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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学习检查制度急救知识

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安全专题会学习文件及安全检查制度(初稿)

伤亡事故与安全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我们工地属于公共建筑,一旦发生伤亡事故,除了产生损失以外还会对社会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因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伤亡事故是我们安全管理乃至整个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安全事故的危害:

1、事故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赋于劳动者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权利,而用人单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就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权利。

如果说有些事故与劳动者本人违章操作有关,那么,有不少事故就是企业管理者违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违背客观规律,进而违章指挥,管理不善,冒险作业造成的。

触目惊心的河南郑州煤业集团“10.20”瓦斯爆炸事故,148人遇难;同年发生的2004年陕西铜川“11.28”瓦斯爆炸事故,使166人遇难;2005年阜新“2.14”瓦斯爆炸事故,213名矿工不幸遇难,3起发生在煤矿的特别重大事故,牵动着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心。

然而,事故分析证明:

3起特别重大事故无一不是与企业管理和决策失误有着必然的联系。

2、伤亡事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

一次伤害、一片血泪,伤亡事故夺走了职工的生命,留下孤儿寡母,含泪度日,终生凄惨,幸福家庭倾刻破碎。

严重工伤造成劳动者终身残疾,等于夺走半条生命,使他们不能像健全人那样工作和生活,完全、大部分或部分丧失谋生能力,在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等方面都陷入长期的困难和痛苦之中。

3、伤亡事故影响企业的生产和工作

“事故猛如虎”,一方面是企业资产的严重破坏和损失;另一方面使事故善后处理问题极为棘手,由于伤亡家属极端的心里状态,难免出现过激行为和“闹工伤”的局面,一旦局面形成,会给善后处理带来麻烦,也会使劳动关系紧张,职工情结低落。

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势必要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工作,同时领导也不得安宁。

4、伤亡事故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的支出经费;善后处理费用;财产损失价值。

经济损失数额因事故大小而异,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经济损失都在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以上。

对于微利、亏损企业或者小企业来说,事故经济损失如同雪上加霜,甚至因此破产。

5、伤亡事故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对多数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来说,即使躲过破产的厄运,也会由于损失严重而加大生产成本;这类企业往往苦、脏、累、险的工种较多,人工成本比较高。

企业产品生产成本高必定降低市场竞争能力,形成产、销不利的恶性循环。

6、伤亡事故成为企业改革的障碍

现在企业改革正在逐步加大转制、改组、兼并和破产力度。

在原有“企业保险”的体制下,如何妥善安置工伤和职业病职工,就成为企业改革的难题之一。

工伤职工到哪里去?

安置经费从哪里来?

在企业改组、兼并时,新的企业法人总想甩掉这个包袱,轻装前进,而在操作中并非轻而易举,尤其当企业破产时,这个问题则必须由法院和政府解决。

7、伤亡事故制约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发生一场重大以上伤亡事故,可以由盈利变为亏损,根本谈不上可持续发展。

对于国家来说,伤亡事故除造成人员、财产和资源的巨大损失外,也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打造和谐社会制造了障碍。

据国际劳工专家估计,每年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占GDP的2.5%~4%。

换句话说,安全工作的好与坏,可以使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增减2~4个百分点,这是影响国民经济全局的大事。

8、伤亡事故影响社会安定

长期以来,工伤工亡问题的争议纠纷和上访,一直都是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成为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经常性工作,而且处理时最棘手、最复杂、最困难。

特别是我国实行“一孩化”的生育政策,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安全健康的要求日益提高,因此,职工及家庭在心理上很难承受伤亡事故带来的痛苦。

所以说,伤亡事故影响社会安定,就是政治问题。

9、伤亡事故成为各级政府、企业领导的一个难题

“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一个地方出了事故,处理事故就成为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的一件紧急大事。

处理“人命关天”的大事,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研究防范措施;研究对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因此,牵扯了他们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10、伤亡事故使一些领导受到行政处分,甚至丢掉官帽

