法只能由特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企业不享有行政处罚权,顾客即使承认偷盗,商场罚款行为仍然属违法行为。

陈某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超市可以将顾客的违法行为转化为对商场的民事赔偿,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协商赔偿,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案例吉林省白山市民警孙振国2004年参加司法考试,因《法理》试卷与不同考场的另外11名考生试卷95%雷同。

司法部作出处罚决定:

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

孙振国认为,司法机关无证据证明自己有作弊嫌疑,遂将司法部告上法庭。

分析司法部门确有理由怀疑,可以继续调查,继续怀疑。

但仅是怀疑而已。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违反行政程序。

孙振国正是从程序公正入手来追求实体公正。

对他的起诉,法院是不能驳回的。

辨析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总称。

3、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是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4、所有司法解释都是行政法的渊源。

5、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而行政学以行政管理为研究对象。

案例王某骑自行车经常违章穿红灯。

一天,王某在穿红灯时被警察张某拦下。

鉴于以往对穿红灯的人仅仅给予警告或罚款,效果不好,张某这次改变了方法,他责令王某在路口管理三个小时的交通以代替10元罚款。

事后问王某的感受,王某认为这种方法给他的教训很深,自此他再也不违章穿红灯了。

你认为警察的做法:

①合法合理

②合法但不合理

③ 合理但不合法

④不论是否合法合理,只要有效,就是好行为

分析正确选项应该是合理但不合法。

说它合理,是因为它确实有效,能教育违法者并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如此处理方式。

我们必须将合理的措施及时通过立法将其提升为合法的措施。

案例2004年6月20日,某汽车驾驶员胡某开车拉一车鲜鱼送往一市场。

撞上拉板车的卞某。

卞某大腿轻微擦伤。

胡某见状,立即停车扶他去附近一家医院包扎伤口。

卞的儿子与公安分局某警察关系密切,便由该警察出面,扣留了胡某的汽车。

胡某请求先让其将活鱼送去,且表示卞某的治疗费等由他承担,决不赖账。

但该警察死活不允。

胡哀求无效,无奈只好回家取现金来赎车。

这样一耽搁,整车鱼大半死亡,造成很大损失。

胡某认为是公安人员的行为造成了这一结果,于2004年7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安分局赔偿损失。

分析本案例中的警察显然违反了行政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首先,碰撞事故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其次,没有根据客观实际(运输的是活鱼)作出处理,违背合理原则。

辨析1、合法性原则中的“法”,是指宪法和法律。

2、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权被滥用和越权等现象的存在。

下列做法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是:

A甲乙二人在公共场所口角争吵,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拘留15日

B李某经城建局批准建3层楼房,但李某擅自造了5层。

城建局以其违章责令拆除全部楼房。

C某市文化局打击盗版,要求把盗版者打得倾家荡产,防止再犯

D某地建核电站论证后认为影响环境,而改用成本低的风力发电

上海师大一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遭到有关部门拒绝,欲提起行政诉讼,他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A国务院学位办

B上海市教委

C上海师范大学

D上海师大学位评审委员会

案例甲供销社向外省某农资公司购买化肥100吨。

在销售过程中,县工商局市场检查所经检验,认定供销社所销化肥为伪劣产品,遂以县工商局市场检查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剩余化肥95吨,并处罚款10000元。

甲供销社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市场检查所无权行政处罚,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县工商局市场检查所辩称,该所是根据县工商局和县人事局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县工商局之下的独立建制的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查该所设立文件,果然如县工商局市场检查所所言。

法院遂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

分析第一,行政机关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它必须依据法律而设立,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但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内部机构,如本案例中的市场检查所就是县工商局的内部机构。

第二,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作为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而存在,行政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对外所从事的活动必须以其所在的机关名义来进行。

本案中,市场检查所是县工商局的内部机构,因而是代表工商局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所以,检查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甲供销社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本案中,法院以县工商局与县人事局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错误的。

案例王某是某高校法律系二年级学生,寒假期间,他在宿舍私自接上电线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室内双人床铺烧毁,其行为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宿舍使用电炉的规定。

学校给予王某记大过的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400元,同时,学校后勤处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王某作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对此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

分析1、高校是一个教育事业单位,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公行政”管理活动。

学校为组织教学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而进行的组织管理活动属于“私行政”范畴,因而,在“私行政”范围内,学校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师生员工等内部相对人有权进行处理。

