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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摘自《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的安全条件

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的安全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5)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开业的安全条件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审核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摩托车维修经营开业的安全条件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且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各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均应按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的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关系。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制定各工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按规范上墙明示,杜绝违规作业。

4.厂区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做到各工位合理配置灭火器,钣金车间等动火区配置消防沙箱,厂内配置消防水龙头。

5.设置危险品、压力容器存放室;钣金车间与喷漆车间应完全分开,合理设置;停车场地标线清晰,不影响车辆进出车间。

6.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不购置“三无”产品,设备实行专人保管、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7.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维修工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参加工伤等劳动保险。

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应设置专用车间,专用车间标志、警示清晰,照明装置及电器设备应防暴;按规定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车辆动火报告制度和车辆进厂维修查验登记制度。

9.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不超范围作业,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规范作业,提高维修质量,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一)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1.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广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2.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

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5.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

6.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

7.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8.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9.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10.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二)接车管理工作规范

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

2.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3.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

4.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

5.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6.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

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

7.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8.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

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

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

9.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

10.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

11.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

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

12.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做出书面约定。

13.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

14.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

(三)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1.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

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5.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6.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7.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9.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重纠纷。

15.对维修质量纠纷的车辆,维修经营者应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

(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符合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应设有总成修理工位、工具库房、配件库房和废旧件存放库房等。

厂房各工位明显处张贴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重要区域(如发电房、油料房等)和特殊设备要于醒目处张贴禁止事项。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设备、工具配备合理、齐全,性能良好,实行定置管理。

5.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6.维修人员着装企业统一、保持整洁,持证上岗。

7.修理过程中实行“三不落地”(工具不落地、配件不落地、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8.如追加维修项目或更换配件,须由技术负责人确认,并征得客户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要追加工作单或在原工作单上补项。

9.严格领料制度,换下的旧件、领用待装的配件及维修过程中拆下待装的配件要妥善保管。

维修工位不得存放在修车辆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

10.需要用比较法判断配件性能时,应使用合格的标准配件,不得借用其他车辆的配件用作试验,用于比较试验的标准配件要集中保管。

11.非车间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经企业同意、有关人员陪同。

(五)竣工交车管理工作规范

1.维修竣工后,应对汽车内外进行清理,并停放到竣工交车位置。

2.维修竣工及结算出维修费用后,及时通知客户,商定交车时间。

3.接待员陪同客户验车时,应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技术状况、外观、内饰、附件、装备以及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

客户认可后,应在交接车清单上签收。

4.应对客户提出的异议做出解释,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

协商不成时,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5.竣工车辆离厂时,应提供维修项目表、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费用明细表、维修发票给客户。

6.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7.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托修方有权查验或带走,承修方应无条件满足托修方的查验或带走的要求。

8.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托修方使用。

9.建立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资料档案和结算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10.制定跟踪服务制度,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做好处理记录。

 

第三节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通用设备

(一)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1.开机前应检查各手柄及锁紧机械是否正常,用手转动主轴并挂档,空车试转,检查润滑状况。

2.装、拆钻夹头、钻套、钻头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不得随意用锤、铁块敲打。

3.工件必须装夹牢固,严禁不装夹只用手固定工件进行钻削薄小件,不便夹装的也用钳子(或手虎钳)挟持,下方垫板方可作业。

4.操作前应按规定戴防护眼镜,女同志还应戴工作帽,严禁戴手套操作,不得用手掣动仍在旋转的主轴。

5.在钻削过程中应用合适工具或提钻头方法经常清除钻屑,严禁用手去直接除屑,钻削时应加注适当的润滑,冷却液、运转过程中不得用手巾、棉纱擦拭工作钻头、主轴。

6.钻削过程中发现夹头松动,工作不稳和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7.工作完毕及时清洁工作台,虎钳,擦拭及润滑钻床,并将手柄工具正确放置,切断总电源。

(二)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雨、下雪时,不得进行露天施焊。

2.在高处作业时,不准将焊接电缆放在电焊机上,横跨道路的电焊线必须有防压措施。

施焊前应先检查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品,并系好安全带。

3.二次线不宜过长,一般应根据要作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4.在施焊过程中,当电焊机发生故障而需要检查时,须切断电源,禁止在通电情况下用手触及电焊机的任何部位,以免发生事故。