随着形势的要求,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国务院实施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各省政府和行业出台了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于那些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次特大安全事故往往有数十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有的还被绳之以法,送进了牢房。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夜之间使这么多人摘掉乌纱,也是人才的牺牲和损失。

11、伤亡事故影响国家形象

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的基本标志之一,大事故多发,情况严重,必然有损于国家形象。

特别是在媒体的监督作用下,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向社会公布,涉外工程发生的伤亡事故,消息传播的更快更广,给国家带来了很坏的影响。

综上所述,伤亡事故的发生,会带来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会给伤亡者及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灾难,会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伤亡事故的预防,努力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一)、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1)安全责任的设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

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2、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3、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4、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

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3)全部责任

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4)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5、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1)直接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6、按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来划分有监管不力责任。

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就要负监管不力责任。

7、按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来划分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或整体脚手架等有关服务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

1、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a.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b.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c.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d.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e.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f.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g.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

a.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

b.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a.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b.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

c.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a.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

b.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

c.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

d.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e.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a.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b)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c)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d)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同一施工现场发生塔吊碰撞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塔吊碰撞的,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e)作业人员任意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拆改人员所在单位负主要责任;

f)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b.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

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b)由于安管责任不落实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肇事单位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c)发生塔吊碰撞的,由后安装塔吊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2、安全责任人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

(2)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造成安全事故;

(3)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

1、追究的原则

(1)、因果原则

有因果关系的才认定与追究,无因果关系的不认定与追究。

(2)、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定罪。

(3)、公开、公正原则

执法的依据、程序事先公开公布,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衡相当。

(4)、及时原则

追究应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

2、建设工程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

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要从其规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1、事故经过

2006年12月14日,由中建三局一公司总承包的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2×600MW机组主厂房及炉后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钢煤斗制作与安装工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公司1名施工人员(邓兵)在楼面传递物品,3名施工人员(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在钢煤斗顶部进行7#机组第6个煤斗的盖板安装焊接施工。

两边的两块扇型盖板已就位固定,中间两块梯形盖板分别搁置于两边扇形盖板之上,需要将其向圆心移动就位后焊接固定。

在用葫芦牵引就位的过程中导致第三块和第四块钢板从两侧同时向中间移动,余长奇先随一块钢板坠落于煤斗中,又从煤斗口坠落于地,后史雨生、刘德林随之坠落,并被钢板卡住,3名当事人2死1伤。

2、责任认定

(1)、史雨生、刘德林、余长奇3人未配套好个人防护用品、违章操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操作人员疏于管理,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建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放任自流,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中建三局一公司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5)、中建三局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云红,未严格履行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6)、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杨明洲,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湖北鄂电建设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项目总监张安祖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三、安全工作的态度:

安全管理工作是经营活动中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工作之一。

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一般存在如下问题:

(一)、单位主管领导安全意识不强,思想上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这种情况具体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1、安全生产的思想没有深入头脑。

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表现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2、安全教育薄弱。

虽然每次开会都要讲安全,但是至于是否将开会内容和精神传达到班组乃至个人则没有过问。

安全教育没有针对性,没有深入性,没能真正促进施工人员接受安全的意识,在各班组中形成的安全影响不大。

安全管理工作形成走过场。

3、安全管理工作持久性不强。

在出现上等级工伤事故后突击整顿——上下号召,声势浩大,完后了事,过不长时间又成老样子,安全管理成为‘一阵风’。

4、出现工伤事故后不认真反思和总结教训,常以“偶然”两字来分析和解释各种事故。

5、出现隐患和问题不及时整改,常以‘小题大作’为说辞而放松警惕。

6、在安全生产中,在情和法的问题上处理不好,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

有的一味强调“情”,使管理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放任自流,弄得松松垮垮,无章可循;有的一味强调“法”,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没有思想和感情的沟通,弄的矛盾重重,最终使我们的安全管理达不到目的。

7、在安全生产中‘爱护’的认识有偏差,往往把袒护当爱护。

表现为:

对下属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乃至出现的责任事故不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而是一味地姑息、迁就。

 

(二)、安全规定执行力不强。

各参建单位均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但是有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手段,也就是说没有“执行力”,最终则是没有效果,安全指标则听天由命。

四、安全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有关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为了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应制订本制度:

1.安全生产组织设计编审内容。

①平面布置。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各种设施布局合理,道路坚实平坦,排水畅通,物料堆放整齐有序,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②土方工程。

应根据基坑、沟渠、地下室等挖土深度和土质情况,选择合理开挖方法,确定边坡和采用支撑、支护等,以防坍塌。

③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按照JC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施工现场的各种电气线路及设备都必须规范,包括架空线安全距离,设置“三相五线制”和三级配电要求设置电箱,使用合格电气设备,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及“一机一闸一触保”等措施。

④脚手架搭设方案要符合规范,“四口”、“五临边”和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要可靠,安全网(平网、立网)布设合理有效,网要有出厂合格证,不能以次充好,要保证质量。

⑤施工电梯、塔吊、井架位置恰当,牢固性、稳定性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⑥防火、防雷、防毒、防爆措施正确、有效。

⑦文明施工,减少噪声,控制烟尘,临街、近居民区工程采用全封闭作业。

2.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所谓特殊工程是指结构复杂、超高层、跨度大、工艺要求高、所处位置特殊的工程,这些工程应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

如爆破工程、大型吊装、沉箱、沉井、烟囱、水塔工程、特殊架设、超高层脚手架、井架搭设和拆除等,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有设计依据,强度计算,并有详图和文字说明。

3.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①雨季施工,重点防坍塌、防雷击、防触电、防台风等。

②夏季施工,重点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③冬季施工,重点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等。

4.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①开工前,工程项目经理或技术总负责人对施工员、班长和作业人员应进行交底,除口头外,应有书面材料,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并注明交底日期。

②项目经理要注重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③项目部应建立实施技术措施计划目标管理考核制。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是项目施工保障安全的指令性文件,具有安全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执行。

1.编制原则。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进行。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要纳入公司的议事日程,并必须按设计者、审核者、批准者的会签程序后生效执行(特别是高层或难度大的施工项目)。

  编制安全技术计划时应考虑到必须与可能、切实掌握好花钱少、效果大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先进、可靠、实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2.编制依据。

  编制时必须依据党和国家、政府部门公布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法令和各项标准、规范、规章等(详见组织设计编审制度);注重解决在实践中存在或在检查中发现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技术革新与工艺改革中面临所需的新防护设施问题;针对不安全因素易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主要原因应采取的措施。

3.编制方法。

  要按照项目施工的实际进行编制。

  编制必须针对性强,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方法、作业条件等产生各个不相同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为此首先要掌握项目工程概况。

4.执行程序。

  要认真进行分部分项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这项工作是《标准》“规范”的法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

1.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准施工作业。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3.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模式,书面交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交底人,一份附入安全生产台帐。

4.被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1、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

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

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4、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

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5、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6、严禁拆除施工机械设备的自动控制机构、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

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7、中小型建筑机械安装就位后,使用之前必须经过验收。

(五)、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1、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验收内容主要是:

a.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

b.安装地基是否坚固,机械是否稳固,工作棚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c.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离合器是否灵活,制动器是否可靠,限位保险装置是否有效,机械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d.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阻摇测记录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正确。

e.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安全、防火距离符合要求。

f.机械工作机构无损坏;运转正常,紧固件牢固。

g.机手持证上岗。

2、机具的保养、维修是杜绝机械事故的关键工作,必须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程办。

a.各种作业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并落实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

b.严禁机具带病运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c.不懂机械性能者不准从事保养、维修的工作。

d.电器设备,特别是塔吊、卷扬机、拌和机等下班前应拉下闸刀,关闭好电箱,上班前持证上岗者必须检查试车正常后方可运转作业。

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方可参加施工。

2.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方可参加施工。

3.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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