本案中,王某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损害了公共财物,学校据此完全有权对其作出记大过和责令赔偿损失的处理。

当然这要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背法律,否则就是无效的。

2、学校后勤处对王某作出的200元行政处罚,则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是“公行政”范畴,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一种制裁,学校及其后勤处并非行政主体,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不能适用行政处罚,不能对师生员工予以罚款。

本案中,王某有权要求学校返还200元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种所谓“行政处罚”的罚款,仅仅是作为赔偿损失,则另当别论。

案例某县为庆祝县城建城500周年,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有关市容卫生、整顿市场秩序、治安保卫的通告,要求全县各行各业各单位以及全体市民遵守执行。

分析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

对外主体应是县政府。

县政府可以委托县政府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县政府办公室必须以县政府的名义进行。

辨析1、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关系中不能成为行政相对方,因为它享有行政职权。

2、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内容之一。

3、任何行政行为都是由公务员具体实施的,因此公务员是不可缺少的行政主体。

4、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

但依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5、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同时也取得一般法人资格。

6、外交部副部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7、在乡镇政府系统中,只有一个行政主体即乡政府或镇政府。

下列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那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A、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B、并非所有场合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

C、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D、在所有场合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案例李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警察。

一日中午下班后到饭店去吃饭,期间邻桌两伙人为争座位吵起来,并动起了手,其中一人掏出尖刀将对方一人刺伤。

李某见状,即抽出手枪欲上前捉拿凶手。

打架的两伙人见有警察过来,便四散逃走。

李某心急,一脚被椅子绊倒,手枪碰地,扳机抠响。

子弹打在地上反弹起来将一旁观者赵某击伤。

赵某经医院治疗痊愈后,找到李某要求赔偿。

李称自己是执行公务,其责任应当由所属机关承担,不应由个人承担。

赵即找到李某所在铁路公安分局,要求赔偿。

铁路公安分局也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理由:

一是李某是在下班时间,执行公务应是在上班时间;二是李某是铁路警察,不在工作岗位。

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

赵某无奈提起诉讼。

分析李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

国家公务员由于双重身份而导致了双重行为,即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公务行为由国家承担责任,个人行为则由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通常把以下四种因素作为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准:

(1)时间。

(2)岗位。

(3)职责。

(4)命令。

如果其行为既无命令、批示、指示或委托依据,又非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实施或不能证明与其职责有关,则应认为该行为是个人行为。

上述因素应当综合考虑,并不存在绝对的、惟一的标准。

其中的核心是“与执行职务有关”。

本案李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务行为,因为人民警察具有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

案例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某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沙土镇法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4人,驾驶着警车回家。

在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

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的士”新车门刮破一道裂口。

“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

“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

双方遂争吵起来,杨某等人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

第二天,“的土”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

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

遂决定给予杨某等人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

“的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干部和法官,肇事车是法庭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杨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本案应由杨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公务员具有“公”与“私”双重身份,即执行职务时的公务员身份和从事非职务活动时的公民身份。

由双重身份产生双重行为,即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

区分两种行为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与执行职务有关,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为公务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的,则为个人行为。

当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公务行为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本案杨某等法官私自出车酿成交通事故,当属个人行为,对内须承担行政处分责任,对外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辨析1、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公务员,一经录用即与国家建立国家公职关系。

2、辞职权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所有公务员的辞职权都不应受到限制,更不应被剥夺。

3、公务员一般不直接对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

4、降职是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之一。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A某市国家安全局科员小汪在未满脱密期间考上重点高校研究生,向单位辞职

B小李2007年6月考试进入县政府工作,表现优异于2008年1月转正

C办事员小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其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D县公安局办事员张某被单位开除。

三年后通过另一地区公务员考试进入当地财政局工作

甲和乙为夫妻,都是A县B乡人。

甲是C县公安局长,其妻乙不得担任以下哪些职务?

A.C县公安局会计B.C县某派出所所长C.C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D.C县公安局人事处处长

甲和乙为夫妻,是A县B乡人。

因甲是C县公安局长,其妻不得担任C县某派出所长,于是上级将其调往A县B乡任乡长。

此做法是否合适?

