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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司函〔2013〕9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上级部门划拨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含货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提高资产综合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管理、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以及统计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账务管理与实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资产的不同分类,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学校法人是国有资产第一责任人。

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使用人,对所使用的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资产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财务处、审计处、科研处、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审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审定学校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3)负责协调组织资产的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

(4)对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5)审议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

(3)负责组织资产常规的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4)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事项;

(5)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6)负责组织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编制资产统计报表;

(7)负责组织协调资产管理过程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8)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负责的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对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3)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

(4)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的统计报表;

(5)各单位配备专(兼)职的资产管理员1-3名,实行分类管理(如仪器设备类、办公家具类、办公场地类等)。

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单位新增资产的信息登记、废旧资产处置等资产管理过程的工作,业务受资产管理部门指导。

(6)实行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各直接使用人必须向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领用交回手续,接受资产管理员的管理。

第九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一)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或学生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资、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学校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

形成的前期申报工作,以及科技成果形成后实施转化申报材料的整理;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商标权和商誉权、以及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等无形资产产权的申报材料的整理;

(三)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产权的申报材料的整理;

(四)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权、专业技术指导等形成无形资产产权的申报材料的整理;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分类及范围

第十条下列资产列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1)永久性房屋及构筑物;

(2)文物及陈列品;

(3)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类,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4)专用设备类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5)无偿调入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6)自制设备,所发生费用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7)其它单价低于1000元的资产,批量价值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使用期能达到同类资产规定使用年限的实物;

(一)、

(二)类的固定资产入账时需提供资产的照片,其它类型资产需张贴学校的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二条低值耐用品。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或同类物品的数量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要求的物品列为低值耐用品。

所有低值耐用品须按要求张贴学校的低值耐用品标签。

第十三条下列资产,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硒鼓等,替换时可分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3)房屋一般性维修费用。

第四章资产配置及其使用

第十四条资产配置按照《韩山师范学院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执行。

资产配置分为调拨和购置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学校对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逐步建立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积极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效益甚低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按学校有关规定将其调拨到校内其它单位使用。

各使用单位有责任将闲置的资产报告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资产的使用包括本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九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报学校领导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所得收益属学校所有,其它人不得挪用、隐瞒、侵占。

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领用学校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办妥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调离到外单位的须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离岗进修、培训(半年以上)、离退休的教职工领用的资产应办理移交或退还手续;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调离、离任应进行资产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二条在校生所用资产,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资产归还手续。

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账务设置

(一)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置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总账、分类账,对各类资产增减的数量和金额进行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账;对低值品也应建账登记。

(二)各二级使用单位应设置与资产管理部门相对应的二级分类账,由资产管理员负责。

低值品应立账登记,专人保管,损耗后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三)用科研经费、教授博士启动基金、引进人才启动基金或其它个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除对应项目的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学校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对此类资产进行统筹管理。

购置的资产在项目进行时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指定的人员)领用并负责日常保管;项目完成后一年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入账

(一)房屋和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增加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时,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及竣工决算后,由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凭财务决算报告,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及建筑物外观照片等材料,交由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对于未完成竣工决算的构筑物暂不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在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后,由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凭审核报告书,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及建筑物外观照片等材料,交由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专用和通用仪器设备类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凭购置发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新添加的附属设备使原仪器设备增值,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办理入账手续。

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经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将该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同类固定资产的要求办理入账手续。

4.房屋及构筑物中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

(三)家具、被服装具类

1.家具

家具类(包括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固定资产入账,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确认后,办理入账等手续。

2.被服装具

被服装具(包括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固定资产入账,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确认后,办理入账等手续

(四)文物及陈列品

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入账,由负责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确认后,办理入账等手续。

(五)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类入账,凭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或足以证明该无形资产价值的证明材料等,由负责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经办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确认,办理入账手续。

(六)其它物质

自制、捐赠等固定资产,参照同类资产的入账过程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原有固定资产因改造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三)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而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二十六条低值资产入账。

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报资产报增的数据信息,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资产的借用和调拨

(1)校内不同单位之间借用资产的,由借入单位填写《资产借用申请表》,按要求审批完毕后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商借,借入单位负责所借的资产完好,并及时归还。

若有损坏,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借入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校外单位借用校内资产,必须提供正式书面申请,经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将资产借给校外单位。

合作共建的外单位使用学校资产,需由学校业务部门牵头与共建方签订资产使用协议书。

(3)学校资产严禁个人借用,严禁利用学校的资产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

新到学校工作岗位的职工因工作生活需要借用学校资产,填写《个人借用学校资产申请表》,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用。

借期不得超过一年。

(4)因人事变动、工作岗位变动的资产变动。

如在本二级单位内部变动,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如不同二级单位之间的变动,由调入单位填写《学校资产调拨申请表》,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办妥调拨手续后方可调拨。

(5)对二级单位积压、闲置的资产资源,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调拨使用或收回仓库备用。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是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处置资产,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在校内进行逐级审批,并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后方可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1)资产报废、报损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资产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且已失去使用价值;

2.资产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资产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资产现行市场价格;

4.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损

1.因年代久远等原因,而累积产生的资产呆账;

2.因失窃、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的其他非正常损失。

(2)资产报废、报损程序及审批

1.低值品的报废、报损程序

由使用单位填写《韩山师范学院低值品报废、报损申请表》,资产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金额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2.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程序

(1)校内的审批

由使用单位填写《韩山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并由资产管理员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报废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申请报废资产的单价超过10万元或批量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2)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

对于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在校内审批同意后即可自行处置,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不能参照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报废的,以及需要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上级主管理部门提出报废、报损申请,每年年底由资产管理部门将本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报主管部门备案。

(3)报废、报损资产账务与实物的处理

1.经批准报废、报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将报废、报损的资产账与财务账核对后,办理相关销账工作。

2.对批准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3.资产管理部门将报废资产分类后会同财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一定数量的专家,对已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商议残体的处置办法。

4.报废资产残体处置后的变价收入由财务统一管理。

(四)资产的报废、报损一般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独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

第三十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清产核资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资产价值的行为。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每半年核对一次资产的财务账与实物账,资产使用部门每半年要自行清查一次,对账、物、卡进行核对,清查结果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清查。

各单位力求做到家底清楚,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卡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加强对本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或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八章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根据学校资产的基本统计信息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客观地反映和评价学校资产管理绩效,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对没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资产管理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和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于盘盈、无形资产、文物、陈列品、捐赠物品等未界定价值或价值难以界定的资产,入账时暂以1元名义价值计算。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基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韩山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韩政字〔1996〕22号)和《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粤韩师〔2014〕2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货币类资产、校办企业资产、图书资产等由相关二级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后,制订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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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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