5.严禁将焊接电缆与气焊的胶管混在一起。

6.在容器内焊接时,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具,通风、照明应良好。

7.在焊接时,不可将工件拿在手中或用手扶着工件进行焊接。

8.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棚遮蔽。

9.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不得多台串连接地。

10.严禁将电缆管、电缆外皮或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导线。

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

(三)气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乙炔、氧气瓶应分别立放,并不得靠在电线、电灯下边及明火十米以内或有油类的地方,气瓶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

2.在装减压器时,绝对禁止人站在出气口对面,防止氧气冲出伤人。

3.点火时,先开乙炔,再开氧气,点火完毕后应熄灭火种。

4.焊枪有回火现象,立即关氧气再关乙炔,然后再开氧气吹净枪嘴内的杂质,再关氧气。

熄火之后放在水中冷却。

严禁将未熄火的焊枪放在水中冷却。

5.回火防止器应经常检查,爆膜不得用木面皮等其他材料代替。

6.下班后,应将气瓶关闭,不得漏气。

(四)压力机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压力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压力机。

2.作业场地必须宽敞、整洁、光线充足,模具及工件摆放有序。

3.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压力机所规定的技术参数,熟知压力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4.工作前应检查液压油油面高度,操纵系统是否安全可靠。

5.模具、工件须牢固平衡才能使用,防止受力时弹出伤人,严禁将手深入工作面中。

6.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将油缸回位,切断电源,清理工作场地。

(五)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1.运转前应用手转动皮带轮,视其转动有无故障,如一切正常,方可起动。

2.起动前应先打开放气阀,然后再接通电源启动电机,使空压机空转,如发现风扇轮的转向不对,应立即停机。

3.起动后,应检查气压自动开关工作是否正常,否则不得使用。

4.使用中,不得随意调整气压自动开关的额定压力,以防空压机超负荷运转。

5.不得随意敲击和拆卸压力表,以免造成仪表失准而产生意外故障。

6.如发现电机三相电流不平衡,应立即停机,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起动。

7.严禁在压缩机正常运转时切断电源,如电源切断而导致停机,应放尽储气筒内的压缩空气,以利再次起动。

8.严禁将压缩机放置在高温(40℃以上)、通风不良及湿度大的环境内工作。

二、专用设备

(一)轮胎轮辋拆装设备操作规程

1.拆装时,轮胎必须放尽余气。

2.工作气压应保持在6—8千帕。

3.所有移动件保持清洁,必要时用汽油清洁,注意润滑,确保拆装器转动灵活。

4.排放汽滤中的积水,确保马达转动皮带松紧适度。

5.应在轮胎边上涂上小量润滑油脂或滑石粉,以免断裂轮边。

6.拆装时,应注意定位爪不要紧贴钢圈,以免擦掉钢圈油漆。

(二)轮胎螺母拆装机操作规程

1.使用前应检查转换开关是否灵敏,电缆线是否有破损、老化等缺陷。

2.拆卸螺母时,如发现有咬死现象,不得强行操作,防止电机过载或冲击器损坏。

3.装卸螺母(栓)时,应根据其尺寸,合理选择适当的扭紧力矩和冲击器。

4.套筒套入螺母(栓)后,须施加一定压力,方可启动电机。

5.严禁将套筒套在冲击器上空转电机,以防套筒甩出伤人。

6.严禁碾压电源电缆线,严禁在有油、水的场地作业。

(三)车轮动平衡机操作规程

1.严格定期检查维护轮胎动平衡;

2.轮胎动平衡前应将轮胎清洗干净;

3.安装轮胎时应该卡位准确,并且施加合理扭矩;

4.动平衡机运转时,轮胎运转方向侧不得站有任何人员;

5.准备好轮胎动平衡的有关铅块、夹子、锤子、胶水等;