案例6月25日曾某驾驶小轿车将一名骑自行车女青年王某撞倒。

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扣留了曾某的轿车及驾驶执照。

王某经治疗后与7月15日出院,并在家休息5个月。

其间医药费、营养费钧由曾某支付。

曾某多次请求交通大队及时处理此案,尽快放行被扣车辆和执照。

交通大队以王某伤势未痊愈并且不同意现在处理为由,拒绝了曾某的请求。

分析这个案例的关键法律问题是:

交通大队对此案的处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还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和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伤者早就出院,按规定在可以进行交通事故结案的条件下却推诿处理,是一种失职行为。

曾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交通大队的行政不作为。

案例邓某申请翻建房屋,区城建规划局向其发放建房许可证。

邓某与肖某是邻居,两家共用一土砌山墙。

商定将土墙改为砖墙。

但在砌墙时,肖某认为邓某利用砌墙多占其宅基地,阻止邓某施工,二人发生纠纷。

区城建规划局对他们进行了调解但未成功。

之后,城建规划局作了裁决:

两家以共用山墙墙基中心线为依据,各家分别沿中心线砌墙,互不借力,并在两家标了灰线位置。

结果邓某与肖某钧不服。

分析本案例关键是城建规划局的行为有效还是无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主体合法,权限合法。

本案中城建规划局有二个行政行为。

一个是批准建房发放建房许可证的行为;一个是裁决沿中心线建房的决定。

前一个行为合法。

后一个行为无法律依据,不合法。

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并非城市建房规划争议,不属于城市规划局权限范围,其无权解决。

即主体不合法、权限不合法。

该争议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案例2004年8月,甲开着卡车运送西瓜到城关镇,途中被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拦下检查,因超载被罚款150元。

甲争辩说:

“刚才见到前面乙超载比自己严重但只罚款100元,为什么要罚我150元”?

执法人员对此不予理睬,甲又追问了一次,表示不满。

于是执法人员以甲不认错为由,加罚了50元。

甲无奈,只得交了200元罚款。

分析执法人员违反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原理。

具体违反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即行政行为作出后,对双方都具有的不可任意改变的效力。

对行政主体来说,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其依法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如确需变更,必须经法定程序。

当事人的申辩及怀疑是其权利,不得以此认为态度不好,更不能以此加重处罚。

案例某派出所接到报案说王某制作、销售淫秽光盘,于是几个民警敲王某家门。

王某家无人,民警就破门而入搜查,发现了一张淫秽光盘。

几天后,派出所下达了处罚通知书,罚款1000元并直接去王家执行。

请问:

该派出所民警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何?

王某何时可申请救济?

分析这个PPT上没有

辨析1、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2、行政行为符合法的要求而成立,则该行政行为必然合法而生效。

3、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因此一经作出该行为就必须执行。

4、对某人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这一行政行为是赋予其权益。

5、公安机关对酗酒寻衅滋事的人强制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是告知生效。

案例2002年4月,重庆下岗女工胡某因单位未交纳养老金与之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理由是根据重庆市“渝劳社办发〖2001〗79号文件规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交纳或用人单位没有足额交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申诉不属于司法管辖权的范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胡某认为该文件剥夺了其司法救济权,遂向重庆市法制办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79号文件。

但市政府没有答复。

之后,胡某状告市政府行政不作为,均被一审、二审法院以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不予受理。

分析关于79号文件的性质

渝劳社办发〖2001〗79号文件是重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所制定的文件,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能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与义务。

更无权为司法机关规定诉讼程序和行为方式。

关于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关于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活动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依法对作出该行为的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鉴别、评价和判断,

案例A省渔民甲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而大量捕捞海产品。

渔政监督机构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

“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

”该法还规定各地可依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为此,A省政府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分析法律问题:

1、A省政府制定的《办法》属于何种行政立法?

2、A省政府的《办法》能否将法律中的“渔具”具体化为“渔船”?

A省政府制定的《办法》属于授权立法,同时也属于执行性立法。

授权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或者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

本案中,A省政府根据《渔业法》的授权制定了《实施办法》,因而是授权立法。

该《实施办法》是为了执行《渔业法》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便于更切合当地实际,因而该《办法》又是执行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不创设新的法律规则,不得在所执行之法规定事项之外增加新的规定。

既然A省政府的《办法》是执行性立法,是对《渔业法》的具体化,那么,能否将法律中的“渔具”具体解释为“渔船”?