6.按照标准的技术参数进行动平衡试验。

(四)四轮定位仪操作规程

1.定位前车辆检查

(1)检查车辆悬挂装置、车轮轴承、转向系统等没有不允许存在的问隙和损坏。

(2)一个车轿上的轮胎胎纹深度最多允差2mm。

轮胎充气压力合乎规定。

(3)车辆装备为全装置重量。

2.定位要求

(1)将车辆安置在定栓举升器上,车辆应倒入举入器。

车辆中心与举升器和转盘中心重合。

(2)检查、必要时更改车辆规格。

(3)应严格按定位仪显示步骤进行操作,不允许省略。

如应按要求作车轮偏差补偿和轮胎检测。

轮胎检测的有关内容应按要求输入仪器。

(4)各轮定位参数(前束、外倾角)的调整应符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对检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应进行调整(原车不能调整的除外)。

(5)各定位参数的调整方法应符合各车型“维修手册”的要求。

(6)定位结果应予以保存和打印。

(五)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操作规程

1.开车前,应检查机床的液压、润滑系统是否良好,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2.工件及刀具必须装夹牢固,转速及进刀量要适当,禁止超负荷运转。

3.机床运转时,不得测量工件、变换速度,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机床主轴不得敲击,配套模具要保持清洁。

5.机床上安全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状态,不得拆除。

6.工作完毕,切断电源,擦试机床、模具。

(六)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操作规程

1.不使用未经特别认证的工作罐,不把制冷剂收到非重注制冷剂罐中。

2.移动本设备要小心,在有压条件下,所有软管都可能带有液态制冷剂,与制冷剂接触可能引起冻伤,拆下软管时须特别小心。

3.操作板内有高压电,在维修设备前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避免电击的危险。

4.为减少火灾危险,应避免使用过长的电源线,如需使用长导线,导线规格应不小于14AWG,并尽量短。

在有溢出汽油、敞开汽油桶或其他可燃物的环境中不能使用本设备,要在能提供至少每小时换气四次的机械通风处使用本设备,或将设备置于高出地面18英寸处。

在使用设备之前,要确认所有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5.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熟悉空调系统,并了解制冷剂和有压部件的危险性。

6.49℃时,两次回收工作应问隔10分钟。

7.严禁不同制冷剂混合。

(七)总成吊装设备操作规程

1.行吊使用前,必须检查吊装物体的挂钩、绳索是否牢固,否则,不准起吊。

2.行吊使用前不准超过负荷,不准斜吊斜放起吊的物体,被吊物体要捆绑牢固,否则,不准起吊。

3.被吊物体升起高度,在运行中,一般不准超过1米。

特殊情况时(越障碍物)被吊物体周围严禁有人,否则,不准起吊。

4.行吊运行中,被吊物体严禁在人头顶上越过,被吊物体也不准站人,否则,不准吊运。

5.不准行吊吊着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6.行吊运行中,未完全停止严禁改开倒车,行吊行至道轨两端时,且勿开的过猛,以免碰撞损坏行吊。

7.行吊使用中,如电器机件失灵,应立即汇报有关人员进行修理,不准凑合使用。

(八)汽车举升机操作规程

1.使用前应清除升举机附近妨碍作业的器具及杂物,并检查操纵手柄是否正常。

2.待升举车辆驶入后,应将举升机支撑架块调整移动对正该型车辆规定的举升点。

3.升举时人员应离开车辆,升举到需要高度时,必须插入保险销,并确认安全可靠后才可开始车底作业。

4.有人作业时严禁升降举升器。

5.作业完毕应清除杂物,打扫升举器周围以保持场地整洁。

6.定期(半年)排除升举机储油缸积水,并检查油量,油量不足应及时加注相同牌号的压力油,同时应检验,润滑举升机移动齿轮及链条。

(九)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操作规程

1.测试开始前,首先检查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的信号线路及电源线路连接是否正确可靠。

2.接通电源,开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电源开关,预热五分钟。

3.根据所检测的项目接好传感器。

4.调出测试项目,进行计算机自检。

5.输入检测项目及参数,根据菜单提示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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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测完毕,将检测数据存盘打印,分析检测结果,作出检测结论。

7.关闭发动机,关掉打印机、显示器、主机电源,拆下各种传感器并擦拭干净,放入固定位置。

(十)车身校正设备操作规程

1.用前应检查各举升架系统中的油缸、油管、气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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