我们认为,《渔业法》立法上的语义不清,这应该提请立法机关解释,执行性立法不应望文生义进行解释,否则,这就不是执行性立法,而是补充性立法,而补充性立法一般需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它需要有权机关的特别授权。

辨析1、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即使违法,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准立法”性质,因而属于立法行为的一种而不具有行政性质。

3、国务院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属于一般授权立法。

4、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全国适用。

5、行政法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便可发生法律效力。

下列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行政机关拆迁环城公路两旁建筑的拆迁通告

B公路局关于桥梁收费的通知

C县政府发布的不准无证养狗的通告

D市卫生局通知某品牌乳制品下架的紧急通知

下列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某市长江大桥桥头牌子上写“6:

00-21:

00非机动车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局。

B交警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的甲处以50元罚款

C某县劳动局规定本辖区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本局鉴证

D某县劳动局对本辖区内企业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对象?

A.民政局为甲乙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B.教育部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法学院院长的任命

C.县建设局批准县文生局办公大楼施工许可

D.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市公安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购买消防车50辆

下列做法中,哪些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设定权的规定?

A.某省地方性法规设定行业协会的设立登记条件

B.上海市政府规章规定进入世博会园区的车辆须取得行政许可,实施期限为2年

C.某部门规章对某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D.国务院通过转发教育部文件设定一项许可

案例某乡政府为了抗洪救灾,向全乡发出通告:

凡18岁以上青壮年都需上大堤防洪。

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上大堤,一天给予50元的罚款,连续5日不去,治安拘留5日。

张某经动员就是不去。

在连续罚款5日后,乡派出所拘留了张。

张从拘留所出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下列哪些处罚种类?

A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B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D吊销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处罚

王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到丁地销售,问:

何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来管辖?

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

辨析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包括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

2、行政许可没有数量上的限制。

3、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均不得转让。

4、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大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

5、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A3G认证B税收减免C发放允许电梯运行的检验合格证D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事项的审批E会计师资格的取得

1、警告是对相对人名誉、荣誉的损害,具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实体权利。

2、对公民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3、对公民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予以当场收缴罚款。

4、一事不再罚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与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可以不予处罚。

1、行政强制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2、执行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方法。

3、强制检验是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4、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都是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5、行政征收和行政没收都是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6、行政裁决也就是行政仲裁。

案例某日,乘客王某搭乘出租车司机李某的车去往某宾馆,途中,李某接到朋友电话,约他见面,李某便慌称宾馆已到,并加收了王某夜间行车费两倍的车费。

王某第二天向某市交通管理局举报。

交通管理局发现在出租车客运管理方面并无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于是依据《某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对李某给予停业整顿30天的处罚,李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并且胜诉,这是因为?

案例李某在一瓷器市场购物时,不慎将摊主王某的货物打碎,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认为王某要价太高,二人遂发生争执,进而动手,李某不是对手,逃走,并扬言要收拾王某。

过了一会,李某带了派出所一名便衣干警到来,王某以为李某是找帮手来报复的,再次动手。

干警在制止王某后,不由分说,给予其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问,干警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A.该干警应当出示执法证B.该干警未听取被处罚人意见

C.不应该当场进行处罚D.处罚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做出

案例某粮油经销部通过不正当渠道购进一批面粉销售,部分消费者购面后发现面粉有异味,认为面粉已变质,遂向某市工商局举报。

工商局经过调查后,对该粮油经销部做出责令停业的处罚,粮油经销部不服,向某省工商局提出复议。

经复议后,此处罚被撤销,其原因可能是下列哪些?

A.该处罚主要证据不足B.该处罚没有经过听证程序

C.市工商局未告知听证权利D.该处罚明显失当

案例A市B区工商局受市工商局委托对甲厂实施罚款3万元。

B区工商局王、张、丁三人便以B区工商局名义对甲厂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书,并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天,王某电话告知甲厂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听证。

分析1、本案行政处罚的合法主体应是市工商局。

因而不能以B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

2、应该罚缴分离,不能自行收缴。

3、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前,应当告知有听证的权利而不应是在作出处罚后。

案例2004年4月26日,某大学学生甲为琐事与校门边小卖部的乙争吵,互相推搡,乃至厮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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